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社会治理模式是德治还是法治并不取决于人的主观愿望,而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法治与德治作为一种社会价值,二者并非对立,也并不是德法并重,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在我国当前社会,应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在法治的基础上发挥德治的积极作用,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关键词 社会治理 法治 德治
作者简介:宋荧荧,上海大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63
一、法治概述
(一)法治内涵探究
法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涵。在当代,法治更多的表述为依法治国,这与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制社会的理念相契合。法治,它与人治相对,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依法办事为核心,运用法律来制约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法治是一个国家的治国方略,是国家对社会治理的一种选择,具有法的应然性和实然性的价值。然而,这些内涵只是罗列出一些法治的具体特征。法治是什么,在当下中国法学规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
在古代中国,虽然春秋战国时期出现过一批法家思想的代表人,比如商鞅、韩非子。然而当时的法家思想只是为了顺应当时社会治理的要求与国家的发展,注重依法治国与重罚轻赏,多是利用刑罚来威慑臣民与百姓,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法治”与“法制”混淆不清,古代中国注重的是“法制”,而非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法制通常指法律制度,而法治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还包括治理的理念、价值选择等,因此法治的内涵要比法制更丰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并非中国文化的产物,它起源于古希腊和罗马,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宪政与法治密切相关,宪政与法治二者缺一不可,宪政也是法治的必要前提与具体表现。国家通过法律来管理社会不再是法治的唯一内涵,同时国家自身也要受到法律支配与限制,不可恣意妄为。法治既是一种社会治理方略又是社会控制模式,也是价值的选择,它的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法治不能等同于法制,也不能被其涵盖,它有其丰富的内涵。
(二)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意义
在我国,法治又称依法治国,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它是一种治国方略,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我国的法治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需要国家与民众重视法律,树立法律的权威,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与广泛传播。树立法律权威在我国十分必要,树立法律权威包括维护司法权威以及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总结我国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得出的必然结果,也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法治作为上层建筑能為一定的经济基础所服务,依法治国也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经济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与监督下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只有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才能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水平才能迅速提高。依国治国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是稳定国家政局、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也是促进社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还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与生态的发展,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保障文化产业的正常运行与发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鼓励创作者的写作热情,以小见大,最终有利于保障整个文化产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法治通过法律来颁布实施一系列保护环境与保护资源的规定来从整体层面上树立重视生态保护的意识,使得人民更加重视自身周边环镜的保护,最终有利于我国整个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利于我们为后代子孙造福。
二、德治浅析
(一)德治的内涵与历史追溯
孔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所谓德治,早在古代就产生,只是古代的德治与当代的德治具体要义不同。古代中国的德治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治国理论,因其符合封建统治的需要而长期被奉为正统治国理念。强调道德与教化是德治的一个显著特点,德治更多的是一种内心制约。德治与法治相对,都属于一种社会治理模式,简单说就是道德的统治或以德治国。在我国古代多倡导儒家思想,实行德政。追溯我国历史发展,西周时期推崇“德主刑辅”,汉朝崇尚黄老思想、春秋大一统,唐朝倡导“德刑并重”,明朝开始主张“明刑弼教”。纵观历史进程,我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最初的以德治国到道德刑法并重到明清的重典治国,也体现出封建社会正从高潮走向没落。中国从孔子开始,儒家思想被广泛地运用到治理国家中来,并且德治成为治理国家的主流思想。古希腊思想家、哲学家柏拉图曾以《理想国》这一书揭示他对德治的向往。 柏拉图的理想国描述了人类最理想的国家乌托邦,乌托邦是道德建构起来的世界,是德治的终极体现。《理想国》在欧洲备受推崇并且随着时间的流逝仍然受到世人的重视,足见在自古鼓励法治的西方国家德治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种社会控制方式。从中国与西方国家对德治的认识与实践,足以凸显德治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二)德治的意义
德治作为从古至今备受推崇与争议的治国方略为何长期能占据人们的视线,我想与德治带来的作用与意义息息相关,也是当代中国重视以德治国的原因。
德治主要是运用道德的力量去治理、影响社会。道德作为一种软文化,虽然不成体系较为松散但仍能够发挥其举足轻重的作用。德治首先能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通过道德的作用感化误入歧途的民众;其次,德治能够对法治起到补充作用,能够起到弥补法律漏洞与空白的作用,道德能够渗入到法律所进入不了的领域并进行调整;接着德治在我国与古代传统文化一脉相承,有无数的历史经验与实践可以借鉴,德治最终能够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与长远发展;最后,德治能够促进法治的发展与进步,因为道德领域的东西经过实践与不断地发展,很有可能最后会上升为法律的问题,因此德治能够促进法律的更新与完善。综上所述,德治是当代我国治国理念中不可缺少的价值选择,是与法治有着密切联系的治国方略,在当代研究德治对我国民族与社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同时也是对历史的继承与扬弃。
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的区别
法治与德治的区别,归根结底是法律与道德的比较。首先,法治与德治的历史背景不同。以我国历史为例,法治从未在古代社会中有所体现,多是法律思想与法律主张,与法治存在差别。而德治早在西周就备受统治集团的青睐,并且也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进步。虽然古代的德治有许多片面与不成熟的地方,但仍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其次,二者的表現形式不同,法治更多的是通过立法、执法、守法、监督法律、树立法律权威与宣传法律思想等形式表现出来,有些并非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而德治则是通过将人们内心长期存在的普通大众都拥有的一般民众的良知与道德约束上升为国家意义上的社会治理,其内涵要比法治范围更广,涉及更多方面,涉及层次更深。最后,二者作用机制不同,前者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的实施,通过国家强制力在一定程度上树立法律的权威,凸显法律的地位。道德主要依靠的是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德治的作用机制相比法治尚显薄弱,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出现舆论来控制法律的审判,例如南京彭宇案,在一审开始后舆论就出现了一边倒的局面,民众都支持彭宇的主张,然而此事件若干年后彭宇自己承认自己的确撞到徐老太,可老太却因不堪舆论压力而含恨离世。此案例就是舆论绑架法律,伪道德阉割正义的典型,结局令人惋惜。
(二)法治与德治的联系
法治与德治是最低策略与最高策略辩证统一关系。 法治作为当代文明社会大部分国家选择的治国方略,起到维持秩序保护权利的作用,是一个国家的最低策略。道德上升到一定高度形成德治,能够对社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并且其影响是无形的且具有更加深刻的意义,是一个国家的最高策略。
法治与德治二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首先是因为立法的基础是道德,我国目前绝大多数法律规范的产生都来源于人们约定俗成、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其次是道德对于执法也有重要作用,法律规范因为其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存在模糊性与局限性难以避免,因而能否准确公正地把握立法宗旨与立法目的,这需要执法者自由裁量,也体现着执法者的素质。最后是因为守法离不开道德的指引。法律存在的基础在于民众对于法律的认同与信仰;现代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权利,如何将法定权利兑现成为现实权利取决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与权利意识相对应的义务意识也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相关联。
张千帆老师说过,即使德治的理念可以为社会普遍接受,也未必能获得有效的施行。 由此可知以德治国需要依法治国进行保障与指引。以德治国主要通过道德的内在动力使人们的内心觉悟提高,同时潜移默化地对人们的动机文明进行无形建设,以此达到端正行为的目的;依法治国则着力于将人们违法的外部行为进行约束与限制,通过建设人们的行为文明进而挖掘人们的内心文明。以德治国多注重对内心的积极影响,而依法治国强调的是对个体行为的约束。以德治国多强调榜样的力量,通过建设个体文明从而促进社会群体道德水平与文明水平的提升;依法治国则通过对个体越轨行为的防范、警惕和惩罚来建设全体文明,最终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德治国更多地注重人的内心制约,强调人的责任意识与义务意识,而依法治国以维护权利为着重点,人的权利意识得以强化。因而,二者从内外两方面有利于国家的科学管理。
总而言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相辅相成、相互依存,而非“德法并重”,法治作为最基础的社会控制模式给国家治理限定了框架,而德治能够解决该框架外所不能解决的东西,并且能影响框架内的事物。
注释:
张文显.中国法理二十年.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5).
孔子.论语·为政.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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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