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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玄学对正统法制思想的影响

魏晋玄学对正统法制思想的影响

摘 要 在魏晋南北朝的巨大社会动荡中,融合了儒家和道家思想的玄学应运而生,玄学思想通过对两汉经学的批判动摇了形成未久的正统法制思想,促进了律学的发展,也为后世正统法制思想的确立提供了哲学基础,本文试图从玄学的法律观着手,剖析魏晋时期正统法制思想的演变。

关键词 玄学 道家 名教异化 律学

作者简介:杜照钦,江苏省南通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05

一、玄学产生于儒家经学的衰颓

儒学自董仲舒上书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已经被改造成杂糅了阴阳五行和道家法家思想的统治哲学。正是自此开始,封建法制的指导思想开始形成,董仲舒以“天人感应”、“阴阳五行”、“纲常名教”为核心,构筑出了一套法律统治思想。其继承法家君权至上的观点,所谓“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以天命观点论述君主专制的合理性。以阴阳五行相生相克论证三纲五常乃是天地自然之理,道家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之说,董仲舒提出“天道直达者莫在阴阳,阳贵而阴贱,天之制也”,君、父、夫为阳,臣、子、妻为阴,因此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等级秩序是天道使之然。两汉时期的儒学基本上是探究经义的经学,董仲舒开创了“案春秋之文,求王道之端,得之于正”的开端和时代,但是以神学化为基础,仅仅杂糅了传统阴阳五行思想的汉代儒学,在佛教传入后其简单的逻辑论述显得愈加单薄无力。经学用荒诞不经的谶纬来附会儒家经义,产生了以周易象数来宣扬福瑞与灾异的谶纬儒学,这种神学目的化的儒学无法解决由于东汉末年统治秩序崩溃产生的名教异化危机。

所谓名教,指的并非是儒家思想或统治思想,而是长期历史发展形成的一套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名者,大理之首章也”,名教之治就是要以名正实、以名立教,所以大小事务“必也正名乎”。汉代设立举孝廉、孝悌、贤良等制度,就是朝廷将官吏的选拔和名声相挂钩,以教化的方式进一步推行。但是这种以名作为出仕捷径的方法却最终造成了道德异化,以至于在东汉后期甚至出现了欺世盗名的不良风气,所以有很后人评论说“驯至东汉,其风益盛,盖当时荐举征辟,必采名誉,故凡可以得名者必全力赴之”,我们现在的人也都还记得所谓“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纲常名教的异化动摇了方才树立不久的儒家伦理秩序,士大夫阶层出现了信仰危机,在现实社会的动荡不安与精神世界的无所适从双重作用下,玄学应运而生。

二、玄学用道家思想改造儒学

老庄周来时玄学所崇奉得所谓三玄,期中《老子》和《庄子》是道家,《周易》则是儒家,这体现了玄学是融合了道家和儒家思想的混合产物。玄学家们通过重新解读、发展和认识道家思想,在儒家的思想中加入了道家思想内容中的有用部分,实现了儒学进一步的发展。

玄学运用道家内容的本体论进一步扩充了儒家的本体论。王弼是在老子的“有生于无”思想内容基础上,提出了无于有是一与众的关系。“万事万物,其得一也。何由至一?由于无也。由无乃一,一可谓无。”在玄学中一的重要性十分值得注意,因为儒家所宣扬的政治模式正是“执一统众”的,王弼试图一次来论证儒家政治的合理性。到郭象时,儒学的本体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儒学道家化对于玄学理论的成熟有决定性的作用。玄学理论在形式上借助老庄思想,采取道家化的思辨方式,推进了儒学思想的道家化,其结果是使得儒学的哲学思想基础更加有思辨化。

玄学理论对儒家圣人的人格内涵部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儒家的理想人格是圣人、君子,圣人者,博施于民而能济众。道家的理想人格则是神人、真人、仙人。魏晋之时,由于出现了统治秩序和伦理体系的崩坏,正统儒家思想地位发生了动摇,人们对圣人的存在与否出现了质疑,这个时候就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理论为圣人的人格形象注入新的内涵以唤起大家对圣人君子新的向往。玄学家们将儒家的圣人典范形象老庄化,对其人格内涵赋予了道家色彩,进而推动了儒学理论人生哲学的内圣化。

玄学推动了儒学在认知思维模式上的思辨化。孔子所说的“不耻下问”,孟子言及的“吾日三省吾身”,事实上只不过是单纯自省化的低级思辨模式,董仲舒依据天命论做出的简单逻辑论证,在后来佛教的思辨模式冲击下显得幼稚和不堪一击。后来玄学家吸收了老庄思想中的思辨形式,提出了得意忘象、寄言出意等观点,将儒学的认识论部分用更加精致的理论形式建构起来,进而提高了儒学认识的哲学深度精度。

三、玄学的法律观

玄学本身的出现并不是为了应对法律问题的,事实上玄学家对于曹魏专任刑名之术的统治模式一直不甚赞同,但是玄学作为一种士大夫之学,无法避免对传统法制的一些思考和论述。

玄学本体论是其法律观的直接理论来源,玄学家们分为了“贵无”与“崇有”两派,王弼的玄学思想内容以老庄为主体, 但是其内容也夹杂了很多儒家经世济民的政治抱负。汤用彤称“玄学为有无之学、体用之学。”王弼秉持体用论在《老子注》中表面“虽贵,以无为用,不能舍无以为体也,舍无以为体,则失其大矣,所谓失道而后德也。”何晏在《道论》、《无名论》中解释了“贵无”的本体论,表达了“有之为有,恃无以生;事而为事,由无以成。”认为不管是天道变化、或人事成败都是从无到有的演化过程。总之,玄学家们以“无为”作为出发点,其最终是想达到“无不为”的一种境界,也就是试图用这种形而上学的理论实现经世治国。

在此基础上,玄学打破了传统儒学的僵化模式,开辟了“执一统众”、“以简驭繁”的思维模式。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学重视经义,然而经有数家,家有数说,学者徒劳而少功。用经义解释律文造成了汉律不仅律令繁杂,而且体例斗错揉无常, 刑罚轻重乖异。玄学在万物的最高原理上提出了“统之有宗、会之有元”的解释,“退《春秋》而重老庄,通儒道而为一”,探求万事万物的最高原理。同时玄学影响了魏晋时期的律学,使律学研究进入了一个融通诸家学理、以学理统率律条的新时期。西晋初期著名的律学家张斐其研究方法就深受魏晋玄学的影响。魏晋玄学辩名析理的方式和方法,研究事物重在寻找其内部的逻辑依据,这些跟汉代经学方法以连事比附为特征迥然相异。张斐吸收借鉴了辩名析理的方法,明确地提出了“慎其变,审其理”的主张。

四、玄学对正统法制思想的影响

玄学借鉴道家思想,强调无为而治,对君主专制提出了一定的探讨。两汉儒学吸收了法家思想,确立了君权至上的地位,所谓“人主立于生杀之位,与天共持变化之势”。而玄学提出了“君道无为”,试图对君主权力加以限制。东汉末年变乱不断出现,比如宦官之祸、外戚专权等现象,这些实际上都是源于皇帝的纵欲无度、滥用权力。再加上黄巾之乱以后,挟天子以令诸侯的政治现实使得君权神授的说辞变得荒诞, “无为而治”的观点得到了广泛推行,在魏晋时期,崇尚儒学的学者们以及政治家们都从不同途径接受了“无为而治”这一思想主张。

以何晏、王弼为主要代表人物的正始玄学家们则倡导“名教本于自然”。他们提出了“以无为本”的一种命题:“天下之物,皆以有为生。有之所始,以无为本。将欲全有,必反于无也。”后人们普遍认为这是对儒家正统法制思想的超越,玄学家所说的无乃是一种抽象的本体,其和道家的“道”一样成为了万物的本源。“道者,无之称也”,道和无乃是同义,皆为万物之本,那么自然所谓纲常名教也是源自于“无”的,是自然朴散的结果。所谓朴是社会无名无状的自然状态,是时,“圣人居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不以形立物,故功成事遂而百姓不知其所以然也”。但是这种自然社会经过朴散后变成了以仁义礼教制之的社会形态,万事万物演化为有形有名,“设官长,立名分,定尊卑”,形成了一套区分等级名分的制度,进而统一管理。因此玄学家以为自然为本,名教为末,名教应该立于自然的基础上。两汉以来名教崩坏正是因为其失之自然,玄学家们呼吁抛弃舍本逐末的名教之治,提出“崇本息末”、“崇本举末”,在清净无为中顺应自然,自然而然地实现名教,从而达到圣人的理想社会。

以嵇康和阮籍为主要代表的竹林玄学家们,提出了另外一种“越名教而任自然”的理论。竹林玄学家们延续了正始玄学的理论思想,追求更为本真的自然状态。但是与前辈的玄学家们不同,竹林玄学家们出于政治上对司马氏高压礼教专制的抵抗,彻底否定了儒家正统思想。其认为自礼教有后,“渐私其亲,惧物乖离,攘臂立仁,名利愈兢,繁礼屡陈”,所谓“刑教争持,天性丧真”,儒家的经典是对人性自由的压迫,用仁义道德欺骗世人甘于接受君主制度的束缚,名教正是君主压抑人性试行统治的手段,因此为了追求真正的自然之道,应该“非汤武而薄周孔”,“越名教而任自然”,而最终到达“心无所矜,而情无所系,体清神正,而是非允当。忠咸明天下,而信笃乎万民”的境界。竹林玄学家们希望彻底地抛弃名教之治,淡化等级划分,而“从简易之教,御无为之治”。

事实上,我们今日所论述的玄学对法制思想的影响,更大程度上不是玄学思想自身具有的法律色彩,而是从哲学的指导意义上来探讨的。玄学冲击了正统法制思想的核心君权至上,同时也为魏晋时期兴起的律学提供了逻辑方法的手段,尤其是玄学从法哲学的角度为封建法律思想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律学从法的结构和原则上为法律作了论证诠释,二者的融合直接促进了唐代封建正统法制指导思想的正式形成。

五、玄学法律思想的意义

魏晋时期,中国社会又出现了礼崩乐坏的现象,玄学家面临道德与社会秩序的重建。为了应对危机他们试图将作为目的的道德与作为实现手段的名教相区分,重新解释了仁义道德的来由和存在的基础。然而遗憾的是,玄学家们难以突破传统对道德的理想化追求,并且无法真正超越名教。或许就如鲁迅所说,他们是认为司马氏亵渎了礼教,因为不平之极却又无计可施,进而变成不谈礼教,不信礼教甚至反对礼教的地步,但这只不过是态度,其本心恐怕应当是相信礼教的。

无论如何,玄学作为儒家和道家思想的融合产物,为之后的儒家思想提供了重要的哲学基础,其作用是无法忽视的。魏晋玄学家们对于正统儒学法律观念的批判,对于律学研究也有相当重要的贡献。即使在现代社会看来玄学这股魏晋时期产生的怪异之风,它对自由的向往和人性的讴歌,对君主专制的批判和虚伪道德的否定,也能够给我们带来一种清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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