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我国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途径,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国情的变化和国际环境的变化,我国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进行了不断的完善与发展,形成了科学的、有秩序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台州市在此基础上,对乡村基层民主建设进行了有效的实践与探索,真正发挥民主政治。在未来,台州市在进一步发展村民选举制度的同时,需要结合当前已经出现的问题,从问题中总结经验,不断改善发展村民选举制度。
关键词 村民选举 基层民主 民主政治
作者简介:王金钰,天台县外国语学校。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214
谈及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离不开村民自治制度。1998年,我国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此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制度相关内容。在多年的基层实践中,我国逐步形成了完善的基层民主机制,从法律和思想上都保证了这一机制的有效实施。然而在目前的具体实践中,从全国范围来看,仍旧存在不少问题,例如背后操纵选举等现象,这些不仅是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破坏,同样是对我国基层民主实践的破坏。如果从法律层面上来看,这就是独立性、自由性和公正性受到了挑战。台州市近年来在增强基层民主建设,保证人民切实利益上做出了很多有效措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证基层民主实践的权威性。居安思危,虽然目前台州市在基层民主实践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为了保证村民选举制度出台很多有效措施,但仍需结合村民选举制度运行过程中常出现的一些问题,不断整改,促进发展。
一、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概述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民主实践的重要产物,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村民通过村民委员会来完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目的,同时村民委员会也具有教育功能,对于我国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追溯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当时在广西省的宜州市,何寨村通过无记名的方式举行投票,选出的基层自治组织,这是我国最早的村民委员会的雏形。一般来说,村民委员会由各成员民主选举产生,三年一选,是推动社会主义法制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受到社会背景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村民委员会制度在建立之初,存在很多问题、缺陷,而正是这些因素的存在,促使了我国出台法律保障这一基层民主制度。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责以及基本运作情况做出了详细规定和规范,形成了有秩序的村民委員会制度。到1998年,在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基础之上,又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于选举程序以及党支部等重要内容做出了新规定。而后到2012年、2013年,又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文件,旨在不断改善村民委员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令我国的村民委员会制度更加完善,增加选举过程中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更加强调法律的约束和法律的权威性。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脚步始终在前行,基层民主实践的步伐也从未停止。三农问题是关系到我国长远发展的重要问题,如果不能帮助农民解决根本问题,不在农村实现民主,那么必然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产生不良影响。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重要产物和实现农村民主自治的重要突进,而村民委员会的产生来源于村民的选举。只有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强调规范化、独立性、自主性,才能保证真正能够代表民意的代表被选上,从而让村民委员会真正的发挥作用,促进基层民主的发展。
二、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现状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发展在我国已经有千年历史,无论是在封建王朝时期,还是在人民当家做主的今天,农民是我们必须重视、紧密团结的。改革开放后,在经济迅速阿湛的背景下,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业、农村相较过去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我国为解决三农问题推出了很多有效措施,但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三农问题仍然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农村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要想在农村真正的实现和谐稳定发展,不仅要强调法治,还要强调“善治”。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有关于规范农村发展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产生,是顺应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显现农村民主的重要途径。但是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旧存在很多问题。由于制度规范上的一些漏洞加上中国人情文化的影响,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在操作过程中容易滋生一些黑暗现象,令选举出来的村民委员会并不能体现村民的真正意志,影响长久的和谐。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在全国范围内都已经开展,也取得了很多值得称赞的成绩。随着选举程序规范化工作的加强,选举方式相较过去有了更大的透明度,选举的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但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在很多地方仍旧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主要有三类问题常见,结合法律规范,主要是选举过程中的独立性、自由性以及公正性问题。例如现在国家鼓励支持大学生到农村服务建设,鼓励大学生村官参选,这样以来,就出现了是否存在国家权力机关干涉选举的嫌疑。其次,一些乡镇干部或者当地富农,以指导工作、监督工作的名义干涉选举过程。甚至还有些地区,出现了黑恶势力干涉选举的情况,贿选不断出现。同时,由于我国农村的受教育情况仍旧不够理想,甚至有不少老一辈的农民连基本的汉字都不认识,他们对民主选举不重视,选举的意识和热情都十分缺乏,维权意识也比较差,这就导致一些地区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运行存在很大漏洞。
除此之外,我国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在选民资格认定等问题上也存在一些漏洞。虽然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对选民资格的规定,但是规定较为笼统,我们可以认为只有是本村年满十八岁的,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享有选举权。这虽然看上去容易界定,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我国早期农村户口的登记等问题,很多村民的真实出生日期与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文件都存在不一致的状况,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如何认定选民情况,缺乏相应的规范文件。不同地区的认定标准都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甚至有些地区,存在同一个省内,不同村的认定情况不同,这就导致选举权的界定存在差异。虽然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但是在我国基层实践中,不少乡镇政府仍然把这种关系理解为领导关系,有时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提前内定候选人,对于不符合自己利益的候选人,采取多种方式迫使他们退出。基层政府的一些干预,在很多时候都制约了村民委员会职能的发挥,不利于基层民主的发展。
同时,随着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的加大,农民的政治积极性逐步提高,参与选举热情相较过去也有了较大的改变,在这种背景下,选举的竞争越发激烈起来。由此导致选举过程中的贿选现象以及一些有势力的家族操作选举现象产生。并且农村的弱势群体在选举过程中往往难以发挥作用,主要以妇女群体为主。她们在政治生活中难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受到教育程度的影响,弱势群体往往缺乏民主意识和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也会受到传统封建压迫女性思想的影响。一些妇女即使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有参加热情,但是受到身边风气环境的影响,往往也难以真正参选,导致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参与度严重不足。
三、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现状对台州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启示
浙江省台州市在近年来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基层民主建设的相关规定,例如在2016年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中,有着明确的规章制度和程序,并且做到公开透明,相关文件在网上都可以公开查阅。选举的时间、方法步骤都有着明确规定,并且要求当选人签署承诺书,确保可以体现民意,实现基层民主。面临目前全国范围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中的常见问题,台州市应当从中吸取教训,从而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建设工作。
首先,应当确立统一的选民界定标准。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对于选民,或者说是村民的界定标准,各有不同。有的地区以户口本上的户籍信息为准,有的则认定只要在本地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即可认定为村民。为了避免由于界定标准不同而带来的影响选举权问题,应当建立统一的选民资格认定办法,进一步规范选举过程。
其次,对于基层政府来说,应当转变部分基层领导的观念,改进工作办法,转变原来的“领导”观念为“指导”观念,减少行政干预。对于大学生村官来说,让他们自主选择是否参选,政府只提出指导意见,不干预选举过程。对于选举的安排、进程,政府主要起到指导和监督的工作,对于选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贿选等问题要给予严厉打击,制定相关的惩处标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台州市近年来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往往把党组织选举同步进行,有效提高村民党组织工作的质量。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一些大姓望族往往干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因而需要进一步加大基层党组织建设,减少外部因素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干预。
同时,针对农村地区弱势群体地位底的情况,政府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制定相关政策标准鼓励妇女参选、选举,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在这一点上,除了加大对妇女的教育和培训外,还需要在整个地区做好宣传工作,改善不良风气,形成一个良好的政治参与氛围。
四、结语
民主选举是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的最重要环节,台州市在推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发展的过程中,牢固树立坚守法律大旗,让基层民主实践真正的变成人民自行参与的活动。无论是村党组的两推一选,还是村民委员会的公开竞选,都是值得赞赏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台州市需要吸取目前在全國范围内已经出现问题的教训,加大法律监督,严格监督推选、参选、选举的各个环节,防止出现贿选现象。制定严厉的惩处措施,防微杜渐。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才能真正成为民主实践的模范,才能成为人民满意的政府,才能真正的让人民当家做主,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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