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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法律援助律师地位推动法援事业发展

明确法律援助律师地位推动法援事业发展

摘 要 中央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的意见,作为担负法律援助义务重要责任的法援律师,也是其中重要的一员,法援律师办理法援案件,直接快捷,得心应手,如果再专门针对法援律师培训教育学、心理学的知识和技能,这样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效果更好。这也符合中央提出的探索法律援助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

关键词 法援律师 专业化 职业化

作者简介:何玉桂,广东省化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二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律服务。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60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说明中央重视律师队伍建设。注重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共同发展的格局形成。法律援助律师(以下简称法援律师)由来已久,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没有提及法援律师,不无遗憾,但不影响本文讨论法律援助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一、 法援律师的性质和地位

法援律师,指的是各级法援机构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职员身份,同时持有律师执业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他们不对外提供服务,法援律师具有双重身份,他既是公务员或事业干部,又是执业律师。法援机构的律师存在法律依据是《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政府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有一定数量的执业律师,这些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律师,即为法律援助律师。

二、法援律师与公职律师的异同点

依据2002年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职律师是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其职责是为政府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或修改。代理政府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等。

(一)法援律师与公职律师比较,有如下几个相同点

1.法援律师和公职律师具有公务员或事业干部身份,是通过公务员招考或选调进入,属于正式在编在岗人员。法援律师供职于法律援助机构,公职律师多数是供职于司法局主管的公职律师事务所,也有一些公职律师是在政府部门工作,该部门设立了公职律师岗位。

2.法援律师与公职律师均领取工资报酬,不提供有偿社会服务。因为法援律师与公职律师都是公务员或事业干部,工资待遇与相同级别的公务员或事业干部相当,并随其他公务员或事业干部的工资待遇调整而调整,同时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的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意见,法援律师和公职律师均不对外提供有偿服务。

(二)法援律师与公职律师的不同点

1.设立的法律位阶不同。法援律师是根据2003年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并依托法律援助机构,法援律师在这些机构执业。公职律师是根据2002年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而设立的。法援律师设立的依据是行政法规,而公职律师设立的依据是部门规章,行政法规的法律位阶比部门规章高,且司法部发布的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已有十多年,该项工作仍属于试点阶段,未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法律。

2.职能不同,办理案件类型不同。法援律师供职于各级法援机构,主要工作是接受法援机构指派,办理法援案件,所办案件类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及仲裁,公职律师供职于公职律师事务所或政府部门,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意见,代理政府参加诉讼,也办理部分法律援助案件。

法援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具体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各领域。其中刑事案件中几乎遍及各个罪名,主体有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案由除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外,主体包括有原告,被告,第三人;行政案件案由无所不包,主体有原告或第三人;仲裁案件主体有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而公职律师主要涉及行政法领域,即使公职律师也办理一部分法律援助案件,但毕竟不如法律援助律师办理得多。因此,在办理案件类型方面。法援律师宽泛,公职律师辦案类型基本为行政类案件。

三、建立法援律师的必要性

法律援助机构作为一个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要让困难群众享受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掌握专业法律知识的法援律师显得尤为必要。2003年司法部为此发文要求各地要为法律援助机构配备高素质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2015年5月《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提出,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加强法律援助人才库建设,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士。市、县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监督法律援助事项的工作不多,这些机构的律师与非律师比例,律师占比例要大。

四、法援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具有如下几方面优势

(一)法援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直接便捷

法援律师由于具有干部身份,需要每天按时在法律援助机构上班,遇当事人到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第一个接触的律师就是法援律师,法援律师了解案情,查阅证据后,如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便可直接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相比较于先由法援干部了解基本案情,再由法援机构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案件的模式更快捷,也减少当事人两次或三次向别人陈述案情的繁琐,特别是一些情绪比较容易激动的被害人,每陈述一次案情,都是一次伤害。

(二)法援案件有其自身特点,法援律师办理更具优势

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是发生在本地区案件,服务对象主要为经济困难群众或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可能被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等几类人群,案件类型主要集中于工伤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离婚纠纷、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刑事部分主要是未成年人涉嫌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几类。这些案件都是案情不很复杂,类型化比较强的,法援律师因经常办理这些案件就会显得得心应手,又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利益。相反,如果把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交给一个名气很大的律师却擅长于其他领域的律师,由他来办理,则需要学习一番才能完成。

(三)法援律师由于有固定工资收入,工作稳定,能更好地服务受援群众

法援律师都有干部身份,有固定工资收入,生活无后顾之忧。因此他们能安心工作,专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因为律师资源短缺,而社会律师是靠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服务维持生活,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低,无法调动社会律师办案的积极性,因此主要法律援助案件是由法援律师办理,法援律师成为法律援助案件的主力军,法援律师的工作质量成为考察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关键。因此,建设好法援律师队伍,提高法援律师素质,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

五、探索法援律师专业化、职业化,推动法援事业发展

中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表明了国家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说明法律援助工作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要求各地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模式,也对法律援助制度未来发展指明方向,法律援助机构专业化,职业化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发挥智慧,齐心协力,共同推动。在此过程中,需要处理好几个问题。

(一)法援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目标和途径

法律援助机构是一个既担负管理、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又担任着直接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职能,其专业化、职业化的标准应是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应当以法律援助为职业,具备执业律师资格。每级法律援助机构职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国家和省级法律援助机构以懂法律的行政管理人员为主,如制定法律援助工作政策,规划。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人员,协调跨地区的法律援助事务,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具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而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职能较少,直接提供法律援助的业务较多,因此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应以执业律师为主。

由于我国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的难度较大,律师资源紧缺,法律援助机构对律师的吸引力不大,因此,我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中未具备执业律师身份的人较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鼓励其通过参加司法考试,考取律师资格。同时,同级其他部门中具备律师资格的人员,通过选调或互调的办法,充实到法律援助机构来,提高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数的比例。

(二)建设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化、职业化与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矛盾

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门槛不断降低,法律援助案件会越来越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毕竟有限,单靠法援律师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同时,法律援助案件虽具有类型化的特点,但也有部分疑难复杂案件,需要有执业经验丰富,具有处理同类案件能力的律师来办理,因此,一方面要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的专业化、职业化,又要发挥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培训,特别注重教育学、心理学和语言沟通技巧的培训

由于法援律师面对的是经济困难又面临权利被侵害,这些人在社会已很难获得温暖,他们来申请法律援助时需要接待律师有较高的沟通技巧,运用心理学知识,认真倾听,寻找有法律价值的事实和证据,以法律为依据,向群眾解释,他的那些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何鼓舞他,那些诉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如何引导群众正确对待不能获得法院判决的部分,指引困难群众如何乐观面对困境,走向新生。对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既要解决法律问题,还要解决思想问题。这些需要法援律师具有较高的语言沟通技巧和心理学知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律师在会见了解案情的过程中,要贯彻教育原则,既要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进行法治教育,又要让他看到改造的希望,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知识和做人道理的教育,要让未成年人认为自己犯罪是自己的错,不是社会的错。一个既懂法律,又懂教育学的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理想效果是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知错必改,吸取教训,又不自暴自弃,丧失信心,既认识到社会的阴暗面,更要了解社会主要是光明的。

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首先要有人才,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才,首推法律援助律师,因此,国家应明确法援律师的性质和地位,吸引更多律师进入法律援助机构,推动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壮大队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白萍.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与发展(第一版).法律出版社.2016.

[2]贾午光.国外境外法律援助制度汇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

[3]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编译.国外法律援助资料汇编(第四辑).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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