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 邵静
摘 要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是揭露、证实犯罪的事实基础。通过使用证据,可以改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掌握证据的认知,给犯罪嫌疑人心理上施加压力,削弱其侥幸心理,从而促使其如实供述和辩解。讯问中使用证据要遵循合法、客观原则、节约原则、递进原则和把握有利时机原则;使用证据的具体方式主要有口头表述证据、出示书面证据、物证或者物证照片、播放录音、录像以及当事人、证人当面辨认指证的方式;使用证据的方法有很多种,这里主要列举直接使用证据法、间接使用证据法,暗示使用证据法,以及及时、点滴使用证据法、连续使用证据法、补充使用证据法这六种方法。
关键词 讯问 证据 原则 具体方式 使用方法
作者简介:李静、邵静,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22
一、讯问中使用证据的概念和价值
“使用证据,是指在讯问中讯问人员为了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和伪供,破除其侥幸心理,打开讯问的僵持局面,针对犯罪嫌疑人抗拒讯问的心理状态,有计划、有步骤地运用证据,促使其如实供述和辩解的讯问方法。”在讯问中使用证据,能够有效的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从表面上看,在讯问中使用证据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则表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除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外的證据,但这些证据又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以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因此需要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多的证据线索以侦破案件。从深层次讲,讯问中使用证据的方式与侦查模式存在争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通常情况下只能以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得的信息为基础来侦破案件,初步形成由“口供-证据-口供”的方式,同时刑讯逼供,侵犯人权的现象也接憧而至。因此我们应在实践中逐步转换侦查模式,树立由“证据-口供-证据”的方式。而现在我们要做的,就是要先在两种方式之间寻求一个既可以有效破案,又可以公正执法、保障人权的平衡点。在讯问中寻找一种使用证据的恰当方法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实现这种平衡的理性选择。
二、讯问中使用证据的原则
能否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关键在于能否正确的使用证据。准备充分,策略得当,即使是重大复杂案件,也可以很快破获;相反则很可能给侦查工作带来阻力,进而造成引供、逼供,最终变成冤假错案。为了保证在讯问中合理使用证据以推动未来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讯问中使用证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客观原则
我国证据的属性包括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侦查讯问中使用的证据也应当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但由于在查证开始或过程中不能先设定哪个证据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所以在侦查讯问中重点强调的是合法、客观两个属性。这种对证据质量的要求就可以称之为“合法、客观原则”。第一,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具有严肃的法律意义。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收集的证据,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才能在讯问中使用。反之则不能在讯问中使用。第二,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证据事实是真实存在的,不是主观想象、臆断或虚构的。因此要坚持客观性原则。侦查人员获得的证据有真有假,要想成为讯问中使用的证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确定为真实后才可以使用。使用有疑问的证据,在无法说服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会暴露侦查人员欠缺真凭实据从而增加讯问的难度。只有在关键时刻抛出真实合法、证明力强的证据,才能最大限度的说服犯罪嫌疑人,在摧毁其防御体系的同时实现讯问的目的。
(二)节约原则
在侦查讯问过程中使用证据,应尽量少的暴露侦查底细。简单来说,就是用最少的消耗获得最大的胜利。节约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运用证据时,既要避免全盘托出,同时也杜绝只用其中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否则可能形成提供一点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认一点,不提供证据就不供认的被动局面;第二,当一个犯罪事实有多各种类的证据证明时,侦查人员应尽量少暴露证据;第三,向犯罪嫌疑人展示证据的语言要含蓄,与证据内容有关的要谨慎出示。
虽然出示的证据只揭露了某一部分犯罪事实或某些情节,但它能引起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动荡不安,担心与被证据揭露的事实有关的其他事实是否也已暴露或者这一部分罪行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从而导致自己丧失了一个坦白的机会。在被侦查人员认为态度不端正的情况下如果再不主动交代,一旦被侦查机关揭露余下的罪行,则意味着丧失从宽处理的机会。犯罪嫌疑人多半会因为无法承受内心折磨而选择如实供述。
(三)递进原则
递进原则是指先出示证明力较弱的或者次要证据;再出示证明力强的或者主要证据。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对自己罪行的暴露程度并不了解,多数会凭借着侥幸心理编造谎言,此时讯问人员只需要选择适当时机,先拿出证明其犯罪事实的次要证据,让犯罪嫌疑人慌乱,再慢慢呈现出主要证据,逐步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如果改变顺序,一旦犯罪嫌疑人顶住了压力,次要证据就失去了在讯问中的价值。
(四)把握有利时机原则
讯问中使用证据应注意审时度势,在捕捉有利时机的同时创造有利时机。侦查人员应注意把握以下时机:第一,犯罪嫌疑人犹豫不决、思想动摇时。犯罪嫌疑人在意识到犯罪行为难以隐瞒时往往犹豫不决,此时使用证据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只有坦白交待罪行才是唯一出路;第二,口供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时。在侦查人员不断讯问的情况下,紧张的情绪会使犯罪嫌疑人不停地编出谎言伪装自己,极易出现口供前后矛盾的现象。此时使用证据揭穿其虚假供述,让他意识到继续编造谎言等于“作茧自缚”不如如实供述。第三,犯罪嫌疑人反讯问行为被打乱,心情紊乱时。很多犯罪嫌疑人在策划犯罪时就已经想好了如何应对侦查讯问,因此一旦反讯问策略被识破、揭穿,则会很快乱了阵脚。此时讯问人员应抓住机会使用证据,让犯罪嫌疑人意识到除了如实供述已经无路可走。第四,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或者住处搜出证据时。此时犯罪嫌疑人处在证据被掌握的慌乱情绪中,讯问人员及时讯问和出示证据,犯罪嫌疑人往往放弃抵赖,承认罪行。第五,犯罪嫌疑人企图翻供,嫁祸他人或者顽固抵赖、气焰嚣张时。存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通常觉得侦查机关没有掌握充分的证据,妄想逃避罪责。此时果断展示证据,可以直接击中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要害,破除幻想,端正态度,进而坦白罪行。同时侦查人员不能被动的等待时机,合理的创造时机才能彻底掌握讯问的主动权。
三、讯问中使用证据的具体方式
在讯问中使用证据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同一案件中,不同的使用证据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一)口头表述证据
口头表述证据是指通过向犯罪嫌疑人当面复述的方式,直截了当的说明某个证据的内容或特征。例如: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或者有选择性地讲出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以及其他知情人的供词等。口头表述证据的优点在于:讯问人员可以自己判断时机并迅速抓住恰当时机,以最明了的方式告诉犯罪嫌疑人我方已经掌握了证据,从而达到打击侥幸心理,攻破心理防线的目的。但这种方式的触动力相对较弱,毕竟“口说无凭”,对于心理素质极好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可信度较差。
(二)出示书证、物证及播放录音、录像
书证与物证这种形式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带给人一种证据确凿的真实感。出示方法较灵活,可以出示实物或者照片,如果是品种数量多,还可以一种一种、一件一件的出示。但是这种一般无法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关系,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补强。 录音录像这种方式的证据带给犯罪嫌疑人比较直观的视觉和听觉冲击,证人的慷慨陈词、被害人的哭诉或者愤怒的控诉,都足以导致犯罪嫌疑人失去控制进而交代罪行。而同案犯的供述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几乎是致命的。在这样的心理压力之下,犯罪嫌疑人往往会趋利避害,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以获得从轻处理的机会。
(三)当事人、证人当面辨认指证
这里的当事人主要是指被害人和同案人。指“讯问人员在讯问的恰当时机,让证人、被害人和同案人到讯问室面对面向犯罪嫌疑人指证,揭露其供述和辩解的虚假性。”严格来讲,辨认作为一种侦查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辨认与侦查行为的关联密切,因此可以将其看做是使用证据的具体方式之一。有些犯罪嫌疑人自认为没有留下痕迹,所以在讯问中有恃无恐。一旦侦查机关将证人找来对质,犯罪嫌疑人必定惊慌失措。在使用这种方式之前,一定要做好证人、被害人以及同案犯的思想工作,避免在辨认对质过程中受到犯罪嫌疑人的影响而出现串供的不利局面。
实践中,我们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结合已经掌握的证据和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的把握,选择最恰当的方式进行讯问。既要对犯罪嫌疑人有巨大冲击力,又要减少暴露证据的来源和底细。有必要时可以将这几种方式互相配合使用,以达到最好的讯问效果。
四、讯问中使用证据的具体方法
讯问中使用证据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但无论使用何种方法,都要遵循相关原则,选择使用证据的适当的方式。既要选择出有效扩大战果的方法,还应力求较少暴露证据底细和证据来源。
(一)直接使用证据法
直接使用证据法是指讯问人员直接以口头形式说出证据内容或直接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证据。讯问人员既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当面出示书证及物证或播放录音、录像,也可以当面质问犯罪嫌疑人。直接使用证据能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强烈的心理冲击,进而攻破心理防线,侦查人员再抓住时机对其进行说服教育,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交代案件事实。但侦查人员应保证证据绝对可靠且与案件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若证据不能直接击中案件要害,则会给犯罪嫌疑人留下狡辩的余地,为侦破案件带来负面效应。
(二)间接使用证据法
间接使用证据法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如实供述的案件事实,讯问人员从侧面给出与案件有关的片段,或者出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这时侦查人员如果给犯罪嫌疑人抛出坦白则会从宽处理的橄榄枝,犯罪嫌疑人往往心甘情愿的如实交代。间接使用证据法往往是在证据较少的情况下使用的,使用间接证据一定要把握好时机和方法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三)暗示使用证据法
暗示使用证据法是指用含蓄的语言、形象的动作及表情示意犯罪嫌疑人我方已经掌握了犯罪事实及证据,使犯罪嫌疑人产生联想促使其说出真相。暗示使用证据关键是要让犯罪嫌疑人认为罪行已经暴露,再不坦白就失去了从宽处理的机会。此时犯罪嫌疑人对抗情绪会急转直下,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转化其态度到有利供述方面。例如在贪污贿赂案件中,受贿人和行贿人都拒不承认犯罪行为,此时侦查人员可以对受贿人说:“你的那个行贿人都已经……”,并表露出对犯罪嫌疑人的同情和惋惜。犯罪嫌疑人受到强烈的暗示会以为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他们的犯罪证据,继续拒供则会对其不利。一旦抓住这个时机,再给予恰当的心理诱导,侦查人员可以很快获取认罪口供。
(四)及时使用证据
这是一种对口供的强化,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经想要交代罪行,但是又没有下定决心的時候,往往犹豫不决,吞吞吐吐。这个时候讯问人员及时、抢先说出犯罪嫌疑人应该说但是还没说的话,替犯罪嫌疑人补充一两个关键点,促使其继续供述罪行。使用这种方法能够检验侦查机关获得的证据的真实性,又不会暴露证据来源和底细。
(五)连续使用证据法
这种方法是指将事先准备好的可靠的证据,按照证明力由弱到强的顺序出示给犯罪嫌疑人,直至打开犯罪嫌疑人的重重设防,从而获得真实供述的方法。连续使用证据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逐步推进。就是先使用证明力弱的,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一部分罪行,待供述的动力不足时,再出示证明力强的,使犯罪嫌疑人进一步深入交代直到全部供述清楚。第二种是接连使用证据。这主要是针对拒不交代罪行、侥幸心理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接连使用多个证据,连续打击让犯罪嫌疑人无从抵赖,迫使其在确凿的多个证据面前如实交代。
(六)补充使用证据法
补充使用证据法是指在犯罪嫌疑人供出某一项犯罪事实之后,侦查讯问人员及时出示对这项犯罪事实已经掌握的证据。这可以使证供统一,相互印证。例如犯罪嫌疑人承认其持刀杀人之后将刀放进楼下的垃圾箱里,此时侦查人员拿出在楼下垃圾箱找到的凶器“刀”的照片,此时犯罪嫌疑人会意识到无论自己是否承认都很可能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继续“顽强抵抗”不如坦白从宽,由于侦查人员已经掌握稳定的证据,因此犯罪嫌疑人在之后的讯问中降低翻供的风险,保证口供的稳定性。
在侦查讯问中存在多种使用证据的方法,但是理论和实践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在理论上无法穷尽实践中遇到的情况,也就无法穷尽使用证据的方法。在实践中,使用证据要具体情况对待,因人、因事而异,不必拘泥于理论方法。
通过对讯问中证据的使用的概念和作用、原则、具体方式、具体方法的研究,目的在于使侦查人员能够在使用证据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在讯问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全面、深入地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抓住机会,利用证据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实现有效破案与公正执法、保障人权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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