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司法办案责任制改革对提升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推动检察工作的专业化运行均具有重要的意义。改革过程中,现有的检察工作在观念模式、制度体制、利益配置、配套保障、人才建设等方面均体现出一定弊端,无法满足改革要求。文章从司法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背景、内涵、意义出发,系统分析改革为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以改革需求与现有工作之间的匹配差异为切入点探索检察环节中司法办案责任制改革顺利推行的战略路径。
关键词 司法办案责任制 改革 检察工作
作者简介:李俊,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与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58
一、司法办案责任制改革为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 对传统观念模式的挑战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本质是将集中于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手中的决定权重新分配实现权责对等,通过赋予检察人员全新的决断权提高其主观能动性和职位责任感。这种新型的办案模式无疑会与传统观念模式之间形成难以调和的利益摩擦甚至对峙关系。换言之,面对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挑战,传统模式下以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等为主的利益优势群会逐渐提出对个人权力、办案待遇等利益方面的忧虑,从而以消极的态度参与到改革后的检察工作中,而这又会衍生出陈旧的办案观念与全新的办案机制不匹配之难题,将所谓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置于名不副实的境地。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部分检察人员在新办案制度下权责变更导致出现心理落差,从而对改革采取观望、不作为态度,甚至逐渐萌生不自信、抱怨、抵触的负面情绪。
(二)对现行办案规定的挑战
政策实施型司法与科层体制具有高度的契合性。 虽然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符合法律法规建设形势之需求,但就当前的办案规定细则而言,两者之间的矛盾和不兼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2012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条确立了检察系统的科层制格局,限定了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管理从属关系,使我国现行的检察机关具备了鲜明的行政特色。检察官和检察委员会办案职权的高度集中有法可依、有迹可循,这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所倡导的检察官独立行使案件决断权相去甚远。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并未寻到明确有力的法律支持,与之配套的制度构建也大多留存于创新探索阶段,由于全国范围的改革狂潮尚未掀起,主任检察官的权威性势必会被削弱。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推行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对权限的设定规则,分管检察长具有一般案件的最低审批权限,可以通过档案文书将部分决定权交于主任检察官,而当前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并未建设成熟的授权路径,由分管检察长至主任检察官的授权被搁浅,这势必会造成线上线下两个渠道的施行冲突,进而影响到案件办理的有序性与高效性,违背了我国对司法行为规范性的倡导。
(三) 对多重利益调和的挑战
上文提及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在检察官与检察长、分管检察长以及检察委员会之间形成了新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主任检察官所获得的独立决定权来源于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这也就意味着检察长权威性和决断权的削弱与下降,这种权力的倒流之势也势必会拷问检委会原有民主集中制决策方式的作用效能。事实上,在致力于提升主任检察官主观能动性、职业责任感的同时也应兼顾对其公权力膨胀倾向的适度监管与全局统一领导,兼顾民主集中决策制对司法办案的积极效能。另一方面,新任的主任检察官主要遴选自原有的主办、主诉检察官当中,落选也就意味着权限的缩减与削弱,改革前后产生的心理落差势必会影响现任主诉、主办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这也使得获选与落选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难以得到有效调和。
(四)对保障机制配套的挑战
新的办案责任制实现了案件受理、案件裁决、案件负责的主体统一,主任检察官由此被赋予负责案件质量的终身责任,而相应的保障机制保证权责对等是维持主任检察官工作能动性、积极性、责任心的前提条件。当前,针对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行政监督、权力管控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建设已经铺陈开来,而与之对应的配套保障机制却跟进不足,主任检察官的薪酬待遇、晋升空间、责任減免等激励机制建设不力。实际上,主任检察官因担心一时失误可能导致的终身责任而出现畏难情绪并非空穴来风。如若出现权利与责任不均衡或利益偏差势必会使检察官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影响办案质量和效果。这就要求办案责任制致力于主体改革的同时也要健全和完善相应配套制度,要关注主任检察官的物质待遇、晋升空间、任职保障、责任减免等制度建设。
(五)对专业人员配备的挑战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并非单纯依赖于制度设计和规定创新,而要以专业人员配备为支撑。主任检察官的办案能力、职业道德、权责意识固然重要,但与之配套的检察辅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同样不容忽视。办案责任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对书记员等辅助人员的人数需求与专业水平需求较之前有了明显增加。反观改革前检察机关的人员配备,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等具有办案资格的人员数量要有明显优势,书记员的数量则始终很少,这种情况并没有随着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实施而出现有效扭转,这样势必会造成一名书记员同时协助多名检察官办理多个案件的格局,团队协作与功能交互会被大大削弱,进而影响到检察工作的高效开展。因此,在走好办案责任制主体改革的同时也要逐步扭转现有的检察组织人员格局,以书记员等辅助人员队伍的扩大化以及不同岗位之间的职能互动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供基础保障。
二、司法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工作的应对策略
(一) 以权利对等配置为核心,均衡调和多元利益关系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应以追求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为此要考量检察系统内直接利益、间接利益以及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均衡调和多元利益关系。一是要兼顾书记员、检察官助理、员额外原有检察官、员额制内检察官的利益配置。为年轻检察人员提供广阔的晋升空间和优厚的薪酬待遇,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挖掘其专业潜能和工作活力。为保留原有检察官资格人员后续工作中提供入员额的机会,保障其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要帮助各阶层、各类别检察人员树立开明的职业发展前景和积极的办案责任制改革归属,消除他们心中对改革后案件数量增加、难度增大、责任加重、既得利益损失等衍生问题而产生的忧虑情绪。三是要为检察辅助人员留备足够的职位晋升空间,使其明确办案责任制改革后的主体身份,以此鼓励他们为晋升主任检察官而努力提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以权责制度保障为先行,健全各类配套保障机制
办案责任制改革的全面推行应以健全的配套保障机制为前提,从权利上、待遇上为主任检察官提供后备保障,以推进体制改革的高效运行。一是要打破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行政从属关系对检察工作的干预影响,从法律规定的高度重新确立主任检察官的权责属性和权威性,将办案责任制改革从理论层面落实到实践上,保障法理与实践的双重合理性,以此明确主任检察官的独立司法属性和裁决权的独立行使特性。二是要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的统一业务办案应用系统,实现主任检察官在线上与线下的权限配置统一性,以此延长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长效生命力。三是要优化主任检察官的薪酬待遇、晋升体系、经费保障等利益机制,实现责任与利益的均衡对等,并以此作为激励主任检察官工作能动性、积极性、责任感的重要措施。
(三)以优秀专业人才为支撑,改组现有检察人员格局
对办案责任制改革而言,专业人才建设是永恒的话题,针对现有检察人员人数较少、格局单一的局面,既要完善检察官人才遴选、储备机制,也要改组优化人员组成格局,实现专业人才的分类化管理。一方面,要建成完备的检察官遴选机制,推动检察官岗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首先,确立以省为单位,以学者、律师、法官、检察官为共同投票人员的公开遴选机制;其次,设立通过司法考试、业务实训要求、在岗实习标准等确定候选人资格的完备条件;再次,发挥党政部门对遴选流程的秩序监管和资格审核作用,决定最终人选。另一方面,要健全主任检察官的专业辅助人员团队。根据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书记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数量、专业需求,建立针对性强的专业人才辅助团队,既要根据现有从业人员的专业所属,设置分类化的管理体系,也要注重检察工作的专业化创新。
注释:
范思力.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案职能的完善——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切入点.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15(6).
杜磊.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探索.环球法律评论.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