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自然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的事件在不断的发生,自然人保护隐私权的意识也在逐步增强。我国宪法中对于自然人隐私权并无明确的规定。本文从我国宪法对隐私权保障的不足之处入手,分析我国宪法及其他部门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完善我国对隐私权保障的现有法律体系。
关键词 隐私权 人格尊严 宪法保障
作者简介:魏占信,河南财经政法大學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370
隐私权在我国民法上没有一个明确观念,它属于自然人的私有活动和个人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的一般人格权,它只被自然人所拥有。对其规定的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扩大,由于社会全方面的进步,促进了自然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保障隐私权的要求也就更加强烈,对其全面保障的价值也就更加凸显。
一、我国对隐私权保障的不足之处
权利的法律保障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就我国目前关于隐私权的保障而言,主要受以下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不强
在我国的法律实务中,因为缺少该项权利的具体立法,这也导致了一个问题就是隐私权保护要让位于社会公德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在一桩离婚案件里面,如果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问题时,通常会用知情权来否定当事人的隐私权。在我们生活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对隐私权的不重视,导致自然人对隐私权保护意识淡薄,即使本身遇到隐私权被侵犯的事情,通常也不会运用法律手段去维护,大多数人的这种思维造成隐私权被侵犯时产生一种容忍的态度。正是由于自然人对个人隐私被侵犯抱有这种容忍的态度,可以说是支持了那些侵犯被人隐私的行为人,他们以为法律对侵犯隐私权的保障力度不足以威胁到他们,为达目的而故意侵犯他人的隐私,他们会采用不同的方式来达到其目的。其实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自然人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而原因就是自然人本身对保护隐私权的认识不足、保障意识不强。
(二)我国对隐私权的立法保障不明确
《宪法》中第37、38、39、40条内容对我国公民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宪法》从第37条到第40条这四条属于对权利进行列举的内容,然而这些规定都很难按照我国现在发展的速度和现状去进一步的解释它现在所具有的更深层次的含义。只有第38条前半句规定的内容,它规定了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保障,它的形式属于比较宽松的形式,可以利用这个条文为现在及以后对人格权的含义注入更多符合现代化要求的内容,不过很可惜,紧跟该句之后的规定内容,把本来很完善的规定压缩到了一个具体的权益之中。这并不是空穴来风,我们国家制定的现存的法律文件中可以寻找到这样的一个点。正是这样导致了我国公民的隐私权处在了一种不明确的地位。简单来说,我国根本法没有对隐私权在其自身的内容里面加以规定,面对我们国家发展的现状来说就是宪法关于我国自然人隐私权的保障,还有一定完善的空间。
(三)对隐私权的宪法及其他法律的救济途径不完善
我国的《刑法》、我国的《行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都没有一种完善的保障体系。所以,通过这样的方式对自然人的隐私权进行保障明显是不足以满足现状的,如果有侵权行为没有达到像法条中所规定的那样的构成要件,结果就是行为人不会承担法律行为的后果,值得庆幸的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在侵权法中对隐私权做出了一个相对具体的保障范围。从我国的法律等级效力来看,宪法规定的内容是最有效的,它在法律体系的法律地位是最高的,其他法律的制定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如果某个部门法对自然人的某项权益规定一个清晰地要求,但是从我国根本法中不能够找到这种依据,就会产生违宪行为发生,直接导致该部门法没有办法发生效力。我国现阶段没有一个完整的以宪法为核心的保障隐私权的法律体系,从而隐私权的保障很容易被侵犯,救济途径并不完善。
二、我国宪法应对隐私权保障的建议
我国公民隐私权宪法保障方面所面对的短板,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增强自然人隐私权保护意识
我们国家现在正处于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社会各方面都在快速发展,人民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所以在社会中我们会看到越来越多的隐私权的诉讼。例如之前乙肝患者对医疗机构的起诉、关于通讯方面的电信公司“来电显示”案件等。这都体现了我国公民隐私权意识的提高。但是,在众多侵犯隐私权案件中这也只是会很少发生的,因为在整个国家法治环境以及人文环境中,我国公民因为受到传统隐私观念的影响,对于隐私问题总是避而不谈,加之传统的君臣观念、息讼理念、官本位思想等,我国公民逐渐的放弃了自己应享有的这种权利。这也是为什么要逐步提高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意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整个社会的主流,实现以权利为本位的保障体制。而提高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最根本的方法就要通过制度来体现,而最好的制度就是在宪法文本中加以规定,从而达到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障,从而鼓励公民隐私权意识的增长。除了在宪法文本中加入隐私权的规定来提高公民隐私权意识,还要通过在现实生活中加大对此权利的宣传和普及。因为在宪法文本中加入此项权利,并非易事,这需要一个实践的过程。所以才要加大对此权利的宣传和普及来提高公民的隐私权意识。
(二)确立宪法保障隐私权的依据
根据我国的《宪法》内容规定,我国的基本权利都有《宪法》在内容里面体现,也就是说基本权利只有通过宪法的制度性保障才能被最终确认。隐私权在西方很多的国家已经被写入宪法,从而来确立公民的权利。这也是从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来保障了隐私权,达到了避免其他权利对其的损害。面对西方国家的做法,中国也应该学习借鉴这种好的方式,让隐私权真正成为我国公民的一种实质性权利,也就是要把隐私权在我国的宪法条文中加以明示。把宪法中现有的关于隐私权的条文列举成为一条先的规定。列明对隐私权保障规定的具体内容。就是把我国《宪法》中的第39条和第40条列举成为一个条文,把这两条写成两个具体条款,在最前面加上对隐私权保障的一个条款。这样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保障就可以直接从我国的根本法中得出明确的依据。同时,在现有的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增加更详细的内容,把人格自由的内容也进行完善。在我国根本法中的体现是把人身自由不被侵害的条文加上一个对人格自由不被侵害的内容,因为我国现在实行的根本法中缺乏这样一款内容。现有的对人格尊严保障的条文不能完全体现这项内容所包含的权利保护,不能体现出我国根本法对人格权的保障,除此之外还可以防止对增加后的条款的含义进行任意的加大或者缩小的理解。
(三)规范其他部门法的相关内容
在我国用宪法保障自然人的隐私权是基础的方式,但是在实际执行和实施的过程中仍然需要相关法律之间或行政机关的认真负责。我们国家是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但憲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宪法中加入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也就要求了其他部门法需要对此进行完善、保障和执行。隐私权是被自然人享有的权利,与人格尊严和独立的私人生活密切相关,不允许被替换。由于宪法自身规定的特点,我们国家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保障要有宪法和其他法律部门共同维护,在现实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保障。所以除了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之外,还需要在《刑法》中设立一个具体的罪名,加强对自然人隐私权的附属刑法的立法。
除此之外,公民隐私权在诉讼的过程中也存在被侵害的可能性,所以,在司法程序中对公民隐私权保障的问题也要加入到宪法保障隐私权的重要方面。对于行政法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要加强改善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逐步减少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侵犯。
(四)增加对隐私权的宪法救济
“无救济就无权利”,这句话就表明了宪法以及其他法律对公民的权利规定的无论多么具体或者完善,但是在公民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寻找不到一个合适的法律救济途径,那也就相当于没有规定,也就等于公民没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法律救济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一种保障方式,是避免公民权利在受到侵害之后损失继续扩大的保障途径。这也是展现出我们国家公民享有权利的一种方式,对于隐私权当然也要包含其中。我们国家现行的宪法制度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体制内,对于保障隐私权,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宪法委员会来保障隐私权及其他权利。这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它代表了我国人民的意志,最能体现人民的思想和观念,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促进宪法委员会的建立,坚持了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以此来把国家宪法体制中的违宪审查机制与普通公民切身利益结合起来,通过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违宪审查来完成保障公民隐私权的方式。这就从根本上达到了对于违背国家宪法规范和国家行为所造成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情形进行处理,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来对隐私权进行更加有效的保障和救济。
因此,面对中国的现实环境,通过宪法来保障隐私权这条道路虽然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落实,但随着我们国家整体的进步和发展,宪法保障隐私权已经在进行之中,这表明我国对于自然人权益的尊重和保障已经在落实,体现了我国公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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