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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和预防对策

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和预防对策

摘 要 近些年来,随着高校扩招,学校的不安全风险增大,由于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欠缺,高校内人身伤害事故频发。而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欠缺,因此研究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成因、归责以及处理和预防对策十分必要。本文从实际参与过的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案例出发,深入剖析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特点、类型、成因,以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此类事故的处理和预防对策。

关键词 高校 學生 人身伤害事故 校方责任险

作者简介:张卫容,江汉大学文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法、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13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来,随着高校的扩招合并以及在校学生数量的增加,高校内人身伤害事故频发。每一个鲜活生命的受伤或逝去都会给其所在家庭带来无尽的悲伤和痛苦,也会给学校留下诸多遗憾和困扰,但是目前社会上对于此类事故的处理有些偏离法治轨道,很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之后,学生家属更习惯于找学校赔钱、通过动用社会资源来给学校施压的非法律方式来解决问题,给高校造成了很大的负担①。因此对此类事故的解决进行针对性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制度大有必要。

二、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发,而关于事故的处理机制尚不健全,以至实践中产生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

(一)事故处理方式“非法化”

学生伤亡事故发生后,由于大多数学生都是独生子女,丧子之痛使得受害学生家庭很自然地处于被舆论同情的地位,也容易让家长丧失理性,从而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而另外一方面学校则处于被舆论审视或指责的境地,出于尽快排除纷扰恢复教学秩序的考虑,对家长提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予以接受,造成高校承担了一些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而这也助长了社会上“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不良风气,进一步强化了人们通过闹事索要赔偿或报酬的预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无助于纠纷和事故的法治化处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前文中,笔者分析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特点,这一类事故的主体有很强的特殊性,加上人数众多(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大学生有4018.1万),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一些规定,但是存在诸多问题,比如针对性不强,没有严格地区分大学生群体与其他学生群体(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也没有突出大学生群体的独特性,因此急需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

(三)配套体制机制不够完善

很多学生伤亡事故处理过程遵循这样一个发展规律:事故发生——家长找学校闹——学校解决不了——教育主管部门介入——学校“赔偿”息事宁人。这反映出来的问题是高校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没有一套行之有效、受各界认可的处理程序和补偿机制,也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其实很多受害学生家属的诉求都是让学校赔钱,原因很简单,学生如果受伤或致残,治疗可能需要高额医疗费用,普通家庭难以承受;学生如果已经死亡,家庭这么多年的投入也希望能获得补偿,因此要求学校赔偿也成为很多出事家庭不得已的选择。因此解决问题的核心在于建立一个中立客观公正的事故处理程序、拓展高校承担事故责任的能力,以及在高校没有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开拓其他的补偿救助机制。

三、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及预防对策

(一)尽快制定《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我国目前虽然有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是该办法的适用对象不是专门针对高校学生,没有体现出高校学生的特点,很多规定也比较原则和宽泛,因此其适用性不是很强,并且有学者主张该《办法》不适用与高校学生,比如杨立新教授;另外该《办法》由教育部制定,属于部门规章的性质,适用面比较窄,法律位阶也比较低,在司法实践中仅仅具有“参照”的效力,因此急需出台一部较高层级的法规。

对此,全国政协常务委员、福建省政协副主席、厦门大学化学系教授郑兰荪在2011年10月的《教育与职业》期刊上就发出了尽快制定《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建言,在该建言中,郑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高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与中小学发生的具有不同的特点,这是由高校的管理特征决定的……因此,通过单独立法,有效地解决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纠纷,对于息讼止争、调和矛盾、构建和谐校园、推动高等教育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建言虽然只有数百字,但是反映了教育界对于这一问题的高度关注,笔者也深表认同。

(二)尽快建立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制度

在处理程序上,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一套专门的处理程序作为司法介入的前置处理程序,比如建立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行政调解和成立专门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后者由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业人员主持,事故发生之后,可以先行调解;调解、协商不成的,再走司法程序。调解处理的好处是效率较高、兼顾了学生家属和学校两方面的利益,防止事态恶化,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另外,之所以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主导这一程序,是因为学校作为当事一方,自己主导公信力不足,容易引发学生家属的不信任和反感,目前很多这类纠纷都是任由学校和家长自行解决,问题闹大了主管部门才介入,效果并不理想,而且容易给外界“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负面印象。

(三)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

不管学校有没有责任,目前很多这类事故的最终处理结果都是学校赔钱了事,但是学校不是营利性机构,其办学及运营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划拨的财政经费和收取的学生学费(而民办学校则主要由学生学费支撑),如果不论青红皂白,就去找学校赔钱不仅没有法律依据,更为严重的是使本来就不充裕的办学经费更加捉襟见肘,影响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应当探索适当的渠道来帮助高校分散由此产生的风险。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很多都是通过学校事故保险制度解决问题的,比如德国和美国,国家强制性地将学校事故纳入法律范围,大中小学生以及幼儿园都在事故保险之列。在日本,则是通過成立“学校健康会”,学生自动入会,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一旦出现学校或教师原因造成的事故,就可以获得保障。②我国也应当鼓励学校通过购买适当的保险产品来减轻负担、分散风险。事实上,目前有些地方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有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出钱,为中小学校购买学生人身伤害的校方责任险③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比如上海,江西、海南、陕西等,有效地减轻了学校负担,笔者认为有必要推广到高校;另一方面,还可以推广教师职业责任险④,以及学校也可以鼓励学生家长为孩子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除此之外,还可以借鉴日本做法,成立专门的高校学生人身伤害补偿互助会,鼓励学生自动缴费入会,会员可以在自己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向基金会申请互助金,除了学生的会费,基金来源可以是社会捐赠、学校每年按一定比例划转、学校自有经营性组织获利等等。

另外,在学校没有法律责任的情况下,还应该建立健全社会补偿和救助机制。任何一个孩子,从呱呱坠地到成年,进入大学学习,其家庭都付出了巨大的亲情投入和抚养成本,由于此前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目前很多家庭都只有一个孩子,即使现在政策放开,但是由于受经济条件限制和生活压力增大等因素的影响,很多家庭也不打算生育二胎,由此所产生的后果是一旦孩子由于人身伤害事故伤亡,父母将面临老无所依的“失独”窘境;另外,目前我国抚养孩子虽然主要以家庭为主,但是从大的范围来讲是在帮国家培养下一代,因此失去孩子的痛苦和压力由家庭独自承担也有失公允和人道。因此建立适当的社会补偿和救助制度非常必要,比如在已有的失独家庭扶助政策基础上,可以在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给予更多倾斜,以及社会关怀方面建立更多行之有效的救助制度,真正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注释:

艾柯.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法律问题研究.2015年西北大学专业学位硕士论文.

张欢.大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高校侵权责任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9月.

张文国.中小学人身伤害的校方责任险初探.中小学管理.2007(11).41-44.

吴郁芬.教师职业责任险: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一条出路.教育经纬.2006,4(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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