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对东盟地区的基础设施投资快速上升,但鉴于东盟地区投资环境以及与我国关系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投资仍面临较大风险,因此本文特针对东盟地区基建投资风险提出相应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企业对东盟地区的基建投资提供新思路,从而进一步促进投资,推动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和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关键词 基础建设 投资环境 民心相通 协定
作者简介:徐雨佳,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硕士。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16
東盟地处沟通两洋连接亚非欧的战略位置,在我国对外经贸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尤其是“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以来,缘由东盟成员国对基础建设投资的需求、相关资金的强力支援及我国企业具有拓展海外业务的空间三者相互推动,我国企业对东盟国家基础设施投资不断加大。但鉴于东盟各国内部环境及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传统做法,现有投资项目仍面临着较大风险,被暂缓或叫停时有出现,是故分析我国企业在东盟基建投资的风险防范,不仅可以为我国企业进行对东盟投资风险管理提供支持,是促进我国对东盟投资的现实需要,也有利于实现东盟地区之于“一带一路”战略沟通东西、连接南北的作用。
一、我国企业对东盟基建投资的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至2014年期间,我国完成对东盟国家工程承包额超过1800亿美元,先后建成了吉里隆3号水电站、会晒-清孔大桥等重要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我国对东盟基础设施投资项目遍布印度尼西亚、越南、缅甸等东盟各国,涉及交通、能源、通讯等多个建设领域。根据东盟2014年FDI统计数据,我国企业对东盟的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占据东盟FDI来源地的首位,东盟也成为我国对外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最大目的地,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分析,2015年我国对东盟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占我国对亚洲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的35%左右。
目前,我国有不少企业皆有投资东盟的基建项目,并有不断扩展的趋势,且基本呈现高投资特征,诸如中国中铁2013年成功承建造价达96亿美元的柬埔寨铁路项目,是柬埔寨历史上投资金额最大的铁路项目,另外由中国政府援建、从中国云南昆明经由老挝通往新加坡的大规模铁路项目总投资也约为60亿美元。2015年11月18日吉隆坡举行的亚太领导人年度峰会上,我国又做出承诺:向东南亚基础设施贷款资金池再注入100亿美元,并增加对该地区欠发达国家的援助,对基建项目投资的支援再度增强。
二、我国企业在东盟基建投资风险分析
东盟地区投资环境具有“高复杂性、高模糊性、高不确定性”的特征,再加上基建项目投入大、周期长、回收慢的固有秉性,我国企业投资将面临较大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等。
近年来,虽然东盟各国政府逐渐将国家重心转移到经济发展中,菲律宾等国均实现国家经济增长率同比上升,社会形势呈现出社会稳定、经济稳步发展等特点,但是源于东盟部分国家的政治体制,新上任政府以国家安全、社会反对等原因为由对投资项目进行阻碍也是常有的事,诸如皎漂——昆明铁路项目因为缅甸新政府上台而被暂缓至今,仍未被重启。
另外,因为经济发展对基础建设的强烈需求,东盟部分国家在吸引外资时,通常会表现出较高的合作性,持万分欢迎的态度,但随着国内局势转变,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又可能转以批判项目,从而影响我国政府及企业形象,诸如碧桂园在马来西亚的“森林城市”项目,引进之后被马来西亚前任总理马哈蒂尔做出如下评价:“这大片宝贵的土地将由外国人拥有与占据,它们正逐渐沦为‘外国飞地”,从而激起马来西亚民众的民族情绪,掀起了强烈的反华风暴。
基建投资施工规模一般较大,涉及人员较多,东盟部分国家地方武装势力和政府军之间的冲突以及恐怖主义的威胁也是企业投资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不仅给我国基建投资的建设和经营带来了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甚至直接影响到项目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另一方面,我国和东盟各国的民心相通指数不高,人员交流不足,是以存在误解的可能性,一旦误解产生,就可能引起反基建项目民意活动。单从旅游来看,作为促进人员交流增进彼此了解的最直接的方式,虽然目前我国逐渐成为部分东盟国家旅游人员最大来源国,但是东盟国家人员到我国旅游人数并不多,从而对我国文化了解不足,再加上受到南海领土争端影响,好感度更加降低,辅以基建投资企业的国有性质,建设过程过于依赖政府间对话行为,从而极易引起东道国利益相关者的政治联想,使得基建项目具有较大的政治敏感性,增加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三、我国企业对东盟投资项目风险防范建议
(一)内外协调:政商分离和审慎合同相结合
在充分发挥“一带一路”战略的带动作用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更多地强调“一带一路”战略的开放性、平等性、经济性,明确“一带一路”构想的其实是一种不同国家可以共同发展,不同文化和文明可以求同存异的地缘政治想象,拒绝任何将政治和领土问题与“一带一路”战略结合起来的主张,严格避免基建工程政治色彩引发的风险。还应该摆正国家战略布局和企业经济行为之间的关系,战略走在前面,企业围绕战略实施项目。
合同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项武器,往往也是最有利的武器,我国企业在签订基建合同时,必须本着谨慎注意的原则,一方面做好合同的事前调查工作;另一方面签署合同时必须熟悉合同中对己方权利义务的界定,针对东盟各国特殊的国情,需对竣工时间、工期延长、工程款给付以及损失索赔,尤其是工程暂缓损失的补偿或赔偿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充分考虑各种“意外”,可以将因反政府武装、恐怖主义而引起的事件列为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清晰定义不可抗力,以及业主的辅助义务,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双管齐下:双边保护和多边保护相结合
双边保护主要侧重于完善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鉴于部分东盟国家国内复杂的政治形势,投资协定中对投资的保护应尽可能地采用高标准,注重保护和安全义务的独立价值,并将其界定为“全面的保护和安全”义务;针对间接征收规则采用开放式定义方式,使间接征收不局限于几种明确的形式,以应对多变的投资政策和环境;进一步为因战争或内乱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界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赔偿标准。另外鉴于部分东盟国家国内法律机制的不健全以及法治建设的不完善,投资协定还应该强调透明度义务,在公布义务上应该包括已生效和未生效两类法规和政策,健全透明度义务实施机制。
在多边保护上侧重强调多边投资担保,相比较投资国国内的保险机制,多边投资担保可以克服跨国别投资保护等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中国和东盟大部分国家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缔约国,联合基础设施建设强调互联互通的性质,充分利用多边投资担保应属基建投资的题中之义,但目前我国企业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投资保险利用率偏小,是故我国企业在做出投资之前,应做好事前尽职调查和准备工作,寻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保险保护。
(三)上下统一:政府推进和民间促进相结合
促进我国政府与东盟各国政府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2015中国-东盟统计论坛”开启了我国与东盟进一步深化统计合作的大门,除此之外,双边政府还应该加强战略政策等方面的交流。努力开展文化经济外交,提升文化产品贸易份额,深化双方旅游和教育合作,巩固并壮大旅游交往,重点推动来华旅游活动,深化青年精英科研交流,为青年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从而促进百姓间的交流,进一步推进文明融合与文化碰撞,提升双边民心相通指数。
国际影响力,除了经济和军事,另一方面就是文化,我们不仅需要强大的经济、军事实力做支撑,同时也需要积极宣扬中国软实力——中国传统文化和价值观。传播文化和价值观的载体是媒体,需要媒体造势以及本国媒體和外国媒体的结合。另外,企业也应充分利用媒体宣传项目价值,但应注意兼顾所有社会阶层,一般对于经贸领袖、商人以及工薪阶层,基础设施的完善会带来更多明显的好处,诸如创造更多的经贸机会、增加财富和工作机会等,而对于低收入阶层,因为基建项目时间上的长期性,使得于他们的利益现阶段就处于看不见摸不着的状态,是故他们更加在乎的是基建项目是否对自己既得利益造成损害,也进而更容易被煽动,所以企业运用媒体进行宣传必须讲求全面性。另外,对于为当地公共事业所做出的贡献或者所作出的慈善事业,诸如改善就业环境及教育条件等,我国企业也需改变传统儒家思想影响下低调行善的做法,学会利用当地媒体为自己发声,赢得当地民众的信任和好感度。
打造中国和东盟地区“钻石十年”,实现亚太一体化建设,完善互联互通建设势在必行,但要实现基建投资数量与质量的齐头并进,则必须充分分析东盟各国国内安全与政治因素、法律政策等,做到内外协调、双管齐下、上下统一,降低投资失败率,实现“以项目创新规则,以规则引导项目,以互信促进共生,以互鉴塑造共识”。
参考文献:
[1]赵德森.中国对东盟投资项目风险生成及防控机制——基于东道国利益相关者的分析.经济问题探索.2016(7).
[2]方旖旎.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建投资的特征与风险分析.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6(1).
[3]钟书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背景下中国对东盟基础设施投资研究.东南亚纵横.2015(4).
[4]叶楠.论美国投资条约中的透明度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
[5]盛思鑫、曹文炼.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情况的再评估.宏观经济研究.2015(4).
[6]翟崑、王丽娜.一带一路背景下的中国-东盟民心相通现状实证研究.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6).
[7]余松竹.国际投资法中的保护与安全义务.厦门大学.2014.
[8]王琦.“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中国企业对东盟基础设施投资的法律问题研究.广西师范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