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法律职业人才结构的分化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多元化需求对应用型法律人才提出分层培养的要求。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并结合多年的教学实践经验,对应用型法律人才分层培养的应然要求、实然困境以及改革的必然选择进行了剖析。研究认为,高层次复合型应用法律人才的培养突出复合性,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体现国际性,实践型应用法律人才的培养强化应用性,辅助类技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增强技术性。
关键词 应用型 法律人才 培养 法律教育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河北省法学会2016年度法学研究一般课题《法治中国建设与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课题编号:HBF[2016]D040)和2016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立项课题《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河北高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课题编号:JRS-2016-30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胜,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法律教育。
中图分类号:C9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95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正在酝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部分地方本科院校向应用型转变,加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法律教育主要是为社会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而传统法律教育过于注重学术性,法律的应用层面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 ,导致其人才培养长期与法律职业脱节。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持续推进,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法律服务市场的多元化需求也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多样化要求。因此,有必要考察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现状,探索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分层培养,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应用型法律人才分层培养的应然要求
(一)法律职业人才结构分化的必然要求
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导致社会职业的日益分化,社会职业的专业化发展及人才结构的变化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教育结构必须适应人才结构的变化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法律职业发展到现代社会成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法律也在司法实践中发展成为一套精致的法律技术或艺术,成为专门化的知识,而要掌握这种专门知识必须经过专门的教育和训练。“法律是技术理性,只有受专门的法科训练并拥有技术理性的人,才能职业化地掌握法律的解释与适用” 。因为职能分工的不同,法律职业内部出现了学术型法律人才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分化。应用型法律人才是在法律实务部门从事法律实践或实务的职业法律人,所掌握的知识主要是实践性知识,其知能结构侧重应用性,对法律应用能力的要求较高,主要职能是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法律实际问题,将法律应用于实践,考虑的是如何执行法律,如何实现法律的职能,如何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法律教育必须适应法律职业人才结构的需求,加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根据在工作过程中所运用的知识和能力所包含的复杂程度、所解决问题的难易程度不同,可以将应用型法律人才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指在政法系统和法律服务中级以上(含中级)部门或者特定领域从事法律实务和管理工作的人才,他们从事比较复杂的法律实务、一定的应用研究以及管理工作,包括高层次复合型应用法律人才和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前者是指在法律职业中级以上(含中级)部门从事法律实务和管理工作的人才。后者是在特定领域或涉外领域从事法律实务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主要指国际型法律人才。二是实践型应用法律人才,指在广大基层法律實务部门、企业和社会团体、人民调解和仲裁机构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律人才。这是应用型法律人才最大的一个群体,他们的职业素养直接关系着法律职能、法律价值以及法治目标的实现。三是辅助类技术应用型法律人才,他们是从事法律辅助职业,为司法及其他法律活动服务的人员。因为职责分工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法律辅助事务类(如法律文秘、律师助理及书记官等)、法律执行类(司法警察、监狱、社区矫正教育人员及安全防范人员等)、基层法律实务类(基层法律工作者,基层调解和基层民间仲裁人员)和法律技术类( 司法信息人员、司法鉴定技术人员等)四类。
由此可见,法律职业结构的分化带来法律职业人才结构的变化,从而使法律服务市场对法律职业人才产生多元化的需求,这要求法律教育根据不同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不同的服务面向和服务领域进行有针对性的分层培养。
(二)不同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职业素养的特殊要求
人才的职业素养是区分不同类型和层次人才的一个重要指标和基本依据,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法律人才在知识、能力和素质方面有不同的要求。具体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三个层次,应依据其特殊的职业素养要求进行分层培养。
1.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该类人才的法律职业素养要求较高,要求具有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较强的应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实务的能力和一定的法律应用研究能力。高层次是指学历、阅历与经验、工作要求和理论层次较高,能胜任中级以上职业岗位与中高级法律实务部门的要求。高层次法律人才应具有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知识与能力结构,能够综合运用多方面的知识处理复杂的法律事务工作,包括通晓涉外法律和国际贸易规则,能够处理涉外法律事务。此类人才最大的一个特点是复合性。从近几年通过司法考试的数据看,非法学专业的通过率反而要高于法学专业,律师行业里比较优秀的律师往往不是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学是一门社会性极强的学科,法律实践又是一种复杂多变的实践工作,只有具有复合型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的法律人才才能适应法律实务工作的需要。
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应由法律硕士教育来培养,主要由研究型大学和教学研究型大学的法学院系来承担。法律硕士是高层次的法律职业教育,不能用法学硕士教育代替法律硕士教育,忽视学生的职业化训练。其人才培养应突出职业性、实践性、复合性,以与法律职业部门对应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职业岗位所需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为重点培训内容,着重培养实务中所需的操作能力和应用能力。
2.实践型应用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此类人才在知识、能力和素质方面的要求比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要低一些。要求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律基本知识,尤其是具备法律实务所需要的实践性知识及法律实践应用能力,能综合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律方法解决法律实际问题,能胜任中级以下职业岗位与基层法律实务部门工作的要求。
实践型应用法律人才应由应用型法律本科来培养,主要由教学研究型大学和教学型本科院校的法学院系承担。我国法律教育一直贯彻“以本为本”的原则,法律本科教育本应成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主阵地,但由于长期在通识教育和素质教育观念影响下,一直忽视了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不断加大,传统上“以知识为中心”的法律教育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这就需要对法律教育的定位进行调整。在目前高校结构调整的重大转型时期,本科法律院校应及时转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相应地,其人才培养方式、方法及培养的过程和重点也要随之变动。
3.辅助类技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此类人才在知识、能力和素质方面的要求比其他两类都要低,要求具有特定领域必要的专业知识,具备法律实务操作技能和技术应用能力,能满足辅助型职业岗位与基层和西部及偏远地区法律事务比较简单的法律实务部门的要求。
辅助类技术应用型法律人才应由法律类中专和高职院校来承担。我国中专层次的司法学校(有的称司法警官学校或公安学校)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中于2000年前后进行了合并和调整,继续存在的只有几所 。这类人才实际上是由法律类高职在培养。法律高职主要是面向基层和一线培养操作型、辅助型应用法律职业人才。法律服务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决定了专科层次法律职业教育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性,这也是我国法律职业队伍正规化和专业化建设必经的一个阶段。目前,基层还非常缺乏法律服务人员,存在大量半正规和非正规的法律服务者队伍。司法行政系统一线也需要大量会操作、懂法律、有技能的执行人员、人民调解员和司法助理员等,一些社会机构和企业也需要大量懂法律的法务人员。实际上,我国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包括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书记员、执行人员、司法警察、律师助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等等,不必要求过高的学历。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对法律职业从业者一律要求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只会浪费国家更多的法律教育资源。因此,法律类高职在现有规模基础上应强化人才的个性化培养和特色培养,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基层和一线对辅助类技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二、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分层培养的实然困境
关于我国法律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学者们多有论述。“总的来说,就是法律人才培养的层次和结构、量和质量不能适应或满足政法队伍建设的实际要求” 。具体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问题体现在下面三个方面:
(一)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特色的同质性
上世纪90年代末,伴随着高等教育大化化的推进,我国法律院校获得了跃进式上升。由于缺乏对法律院校设置的有力监控,从而导致办学主体、办学形式以及办学层次的多样性。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形成了一个自中专至博士研究生的多层次、多形式、多规格的复杂系统。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包括中专、专科、本科和法律硕士四个学历层次。法律教育的多层次性导致了法律院系的无序竞争和重复建设,一些法律院系在盲目竞争中追求硕士点和博士点的设立而失去了各自的特色,使各學校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趋于雷同。而几所老牌的政法类高校在致力于学科多元化建设的同时,也造成传统法科优势办学地位的下降,学科特色在一定程度上都有所减弱,不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分层培养和个性化培养。特别是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既要有复合性的知识结构,又要通晓涉外经济法律知识。要培养这样熟悉国际贸易规则,通晓涉外法律事务,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能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必须进行个性化的培养。而目前法律硕士这种同质化的培养模式难以培养出这样的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错位性
不同层次的法律教育在培养目标上是不同的。法律硕士自1995年创办到2009年其培养目标历经几次修改,一直定位在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上。但从实践来看,承担法律硕士培养任务的研究型大学和教学研究型大学从培养目标到课程设置以及培养方法和手段都偏重于理论和学术研究,忽视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一些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在工作中沿用培养法学硕士的思路培养法律硕士,甚至用法学硕士的标准衡量法律硕士的教育质量” 。由于受办学条件的制约,其人才培养效果往往因师资、教材、教学条件和教学经验的掣肘而难如人意,一些教学方式由于缺乏师资和教学设施与资源,根本无法实施,法律硕士的职业化教学基本上处于虚化状态 。尤其是缺乏实务型老师,教师大多数是从学校到学校,具备高学历,但并不具有一定的法律实际工作经验,导致法律硕士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存在先天的不足。
应用型法律本科院校承担着实践型应用法律人才培养的任务。但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一直存在着“对学生能力培养不够,而比较注意所谓的知识传授” ,以至于“一些年来,实际部门一直在抱怨法学院毕业生缺乏基本的职业技能训练,难以尽快从事工作” 。虽然一些地方高校也提出走应用型教育之路,突出办学特色,但还是希望多上硕士点,盲目追求办学层次的升格以及办学规模的大而全,对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规律认识不够,不能提出有效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广大教师既没有实务经验,又缺乏对法律职业岗位职业标准的把握,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没有清晰的认识,人才培养规格还是强调学术性、研究性,难以培养出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人才。
法律高职主要承担着辅助类技术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任务。但是目前一些法律高职院校在教学模式上沿用传统的“知识导向”教学模式,专注于学科概念、原理的学习,不能适应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性要求。高职院校对辅助类技术应用型法律人才职业岗位的知识、技术和技能标准缺乏系统的研究,未能建立起相应的课程体系,实践教学环节由于缺乏师资、经费、实训基地等条件而流于形式,“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数量有限,教学手段落后,不能完全适应高职人才培养的要求。“80%以上的学生反映,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很少或没能以培养学生的能力(包括辨识能力、思维能力、应用能力、表达能力等)为主” ,结果导致培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缺乏法律职业特色,人才培养规格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要求相距甚远。
(三)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结构的失衡性
由于我国区域差异特别大,法律服务需求市场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的。但目前应用型法律人才供需结构严重失衡,人才培养不能适应法律服务市场多样化的需求。一方面,一线城市、经济发达城市法科生“就业难”。2014年10月14日教育部公布的就业率较低本科专业名单中,法学专业在北京、上海、福建等地近两年就业率持续较低 。另一方面,高端法律人才和基层与西部的法律人才短缺。随着法治中国建设进程的持续推进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公共事务全球化的推进需要具有国际视野的涉外法律人才,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并没能满足高端法律人才的需求。“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过数年,大量高端法律人才的不足与需求乃是不争之实” ,对外经济交往中的法律事务基本上被外国大的律师事务所垄断。同时,在基层、广大的农村地区以及西部经济落后地区,还很缺乏法律职业人才,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民间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职业者严重缺失,甚至在基层民间还存在“赤脚律师”、“黑律师” 。在中西部部分地区,尤其是基层,甚至司法官队伍的正常更替都难以保证,出现了“法官荒”、“检察官荒”和“律师荒”。
三、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分层培养的必然选择
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决定法律人才的培养,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发展和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的多层次性,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适应法律服务市场多样化的需求而实行分层培养。
(一)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强调复合性和国际性
1.高层次复合型应用法律人才的培养应突出复合性。高层次法律人才不仅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掌握一些经济社会管理等人文社科知识,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经验。法律问题的解决既需要综合知识的运用,也要求法律职业者具备综合能力。复合可分为两种,一是“跨学科专业复合”,也就是知识的复合,即法律知识与其他领域或专业的知识的复合。如“法律+工程”的复合,“法律+经济(外贸)”,“法律(部门法)+理科(工科)”的复合。二是能力的复合,高层次法律人才要具有法律思维、法律语言和法律方法等多种能力才能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法律硕士应培养在知识结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上具有复合性与综合性特点的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加大非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培养力度,他们通过司法考试进入相关领域工作,比较符合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培养单位应结合自己的学科优势,将专业教育与法律硕士的培养结合起来,形成自己的特色,而不是千校一面。
2.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体现国际性。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是“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 。此类人才的主要特点在于复合性和国际化,要求知识面要广,具有复合性的知识结构,尤其是要熟练掌握外语和涉外经济知识。国际化是对外语水平、涉外事务、对涉外法、外国法、比较法的知识结构,对国际法律实践能力和跨文化沟通交流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强调通晓涉外法律事务,熟悉国际贸易规则。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既要有国际化法律理念,又要掌握国际化法律知识,还要有良好的文化和心理素质,能适应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拥有外贸专业和涉外专业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应结合自身的优势加大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力度,人才培养应突出国际化特色,适应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涉外法律人才。
(二)实践型应用法律人才的培养强化应用性
实践型应用法律人才的培养以应用型法律本科为主。应用型法律本科应避免与教学研究型大学、研究型大学同质化竞争,找准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走错位发展之路,根据自己的优势强化办学特色,不能一味追求升格,盲目追求硕士点、博士点和学术化。应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坚持实践导向,贴近法律实践,密切联系法律实践,将法律职业真实情境引入学校,创办“教学法庭”、“教学律师事务所”、“教学仲裁所”等。发挥“案例教学”与“法律诊所”的优势,强化实训、实习环节,让学生在实践中、在行动中学习,在“做中学”。强化程序性、操作性法律知识的传授,突出法律职业能力和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教育。
(三)辅助类技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增强技术性
当前,辅助类技术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由法律類高职在培养。中等政法学校可以利用其现有资源改制为法律职业培训中心,为在职法律职业人士提供岗位培训。辅助类技术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的助手,为他们的工作提供辅助性服务,要求既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又具有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是一个有着自己专业技术特色的群体。这类人才主要在基层法律服务岗位(群)和社会一线,无需很高的学历和较为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但却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专业化的操作技术使其工作有着鲜明的特色。所以法律类高职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应突出技术性,着重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养。
目前,专科层次的法律职业教育为基层和法律辅助岗位培养了大批高素质技能型、实务操作型法律职业人才,但是专科层次法律高职向本科延伸势在必行。因为专科毕业生不能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难以进入正规化法律职业队伍,就业受到限制。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型法律工作者而言,国家认同度也相对较低。同时,这类职业人员的社会认同度也较低。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此类人员的社会认同与特定的“乡土空间”联系至为紧密,脱离了乡土,其“法律人”属性也就大大降低,或者消亡了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职业是一个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的专门职业,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律人才具有深厚的人文底蕴和职业素养,而专科层次的法律人才明显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要求。所以,专科层次法律高职在完成法律职业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任务后就需向高层次延伸,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高品质法律服务需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已经提出探索发展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引导一些应用型本科重点举办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为法律类高职的发展明确了方向。
注释:
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兼论案例教学模式和实践性法律教学模式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作用和关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33-44.
刘志刚、宋伟卫、丁玉玲.法学教育的转型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研究生教育研究.2013(1).70-73.
目前继续存在的有:天津司法警察学校、上海市司法学校、武汉司法学校、广州市司法学校、新疆司法警官学校等。王健.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法学家.2010(5).138-155,179-180.
王健.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是法学教育的出路//霍宪丹.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471.
姜红仁.对实现法律硕士(JM)培养目标的思考.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112-114.
章晓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职业化培养方式新探.理论视野.2012(12).71-72.
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6.
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比较法研究.2000(4).389-406.
林建伟、宋靖.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其对策.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69-71.
教育部公布近两年就业率较低的本科专业名单.http://news.163.com/14/1015/08/A8J8DEQB00014AED.html.2014-10-15.
刘坤轮.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0,70,41.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