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目前,拐卖和收买儿童犯罪现象遍及全国但地域分布不均,且这种行为严重地伤害了人权以及危害社会的稳定。为了更有效地救助保护被拐卖儿童,本文认为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全国层面的困境儿童救助保护体系,加强被拐卖儿童救助后的保护、康复与权利救济工作,并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维护社会和谐运作。
关键词 拐卖 儿童 救助保护
作者简介:刘星,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81
据当前所拿到的数据来说,拐卖儿童犯罪活动在江苏省范围内表现得还是较为猖獗,受害人及受害家庭数以千计。主要分布在苏北,如徐州,连云港等地区,而且买卖儿童的现象成市场化趋势,逐渐形成一条完整的地下黑色利益链。对此,政府有关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并予以严厉打击整治。但总体上,救助保护被拐卖儿童工作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亟待加强。
为此,本文对收集到的90个案例进行了统计分析,在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基本情况以及为什会出现拐卖儿童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及自己写这篇调研报告的目的与希望,以期进一步推动我国被拐卖儿童的救和保护工作。
一、对我国被拐卖儿童的基本状况分析
(一)对被拐卖儿童年龄区间和性别情况的分析
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全面对比和分析,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首先,在年龄方面,主要集中在婴幼儿,年龄在5周岁作用。
其次,在性别上,男童的数量明显多于女童。
再次,随着年龄的增加,女童数量在逐渐增加,其中,主要集中在13-15周岁以内。
(二) 对儿童拐入地和拐出地分布特点的分析
大量拐入地和拐出地进全面分析可以发现:
首先,在全省各个地级市都有儿童拐卖案子的发生,但是,恶劣程度存在差异,区别较大。
其次,拐出地和拐卖地具有区域上的差异,其中,排在前两位的是徐州和连云港。对于拐入儿童的地区,排在前二位的是徐州和宿迁,其次为淮安。
再次,由此可以发现,徐州是拐卖和拐出的聚集点。在大量案例中发现,被拐出徐州的比例在30%,拐入的25%。
(三) 对各个年龄段被拐儿童生存状态的分析
通过案例调查和分析,在不同的年龄被拐,儿童的生存状态存在差异,例如,乞讨、收养以及死亡等。根据统计,如果年龄在5岁以下,其主要的生存方式是被收养,如果在13-15周岁,很多目的是从事色情服务。
(四) 解救给拐儿童的主要方式
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很少数量的被拐儿童被相关机构解救,抑或是犯罪者主动交出。大部分需要依靠公安机关采取行动,结合群众举报,进行施救,比例较大。也就是说,在解救被拐儿童方面,主要的途径是公安机关。
(五)对儿童被拐卖手段和组装形式的介绍
结合相关案例可以发现:
首先,在诸多案例中,主要以团伙作案为主要方式,具有相对完整的地下黑色交易链。主要的形式是由幼童源找到介绍人,而后联系下家,找到收取婴儿的人员,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犯罪分子获取各自的利益。
其次,在诸多儿童拐卖案件中,主要的作案特点是熟人作案,在团伙和单独作案中都有体现。
再次,在案例中,对于儿童的诱拐,主要通过抢、偷、哄、骗等方式实施,在儿童安全保护薄弱的环境下实施犯罪。
(六)全面介绍被解救儿童的后期安置工作
当儿童被警方解救出来之后,很多孩子回到家中,也有很多孩子不能够回到家庭,主要原因是地区消息闭塞,很多家庭无法获取相应的信息。
综合进行各方面分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总体上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被拐儿童的年龄在不断降低,呈现下降的趋势。很多孩子被收养,收养者更希望越小越好。结合这一发展方向,主要被拐的儿童的年龄集中在5岁。
第二,拐入和拐出的地域具有一定的特征,其在,徐州为案发的高发区,而后逐渐向苏南地位蔓延。另外,徐州也是拐入和拐出的聚焦点,问题十分严重。
第三,对于被拐的儿童,其解救的方式存在单一性,整体救助效果不明显,在具体解救工作中,主力军仍为警方,其他机构作用不明显,尚未形成具有综合性质的社会综合救助体系。
第四,被解救儿童存在回归难的问题。在被解救儿童处理方面,鉴于相关数据资源的全面性,造成大量无法相认的情况发生,使得被解救儿童很难在短时间内回归家庭,很多根本无法与家庭取得联系。
第五,在犯罪特点上,团伙作案为主要方式,突破单独作案的情况,存在相对全面的利益链和关系网,形成一条龙犯罪,具有完整的利益链条,操作模式更加成熟。
第六,亲属卖童现象比较严重。在被拐卖儿童中,很多都是利益冲动,如金钱、重男轻女等,使得一些人丧失伦理道德,成为卖家。
二、拐卖儿童出现的根本原因
(一)我国养老保障不到位及生育基本国策的共同影响
在一些地区,妇女在生育了二胎以后,她们就会被强行做了绝育手术,而在农村守旧的养儿防老的思想下,加上无男孩的情况下,就不惜一切代价买个男孩为自己将来养老做准备。
(二)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的影响
近年来,在重男轻女的思想的影响下,一些地区的人在怀孕以后去做性别鉴定,如果检查出胎儿是女孩就打胎,结果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调,而这些地区原有的女孩因后来离开农村不愿回去,造成农村中的男孩出现娶妻困难的问题,为此,在一些家庭中,在孩子不大的情况下,花几千块钱就买回女孩,待其长到十几岁,就成为儿媳妇。
(三)中国的收养门槛过高
我国《收养法》中规定收养人具有的条件严格,导致很多孩子丢福利院没人疼,而想收养孩子的却没门进。同时,在我国的福利院制度中,要进行收养需要交纳一定的赞助费,甚至有些福利院的金额更高,使得向借助正规渠道进行孩子收养的家庭心生顾及,在进行诸多问题权衡之后,更偏向于低价从人贩子中购买孩子。
(四)我国法律对人贩子的处罚较轻
依据《刑法》,对于儿童和妇女的拐卖,通常在五年以下有期徒。一般,人贩子需要判处三年左右,如果表现好,两年左右就会出狱,但是,其在出狱之后,会重操旧业,这一比例较高,很多落网的人贩子都有拐卖的前科。
(五)巨额利益驱使使被拐儿童成为牟利工具
这里分为几种情况:
第一,一些人贩子在将孩子拐卖之后,很多被卖给乞丐,在街头进行乞讨,甚至有些为了赢取路人同情,将孩子致残从而使获利颇多。
第二,居多孩子被拐后,女孩被迫从事色情服务业,而男孩则从事些苦力,有些被黑图伙殴打,进行碰瓷,甚至成为江湖医生进行药物推销的试验品。
(六)公安警力和经费严重不足致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拐卖儿童案件都是跨地区作案,如果由地方警察来办,成本太高,经费是他们面临的很大的问题,往往会降低办案单位的积极性及而影响案件的侦破。
(七)救助站和福利院的信息不透明
在当前的福利院运行模式中,如果进行孩子的收养,需要给予高额的赞助费,因此,当福利院收到走失孩子后,不希望为其寻找收养的家庭,而是系统送样的方式,将其作为获取利益的筹码,甚至将孩子作为摇钱树。在有些地区,人贩子和福利院进行联合,直接进行儿童的交易。
(八)收养手续的不正规化
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农民将生孩子作为生财之道,借助互联网,进行孩子的收养,进行孩子的变相贩卖,成为一种平常的商业活动。收养的不正规化,也让不少社会大众有误解:以为卖自己孩子没罪。而警察对卖自己孩子的也是警告了事,更加深这种错误认识。
(九)对买主打击不力打拐政策存在盲点
按我国以前的法律来看,虽然说买卖人口是犯法行为,但国家还有个司法解释,就是说如果买主不妨碍解救,不虐待孩子可以不追究买主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他们买孩子一但败露,最多也就是损失点金钱而已,买主的法律成本不高,买方市场自身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儿童拐卖案件的发生。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买方市场”长久不衰的一个重要原。
三、调研拐卖儿童现状的主要目的
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社会和谐至关重要,但是,儿童拐卖案件的发生,对和谐社会不相适应,甚至对其造成了严重的威胁,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安定,因此,要严厉打击拐卖现象,坚持不懈,决不放松。在当前的社会中,社会资源的稀缺诱发了犯罪,这已经突破了社会的范畴,与成本效益关系密切。对于成本和收益的考量,是犯罪贩子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是打击犯罪的重要方面。不能忽视成本和收益的关系,不能不科学地进行大力资源的投入。在进行犯罪打击的时候,需要切实分析成本和收益的关键点。
另外,为了在根本上有效打击犯罪,需要国家借鉴经济社会的不平衡问题,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这也是根除拐卖犯罪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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