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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

浅析我国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

摘 要 随着我国打击外逃贪官工作的深入和力度的加强,我国的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也暴露出一些法律上和制度上的问题。为此,本文认为加强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立法;建立境外追赃合理费用补偿和犯罪所得分享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经济犯罪侦查和追逃追赃方面的作用;以及加强境外追逃追赃法律问题的研究和专业办案人才的培养,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不失为我们当前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境外 追逃追赃 国际刑事司法 合作 犯罪所得分享机制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2016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境外追逃追赃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6Y138)的阶段性成果;2016年度湖北警官学院科研计划重点项目“境外追逃追赃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ZD0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黄莉娜,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教师,国际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58

一、我国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开展境外追逃追赃主要的国际法律依据,包括我国批准加入的30多个含有引渡、司法协助条款内容的多边国际公约、与50多个国家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或协定、与30多个国家缔结的引渡条约。在国内法方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外,还包括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涉外法律问题适用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但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也存在以下问题:

1.以国家或政府名义,直接到国外法院作为原告起诉,主张财产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传统上被主张国家和政府在民事上也享有豁免权,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我国一贯主张国家“绝对主权豁免原则”,这也成为我国到境外、国外行使包括追赃在内的民事权利的主要制度性障碍。

2.在国内立法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涉及的司法协助问题也只是粗略地做出原则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立法中,仅有一部《引渡法》,缺乏指导我国司法协助工作的、统一的《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内立法。

3.在国际合作过程中,由于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与西方国家刑事证据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在具体司法程序运用上存在诸多不同,在一些环节上难以找到有效的结合点,影响境外追赃工作的顺利开展。

4.在对待境外追赃的工作态度上,我国偏向于强调境外赃款的全额追回,对提供协助的国家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合理费用的补偿和犯罪所得分享机制。传统上,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一般都规定:双方应免费提供司法协助,甚至规定“不得要求偿还因提供司法协助所支出的有关费用”。虽然许多条约也对“超常或特殊性质费用”和“巨大开支”作了诸如双方“应当相互协商决定可以执行请求的条件”的规定,但如何合理补偿却不明了,也缺少具体的案例。在建立犯罪所得分享机制方面,只有《禁毒法》第57条原则规定可以分享,对于其他犯罪所得,尤其是我国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规定的犯罪所得能否分享则缺乏相应明确的规定。

5.我国对外开展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中,呈多头管理、职能交叉,信息互通和协调沟通不够顺畅的局面。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等部门权责分工不明确,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从而难以开展对腐败犯罪的侦查工作和对赃款的追缴工作。另外,在追赃实务工作中,多数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尤其是省以下机关的办案人员对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知之少,不能很好地加以运用。一些办案部门在开展境外追赃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主要原因,一是境外追赃工作协调环节多,犯罪嫌疑人外逃后有关证据获取难度较大;二是境外追赃成本高,不少地方的办案经费难以承受。一旦赃款在短期内追不回来,更加重了基层单位的负担;三是境外追赃工作周期长,短期内难以结案,耗费人力、物力和精力多,办案人员工作岗位调整频繁,容易导致案件办理衔接出现空当。

二、我國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面临问题的解决

(一)加强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立法

在国际立法方面,应当继续与尚未与我国缔结相关条约的国家,尤其是我国刑事外逃人员较为突出的西方国家签署引渡、司法协助和其他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条约,扩大我国境外追赃工作的法律空间。积极参与相关国际公约的立法活动。对于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惩治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我国要在公约的谈判、签署、批准、加入、履约等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国内立法方面,应当根据我国批准或缔结的国际公约或条约,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实践经验,修订和完善《引渡法》同时,在已有司法协助实践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协助法》和其他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法,尤其是要把境外追赃的有益经验吸纳进去,将独立的境外追赃和犯罪所得没收与返还内容增加进去。此外,在修订我国刑事诉讼法时,应当根据我国承诺的国际义务,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关于“赃款赃物返还”和“犯罪所得没收”等国际合作的相关内容和机制融入我国的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使我国的法律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相衔接,尽可能与国际通行的反腐败标准相一致。在实务工作中,还应当对境外取证、查找赃款赃物下落,以及扣押、移交、分享等问题做出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二)建立境外追赃合理费用补偿和犯罪所得分享机制

合理费用补偿机制,是指在司法协助过程中,在出现“超常或特殊性质的费用”或“巨大开支”等情况下,由请求国与被请求国进行协商,由请求国承担或补偿该费用,或者被请求国(通常是犯罪资产流入国)按照请求国的请求,经协商在返还或者处分没收犯罪资产之前,扣除因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开支。关于“超常或特殊性质的费用”或“巨大开支”等问题,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的“费用”条款已有所体现,而且还特别强调了“双方应当相互协商决定可以执行请求的条件”。

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分享机制,是指经刑事司法国际合作(主要是引渡和司法协助)没收或追缴犯罪所得或收益,请求国与被请求国通过協商或订立协议等方式,在扣除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财产合法所有人以及司法协助的开支后,就剩余本应追缴返还资产来源国国库部分的犯罪所得或收益,按双方协商的比例,或者根据合作贡献的大小进行分享。

在理解分享机制时,还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资产分享的对象与范围,即可以分享的情形,并不是经协助或合作没收或追缴的所有犯罪所得或资产,而是应当排除三种情形的资产:一是赔偿犯罪受害人的损失部分的资产;二是财产合法所有人部分的资产;三是司法协助合理费用的补偿。

2.扣除合理开支。任何情况下,因协助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开支,或者被请求国为查找、冻结、扣押、保管被追缴的资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从被追缴的资产中扣除。这种费用扣除属于必要开支或负担补偿,不应当理解为分享。

3.确定科学、合理的资产分享比例。分享不仅涉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也关系到维护国家的外交利益。应当把如何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作为与外国谈判和分享犯罪资产的基本原则,确定好分享的政策底线。从维护国家利益原则的角度出发,参照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根据提供资产追回协助作用或贡献的大小确定不超过50%的分享比例是与外国谈判和缔结资产分享的政策底线。

(三)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经济犯罪侦查和追逃追赃方面的作用

发挥公安机关在经济犯罪侦查和追赃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利用国际刑事警察合作机制的作用,努力通过国际警务合作途径搜集赃款赃物转移情报,查封、扣押、冻结境外犯罪资产。公安、海关缉私等部门要充分运用一些国家规定侦查机关确认资产非法性质的制度,积极向境外有关机构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外逃资产属于犯罪所得,以争取境外机关扣押和返还该资产。对于犯罪分子通过洗钱手段转移财产的,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的同时,可依法开展反洗钱国际警务合作,然后援引国际法律机制请求相关国家返还。

(四)加强境外追逃追赃法律问题的研究和专业办案人才的培养,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1.加强对相关国家法律和国际法的研究,提高境外追逃追赃的能力。由于各国的刑事和民事司法制度不尽相同,没有统一的刑事、民事诉讼模式可以遵循,因此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美国、加拿大等犯罪资产流入较为突出国家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诉讼制度,以及有关国际公约运用的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追逃追赃对策措施,切实提高境外追逃追赃能力。

2.培养境外追逃追赃专门人才。在人才的培养方面,应当采取引进和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培养一批专家型涉外案件办理人才。目前,从事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人才还较为缺乏,尤其是办理涉外案件的专门人才则更为奇缺。因此,需要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精通外语(包括各主要语种),既精通本国司法制度,又熟悉外国司法制度,并能娴熟运用司法协助等国际合作知识和手段,开展境外追赃的专门性人才。可以从系统内外引进或选拔一批外语条件好,专业法律知识基础扎实的人员,加以专门培养,可以采取与有关院校联合举办专项培养的模式,培训重点内容为外语、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理论与实务(如引渡、司法协助和境外追逃追赃等)。此外,还可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涉外案件办理培训班,重点培训办案部门具体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以解决目前涉外案件办理人员“青黄不接”的情形。司法实务部门要定期举办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相关知识培训班,通过学习培训,互相交流办理境外追逃追赃案件的经验与做法,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选派优秀办案人员到高等院校或境外培训外语,学习国际法和外国法等专门知识技能,并积极参加国际性、区域性法学交流会议。此外,还要培养一批专门从事民事涉外追赃的政府律师,协助政府和企业在境外开展民事诉讼活动。

3.建立境外追逃追赃案件专家咨询制度。建议聘请一批熟悉境外追逃追赃理论与实务问题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为境外追逃追赃的决策提供咨询或参考意见。

总之,健全和完善我国腐败犯罪境外追逃追赃机制的目的是通过整合国家现有的行政司法资源,为我国的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找出一条既有效率,又富有成果的路径。

参考文献:

[1]黄风.关于追缴犯罪所得的国际司法合作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2002(5).

[2]杨宇冠、吴小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机制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当代法学.2005(1).

[3]黄风.当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若干热点问题研究//赵秉志.刑法评论(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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