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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摘 要 在时代的发展中随着科技的进步,新闻传播的途径愈发多样,加深了新闻的影响程度。在此种情况新闻已经成为了人民群众宣扬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成为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当前民主法治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新闻自由作为新闻体制的基石,司法公正作为司法运行核心价值,两者之间的矛盾愈发明显不容忽视。所以在全面依法治国,开启我国法治新时代的特殊形势下,如何协调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地发挥两者搭配运行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法学人和新闻人共同关注的焦点所在。

关键词 司法 公正 新闻 自由

作者简介:袁福田,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47

厉行法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在前行的道路中,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社会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之间的矛盾冲突更是首当其冲。新闻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随着舆论监督权的过度扩张,直接影响到了司法权行使的公正性、独立性,造成了社会公正与法律公正之间的摩擦。对于两者之间矛盾的解决已经成为了时代的主题之一,针对于此本文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当前司法与新闻的关系,并提出个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以供参考。

一、以新闻舆论监督司法权的必然性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内在统一

所谓的舆论监督究其根本不过是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法律的形式直接确认并保护公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的基权利。而具体到新闻自由则是依法延伸给予公民的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是公民享有知情权,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条件 。

司法公正是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核心价值与首要追求,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确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贯彻遵守,而非一纸空文;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建立法律的权威性;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培养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才能保证我国始终坚定正确地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建设民主法治的国家。

综上,从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的内涵特征出发会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内部的统一性,都是对事实的追求,对公正的信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可以说这是新闻舆论能够监督司法权行使的基础所在。

(二)新闻舆论监督保障司法公开性、透明度

对于权力的探索和保障是西方長久以来的追求,为了对抗国家权力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学者纷纷提出“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的观点。发展到现代社会以多种媒体传播扩散的新闻无疑成为了公民权利与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展示平台 。通过新闻媒体客观全面地还原审判工作进行的全过程,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揭开法庭神秘的面纱,将司法活动放置在阳光下,将司法权行使过程中所有的问题公之于众,提高了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可以有效地避免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性。

(三)以新闻舆论监督司法活动是保护相关人权利的必然。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应受到保护。但在以刑事诉讼活动为代表的司法活动中,为了追求惩治犯罪的目的,部分执法者不可避免地侵害了相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而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作为后盾,则可以在监督司法活动的同时,深入维护相关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以此提高人民群众法律的信任度。

二、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矛盾冲突

在真正借助新闻媒体将司法活动放置于公众视野中时却发现由于过度的干预给司法活动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偏离了舆论监督最初的目的,甚至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困局。

(一)事实认定的冲突

新闻媒体传统的价值取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了权力、利益等一定因素的影响,使得部分报道行为一味追求阅读量和关注度,所以其内容存在偏颇和失实,并没有客观地还原事实。这样的报道将社会中一些消极不正确的思想观念无限放大变成带有导向性的言论肆意传播,令其他公众受到不良影响。同理对于司法活动的失实报道,对实际情况的歪曲淡化,对案件背景的过度渲染,以致于社会舆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一边倒。而这时所谓的伸张正义、锄强扶弱也变成别有用心者的利用工具,携带着大量主观色彩的道德裁判遮蔽了公正的双眼让他们不由自主地忽略事实情况,造成“媒体审判”这种对新闻自由权滥用的形式,在无形中给法官的裁判工作设置了一定的障碍,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

以“大学生捕鸟案”为例。新闻媒体以“大学生阎亮掏鸟窝获刑10年半”为核心进行相关报道,并对案件事实进行过度的渲染修饰刻意将一部分情况模糊化,使得这一案件在社会中引起热议。尤其是为闫亮鸣冤和抱怨司法不公的言论更是铺天盖地,直接淹没了法官和法律专家对事实真相的说明,造成了不可消磨的恶劣影响。

(二) 质疑审判结果,影响司法权威

公民对法律的新人会促使他们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民对法律的敬畏会避免他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权的行使具有独立性和不可侵犯性,但是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新闻自由权作为“第四种权力”的大量滥用已经左右了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公平性,造成司法公正性难以维系,令公众对司法产生质疑。

虽然说法条愈争愈清,真理愈辩愈明,但是由于新闻媒体所带有的天然的导向指引作用,由于人民群众对于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公开行为的过度甚至是盲目的信任,使得报道中任何一丝不负责任的判断都会引起社会的轩然大波,一方面会左右法院裁判结果,另一方面会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红极一时的“刘涌案”就是典型的代表,在新闻媒体的引导下社会上对此案的争议质疑纷纷,甚至喊出了“刘涌不死,则正义必亡”的口号,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不得不进行再审并改判刘涌死刑立即执行。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为了平息公众不满,为了缓解公众紧张,错判改判更是屡见不鲜。一个人是否罪大恶极,甚至是善是恶自有法律的评判,新闻媒体由于主观判断所下的言辞激烈的“判决”已将超出了监督权所应有的范围,甚至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触犯。表面上看新闻舆论点燃了民众对公正法治的追求,而改判更是满足了大家心理上的畅快,但实质上已生效的正确的司法裁判朝令夕改,不仅侵害了被告人的权利,损害了公平审判原则,更令司法的威信荡然无存。

三、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协调平衡

新闻舆论是一种同时交杂着善与恶的神奇力量,很难摒弃任何一种单独存在,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以舆论监督司法就要采取措施有效地协调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令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一) 完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新闻监督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任何的自由本质上讲都是在一定范围之内的特定行为。正是因为曾经的毫无限制才使得当前新闻媒体滥用舆论监督权,对人民群众思想观念起到了负面的导向作用。所以在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社会整体利益和维护司法公正独立的目的出发,对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和舆论监督权加以控制,但这种约束也是有度的。

首先,这种约束应当是对于新闻媒体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时才会生效的。如何参与什么时间参与怎样参与能否参与等问题都需要进行合理的限制,既不能全面阻止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参与公开,也不能一味强调舆论监督司法,影响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同时新闻媒体有监督发言的权力自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

其次,这种约束应当是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之下的。舆论监督权和新闻自由权作为由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延伸,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目前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发声地。所以通过立法限制规范新闻媒体行为的同时需要完善相关立法赋予公众更多的途径,以捍卫公民合法权益。

最后,这种约束应当是宽容的。不得不承认舆论监督作为“第四种权力”大大提高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阳光下的运行使得正义以一种可视的形式展现在公众面前,避免了司法腐败等恶劣现象的出现。所以有关的司法机关应当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予以宽容,小心翼翼地呵护这株幼苗,令其在健康地成长。

(二) 促进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的有效沟通

新闻媒体失实错误的报道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其与司法机关沟通不及时所导致的,对于这一问題需要构建两者之间有效的沟通平台。

也就是说需要司法工作人员正视舆论监督的作用和意义;要司法工作人员逐步接受并积极配合新闻媒体的工作,为其报道公开提供便利,对于部分案件甚至可以直接将新闻媒体之间引进法庭;要司法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采纳新闻媒体所带来的公众的正确的意见。同时司法机关对于相关信息要及时准确全面地予以公布,令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可以有效地报道接收。以此既可以提高新闻媒体参与司法监督的积极性又能够避免其对案件信息的猜测打探,造成失实报道的结果。

此外,司法工作人员要坚守自身职责使命,坚守法律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坚持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切不能因为社会舆论的压力放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标准原则,牺牲司法的公平权威。

(三)新闻媒体自身的约束

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新闻自由权时要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的遵守。也就是说在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和公开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将案件本原全面地展现给公众;要坚持维护法律权威原则,司法的权威不容任何人的践踏和干预,所以在进行报道公开时要严谨慎重,不掺杂个人主观的情感色彩不发表带有明显导向性的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言论;要注意报道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合理运用自身权利避免给司法活动带来干扰。以此真正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 对公众正确的指引导向

法律本身就不是一个能够被轻易剖析解读清楚的东西,否则为什么会有法律人的存在?所以当社会舆论出现偏差时不能一味责怪新闻媒体或者司法机关。所以协调平衡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的矛盾冲突的措施之一就是加强对公众的正确的指引和导向。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法律信息公开,法律帮助救助等行为令大家切实感受到法律,令大家理解懂得法律,令大家从内心真正崇尚信仰法律,以此构建法律权威,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

四、总结

在我国未来的发展中,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的要求会随着眼界的开阔和观念的改变不断提高,在此种情况下将司法权力放置在阳关之下避免其滋生腐败是时代的必然要求。所以要处理好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关系,形成较为恰当的制度规则从而以新闻舆论监督司法权的运行,以法律约束舆论监督,使两者达到一个协调平衡的发展状态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最终在保证司法权威的同时遏制司法腐败,真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法治道路建设质量和速度,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发展。

注释:

徐亨华.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7).137-138.

张文东.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法制与社会.2011(7).142.

梁平、张蓓蓓.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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