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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权入宪研究

慈善权入宪研究

吴晗+项凤琴

摘 要 慈善既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也是调节贫富差距的平衡器。它有助于缩小社会的两极分化,减弱民众仇富心理,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慈善的重要性,去年三月全国人大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事业进行规制,但是要想彻底改变民众对慈善事业的看法,让慈善观念深入人心,仅仅靠一部部门法律规制是不够的。让慈善再次焕发活力,实现慈善对社会的良好促进作用,在根本大法——宪法中对慈善权予以确认便显得尤为急迫和重要。

关键词 慈善权 入宪 慈善事业 立法

作者简介:吴晗、项凤琴,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10

一、慈善权的概念及其作用

慈善蕴含着丰富的人文诉求和伦理价值,它代表着人性的良知,彰显着人们善的本性,也体现着对生命以及人的敬畏。从社会学的视角看,慈善是建立社会合作、信任和规范、共识的一种重要方式。从经济学角度看,慈善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一种重要途径。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看,慈善是创新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慈善则是人所天生具有的一种基本权利。而对于慈善权,理论界的研究相对较少,对其基本定义也是杂乱不已。

笔者通过对比各位学者观点,总结出慈善权的概念:慈善权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从广义来看,慈善权是包括公民个人与企事业单位等通过慈善捐赠机构或自行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慈善的权利和义务。从狭义来看,慈善权是指公民个人享有接受慈善与馈赠慈善的权利。

本文中所用的慈善权主要是从其广义概念来分析的。在我国当今的历史条件下,慈善权的确立,对于发展慈善事业、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协调民众与政府的关系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这一切,都需要宪法对慈善权予以保障为前提。

二、慈善权入宪的意义

(一)为部门法提供宪法支撑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其他部门法都是宪法的子法,是宪法精神和价值观的体现。宪法确定公民基本权利范围,然后通过部门法、国家机构以及社会制度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对公民慈善权态度比较模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公民的慈善权利遭受侵害时,因没有相关宪法依据而难以获得其他法律有效的保障。宪法未对公民慈善权加以规定,这对我国慈善法律体系的建设也会存在不利影响。我国在201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这在我国慈善权保护史上是一次巨大飞跃,对于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然而,由于在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公民享有慈善权,导致慈善权的保障只能停留在部门法上,难以上升到根本法的角度。在慈善法实施近一年以来,慈善事业的发展仍然举步维艰,我国的慈善事业总体仍然没有达到实施慈善法后所预期的效果,发展不容乐观。这从根本上来看,缺乏宪法这部根本法律的支撑是关键。

(二)符合現代国家治理理念

近代国家的治理理念经历了由“警察国家”向“法治国家”以及“福利国家”的转变,现代国家的治理也进一步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慈善的发展是符合现代国家的治理要求的。在世界范围内,对慈善问题的研究经历了由盛转衰、再由衰转而复兴的历程。随着一系列社会公益慈善事件的曝光以及公众慈善意识的觉醒,慈善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更有学者提出了“慈善国家”这一概念,强调现代国家对于慈善事业应当给予高度重视以及承担相应责任。慈善权的宪法确认,正契合了现行法治国家的治理理念,是符合由“警察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转变,符合现代国家发展和治理的基本要求的。慈善权入宪,可以更好的体现法治国家的基本治理理念,对于改变政府部门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管理模式,完善国家治理的路径选择,改善公民个人之间的共处关系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促进民族精神文化发展

中国的慈善思想源远流长,一直以来,热情仁爱,乐善好施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的慈善事业有着其独到的悠久历史传统。汉唐寺院的济贫赈灾;宋代的养老扶幼事业;元朝的医疗救助;明清的民间慈善群体的放粮施粥等,都是我国慈善史上的优秀篇章。但是在步入现代社会后,随着社会利益结构与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以及部分恶意慈善、非法慈善事件的出现,破坏了民众对于慈善的看法,降低了信任感。慈善的公信度缺乏,导致人们对于慈善的认识呈现出片面化以及排斥化的现象,原有的传统慈善伦理遭受一系列考验和挑战。而慈善权的入宪,从根本大法层面对慈善予以确认和强调,则可以彰显国家与人民重拾慈善事业的决心,能够重新摆正慈善在民众心中的位置,在全社会更好的弘扬慈善精神,发展慈善事业。同时,慈善权的入宪对于继承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和弘扬民族精神,对于维护中华民族的团结和维系人民群众之间的感情,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慈善权入宪的模式选择

(一)立法层面

对于慈善权的入宪,首先要考虑慈善权的性质以及宪法的相关条款规定。一方面,慈善权作为一种权利,它是公民与生俱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慈善权又是每个公民应当平等履行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从这一方面看,慈善权类似于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和劳动权。从本质上来看,我国《宪法》对于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都是同等保护的。

但是具体来看,在排列上还是有一定的逻辑顺序的。首先,在宪法上,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写在公民的基本义务之前的,其次,在基本权利中,是遵循着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这样的顺序来的。慈善权因为其人身财产属性,应该规定在社会经济权利之中。所以笔者认为,慈善权应该列于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三至五十六条之间,从而对于慈善权给与根本大法保障的作用。

另外,与其他行为比较,慈善既缺乏组织严密的体系,也缺乏科学规范的运作网络,加之当前尚未形成健全的法律支持体系和包容的慈善文化,慈善主体借个人之力直接服务于社会更容易暴露在公众面前,这就使慈善主体行善在客观上很不易。容易形成慈善的泛道德化,这种慈善认同度的降低会触发“塔西伦效应”:当人们看慈善报道时,会不自觉地发出质疑。公众会形成一种有罪推定思维,对任何慈善都会投以猜疑的目光。在这种思维逻辑的模式下,人们对于慈善的信任度无从谈起。

所以,为了改变这种情况,除了要在宪法中规定慈善权予以原则性的根本保障外,在相关的具体立法上,也应该予以具体的法律规范。为此,需要通过相关立法确立一个具体的慈善机构来负责具体的慈善事业,要通过法律赋予其明确的职责与分工,要有具体的监管与保障职能,要定期公开与阳光公开相结合。只有慈善的透明才能得到民众的信任,只有民众的信任才有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社会层面

公民慈善权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慈善管理权,良好的慈善事业不能单纯依靠法律和政府,还需要公民的广泛参与。但宪法未规定公民慈善权,公民在参与慈善活动中受到的损失难以得到保护,这会打击公民参与慈善的积极性。而缺少民众的参与,慈善法律法规就无法切实有效的实施,保护慈善权与发展慈善事业就成了一句空话。一直以来,对于慈善观念的误区导致我国的慈善现实难如人意。当前国内慈善组织数量缺少,动员社会资源能力有限,政府税收鼓励政策滞后,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的缺乏,民众对慈善不信任,人们不敢慈善不愿慈善,已成为制约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障碍。根据笔者在2016年11月-12月间对于民众的抽样调查的问卷统计显示,约有七成以上的民众对于慈善事业持以不信任的态度,有一半以上的民众认为慈善事不关己。(见表1)

有鉴于此,慈善事业我国在未来的发展除了从立法层面予以确认和保障外,还需要在社会层面予以加强。就像有的学者所说的,“加强当代中国慈善建设必须以人生观、财富观为突破口,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尊重人格为前提,实现理想与现实的统一。” 而在社会层面,宣传与引导作用是其中尤其应该突出的两个重要方面。

关于宣传,要利用所有的教育资源、各种自媒体进行慈善权及慈善事业的宣传,要从基层开始宣传,从学生开始宣传,让慈善权深入社会各方面、深入所以民众心中。

关于引导,要突出发扬优秀慈善者的带头模范作用,在社会上进行扩大与弘扬,党和政府要根据宪法和慈善法规定的具体规则对慈善机构、慈善捐赠者和慈善接受者予以引导,并对慈善管理程序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从而改变民众对于慈善长期以来的不信任,增加全社會的慈善认同感,真正从内心接受慈善权,为慈善权的确立、巩固和发展提供群众支撑。

四、结论

目前我国的慈善权理论无论是从法理还是宪法角度看,都存在着很多缺陷,如主体范围不明、客体内涵不清、内容杂乱无章等,而学者在慈善权的性质等方面进行的研究也不够深入,也成为了我国慈善权入宪的最大障碍。

与此同时,我国宪法未规定权利有许多。从世界范围看,有许多国家至今也并没有将慈善权纳入宪法之中,为维护宪法的最高法的尊严,我们对慈善权入宪应保持审慎冷静的态度,将慈善权纳入宪法需要更充足的理由。但是综合来看,慈善权入宪是符合我国的宪法基本原则,是符合历史发展的基本潮流的,相信在不远的将来,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更多学者的深入研究和民众慈善权意识的觉醒,一定会加速慈善权的入宪,我国的慈善事业也一定会更加繁荣。

注释:

周中之.当代中国慈善伦理的理想与现实.河北大学学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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