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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法学的功用刍议

社科法学的功用刍议

孙浩宇 王纪宇

摘 要 在法学的众多研究方法中,法教义学在法律知识与思维特性方面的体现更加突出,而社科法学是最贴近实际生活,针对社会实践问题能更好的回应。社科法学主要应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对法律现象与法律效果进行分析与预测。当前社科法学在法学界占有重要地位,越来越多的法学论著涉及到科学法学相关的内容。社科法学取得了良好的发展,然而是否由于缺乏界定而模糊、由于运用广泛而显得随意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因此,探究社科法学的特征、功用以及意义等内容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分析了社科法学与法较义学的差异,探讨了社科法学的中国需求和功用。

关键词 社科法学 特征 功用

作者简介:孙浩宇、王紀宇,安徽省太和县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08

中国法学的发展趋势与社科法学、法教义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历史传统与研究和知识偏好上的显著差异,使得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形成的激烈的争论态势 。因此,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相比,其具有的功用与必要性等内容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对社科法学相关的内容深入研究。

一、社科法学的来源

社科法学最初是由苏力于2001年在讨论中国法学格局时提出的,但之后很长时间内社科法学都没有得到应用 。主要是由于社科法学还刚起步,相关的内容还没有完善;随着时间的推移,社科法学逐渐受到法学界的重视。科学法学主要是运用社会科学方法进行研究法律问题,其在很久之前还有过各种称谓,比如,法律与社会科学、法律社科科学等。相比较而言,社科法学的使用范围较小,甚至有人认为其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其实,社科法学也可以称之为法律的社会科学。社科法学指向那些在法学院研究社会科学的学者,以及受到专业训练的法学院之外的从事法律研究的社科学者。社科法学的称谓比较贴近实际,主要是为了便于交流。在中国法学研究过程中,除了社科法学,还有法教义学、政法法学等。社科法学与其法学相比,其更易于展开交流,这也是与法教义学的差异体现的一种。

二、社科法学与法较义学的差异

(一)研究对象的经验性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具有的相似之处是的研究对象,两者都是以法律现象作为研究对象,但研究对象的倾向性有着一定的差异。其中法教义学是将规范现象之身份出现的法,具有一定的规范性。而社科法学是以经验现象的面目为主,其体现了法律运作的真实性。从社会科学的不同角度来看,就会从不同的面向观察法律运作的实然状态。

社科法学研究对问题的研究涉及到的经验世界有一定的观察性。其通过对人的观察,包括视觉、听觉等 。比如,对法官的心理则可以通过谈话了解,但前提是自己明确自己的心理活动,在法官缺乏心理意识时,通过视觉、听觉与访谈等方法进行预测。社科法学主张法律建立在各种各样的显示制约上,从各个角度看到不同制约,比如,社会结构、运行成本等。这些制约都是可观察的。因此,社科法学具有经验性的特点,其需要通过对经验现象进行研究,以此解释相关制约的逻辑关系与机制。

(二)问题意识来源的实践性

社科法学的研究与法律实践有着密切的联系,其本质都是建立在真实世界的社会现象上。首先,研究的问题主要来源于实际生活,或通过某种现象来反映社会实践中真实存在的问题。其次,社科法学对于“借鉴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研究不太注重,因为能否借鉴属于主观性很强的判断,对经验性的分析与科学操作的实现具有很大难度。另外,问题意识首先是针对问题的本质进行分析,接着对问题的解决进行研究。法教义学同样会遇到实践层面上的难题,问题意识是针对问题如何采取有效的方法处理,而不是只追问为什么会发生这种问题,对于问题存在法律以外的政治社会中的研究更不会涉及到。社科法学在得知实践问题的“为什么”之后,会进一步对“怎么办”深入研究。

(三)对法规范与法秩序态度的中立性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在对待现行法规范与法秩序的态度有着一定的差异,其中法教义学在研究之前并不会考虑法规范与法秩序,只是将其作为信条予以遵守,并将其作为研究的基础。而社科法学是采用中立的态度对待法规范与法秩序,既不认为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对其正义与否也并不明确。现行法规范与法秩序的合理性,只有应用到实际社会中才能发挥其意义。因此,如何使大量立法与司法解释有效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是当前的重点内容。这并不是说法规范生效后才能对其进行研究,生效之前也可以对其进行合理预测。

(四)对法规范和法秩序进行评判的标准多元化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对法规范、法秩序的态度有着一定的差异,法教义学主张的是不进行批判相比,而社科法学与之相反,其是以常态的态度对待法规范和法秩序 。而且其他法学研究都倾向于概括的研究法,是根据法秩序来进行分析研究。而且,将整个法秩序还原为实现力量对比关系,是从整体来批判现行的法律制度。因此,社科法学并不适用这种方法。社科法学是以中立的态度面对法规范、法秩序的批判,其批判的标准是非规范化的。而且社科法学评判法规范与法秩序的标准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也可以说对法规范与法秩序的标准没有统一的。社科法学是以社会效果。法律与社会的适配程度作为评判标准的,这也体现了法律的评判标准,即通过受众的法律知识、法律世界观等进行评判。

三、社科法学的优势

(一)填补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孔隙

曾有学者认为那些在法院从事社科法学的研究人员并没有学习相关的社科法学知识,其研究的结果不可信。从研究全体的结构来看,只有少数研究者具有高学历,有的研究人员具有博士学位,其是选择的是非法学专业,之后再回到学院进行任教,有的研究人员是通过自身的学习后从事社科法学研究。但从当前的现状来看,研究者的教育背景并不重要,只要研究的东西具有可行性才是最关键的。

社科法学在从事社会科学的研究的学者,不仅有法理学的学者,还有另外专业的学者从事社科法学研究,比如,经济法、诉讼法等。社科法学研究与其他法律研究有着一定的差别,引起其他法律研究是以法条为核心展开的,而社科法学的研究弥补了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知识孔隙,为法学与其他法学的研究搭建一座桥梁。

因此,社科法学能够对其他法律研究做好跨界对话工作,有助于促进知识的相互渗透。比如,实现法律社会学、法律与认知科学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二)通过经验研究形成中国的法律理论

社科法学的经验研究与法教义学有着一定的差异,虽然法教义学也会注重经验,但是其与社科法學的经验有着重要区别。法教义学的经验主要针对法律法规和判例技术,而社科法学注重事实的把握的经验研究。因此,社科法学的经验研究不仅关注了整体,也将这个过程中的细节部分深入分析,中国经验研究对中国的法律理论发挥重要作用。

四、社科法学的中国需求和功用

(一)理解中国法治实践

中国法治建设首先是由中央立法,再通过政权体系贯彻法律,虽然会考虑到社会现实,并进行调研,公众也可以参与其中,但总体而言,法律的设立主要是由法律精英决定的,法学家在立法中发挥重要作用。由于我国法律起步较晚,法学家和法律精英通常会借鉴国外法律经验,很少深入到社会实践中调查,缺乏对法系、历史渊源、形式等问题的研究。立法过程中很少考虑民众的社会需求,从而使法律无法满足社会需求。因此,法律的设立应深入到社会实践中这样才能使法律与社会现实相符合。

1.理解法制实践的内在机制。对中国法制如何展开深入研究,理解法律在社会实践的发挥的作用。将抽象化的中国法治以具体化的方式体现出来,将难以理解的法律现象经常分析,对各种因素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经常探讨。这几个方面的内容也包括在内:(1)法制法律的内在逻辑;(2)社会内省的秩序机制;(3)法律在通过场景时间后果的差异,并对造成差异的原因、时间与机制进行分析。

2.理解法制实践的外在条件。首先对中国法制实践的历史背景与社会基础全面了解,其中包括中国在民族国家转型时的国家利益问题等,这些都属于法治的外在条件。我国各个领域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差异,比如经济、文化、政治等等,这种现象给我国法治带来更大的压力,需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问题,从不同方面给与回应。所以,中国法治的外在条件的研究十分重要,可以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中国法治需要满足外部提出的什么条件;(2)外部条件为中国法治提供了什么资源或限制。

(二)参与中国法治建设

参与中国法治建设是指以理解中国法律为前提修改立法与法律对策。社科法学的立法的标准为法律制度的实践后果,分别从国情、社会的角度对法律实践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律的不足,使社科法学发挥实践性作用,以此更好的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首先应当理解法治实践的意义,这样才能防止出现低级错误,为立法提供有效的依据,使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化。另外,还应该针对法治的不足提出建设性的策略。并且,社科法学更主张从实践出发,将提出的意见与对策落到实处,社科法学的不断研究有助于积累经验,有助于降低不合理的法律出现,缓解法律与社会产生冲突,使法律更加有效、更加合理。

对于司法领域中出现的疑难案件的处理,社科法学应针对问题提出有效指导方案 。在规则允许的情况下,法官断案应保证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公正,使其与正常的思考结果一致。当前社会经常出现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其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主要是由于司法错判所导致的。因此社科法学在这个过程中,应对疑难案件提出有效建议,防止疑难案件的处理不当影响社会稳定。虽然法教义学在处理疑难案件时,也会使用法律解释的方式,但是在处理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改变解释目的。进行解决的前提是确定目的,但目的并不是建立在解决的基础之上,而是以外部带入为基础来对解释过程进行指导。因此,社科法学在对疑难案件的处理中,需要与法教义学相互合作,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疑难案件,达到社科法学分析“外部”问题,以及针对问题给予解决措施,与法教义学通过“内部”的解释,使解决方案更加全面。

五、结语

在当前中国法学研究中,没有深入法治实践中,缺乏经验素材是中国法学中最突出的问题,以此使法治实践洞察不足影响法律发挥的作用,另外,法律问题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不够注重 。社科法学主要是为中国法治建设服务,因此,社科法学应建立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将法制实践作为重要部分,从而更好的理解中国法制实践,发挥社科法学的实践意义。社科法学渗透了社科科学理论,将其对法律问题展开分析与研究,其主张的是“不做正确的调查也没有发言权”,将法律的真正意义发挥出来,使法律与生活密切联系,以此实现社科法学的实践性意义。以实用主义的态度实施不同理论与方法,以此拓展研究法学问题的知识界限与方法论。就此而言,社科法学在中国社会占有重要地位,社科法学应当成为当前法学研究的重点内容。

注释:

谢海定.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法商研究.2014(5).87-94.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比较法研究.2001(3).1-9.

刘思达.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的兴起与批判——兼议中国社科法学的未来走向.交大法学.2016(1).20-33.

谷川.法律实践需求下的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对照及反思.河北法学.2016(8).165-177.

陶焘、王志辉.基于社科法学立场分析法学教育的实践转向.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128-131.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上)——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政法论坛.2005(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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