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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法权益保护

人合法权益保护

摘 要 我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是未成年人享有的四项基本权利。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因为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经济环境所影响。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在落实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法律保护制度不完善,未成年人的利益没有落实到位等多方面的问题。本文基于福利服务的视角,对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进行深入的分析,通过分析兰考县袁厉害收养的七个未成年人火灾丧生事件,了解我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现有的问题,从福利服务的角度分析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策略,为我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事业作贡献。

关键词 福利服务 未成年人 合法权益 公益事业

作者简介:李健丰,江西财经大学人文学院社会工作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福利政策和机构运营。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48

未成年人肩负着社会延续的任务在身上,不仅承载着父母的期待,更是人类社会的希望,是国家的未来,也是民族的希望。国家发展的先决条件是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的全面保护和完善,人权理论的发展和世界立法的大趋势是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因为他们社会的主要弱势群体。而衡量一个国家法律制度进展的基本标准更是一个国家未成年人福利制度的保障程度。未成年人福利服务是全世界都十分关注和重视的问题,随着经济、政治及观念的改变,尤其是未成年人地位的提升,各国政府也开始积极介入未成年人福利服务事业,并承担完善未成年人福利服务体系这一重要责任。因此,基于福利服务视角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障是社会发展一项任重而道远的责任。

一、相关理论概述

(一)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涵义及内容

在中国,未成年人是指18岁以下的公民,不仅包括婴儿和幼儿,更包括承担责任能力有限的少年。基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法律等平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不仅包括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更包括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等众多方面。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全面的、多层次的,不仅包括实质性权益保护,还包括程序性权益保护;不仅包括伤前预防,还包括救济后赔偿的权利和利益;不仅包括社会和学校等外部世界的保护,还包括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不仅保护普通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而且还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福利服务的定义及内容

福利服务是政府和社会满足未成年人的需要,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提供制度化的非现金社会福利资源。先进的服务理念,应全面覆盖各级未成年人,从服务类型、服务阶段、形式专业化等方面出发,以提供有针对性、专业化的服务导向;服务目标和范围广泛,旨在满足为未成年人提供身心发展服务的所有需求。

二、关于我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2013年1月,河南兰考县一收养孤儿和弃婴的私人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爱心妈妈”袁厉害收养的未成年人7人死亡。早上,消防队员赶到现场进行全面抢救,现场清理,事故现场为兰考人袁厉害的家,数名未成年人在火灾中伤亡。 据悉,多年来袁厉害在兰考县人民医院门口卖东西,经常收养被遗弃的弃儿和孤儿,安置孤儿和遗弃的地方靠近兰考县卫生局和兰考县人民医院。事件发生时,袁厉害已经收养了34名被遗弃的儿童,18人住在一起。18个被遗弃的孩子中有6去上学,2个在参加培训班,两个被带出去玩耍,剩下的8个在家里遇到火災,其中7个死亡,一个被烧伤送往医院,经过现场检查,技术鉴定、模拟调查发现该场火灾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未成年人私自玩火所致。

(二)案例启示

兰考县袁厉害事件不仅折射了世间百态,人间炎凉,更深刻地反映这一起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发生是由于我国福利服务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中存在严重的缺位。

从家庭来说,34名弃儿的出现正是由于一些不负责任的家庭所导致,每对父母都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这些孩子却被狠心的抛弃,这一举动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对孩子生命权利的剥夺,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的严厉惩罚与谴责。

从地方政府来说,抚养被遗弃的幼儿本应是地方福利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却让一个普通公民承担抚养这个重担,地方政府部门不可能不知道其中的困难,但是地方政府以没有地方、没有钱、没有福利机构等等借口,让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袁厉害承担着一百多名孩子的抚养重担。直到火灾后,地方部门才站起来说,会非常重视并采取措施改善袁厉害所抚养孤儿的生活质量。

这场悲剧发生后,我们需要尽快反思当前福利制度的缺陷,尽快建立未成年人福利保障制度,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政府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手段,更倾向于公共社会的福利投资,指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福利服务行动,特别是在教育、医疗和社会援助等等方面。

(三)我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现状分析

1.家庭方面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或遗弃未成年人,必须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教养义务,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使未成年人能够根据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2.学校方面

学校不得拒绝有行为缺陷和有学习困难的学生,不允许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他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场所和其他教育设施上进行活动。学校和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其他有辱人格的行为,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个人尊严。

3.社会方面

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种社会活动,鼓励媒体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和其他公民创造或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和场所,各级政府应积极开展和完善适当的文化活动,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氛围。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当的地方,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散发有毒有害的书籍,报纸和期刊,音像制品。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隐瞒或毁灭未成年人的信件,也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智力成就和荣誉权利。我国法律还规定,没有组织或个人不可以招募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招募16岁或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不得让未成年人从事重,有毒,危险的劳动。

4.司法方面

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未成年人在下列情况下不应受到歧视,例如康复、教育和就业。司法机关在处理少年犯罪案件时,应设专门机构或任命专人处理。被判处审前拘留和审判后判刑的青少年应与成年人分开拘留;如果不满18岁,未成年人不得判处死刑;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未满18岁的青少年犯罪不得在公开场合进行,媒体不得将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和可推断出未成年人信息等资料在判决前向外界泄露。

(四)我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存在问题分析

1.缺乏多元化福利服务主体

目前,福利服务的主体提供并不充分。我国未成年人的社会福利工作仍然由政府主导。政府不仅需要负责政策制定,而且需要负责具体行动,因此民间机关和社会力量没有得到充分的调动。兰考县7名未成年人在火灾事故中死亡的事件一发生,不断得到有关国家部门、专家学者、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和社会人士的积极的回应和评论,然而公众关注重点是中国目前的收养制度,但是,政府未成年人福利服务受制于缺乏资源、社会力量支持不足、管理不到位,福利服务的力量、质量、能力等因素,未成年人福利服务体系的科学有效建立直接受到这些问题限制。

2.社会福利服务专业性不足

目前,我国社会福利服务的专业水平低,不能满足未成年人的发展需要。中国福利服务专业人员比例不平衡,严重缺乏对未成年人的專业福利服务。例如,2015年全国有452家未成年人福利院,员工人数18900人,其中社会工作专业资格的人数占10.34%。2008年,中国有267个流浪少年救助和保护中心,有社会工作专业资格的员工总数占总体13.7%,专业人员短缺将直接导致未成年人福利服务的层次向低处发展。由于缺乏专业的福利服务,全国还有很多的儿童无法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其中中西部地区占总体的80%以上,截至2015年底,仍有占孤儿总数88.3%是残疾孤儿,共计58.5万人,这些残疾孤儿例如重度智力残疾未成年人、脑瘫未成年人、自闭症未成年人等,更是无法得到专业的福利服务,迫切需要政府救助与保护。

3.福利服务法律体系不完善

由袁厉害事件我们可以看到,目前对未成年人福利服务,特别是福利服务的法律制度设置方面是相当不完善,从法律法规到行政执法体系和综合专业服务机制,并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形成一个严格、规范、科学的福利保障体系,无法为所有未成年人,特别是弱势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福利服务,确保全社会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目标更是难以实现。由于法律和政策的不完善,导致未成年人缺乏严格和全面的福利服务,虽然中国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防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少年犯罪法》,但仍有很多方面的法律和政策需要继续完善。这些法律的空白和差距不仅存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风险,而且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隐患。

三、基于福利服务视角分析我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策略

(一)国家政府方面

1.完善相关政府法规

国家与政府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重视主要体现在相关政策法律的全面完善,以及通过具体行动和措施建立未成年人福利服务制度。未成年人可以享受完善的社会福利服务,前提是要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未成年人福利立法制度,并建立专门的财政协调,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综合性法律,责任不清楚,缺乏操作实效性,对行为主体的职责不明确的情况。当未成年人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尽管法律的一些规定已经涉及,但是各个部门处理什么,根据什么去处理往往没有明确定义。因此,目前中国应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和统一未的成年人福利服务法律制度。未成年人福利服务的法律制度应从保护主体、资金来源、保护方法和保护水平等方面制定明确和详细可行的规定,以确保未成年人福利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2.建立未成年人福利管理机构

国家与政府需要对未成年人福利问题需要起到有效的反应和支持,除了政策改进,实际行动和措施是不可或缺的,需要建立专门机构管理未成年人福利服务,改善未成年人教育制度和培训未成年人福利工作人员,将在满足未成年人的福利需求问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国家需要建立独立的特别未成年人管理机构,统一并系统地管理未成年人的福利,将未成年人的福利工作分散到各个部门,有助于做好未成年人的福利工作总体规划,落实相关管理政策,为未成年人的福利服务提供保护和支持。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教育问题成为大部分未成年人的一个难题,改变未成年人因经济原因或教育意识等原因不能享受义务教育的现象是国家实施福利服务的重要措施,从2006年起,我国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通过加大普及义务教育力度,使所有未成年人接受基础教育,向贫困家庭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贴。

(二)福利机构方面

1.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生存需求

家庭经济困难是未成年人的主要困难之一,未成年人所及遇的困难主要是与家庭贫困有关,一些未成年人在去福利服务站之前连基本生存问题不能解决,虽然近年来我国政府已采取一些措施救助这些未成年人,但在支持的强度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未成年人福利组织和相关民间社会组织直接采取措施解决未成年人基本生存问题,未成年人福利机构为孤儿和未成年人提供家庭寄养模式,其直接作用是确保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必需。只有低水平的需要得到满足,例如身体和安全需要,他们才会进一步追求更高水平的需求,在社会福利制度内,青年和未成年人的需要是基本生活,家庭和社会的基本途径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基本生活和教育需要。因此,只有解决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问题,才能达到更高水平的未成年人保护,进而全面保障未成年人权利。

2.全面调动辖区福利服务资源

社区福利机构不应只停留在未成年人的福利工作中,应充分支持和动员社区资源,倡导政府增加资金和人力投入,并积极向市县民政部门申请,联系相关社区服务人员到社区或村庄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提供咨询和培训,并在社区建立父母补习班,未成年人家长和未成年人积极参与,对未成年人和他们的监护人提供指导,向所有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支持,并协助所有未成年人的家庭获得基本的社会福利服务。其次,培养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16岁以下未成年人需要社区提供培训讲座和开发各种游戏,使未成年人在培训和娱乐中学习相关知识;对于16岁以上的大龄未成年人,社区应大力发展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培训计划可包括:理发、驾驶、计算机操作、种植等。为大龄未成年人,如留守未成年人、辍学未成年人、受艾滋病形响未成年人、孤儿等创造就业技能教育和培训,就业技能的培训可以让大龄未成年人获得顺利就业的机会。

3.扩大公共参与,提升专业服务

除了帮助未成年人解決基本生活问题和保障其权利外,非政府未成年人福利机构要在福利保护外,继续在扩大公众参与和培养专业工作方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建立家庭寄养管理服务站之前,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非常少,一方面,由于公众缺乏参与的意识,很多人认为社区事务是政府官员,社区公共事务与其关系不多。在扩大公众参与方面,家庭寄养管理服务站的职能主要体现了促进公众参与的意识,激发社区居民积极协助收养,对未成年人及其他家庭的监督责任起到更好的作用。由于大多数人的识字水平低,同时缺乏公众参与经验,社区服务站居民在学习如何照顾被遗弃的未成年;如何与被遗弃的未成年人沟通时往往存在较大的障碍;另一方面,监督承担收养被遗弃的未成年人抚养责任的家庭,以确保每个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可以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三)其他社会主体方面

1.促进未成年人家庭理念转变

家庭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家长及其监护人必须有责任教育他们的孩子,用正确的教育观念引导他们的孩子,有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父母的态度取决于父母是否积极参与基于社区的培训和咨询,家长和家监护人必须采取积极和自主的学习。社区福利服务为家长和监护人提供教育咨询、法律知识、心理健康咨询、家庭教育方法等主要咨询内容。对于留守的未成年人,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参加培训,以便他们能够及时照顾未成年人,并动员在外工作的父母,要随时了解未成年人在学校的表现,并定期与他们沟通交流,进行亲子互动,了解他们的学习、情感和个人意识等方面的情况。让他们的孩子感觉到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关心和爱,不应该让他们感觉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反感或忽视。只有父母或监护人及时的照顾和关爱,才能让未成年人有良好的成长环境。

2.增强邻里情感融洽交流

在社区创造良好的氛围,发挥邻里相互帮助的精神,使摄社区对未成年人给予一些关怀,用邻里关怀和爱护代替对未成年人的歧视,使未成年人在非歧视性的环境中生活, 促进未成年人形成更自信和乐观的态度。利用社区居民进行互助行为,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和人文环境。在这种环境下,未成年人、孤儿、囚犯儿童、受艾滋病毒影响的儿童和其他少数民族儿童将在邻里中感到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在社区未成年人的研究中发现,目前社区的大多数人都愿意帮助其他人,在了解志愿者的意识和行为倾向方面,从性别角度看,妇女愿意与未成年人谈谈的最高百分比达73%,帮助身体弱的人做一些重的工作处于其次;而男人更愿意帮助别人,与未成年人交谈,帮助弱者做一些繁重的工作。除了维持社会秩序,组织活动和为公共活动提供设施或设施外,在其他领域,妇女的自愿意识比男人更多。因此,社区应积极动员社区居民在业余时间帮助其他家庭做一些工作,在他们的能力范围内帮助未成年人等等,人们的社区意识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大量的潜力资源,社区支持也是解决对少年的社会支持严重缺乏的重要手段。

3.完善学校基础设施建设

社区学校透过各种渠道引入高质素的教师,改善学校的教学条件,改善学校的硬件和软件设施,并努力为学校提供一定数量的人力和空间,以促进学校教育资源在社区中发挥作用。在教师质量方面,引入正规学校毕业生或本地赋闲在家的学生,用普通话的教学代替以前的方言教学。同时,开展体育,音乐,艺术等课程,培养学生的艺术智慧,丰富学生的生活。学校教师不仅要注重未成年人的学业成绩,还要注意未成年人的精神状态,注意未成年人的心理变化,及时为未成年人做出正确的指导。在学校的硬件设施中,社区小学和幼儿园提供供暖设施,改善供电设备,改善体育、音乐、艺术等课程所需的设备,可以通过改善教师条件以及学校硬件设施,在合并学校也应该配备校车,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交通工具,学校应设有饭堂,以方便未成年人也减轻孩子父母的负担。

随着国际社会人权运动的发展和我国法律制度的普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已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发展和进步的长期需要,是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现实需要,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是实施公民道德计划的需要,提高道德建设的有效性的重要举措。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以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力度大大提高。然而,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在落实上并没有得到充分保护,我国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仍存在很多不和谐的现象。本文基于社会福利服务的视角,对我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并要求国家政府、福利机构、家庭、邻里、学校五位为一体,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祖国的未来接班人创造和谐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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