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步完善,我国在法律上研究成果也开始在实际的应用中体现出来。国家的发达与否不仅仅是体现在经济与财富,更多的是在法治建设上有更长远的突破,在司法、执法和财税立法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同时也影响着国家教育和基础建设水平。财税活动源于国家成立之初,也就是说从计划经济市场的时期已经可见端倪,并且也深受民主和法治等观念的影响和演化,在国家的财政治理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外财税法长久以来以独有的发展轨迹遵循着税法核心形成了一系列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框架,而我国的财税法却是一门新兴交叉学科,在定位和性质方面仍须厘清和确认,从围绕公共财富和收支情况的角度用制度的手段对财务流程进行同一监管,同时对我国财务税收情况的改革和依法治国政策的落实起到了有效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我国学者先于发达国家提出了财政税收为一体的治理原则,为财税立法以及财税法学的可持续发展指明了科学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 域外法学 财税法 公共财产法 财税一体原则
作者简介:郝一丁,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78
新时代下的中国在很多的领域和问题上都存在着较差性和动态性的原则,很大一部分的法学系统会由于分工过于精细,很容易造成法律现象复杂化的矛盾情况,因此将出现的问题进行统一化处理,并且形成一体化的多层次处理问题方案的研究范式越来越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在依法治国政策的引导下,我国开始对领域法学和域外法学进行整合研究,并将之与我国的财税法案进一步的比对,渐渐加深了对诸法合一概念的研究,形成了与传统法律有机结合有同构互补的现象。以美国为例,二十世纪之后美国的企业不论是在技术创新还是劳动力补充的方面,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是也因为税收负担的原因举步维艰;日本在二战之后经历了经济零起点发展的情况,由于国情原因对企业情况非常重视,因此对其在财税上也降低了征收点,为未来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的财税法对其经济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何进行财税法案间的互相补充成为了每一个国家共同面对的法学难题,也为我国在制度和质量保障上借鉴先进案例提供了切实的可行性。世界各国的发展环境各不相同,因此形成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条例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这为我国对诸法合一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参考来源和考察资料。
根据全球各国的法学发展情况来看,财税法的定位从来都不是新兴学科,而是发展较为成熟的二级法学学科,财税法立足于发达的财税制度、执法以及司法,同时也需要有良好的传统法学奠定基础。每一个国家的法学都有其独特的分类和体系,而每一个都有其自身的管理价值,财税法与相关法学的关系并且对本体准确定位,是目前世界各国都会面对的问题之一,而且解决思路和给出的答案也不尽相同。中国的财税法虽然发展较晚,但是很快便被国家重视并开展了相关的研究。2013年11月中央政治局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了财政为治理国家的基础支柱,用科学的财税管理办法合理优化社会资源相关配置、维护经济市场统一、实现国家和谐稳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是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对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手段。该决定不仅明确了财税法在国家治理方面的重要性,也对其可以保障安定社会的基础工作基于了肯定和要求。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14年6月审议并通过了《深化财税改革方案》,将建立完善的现代财政制度工作进一步推进,并从细化分工的角度对政府而的税收、预算、事权、支出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划和部署,确定了未来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和任务,标志着我国开始在财税法学和财税法治上开启了进一步加速工作。
文章通过将其他国家和地区执行的财税法发展过程进行梳理比较,对我国财税法的定位和性质起到的借鉴素材进行分析,同时回顾我国财税法的发展过程,重新对财税法形成的贡献和特点进行认识,进而为我国在新时期的法律体系和政治格局建设指明了优化和发展方向。
一、域外财税法及我国财税法的演进过程
我国的传统经济法观点认为,经济的相关法律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的产物之一,来源于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对市场管理失控时的社会参与和紧急救济行为,其主要目的是消除资本主义垄断和以及恢复市场环境中的企业合理竞争关系。随着经济市场环境的持续发展,经济法也开始转变的更加深入和细化。由于财税政策涉及到了政府行为中的调控功能,因此财税法顺理成章的被归属到经济法中,这也是长久以来经济法学界内的共识。但是财税法的真正起源应来自于国家的建立,财税活动的产生的资源才是国家进行调控和基本行为来源,因此财税法的真正目的应该是为体现政府职能的合法性和获取国家收入,不应仅仅为资本主义的上层阶级服务,还对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的国家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其地位应当和民法、刑法等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互相依存和补充。在我国古代,由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思想引导下,国家需要对使用王土和资源的人民征收一定的物资,这也是我国最早征收财税的行为。目前的财政法更多的被现代的政治和經济学影响,同时贴上了人权、民主、法治的标签,顺应社会和国家政治的创新改革,得到了理念上和权力上的升级。财税法的宗旨有原本的维护国家基本利益渐渐转变为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也就是将最终目标变成了维护纳税人的基本权益,但是财税法的基本职能并没有改变,依然是在理财治国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由此可知,财税法不论是产生时间还是历史渊源都是远远早于经济法的。
根据对垄断资本国家的立法历史分析也可得知财税法与经济法产生的交际也屈指可数,很多西方发达国家中并没有对经济法进行过概念层次的定义,更多的是对反垄断法、反竞争不当法、消费正权益保护法和市场管理法等具体的部门分类,从学术理论上来说也不曾出现过经济法的定义。美国1981年颁布实施的《经济复兴法》针对了降低税率以及资本收益的税率制定的相关规定;日本也在增加社会经济实力的领域上采取了很多税收相关的扶持政策;法国2002年出台的《国家创新计划》中也有对税收减免一部分的政策;韩国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也制定了税收调节市场的法律政策,但是其中都没有对经济法相关的内容和法律。二战之后的德国和日本的学者都曾开展过对经济法概念和定义的研究,但是学术和立法层次的经济法仅涉及竞争和市场管理方面,和我国的经济法宏观调控内涵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从整个世界对经济法研究的程度来看最为发达的国家是前苏联,前苏联的经济法案是随着计划经济的产生并发展延续的,时至今日,任何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法学理论的角度上都没有对宏观调控进行阐述,国外使用的相似词语为行政干预或是国家干预。将宏观调控这一概念应用到提法和财税法的现象是我国独有的,因此对域外法学交流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宏观调控从严格规范的意义上来讲是指国家政府对社会产生的整体需求、总体供给以及在价格水平等经济总量上进行管理和调控,因此合理利用税收、支出、国债等工具进行宏观调控仅仅是财税法案功能中的一小部分,完全不能对财税法涵盖的价值和内容进行全面的体现。
简单来讲,西方国家以及东欧的转型国家都是以其自身的特点为基础,进行财税法的深化改革发展。现代的财税法主要是从公法学中获取资源,以行政法和宪法的角度对国家财税权和政府职权滥用等方面进行关注和控制。
除此之外,现代社会中的很多问题都是许多领域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在处理上也需要遵循多管齐下的原则,强调了学科交叉、问题导向等问题的研究和发展。同样,财税法的学术理论也需要从不同的领域获取内容,开展对财税特有元素和工具的研究可以得到相关的边界理论,这些都是传统的法学涉及不到的,也是体现财税法学独有的特点之一。在我国,财税法归于经济法的过程也是有其独特的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初期曾深受前苏联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曾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主张将所有的经济相关法律都纳入经济法的名下。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发展,让民商法开始逐渐兴起,经济法成为了政府纵向管理的手段,与行政法形成互相切割的关系。由于财税法的使用工具涉及到经济管理方面,因此财税法也理所当然的被纳入到了经济法之中。
从客观的角度来说,财税法在国建之初即完成了一部分的学术理论积累,在必要性和有效性上都有着具体的指向,也具备一定的经济宏观调控力度,但是究其根本财税法的主体应当为宪法和政法引导下的财政支出法、监管法、收入法三个方面的整合,因此现代的财税法可以被称为一种管理公共财产的法律。因此在财政的三个角度对财税法进行研究,更容易找到目前出现的财税问题的解决方法,也能帮助政府部门更好的理解财税法的核心原则,在处理社会市场经济问题上更加得心应手。财税法在和经济法形成良好关系的同时,也在不断的进化和成熟,从目标与价值的角度培养出了更好的时代产物,渐渐在立场和视角上与经济学有所区别,在法律体系中的身份也变成了难以撼动的领域法学。我国的财税法经历十年来的发展渐渐成为了无法替代的法律,从世界的整体发展经验来看,财税法应当形成综合性的理论和分析工具,在科学体系渐渐成熟和完善的同时脱离征税的头衔,形成对解决经济问题和市场问题以及纳税人权利保障的新理念的处理方式。
二、中国财税法的特色及相关领域贡献
通过对域外财税法学演化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出,相对于发达国家以及东欧转型国家财税法理论的成熟,我国的财税法学在发展和实践上都有很大的空间。目前为止,我国设立财税法学士的高校仅有两所,设立单独财税法博士点的院校只有一所,在法律专业中财税方向的院校也屈指可数。中国财税法学相关研究人员二百多理事中,大部分都是来自于法学院,而其中具有招收财税法专业学士资格的不足三分之一;有招收财税法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资格的不足二十人。除此之外,我国还没有设立一份专门针对财税法论文发表的期刊或杂志,只有一些以书代刊的出版书籍而已。我国的财税法虽然在相关学者的推动下有了一定的提升,与国际水平的差距也在渐渐减小,但是还是需要在学术上加大研究力度,设法减低财税法误区和与成熟域外财税法之间的距离。
例如将财税法和经济法互为一体的传统观念中解脱开来,让二者的关系恢复到独立自主、协作共赢的状态中去,用公共财产的角度实现依法治国和财税法学的研究工作,在关注政府宏观调控的同时对财税法的其他功能进行补充。教育方面加大大学改革制度,用加深法学教育的手段让财税法成为大学本科的核心专业,或是开设税法、财政法、国际税法等相关专业,激励有条件的院校设立硕士点、研究生点以及博士点,政校合作培养出更多财税专业的高级人才。创建独立的财税法刊物,大量发表高质量的财税专业论文,引导和规范目前的财税法律研究程序,提高人才使用效率和相关研究的水平。为了有效理解和应用域外财税法的条例,政府部门还可以加大引进留学人员或归国人员的力度,提高法学高校的外教和研究质量,还可以创建英文原版的财税法相关刊物,与国际上的财税研究人员密切合作和交流,对我国财税法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提供良好的推动作用。将财税法从独立分科转变为诸法融合,加大和其他法律的合作和交流工作,从不同法学的研究成果中汲取实质效益,将财税法的深度和广度有了更好的延展和开拓。创造出公平公正的法学竞争环境,让有着思想抱负和真才实学的年轻学者踏入到现有的法学研究队伍中去,积极开展财税相关的理论研究,在满足立身之本的同时攻克现有的难关和问题。
尽管我国目前的学术环境还不够充裕,但是中国财税学的前景广阔也可见一斑。和发达国家的多权分立相比,我国的财税法在建立之初便遵循了财税一体的运作模式,这是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的研究成果,也是建国之初没有任何成熟理论可参照时形成的独立法律。财税法刚刚成立的同时,宪法以及行政法自身的理论还尚未成熟,无法对财政税收领域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财政法建立自身体系以及应对各种问题时,只能依靠身体力行的实践过程,并且根据域外的财税法律进行学习、研究和参考。财税法和宪法的合作还是在财税学者的促进之下形成的,但这样的结果并非是时势影响下的顺应之举,更是来自于财税法学者的慧眼独具和积极创新的结果。
早在二十世纪末期,司法部门在对全国高等教育编制教材时,就让税法和财政法互相独立却又整合统一,并将该教材命名为《财税法教程》。由此,财税法一词开始进入了社会各界的视野中,不仅对院校的课程设置和研究机构命名造成了影响,还改变了全国性法学性质研究会的名称。中国最早的税法研究会的名字是“中国税法研究会”于二十世纪末成立,当时的活动和研究范围也仅仅在税法相关领域。
在二十一世纪初,因受到财税一体概念的影响,将名称改为“中国法学财税法研究会”,将财政法的内容和税法的内容有机结合。
财税一体的概念不仅对学术命名起到了作用,还对我国整体的法制建设和学科发展进行了推进。财税法一词作为一门严谨学科的名称,从字面上恰当严谨的表达了该学科的总体面貌,还能对学科涵盖的内容进行描述,同时又将学科的同一性质体现出来。这样的整体学科概念,不仅可以有效避免未来税法和财政法的分权和分立行为,还能避免出现财税中的支出、收入、管理三方面的隔阂,用整体化的系统概念对学科和法律进行规划,用全局纵观的视角将财税领域的内容尽收眼底。从财税法的本质上来说,税本身是不具备意义的,只有将其和公共财政的大环境联系起来,才能得到税法总论的内容和意义;只有让其和财政法相互研讨,并且合法、合理、公正、公平以及满足国民需求时,才能理解到税收带来的公平和正义。现代可以运作良好的国家都是实施税款征收的国家,而且税收比例占财政收入的百分之九十以上,而且执行的财政行为也和税收相关。因此在开展财税法学习和研究的过程中,需要时刻贯彻和牢记财税一体的概念,坚持有法可依和依法治国的发展方针,这不仅仅是针對学术界的理论见解,也是中国财税法在未来发展的独特优势,不仅可以更好的为解决中国的财税问题提供价值,还能在高等教育和科研研究领域取得良好的进展,同时也能为我国的财税法治建设和创新改革事业的良好开展提供基本的原动力。
三、结语
我国目前推行的国家治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是需要以物质财政基础作为前提,才能使接下来财税体制系统改革工作的开展更加高效和正当。现代财政制度的治理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外部工作上表现为公共性,推动对策上显示为建设性,权利表达上为法制性,实质内涵则是以民生为基础。
我国经济的历史事件和历史环境注定了财税法的起点要与发达国家的域外财税法有较大的距离,但是我国领导人和学术人的正确观念提出的科学政策条例,为我国的财税创新改革带来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中共中央政治局于会议上审议并通过的法案为财税治理建设的迫切进行了阐述,并且将财税法在定位和性质上重新进行了部署和规划,提高了财税大的功能领域和法学价值,用革新的角度完善了财税法领域的理念和制度结构。在众多的财税调整政策中,2014年修改完成的《预算法》表达的尤为明显,在旧版法案中执行了二十余年之后,将法案中的第一条立法宗旨“加强宏观调控”的词句删除,规定了“规范政府财政收支行为,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让法案原本的国家主导思路转变为财政主导国家思路,从理念上实现了财税价值本质上的进步。这样的进步不仅有利于我国财税法思想上的解放和繁荣,对建立健全完善的法治轨道下领导的财税指路有着深远的影响,同时标志着我国的财税法、财税法学以及财税法治的时代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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