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广泛关注。校园暴力是一个广泛的概念,主要有以校园为中心和以师生为中心两种主张。对于成年人的故意伤害等行为,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可以进行处罚,而因为14周岁以下行为人尚处于未成年阶段,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反而使得这类群体实施校园欺凌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我们将着眼于此类未成年人进行分析研究,旨在减少发生这类刑法无法调控的校园欺凌事件,减小对社会的恶劣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校园暴力 校园欺凌 未成年人 伤害
作者简介:沈潇逸,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2015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88
近年来,我们从社交网络媒体等多种途径知道了像“女生太邋遢引公愤遭群殴”、“7女3男扒光一女生”、“四川一未成年女生被同龄人扒衣拍裸照”等等的校园欺凌事件,校园欺凌事件也因为其特殊性逐渐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校园暴力中的主要参与人员是低于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更有甚者低于十四周歲。而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难发现,依照现行刑法很难处罚实施校园暴力造成危害但处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因此如何处理此类校园暴力也成了人民关心的重点。
一、校园暴力概述
(一)校园暴力的概念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2016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校园欺凌”定义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
校园暴力的内涵很广泛,现在通说支持的有两种学说,一种是以“校园”为中心的界定模式,强调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现象,是指校园之中的个别学生出于谋利、炫耀、控制等动机,经常性地欺负弱小同学,时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的不良行为。另一种是以“师生”为中心的界定模式,是指行为人针对在校师生实施的身体上的暴力行为,对学校财物或师生财物实施的行为,以及师生对社会人士实施的暴力行为。 对于已成年的主体实施的伤害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刑法有相应的罪名如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可以加以惩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刑法也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所以我们这次将着力点放在校园内主体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他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并构成严重后果且不在现行刑法可以处罚的八种罪名内的,旨在预防治理这类群体造成的校园暴力。
(二)校园暴力的种类
校园主要暴力行为有:粗言秽语、辱骂欺辱,中伤、讥讽、贬抑受害者;打架斗殴,对受害者进行人身攻击;损坏受害者的书本衣物等个人财产;恐吓威胁、胁迫受害者做其不想做的事;网上传播谣言进行人身攻击等。总结看来主要有这几种表现形式语言暴力、身体暴力、心理暴力。
1.语言暴力。语言暴力是指经常用粗鲁的语言欺凌对方的行为,包括辱骂、威胁、无礼地评论别人的外观、性取向、种族宗教、残疾等。
2.心理暴力。心理暴力是指不断用语言、行为给其他人造成精神或心理上的压力,使其出现不正常的压力。中小学生中最常出现的就是故意排斥他人,不让某个人加入一个群体或组织,可能是午餐、游戏或者其他活动。排斥的理由可能是某种偏见与歧视,也有可能毫无缘由。这对被欺凌者来说是一种伤害,有可能会使得他们封闭自己不愿与人交往,也有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去报复他人。
3.身体暴力。身体暴力是用暴力手段打击其他同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对经典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专项调研的报告,在抽查样本设计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中,校园暴力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除此之外,寻衅滋事最占10%,性侵、侵犯财产罪占12%,还有很小比例的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统计,在2015年一月至五月媒体曝光的40起校园暴力事件中,九成以上的时间造成人身伤害,在这些有伤害后果的实践中,因暴力致死案件占比达16.7%,除了“广东否山中学生斗殴警察鸣枪示警流弹打死学生”系警方强制走火致人死亡外,其余皆因暴力行为直接导致人死亡结果。
(三)校园暴力的特点
1.欺凌者的手段多种多样。除了肢体上的殴打,推搡,掌掴,还有言语上的嘲笑,恐吓,勒索,侮辱,此外社交上的排斥、孤立、抵事,心理上的折磨也是常见的表现。
2.持续反复发生。由于欺凌者抓住了被欺凌者不敢告诉老师家长的心理,他们会长期持续对被欺凌者实施危害行为,以获得快感。
3.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欺凌者、被欺凌者甚至学校家长都会把这种暴力行为当作是同学之间的小打小闹,不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使得校园暴力这样的社会毒瘤找到了温床。
二、校园暴力行为的成因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校园暴力发展到如今变成大众普遍担忧的问题,背后的原因复杂多样,引人深思。
(一)青少年自身原因
其一,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有成熟的心智,青春期的叛逆期接触到一些社会上的不良习性,不能积极有效地处理一些负面情绪与情感,再加上叛逆的冲动,使得他们以错误的方式发泄负面情绪,或者以错误的方式去寻求自己的存在感,满足自己的需要。其二,与性格的养成也有很大关系。有的未成年人生性敏感多疑,孤僻偏激,情绪变化大,很容易因为他人一句无心话而采取暴力手段。
(二)家庭原因
其一,家长没有对这类事件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一系列的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后,作为家长并没有为孩子很好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其二,家长的教育方式会对未成年人的性格养成产生巨大影响。生活中有很多家长疲于生计,忽略了对孩子的教育,使得他们的成长缺少一环,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的性格缺陷,而当自身无法克服这种缺陷时,有可能会将情绪发泄到其他人身上。
(三)学校原因
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校园暴力不属于刑法可以调控的范围内,作为学校就应该担起预防和治理的重任,通过校规校纪去教育未成年人,约束并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而应试下的中小学校,将成绩、排名作为衡量学生的标准,从而忽略了对学生的道德、心理、法制教育,缺少对学生的沟通以及身心健康的关心,这样是无法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
三、应对校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将行为与惩罚挂钩,实际上是在加大未成年人做坏事的成本,使得他们在行动之前三思。而相比之下我国并没有成形的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对未成年校园欺凌的惩戒力度还有待商榷。从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2016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可以看到我国政府对校园暴力事件已经开始逐渐重视起来,正在逐渐完善制度上的不足。
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更好的应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从政府到家庭都需要做出一些改变。
(一)完善相关立法
法律的缺位导致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缺失。我国刑法规定了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我国现行刑法是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到目前为止,虽然经过了九次修改,但是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标准并没有改变,这样的标准显然是会落后于社会的。据有关调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就较20世纪90年代提前了2至3岁,10~13岁的低龄犯罪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70%。社会的氛围在不断改变,未成年人在现在的社会之下发展,成熟与发育都比父辈祖辈要快,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并非不了解刑罚的性质、功能与后果。所以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校园欺凌者承担法律责任很有必要。但是,修订法律的程序繁琐,只能寄期望于法律能够在将来对校园暴力事件起到很好的预防与遏制作用。
(二)完善教育管理制度
教育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给了校园暴力可趁之机。在现今中国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教育集团作为与学生关系最密切的组织,并且对其最具有约束力,是防治校园暴力最重要的一环,应当主动承担起校园暴力预防治理的重担。美、日等国家设有专门的反校园暴力机构,并拨付经费,美国教育部专门设立有安全无毒校园办公室,年投入经费在500万美元左右,日本教育行政部门也组织实施了专门的干预计划并拨有相应的预算。反观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以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为主,而相应的机制尚有待完善。 对于校园暴力的治理,我们可以借鉴韩国《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的有关规定,比如学校设立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对实施暴力的同学:一是进行书面道歉;二是禁止接触、胁迫、报复受害人或暴力事件的告发者;三是从事学校的服务;四是从事社会服务;五是接受校内外专家的特别教育或心理治疗;六是在一定期间内停止到校上课;七是调换班级;八是命令转校;九是责令退学。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法律常识宣传栏、法制教育栏目等方式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不仅要让他们知道伤害行为的恶劣性质会造成的严重后果,更要让大家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做到懂法、知法、守法。
(三)加强家庭教育
家长在平时的家庭生活中,要给予孩子正确的价值观指导,尊重孩子,与他们进行充分的沟通。在处理事情的做法上以身作则,用文明的方式解决问题,向孩子展示好的修养,因为孩子在未成年时善于模仿,他们会模仿家长的行为处事方式。并且作为家长要多关心孩子的校园生活,如果发现自己的孩子有是欺凌者的迹象,要及时开导,指出错误,让孩子明白这是一种错误是要付出代价承担责任的,但不是一味指责与打骂。如果发现自己的孩子有可能是被欺凌者,要及时给予理解与保护,但是也要注意方法,免得做法太过偏激反而使得孩子成为众矢之的。在对孩子进行教育时,要給予爱和宽容,与学校保持联络,加强合作。
(四)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作为未成年人自身,面对校园欺凌时,要勇敢地寻求保护自己的方法,加强防范意识,及时让父母老师知道这件事情,明白一味退让只会让自己更受伤害。
注释:
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 27(4).38-43.
储殷.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中国青年研究. 2016(1).23-25.
陶建国.韩国校园暴力立法及对策研究.比较教育研究.2015,37(3).
参考文献:
[1]佚名.相关链接:国内外校园欺凌现状及其对策.少年儿童研究.20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