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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亲相隐原则中的忠孝之争

论亲亲相隐原则中的忠孝之争

摘 要 亲亲相隐原则是基于儒家思想而提出的主张,但是亲亲相隐原则中存在着忠孝难两全的冲突,所以本文试图从多位学者对舜“窃负而逃”的评价入手,探究亲亲相隐原则是刻意回避了忠意而重视孝道,还是忠孝本身就已内置其中,实现了统一,从历史的角度和语境去理解,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存在明显的冲突和张力。

关键词 亲亲相隐 窃负而逃 忠孝冲突

作者简介:何京哲,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02

一、问题的提出

“亲亲相隐”原则普遍认为最早出自于《论语·子路》。① 孔子认为父亲为孩子隐瞒,孩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孟子·尽心上》②中记载了一个瞽瞍杀人的故事,舜作为一国之君,本应该担负管理整个国家的责任,但同时,舜作为瞽瞍的儿子,基于父子亲情舜不愿意让自己的父亲被捕,最后舜选择了带着父亲逃走。通过孟子的表述可以看出孟子“窃父而逃”行为持否定评价,该故事是一则在儒家经典上十分有争议的案例,因为其在某种意义上否认了“亲亲相隐”。因此,我们很容易发现亲亲相隐原则在提出的时候似乎就存在一种冲突,这种冲突具体表现为忠于国家统治与尽亲亲之孝似乎不可以同时兼顾。所以本文就立足于亲亲相隐原则的起源与发展,试图解释亲亲相隐是可以把忠孝两难全的冲突内化其中而并不存在明显的张力以及冲突。

二、冲突的起源——从舜的“窃父而逃”说起

(一)舜的选择与忠孝冲突

在上述案例中,舜最终这种方式去解决其面临的困境。作为一个儿子,舜的做法很难说是不孝的表现,但是作为一国之主,舜的做法是否是正确的呢?其实孟子和其门下假设出来的舜的故事,我们就可以发现,亲亲相隐原则之所以存在争议的原因是它似乎无法解决忠孝之间的冲突,而舜作为君主,这种冲突因舜的身份而表现得尤为突出,当一个普通人犯罪的时候,其子同样会在一个国家的臣民和一个父亲的儿子之前要做出选择,显然亲亲相隐原则上希望实现的效果是亲属之间的保护,但是其原则确立的背后是否已经预设好了牺牲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或者说该原则本身并不会导致这种冲突的原则,只是因为我们以现代的视角去看,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为了更好地理解舜的这种选择,我们必须回到具体历史场景中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③

(二)对于舜的几种评价

1.徇私枉法的表现:孟子也并不否认瞽瞍应接受审判,但是他还是明确肯定舜帮助父亲脱逃、躲避法律惩罚的举动,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舜的表现都是一种徇私枉法的行为。④

2.维护现有伦理体系的忠义之举:第二种代表观点认为:在孟子看来,舜的上策是逃避,偷偷地背着父亲逃到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海滨隐居起来。舜放弃天下,从表面看起来是不负责任,然而实际上是为了社会整体秩序的统一和谐而做出的“大义之举”。⑤

3.尽孝之道:有学者认为:舜是以抛弃天子之位为代价换回了父亲的生命,他是在父亲的生命与自己的天子之位间作出了选择,而不是在与其他所谓天下公义之间作选择。因为舜如果真的不顾天下公义,就不会产生忠孝两难全的不易抉择,一定会有其他的解决方案。⑥

三、具体语境的分析兼对上述评价观点的评述

(一)何为枉法之“法”

1.法律儒家化思潮:法律儒家化,即法律的外部特征是法典律章,内核是儒家思想,由于外部的形式较为确定,所以如何解释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儒家思想逐渐渗入法典的解释之中,对于法律的运用和实施已经起到了较高的指导原则的原则,“我国古代法律原无律无正文不为罪的规定,可以比附,伸缩性极大。这样,儒家思想在法律上一跃而为最高原则,与法理无异。” ⑦通过相当于解释的方式,把儒家的精神渗透于律典之中,并且为历代所沿袭,反观儒家的法律思想,我们就更容易得到这样的结论:儒家关于礼的思想深刻地内嵌于法律思想之中,所以,如果要强加于舜为枉法,似乎有些不妥,舜帮助其父亲逃离,并不仅仅是帮助其父亲脱离法律制裁,其背后有基于历史背景以及时代的深层次原因,若要界定其枉法,就首先要确定在儒家语境下的法为何意。

2.“伦理法”概念的提出:中华法系的特性是“伦理法”。在伦理法中,伦理与法并不对立,而是统一的,因此亲亲相隐原则并不完全是徇私枉法的对立,伦理法的概念最先是由俞荣根先生提出,并且俞先生提出孔子伦理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家族伦理本位原则,而家族伦理的行为规范是孝,⑧所以,舜的行为不是枉法的,因为在儒家思想的背景意义上的法,已经超越了所谓的典章的范畴,伦理思想内置其中。

(二)儒家思想中的忠与孝之间的关系

忠孝具体体现于国和家之中,所以通过对于儒家关于家国关系的论述有助于理解忠和孝之间的关系,并确认忠孝之间的解决是否已经内含于儒家思想之中。

1.思想观念:

(1)君孝为民忠君之基础。季康子问:“使民敬、忠以劝,如之何?”子曰:“临之以庄则敬,孝慈则忠,举善而教不能,则劝。”⑨ “‘孝慈则忠者,言君能上孝于亲,下慈于民,则民作忠。”⑩当君能孝敬于自己的亲长,民才能忠于君主。因为,君主虽为一国之长,但是其身份也为家父之子,所以首先要尽孝道,君主尽孝道是臣民忠君的基础,君子不孝,难以要求其民忠。

(2)民孝是民忠之基础。有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能在家里做到孝顺的人,对于国家来说也不会轻易以下犯上,“治大国若烹小鲜”等思想旨意也在于此,忠孝作为德性的重要表现形式,由于本身不会因家国分野而有所区别,所以忠孝在德性的基础上也实现了某种程度的统一,但是从德性形成的逻辑体系上来看是孝优于忠,所以民孝是民忠的基础。

2.政治实践:孝是孔子伦理政治学说的一个基本思想而作为行为规范的,我们又可以认为其为孔子伦理政治的实践起点。如果孝是统治的基础,那么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础也就不仅仅局限于孝理念的制度化,而是统治的基础,孝于父母,即忠于君主,忠于国家。亲亲相隐原则既然是律典中确定下来的制度,其确立必然与犯罪有关,孝对于犯罪会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于是亲亲相隐原则通过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孝,最终使得国家的统治处于稳定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说明:

(1)防患作用。俞荣根先生认为孔子家族伦理法主义法思想的一个特点是注意发扬孝的道德戒律作用,可以作为预防犯罪的前置程序和手段。一方面,基于宗法制度的背景,尊长对卑幼有天然的教令权,子女对父母的孝要做到“无违”。另一方面,孝的观念与重不孝罪,株连亲族等家族伦理本位的立法司法原则相结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消极预防犯罪的作用。

(2)解决纠纷的途径。从客观的效果来看,亲亲相隐的最终效果是使得较为轻的犯罪不易为司法机关所知,这种制度是否会促使犯罪的泛滥,所以,在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古代政治体制的背景,有必要进一步探究亲亲相隐原则之于统治利益和统治观念的基础。

子曰:“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 孝作为统治的方式以及手段,最终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统治,忠于国家以及忠于君臣的思想即是放大化了的“孝悌为本”的实现,对于德性与政治密切联系的古代社会而言,是不存在矛盾和冲突的。 而且,从汉代起源的亲亲相隐制度到唐代对于“亲”的范围有了明显的扩大,这种推及的效果实现了与君主距离的拉近,从侧面也可以印证亲亲相隐制度通过对亲属的保护从而实现了家庭和国家的连接,表面上家庭稳定,家族和谐,最终实现了国家和社会的统一和和谐。

3.忠孝统一于亲亲相隐的实质和归宿:因此,亲亲相隐制度并没有忽视隐瞒会使得犯罪行为发生但不能受到刑罚处罚的后果,比起犯罪的目的在于科以刑罚,亲亲相隐制度的立足点是建立在一种纠纷解决的机制。刑罚也仅仅是一种维系统治的工具和手段,不再是统治最终所要实现的目的和结果,对于家族内部亲属之间的纠纷,基于孔子所提倡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每一个人都在一个家族中有自己的地位和位置,也就因此具有自己因其身份而必须遵守的规范。每一个人若都在自己的位置上,这种秩序体系本来是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的,但是一旦有人试图逾越自己在其位置上本应该遵守的规范,就易产生纠纷,而纠纷的解决由于是在亲属之间的最终基于亲亲相隐的原则而内化,表面上并没有真正的解决办法,但是这种内化的解决方式实际上迫使每一个人都要在自己的位置上正确恰当地行事,才能够避免纠纷的产生,而在避免纠纷的同时减少了人们不得不面对的矛盾和冲突。对于家族和家族之间的纠纷,也就是说纠纷是发生在两个人或者多个人之间,也可以根据其原理可以推知,个人背后代表着各自所在的家族,个人的过失会使得家庭受到影响,家族之间通过各自内化解决部分问题,从而可以有效避免家族之间的过多的交涉与协调,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方法。这样,家族内部的稳定和家族之间的稳定共同构成了整个国家的稳定。

根据《史记·循吏列传》 记载,石奢在一定程度上就没有处理好忠和孝之间的关系。表面上看“忠孝两全”,实际上不忠不孝。对士人来说,仅仅弃孝全忠也是行不通的,如果违背了亲亲相隐的原则,赢得了表面的忠名,依旧会背上“不孝之人”的恶名。 按照范忠信先生的说法,假设皋陶最终处决了舜的父亲,舜因孝备受推崇,而这样的结果可能会使得舜的统治威信因此而削弱,假设舜偏私于自己的父亲,对于居于君主之位的舜来说是较为不妥的,最后舜的选择在保全完身的基础上使得其父免于处罚,是一种孝的体现,但是这种做法是否可以确保为一种忠的体现,是存在争议的。郭齐勇先生认为舜如果让皋陶秉公执法,就会损害整个社会伦理。但是邓晓芒先生认为,舜父杀人的行为若不处置,“从法律的层面看”也会导致“上行下效”而“他所治理的社会就会出现很多乱象难以收拾”,竞相出逃从而逃离到远离法律之外,是否也会引起统治者的争相模仿,于社会而言仍有不利。

其实不然,其实舜的做法不易引起混乱,因为诚如前文所述,舜是国家中最高的家长,推行臣民之孝的最终目的是孝于君,即忠于君。儒家关于孝的原则内涵是父慈子孝,而舜的父亲,并没有做到慈,舜依旧在自己为最高家长的同时又能对于自己并不慈的父亲尽到孝道,已为臣民的表率 ,逃离的做法是出于大义而不得已为之,臣民如果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在对于其亲之孝和忠于君主之间冲突中选择了为孝逃离,只能逃往他国,结果是对于君主的大孝没有实现,因为对于其亲的孝本质上是服从于君主的孝,若最终背离了君主的孝,也很难说实现了对于其亲之孝。

四、结语

舜虽然选择了通过逃离的方式避开了两难的选择,但最终其实是选择了孝道,因为这可以起到示范臣民的作用,从而达到维护社会整体伦理体系的目的,舜其实是做出了最合时宜的选择,最后的结果仍然是实现了忠孝两全,孝内置于忠,孝于其亲最终还是实现了忠于其国的效果,本文试图以历史语境的方式分析了亲亲相隐原则的理论基础,可以得出结论,亲亲相隐原则本身就内化了这种冲突,使得在一个国家之中上至君主、下至臣民在遵循这个原则的时候,忠孝其实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统一,避免了忠孝两难境地的出现。

注释: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蹤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孟子·尽心上》第35章)。

郭齐勇.也谈“子为父隐”与孟子论舜——兼与刘清平先生商榷.哲学研究.2002(10).

刘清平.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哲学研究.2002(2).

丁为祥.恕德、孝道与礼教——儒家三个所谓“腐败”案例的再诠释.郭齐勇.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湖北: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俞荣根著.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论语·为政》.

《论语注疏·为政》.

《论语·学而》.

邓晓芒.儒家伦理新批判.重庆大学出版社.2010.

石奢为楚昭王相。其父杀人,纵其父而还自系,王赦其罪,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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