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当激励已经成为人群管理的核心时,监狱作为特殊的社会管理组织更应该抓住矫正激励这一核心内容,充分激发罪犯接受矫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突出矫正的作用,以此来达到减少或降低再犯率的问题,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建设。我国已经将矫正激励加入到了相关制度体系中,并在具体矫正工作实施过程中建立起了一系列应用模式,这些具体模式有:刑事激励、行政激励、物质激励、情感激励以及监狱文化激励等。本文就矫正激励模式应用的现状问题以及其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作初步研究。
关键词 矫正激励 刑事激励 行政激励
作者简介:杨蕾,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6级在读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律硕士(监所管理与罪犯矫正)。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261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建设和发展,对监狱的各项工作尤其是矫正工作应该有更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如何使监狱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使罪犯得以更好的矫正而减少再犯率,这对我国监狱矫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由此在借鉴西方的矫正有关激励理论的基础之上,辅之在矫正教育工作的具体实际经验,我国有关罪犯矫正激励的各种模式应运而生。
一、矫正激励模式的发展
(一)矫正激励模式的内涵
矫正激励即在罪犯接受各种矫正教育的具体过程中,通过给予罪犯某些激励方式,以此来激发罪犯接受矫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使得矫正效果能够更好的一种激励模式。而对于模式的定义理论界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結构论、本质论和方法论。由于所基于的理论不同,所以各模式的形式以及具体内涵都不尽相同。
罪犯矫正激励模式是指解决如何激发罪犯的矫正动机,引导罪犯持续实现矫正目标的相对固定的解决方案。它是矫正理论与激励理论的综合应用,是依据罪犯的内在心理规律及罪犯矫正的内在规律而建构的一种特殊的模式。
(二)我国矫正激励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社会正逐步向法治社会、和谐社会迈进,在此形势下监狱工作尤其是矫正激励将面临改革与发展,如何使矫正激励更好地适应社会和监狱的发展需要,更好地发挥调动罪犯的主观能动性,将是目前我国各个监狱开展矫正工作的一个重点方向。
目前我国监狱正在高速发展阶段,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和监狱体制改革的全面实施为监狱矫正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态势。在此态势下,矫正激励作为发挥矫正工作的动力和源泉,将会得到更长足的发展,我国监狱矫正激励将会呈现如下发展趋势:
1.矫正激励制度趋向科学化
矫正激励制度的科学化是取得矫正效果的最根本的基础和条件。科学的矫正激励制度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理论体系之上,而监狱和矫正工作者对罪犯矫正激励工作的重视以及结合具体实践形成的科学的理论体系更是指引矫正工作顺利有效进行的保障。
2.矫正激励的方法更加丰富有效
矫正激励的方法是矫正激励的关键所在也直接决定了具体成效。对于罪犯改造的不同阶段以及罪犯个体实施激励的差异性和特殊性,需要监狱及矫正工作者对矫正激励的具体适用方法进行选择和运用。
3.矫正激励的运行机制更趋合理
矫正激励的运行机制既包括内在的运行要求,又包括外部因素的保障。矫正效果的发挥取决于矫正激励机制的运行状态,所以保证矫正激励运行机制的内在要求和外部条件的有机统一,使之处于合理化的状态,就能保证矫正激励效果的良好实现。
二、我国矫正激励模式应用的现状和问题
现阶段在监狱实施的矫正激励模式主要是以刑事激励、行政激励、物质激励、情感激励为主,以社会帮教激励以及其他特殊类型犯罪的激励为辅。下面就四个主要激励模式应用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一些总结。
(一)矫正激励模式应用的现状
我国社会正逐步向法治社会、和谐社会迈进,在此形势下监狱工作尤其是矫正激励将面临改革与发展,如何使矫正激励更好地适应社会和监狱的发展需要,更好地发挥调动罪犯的主观能动性,将是我国监狱开展工作的一个重点方向。
1.刑事激励
刑事激励指的是将监禁时间的长短或刑罚地点的变更视为刺激物,从而调动服刑人员矫正的内在动力来实现行为矫正的一种激励模式。在具体实践中,以减刑、假释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激励制度在矫正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的减刑制度有利于督促服刑人员自觉进行矫正,极大地提高了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性,进一步优化了对监狱资源的合理利用。
2.行政激励
行政激励是指监狱根据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的表现,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罪犯进行所规定的奖励或者是处罚,并且以此为依据来确定服刑期间的处遇情况和刑期的伸缩变更,从而激发、引导罪犯接受矫正教育,以达到矫正目标的过程。在行政激励模式的具体运作主要是依靠行政的奖罚和一系列的行政处遇制度对罪犯进行教育。通过表扬、记功、物质奖励、亲情电话等正激励激发服刑人员获得刑事奖励的渴望,同样通过警告、记过等负激励限制其减刑假释。
3.物质激励
物质激励是指监狱对接受矫正教育过程中表现较为良好的服刑人员所给予的一些货币化奖励或实物的奖励。目前,我国服刑人员对物质奖励的需求是很强烈的,尤其是对于那些家庭收入较少的,他们对物质激励的渴望更是很强。近年来由于监狱对给予罪犯物质激励的重视使得其在罪犯矫正工作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4.情感激励
除了要获得物质激励以外,罪犯真正要得到的是觉得自己被尊重的感觉。情感激励,是以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联系为纽带的激励模式,主要表现为矫正工作者与罪犯之间的情感联系,罪犯之间的情感联系,罪犯与其家庭及亲友之间的情感联系等。
(二)矫正激励模式应用的问题
目前我国监狱实行的矫正激励从服刑人员获得减刑、假释到记功、加分等行政奖励再到获得劳动报酬、亲情会见等实质奖励,都发挥了矫正激励的积极作用。但是当前我国的矫正激励工作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和漏洞:矫正激励制度的科学性还有待提高、矫正激励运行机制中还存在一些不协调因素的干扰。
1.刑事激励
我国的刑事激励主要表现在减刑和假释的有关制度上。在具体适用减刑和假释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状况:在我国目前的减刑实践中,减刑比例配置不当、罪犯的功利性改造突出以及激励效应衰减显现明显等问题。
2.行政激励
监狱机关在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下,适当地运用相关行政激励的方法来预防和减少犯罪,同时在增强矫正教育质量的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考核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对行政奖罚的功能认识不足,分级处遇设置上的问题:处遇的手段单一范围狭窄,处遇的极差简单而且晋级缓慢,使得激励的动力不足。
3.物质激励
但相对于其他的激励形式,对于罪犯的物质激励的应用还是相对较少的,而且物质奖励所能使用的范围很窄,形式也相对单一。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运用不够规范造成随意性较强,例如考核量化的标准不一,具体操作时存在的偏差导致了矫正效果不佳,这不仅不利于监狱的统一管理,更不利于体现物质激励作为一种基础的矫正激励模式在具体实践中的效果。
4.情感激励
情感激励具体可分为精神激励和家庭激励两种类型。精神激励就是监狱矫正人员与罪犯之间的情感联系所产生的激励;而家庭激励则是罪犯与其亲友之间的情感联系所产生的激励。情感激励在目前矫正工作中的應用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和问题的,具体表现为:精神激励的运用缺乏制度的保障,监狱没有形成完整的精神激励体系;而家庭激励的范围较窄,但部分家庭未能对这些法律加以认识和理解,而且监狱的某些运行机制也导致了家庭激励的效果难以实现。
三、我国矫正激励模式的发展与完善
由于我国在矫正激励模式上的建构起步较晚,需要借鉴国外的模式,而随着矫正激励模式在监狱具体工作中的实践,总结出一些经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有利于矫正激励模式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下面就我国矫正激励主要模式的发展与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一)刑事激励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未来形势激励模式的总体架构:主要以罪犯执行场所的变更为主,形成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以使得罪犯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不危害社会为导向的刑事激励模式。与现阶段的最大不同点在于:大幅度减少了减刑比例,提高假释率,利用假释激励减少监禁刑,将罪犯转移到社区矫正的行列之中。
就减刑制度的完善,需要大幅削减减刑比例和缩短减刑幅度,严格控制和量化减刑条件,将减刑作为假释的补充;与此同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设多种刑期缩减的方式,来解决减刑激励衰减问题,从而能够更好地应用于监狱实践工作。
(二)行政激励的发展与完善
行政激励内在运行机制就是激励罪犯行为动机的心理过程,并通过法律的能量保证罪犯按照事先的心理预期实现所欲利益,是激励罪犯朝着矫正目标前进的强大助力。在以后的具体矫正教育工作过程中,监狱需要在其执行制度里进一步完善有关行政奖罚和分级处遇的内容,以期达到更好的效果。
要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考评制度以显示行政激励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考核的关键在于解决定性和定量的问题上,要提高对罪犯矫正的科学性就要切实处理好这一问题。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现行的奖罚制度较为单一片面,需要进一步的丰富。
(三)物质激励的发展与完善
鉴于当前罪犯物质激励形式较少且发展存在较大的不平衡性,应该在其形式上多加丰富,在其应用上使其更加完善。对于物质激励的具体发展主要表现在:货币形式的物质激励形式、保险形式的物质激励形式、实物形式的物质激励形式。物质激励正确的应用这些发展模式就应该达到以下几点:恰当地使用物质惩罚手段、物质激励与其它激励手段之间的相互作用。
(四)情感激励的发展与完善
完善精神激励的运行机制,首先应当高度重视它在罪犯矫正中的应用,提高认识水平;其次,建立起精神激励管理制度,提高精神激励在罪犯矫正的应用频率和水平;最后还要加强相关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改进精神激励的方式有如下几种:改进荣誉式激励的手段、弘扬主流文化,发挥文化激励的作用、对内在激励的应用进行改进。家庭激励的发展和完善主要有:增加罪犯家属的知情权、拓展激励的多种渠道和方式、完善此种激励制度,争取将有效的家庭激励方法法律化、制度化,增强对服刑人员人身和民主权利的保障。
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改革,在刑法机关实行的矫正激励制度的运行也得到了逐步的完善,矫正的效果也在逐步的凸显,罪犯的再犯率也在逐步的下降。虽然我国的矫正激励制度起步较晚,但我们在借鉴西方模式优点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总结出的有中国特色的一套矫正激励理论体系是符合我国现有国情和制度的,在这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下,在充分体现灵活性和多样性的基础上,我国的矫正激励工作将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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