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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性骚扰预防机制的思考

完善我国性骚扰预防机制的思考

罗秋红 余栋福 方子荣

摘 要 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复杂化,性骚扰问题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但我国现行法律大多数局限于事后惩罚且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公民的性权益。鉴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当下的各类社会保障机制和司法运行模式,从而更好的促使符合当下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实际的多元化性骚扰预防机制的构建。

关键词 性骚扰 法律功能 预防机制

作者简介:罗秋红,广东警官学院2014级本科生;余栋福、方子荣,广东警官学院2015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259

一、我国性骚扰的现状

21 世纪以来性骚扰事件的频发引起了公民对性骚扰预防机制的诸多思考。2016年6月,21岁的女实习生张某被实习时认识的南方日报记者成某实施强奸,事后很多女实习生表示她们之前也受到过成某的骚扰和挑逗,这引起舆论轩然大波。张某的受害缘因不由得使我们深思:在被性骚扰的情形下,如何将不法分子绳之于法?如何对性骚扰说“不”?如何更好的建立性骚扰的事前预防机制?因此,研究实施性骚扰者的犯罪心理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以及借鉴外国性骚扰的相关法律,以促进我国的性骚扰预防机制的建立健全是十分必要的。

最近几年,类似记者性骚扰女实习生、教授性骚扰女学生等事件层出不穷。性骚扰预防机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仍属于崭新而陌生的领域,存在的普遍现象是大部分办案人员仍对我国性骚扰现状不了解,加之当事人遇事多采取忍气吞声的方式,路人对加害者的性骚扰行为视而不见。可以看出的是这也反映了当下对性骚扰的定罪和取证较难,关于防治性骚扰现象发生的法律不够完善等现实法制和技术的局限。加之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中缺少对公民形成正确性观念的引导,性骚扰现象屡禁不止,愈发猖獗。

我国目前对性骚扰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学术界对性骚扰的定义也存在诸多不同观点,且公民对于性骚扰对象的认识还存在局限性,当今性骚扰的对象已经从女性世界扩散到了男性世界,从成人世界扩散到儿童世界,对性骚扰进行立法存在很大的困难。在取证方面,性骚扰多通过言语挑逗和肢体摩擦等较为隐秘的方式进行,一般来说取证难度相比其他案件高。正是由于这些困难的存在,我国关于性骚扰方面的立法、事后惩罚程序都面临较大的困难。本文立足我国国情,通过调查和研究,力图构造符合当下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实际的多元化的性骚扰预防机制。

二、与性骚扰相关的立法情况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虽然在与性骚扰相关的一些方面作出了规定,但法律上对性扰骚仍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2005年8月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提出反对性骚扰的一条法律法规,也是我国探索性骚扰立法的一个进步,然而,我们可以看出其对性骚扰的概念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

德国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概念做了如下規定:工作场所性骚扰是指凡故意地以性方面的特定行为举止,侵害到工作场所中受雇人之人格且对这些行为经被害人明显地加以拒绝。德国这一立法规定明确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

在美国,联邦政府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于1980年、1990年发布的指导对于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而联邦法院在判例中确定工作场所性骚扰违反《民权法案》第七章,并且在1986年确定“有报酬”与“敌意工作环境”两种类型的性骚扰。

在日本,同性间不当言行构成性骚扰。在行政管理方面有劳动省于1998年公布的指导方针,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分为“对价型”与“环境型”两类,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且保护对象限为女性受雇者。2013年12月24日,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了经修改的《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准则,其中规定同性间的不当言行也属于性骚扰。

中国台湾对受雇者工作过程性骚扰做了相对有亮点的情形规定,即将求职者对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识或性别歧视之言词或行为,作为劳务契约成立、存续、变更或分发、配置、报酬、升迁、降调、奖惩等的交换条件。在西方,这是一个包含严格的上下级关系和权力关系的概念,甚至,在一开始的时候,它被严格地界定在“工作场所”中。这说明性骚扰在工作场所中占有较大比例,只是我国尚未给予重视。

综上所述,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性骚扰的定义都有相似之处,故在我国,对于工作场所性骚扰可借鉴外国的定义,因为其定义中明确了性骚扰的内容、行为方式以及被害人的主观意愿,以及明确了性骚扰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身体或精神以及人格尊严。另外对于工作场所性骚扰可以参照美国、日本等国家将其分类型对待处罚。但在借鉴中我们必须考虑到除工作场所以外,在公共场所也有性骚扰的发生,如何预防和减少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性骚扰,本文将在后面提出一些粗略的建议。

三、完善我国性骚扰预防机制建议

目前,关于性骚扰的问题在我国已经逐渐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随着当下性意识的普遍觉醒,将来应如何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方法来进一步防止这类事情的发生,并谋求更好的解决之道,实在需要我们加以更多的关注,我国可以通过效法其他先进国家的经验来构建一套完善的性骚扰预防机制,把完善该制度的时间战线拉长,将其分为几个阶段,从而来设置一个既能符合国际认知又能适应我国法治本土需求,又能让所有的公民都能免受性骚扰的侵害并维护个人尊严和性自由的机制。

(一)第一阶段的建议

1.政府部门应该提供一些专用的场所来避免女生遭到性骚扰。比如:公交上特设女生专座;地铁上设立女性的单独车厢。通过这些预防措施来减少女性在社会生活中与男性的冲突,从而在保护女性人身安全和利益的同时,也减少性骚扰他人者可性骚扰的机会,继而营造一个相对稳定安全和谐的环境,从而减少性骚扰现象的发生。

2.提供更多工作岗位,尽量更加合理的分配就业机会,制定夫妻就近安全、工作的激励政策,解决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夫妻间性生活稳定。这也是从人性上来解决这个问题,力图从满足夫妻间性需求方面来解决生理需要,维持夫妻间生活稳定的同时还能防止对性骚扰问题发生的概率。

3.学校方面,有必要开设一些性教育的课程,通过师长的谆谆教诲和循循善诱,增加学生对于性骚扰问题的认识,从而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性观念。而这就需要有专门的课程来满足这个教育需求,也就是要有专门针对性教育的课程来对中小学生从小进行性教育,让中小学生从小形成健康良好的性观念。转变中国传统观念中羞于谈性和耻于谈性的观念,从而增加中小学生的性知识,更加懂得如何保护自己。

4.社会方面,应当通过形式多样的方法宣传性教育知识和法律法规,通过加大性教育知识和反性骚扰技巧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性骚扰问题的严峻性的同时,增加对反性骚扰的认识。通过开设与性知识有关的讲座来让大家了解到在遭遇性骚扰时可以采用哪些手段来阻止施害人的行为和如何良好的保护自身权益。

5.家庭方面,家长应当时刻关注孩子的身心变化情况,通过沟通和引导的方式,及时疏导孩子对于性知识的困惑,从而营造良好家庭氛围的同时,保证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

(二)第二阶段的建议

1.建立健全专门的负责机关。通过细化和完善行政管理系统,责任到人,使得被性骚扰的人投诉有门,反映有路,更好的保障我国公民。在这一点上,需要引起政府足够的重视,对于性骚扰事件的当事人来说,他们需要的是一个能够对老百姓负责的部门,使老百姓知道有所谓“告状”的地方,这相当于给被性骚扰者指明一个方向,一个寻求事后救济的途径。

2.提高民众的维权意识和建立健康的性观念。现在我国受传统观念印象,部分公民存在着受性骚扰之后不愿声张的沉默态度,这种不愿维权的观念在某一方面来说也是纵容了实施性骚扰者。另一方面来说,培养健康的性观念才能从根本上来预防性骚扰事件的发生,很多施害者的性观念扭曲、错误,致使他们没有控制自身性冲动的能力,放任自我。所以我们应从中小学便开始抓起对性教育的重视,培养正确的性观念。

3.建立健全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此个人信用体系与银行借贷、学籍管理。就业推荐、子女升學等相挂钩,通过量化考核个人的信用成绩来增加性骚扰的施害者的违法犯罪成本,使得施害者在实行性骚扰行为时心理压力增大。

4.进一步完善对老师的教学成果和师德的考核体制,通过更加阳光的方式让学生给老师打分,除了传统的教学成果和教学方式的评比外,增加对老师师德的考评,让被老师性骚扰的学生有反映的渠道,同时又减少学生的心理压力。

(三)第三阶段的建议

1.完善我国性骚扰预防机制,性骚扰在我国尚无具体法律界定,针对这个现状我们需要从法律概念界定开始,着手现有立法困难、取证困难等提出建议,集思广益,力图寻找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性骚扰方面的立法。

2.对这种具有受胁迫性质的骚扰应该加重处罚,对具有胁迫性质的骚扰加重处罚能从心理上给实施性骚扰者一种心理负担,相当于加重了其犯罪成本,有利于侧面减少性骚扰事件的发生。

3.建立我国多元化的社会监督方式和多元化的社区管理模式。立足于我国是一个乡土社会,那么基层社区的作用就显得不可或缺。我们通过社区管理的方式教育和管理性骚扰行为的施害者,将矛盾和争端在基层得以解决,减轻我国司法体系的压力的同时,促进和激励我国多元化的社会管理机制的完善,从而更好的营造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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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春霞.公共场所性骚扰究竟谁来管.中国妇女报.2016.

[8]孟静静. “初中生青春期性教育”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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