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海商法是理论性、专业性较强的一门极具内涵丰富的法学课程。在海商法教学课程中,以启发式教学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海商法的自身特点,选择有效的多种教学方法相互优化运用,提高海商法课程教学质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较好的海商法教学目标,培养高质专门法律人才。
关键词 海商法 教学方法 教学效果 启发式教学
作者简介:崔龙哲,延边大学,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海商法、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08
一、问题的提出
海商法是一门拥有深远历史的法律部门,是随着国际航海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发展。在17世纪,有些国家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带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交往日益增加,为了调整商务关系,西欧国家在接受罗马法和整理商人习惯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民法典和商法典,法国路易十四时期,颁布了《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 当时《海商条例》内容比较广泛,自成体系,是国际上首部权威性海商法典。后来由于国际商业交往的繁荣下,促进了航海贸易的国际化、海上运输的国际化,导致各国海商法的立法中,具体内容及体系不统一,在国际商业交往、国际航海贸易中带来了诸多不便。国际上为了消除各国海商法的差异,解决国际海上运输中产生的不便,出台了诸多国际海事公约,适应国际统一趋势发展。
当今,我国在国际上已成为举足轻重的贸易大国、航运大国,应更加重视和加强培养高质的海事相关专门法律人才。这种形势下,基于海商法自身特点,需要不断探索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及其各国立法。在海商法教学课程中,选择可行有效的教学方法并对其相互结合运用,才能提高教学效果,实现最终的海商法教学目标。
二、启发式、授课教师的主导作用
启发式教学方法和授课教师的主导作用由紧密相互联系,大部分后者掌控前者,在教学过程中是最重要的因素。
海商法课程教学中启发式教学方法占据较为重要作用。启发式教学方法,既是基本教学原则之一,具体在教学过程中,强调讲授海商法基础理论知识的同时,重视学生解决有关海商法实际问题的思维能力。启发式教学方法的核心在于,调动学生的兴趣、积极性和主动性,更为有效的提高教学效果。同时授课教师在实践中要重视教学目标的引导作用,要有创新、创造和思维培养的精神。并注重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与研究方法的指导,灵活选择有效的多种教学方法相互优化运用,提高海商法课程教学质量。
在启发式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是必不可少的两个互动主体,也是一门课程教学实践的本质所在。 在一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必须充分调动两个基本主体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互动性。启发式教学方法是教学基本原则之一,是根据教学目的,运用各种教学方法相互结合讲授知识,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是已认可的教学方法。但需要强调的是,授课教师掌控启发式教学方法,即是教师的积极性,调动学生的兴趣、主动性和积极性。调动教师积极性因素有,物质、精神、信息等,这些因素直接联系到授课教师的主导作用。
不论何种课程教学,都遵循授课教师主导原则,这一原则就是课程教学最基本原则,直接影响到一门课程的教学效果。海商法是理论性、专业性较强的一门极具内涵丰富的法学课程,在自身的特点与特殊性较强的课程教学中,授课教师主导作用是更为重要。授课教师在教学中,应督促学生掌握知识,适当扩展一些新的知识内容。这些授课教师的主导作用联系到,教师的积极性、自身知识层次高低和敬业精神。教师有必要回顾自己的教学过程、评价自己,更需要不断学习、跟上形势,特别是要了解和掌握专业前沿的学术动态和当前研究的难点、热点,其目的在于发现自己存在的问题,看到自己现有知识的不足,找出差距,这样才能适应当代形势发展的需要。此外,学校党政领导及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调动教师开展教学活动的积极性,如改善各方面的工作条件及提高福利待遇等方面;在国际交流日益扩大的今天,支持教师的内外进修、交流,使教师把最新的专业技能学到手再传授给学生。
三、基于海商法自身特点
在教学过程中,是否选择可行有效的教学方法直接影响到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及完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任何一种教学方法都不是完全符合所有教学课程,既有着各自的优点和不足。海商法又是一门自身特点与特殊性较强法学课程,应该注重它的自身特点,遵循教学基本规律的基础上,选择科学合理地教学方法或结合各种教学方法的运用下,才能提高海商法教学效果,培养高质专门人才。
海商法是具有较强涉外性的一门国内法。其涉外性表现在它自身衔接在国际通行的国际公约及惯例、兼容着多学科的内容。现行我国海商法是从我国国情出发,以40多年国际商业交往、国际航海贸易实践为基础,吸收了诸多国际公约及惯例的相关规定,适当考虑到国际海运立法的趋势,对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等,做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 如有,第二章“船舶”、第三章“船员”、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十章“共同海损”等,都适当参照了相关国际公约及惯例。这种立法方式体现了,我国海商法走向国际化、时代化。同时强调学习海商法不可忽视海事相关国际趋势,要多加重视国际立法、研究的发展动态。
海商法是一门深远历史、内涵丰富的法学课程。有关内涵即有广狭义之说,又涉及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的衔接,拥有着民商法一般性的基础上显出自身特点,又有学科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结合在多学科的实体法、程序法与冲突法的兼容。因此,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实践能力的人才极为重要,即是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作为海商法的渊源都需要我们去学习、理解、运用。
海商法以上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现有的条件和教学内容、目标,选择可行有效的教学方法。以我国海商法为基础上结合有关国际通行的公約和惯例;既要注重海商法的理论研究,也要关注司法实践、重视各国立法,才能达到海商法的教学效果及目的。
四、各种教学方法的相互结合运用
教学方法是,没有一个固定模式,既没有一成不变的方法,而是一种开放的体系。 在教学的过程中,根据教学内容、现有条件等,在各种因素下不断地形成新的教学方法。因此,教师在实际教学中,不应该局限于现有的教学方法,而应该积极研究教学方法理论与实践,探索可行有效的教学方法,运用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提高教学质量。
传统的教学方法有:启发式、讲授、多媒体、案例、讨论式教学法等。这些教学方法都可以运用在海商法教学过程中,此外,还要引入比较式教学法,将我国的海商法为基础,相互比较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及其各国的海商法,从而了解我国海商法的同时,认识到国际海商立法及实践、发展及趋势。
教学方法的相互结合是,提高教学效果为目的,强调教学方法的灵活性,各种教学方法的相互配合,保证可行有效的教学质量,最终培养高质专门人才。其实任何教学方法各有长短处,例如,传统、基本的讲授教学法是典型的被动教学方法,在系统讲解中使学生获得大量理论知识,但是,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不但下降学生的集中力,还达不到有效的教学效果。教学方法都有一定的条件,包括教师的個人因素、学生的实际水平、教学内容、教学设备等。据此,教学过程中担任主导作用的教师应应该综合性的考虑,应达到自身本职、了解学生知识层面的基础上,适当运用各种教学方法相互结合,激发学生的兴趣及积极性,达到高效的教学效果。
因此,海商法课程教学中应该考虑实际情况的各种因素,选择相对合理的教学方法相互结合运用,可在现有条件、时间内获得最好的教学效果。
教学方法的相互结合,最终要达到“听十次,不如自己看一次;看十次,不如自己做一次”,这一理论。例如,讲授教学法是一种典型的被动教学方法“听”;多媒体教学法是一种“看”;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想”;讨论教学法是一种“做”。像这样的教学方法相互结合、适当运用,才可获得高效的教学效果。
五、加强对海商法的研究
海商法跟一般的国内法有所不同,是一门自身的特点较强,内涵丰富有深远历史的法学课程。在国际商业交往繁荣、航海贸易国际化、各国立法不统一,带来了国际贸易、国际海上运输的诸多不便,但是,当今各国及国际组织不断的努力下,适应着国际统一趋势。我国海商法制定时,也充分考虑了这一点,参照、引入了诸多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以求得法律规则相对统一的趋势。因此,要“学”好、“教”好海商法,除了掌握我国海商法理论知识以外,不可忽视海事相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各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和规则。海商法这一门课程,直接联系到一国国际航海贸易发展及国际收支。当今,我国又是贸易大国,应以海运业发展的需要和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海商法的研究极为必要。
因此,其一,在国内经济方面,不仅我国海商法法律制度要与国际接轨,而且还需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上与国际接轨,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立法和司法问题,促进我国航运事业及经济的发展。其二,在课程教学方面,海商法的理论、实践研究作为教学的根本,激发学生的兴趣及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实现海商法教学目标。
注释:
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2.
杨树明.提高《海商法》课程教学效果之路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5).131.
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4.2.
康环芳.海商法教学方法的选择及其优化组合.法制与经济.2010(3).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