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圆圆
摘 要 近年来,仇恨犯罪在我国频发,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引发仇恨犯罪的原因包括社会和个人两方面的因素,其中社会原因是主要原因。因此,本文认为对仇恨犯罪的治理不能依靠以往的“压力控制”政策,而应探究适用以社会支持理论为指导的多元化治理模式。
关键词 仇恨犯罪 弱势群体 “压力控制”
基金項目: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5-GH-007。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408
仇恨犯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仇视和怨恨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近十多年来,我国仇恨犯罪多发,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危害了公民人身合法权益和国家公共安全。因此,近年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日益关注对仇恨犯罪相关问题的研究,探究其发生的深层原因,提出针对性的防控对策,以减少和预防仇恨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仇恨犯罪的现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大变革时期,国内外局势错综复杂。由于社会结构的转型、利益格局的调整,导致不断出现利益分配不均、贫富差距增大等社会问题和矛盾;另外,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公民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我们过多注重社会经济建设,而疏忽了人们的道德建设,忽略了对人的友爱、善良、宽容等品质的培养。近年来,社会不稳定因素剧增,由仇恨动机引发的犯罪行为频繁发生,例如,2010年发生的“3.23”福建南平校园惨案、 “4.28”广东湛江校园惨案、“4.29”泰州幼儿园惨案, 2011年发生的“5.26”抚州连环爆炸案、“6.10”天津市政府爆炸案,2012年发生的“12.24”殷铁军驾车撞人案,2013年发生的“6.7”厦门公交爆炸案、“10.25”温岭杀医案,2014年发生的“4.28”福州驾车撞人案、“7.5”杭州公交车纵火案等等。这些案件主要以暴力方式实施、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目前我国仇恨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犯罪主体方面,行为人既有个人,也有群体,并且大多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且性格一般比较孤僻、固执、内向和偏激。
2.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基于仇视和怨恨而故意实施犯罪,其目的是为了表达不满或意愿,一般不具有政治性目的。
3.犯罪客体方面,行为人针对的对象既可能是特定的,也可能是不特定的, 也正因如此,才更容易引起社会的恐慌,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安全。
4.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主要以伤害、杀害、爆炸、放火等暴力方式针对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实施,但也可能以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非暴力方式实施。在犯罪结果上,一般危害结果比较严重,易导致公众的恐慌心理,同时也可能产生模仿效应,引发同类案件的发生。
二、我国仇恨犯罪多发的原因
仇恨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发生原因并非单是社会关系或某一部分人的过错,而是包括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两个方面。
(一)社会原因
1.社会阶层结构复杂多样化。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发展,经济体制的转轨,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原来以政治身份或户口身份为基础的社会阶层分化机制正在被以职业为基础的分化机制所取代,原有我国简单的由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组成的社会结构也逐渐分化为多元的、复杂的多层次社会结构。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和配套的政策理论指导,在社会结构分化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紊乱性、无序性和不公平性,导致不同社会阶层所代表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加剧,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例如暴力拆迁、拖欠工资、医患纠纷等而导致的突发性暴力犯罪等。尤其是我国社会底层人员当认识到其弱势地位是由不公平的社会机制造成时,更容易产生仇恨心理,就可能引发仇恨犯罪的发生。
2.贫富分化差距日趋扩大化。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然而与之同时,我国贫富之间的差距分化亦日趋扩大化。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并非完全公平、合理,高收入阶层人员利用自身的社会资源优势更容易获得高收入,低收入阶层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加上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更难获得经济收入,社会的收入分配比例十分不平衡,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并且,人们社会收入的分配与获取与前述的社会阶层结构有着一定联系,许多情况下,人们社会收入的多少与其社会身份和地位挂钩,这导致许多社会底层人员心理不平衡,对社会分配制度感到不公,尤其是对那些通过非正当途径致富的人、贪腐致富的人更容易产生不满、嫉妒、愤恨心理,从而引发“仇富”、“仇官”等仇恨犯罪。
3.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不通畅。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纠纷,出现矛盾和纠纷并不可怕,但如果没有良好的利益表达机制和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就可能导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和升级。当前我国有人民调解、诉讼、信访和上访等不同的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然而,实践中我国社会底层人员大都文化水平不高,发生纠纷时收集证据意识能力较弱,他们并不能很好的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之司法体制本身的缺陷,诉讼并未完全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作为司法制度之外的补救措施的信访制度,由于制度本身不健全、信访途径不够畅通,信访不痛不痒,其并不能有效解决诸多纠纷。公民不得不通过上访途径解决纠纷,无奈上访又要被维稳,一些地方官员对于上访问题一拖再拖,使得民众在利益诉求的过程中屡屡受阻,而目前我国的监督体制并不健全,各类监督机构也不完善,这就导致民众有时觉得诉求无门,只能采取把事情闹大的方式来解决,形成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正常现象,并引发连锁的模仿效应,近年来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就是典型表现之一。因此,运行不良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是引发仇恨犯罪的又一重要因素。
(二)个人原因
1.孤僻、偏执的缺陷人格。人格缺陷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最深层次原因,对社会的敌视、轻视或蔑视的态度是人格缺陷的主要内容。就仇恨犯罪而言,很多犯罪嫌疑人性格比较内向、孤僻,与人们交往较少;同时,自尊心又比较强,对很多事情认知方式比较偏激、敏感,易钻牛角尖,心理狹隘,容易与他人发生争执,形成恶性循环。通常具有这种人格缺陷的人不能很好地协调与他人的关系及处理相关事务,他们缺乏必要的自我心理调节能力,当他们遭遇挫折或不公时,常常片面判断导致其受挫的原因,不愿反省自身的责任,习惯于外向归因,即将责任归因于社会或他人,进而向社会或无辜群众发泄不满或愤恨情绪,从而引发仇恨犯罪。例如,厦门公交车纵火案的犯罪人陈水总平时 “性格孤僻”、“爱找碴”、“脾气不好”、总是与邻居吵闹“一天之内拨打了九次报警电话”;福建南平校园惨案的犯罪人郑民生性格一直孤僻,生活中很少和人来往,与家人相处也不融洽,当他们遇到挫折的时候,往往不能进行良好的自我心理调节,而最终把对生活的不顺迁怒于他人或社会。
2.冲动、急躁的性格。根据美国学者的观点,犯罪性的实质是自我控制能力低。 自我控制能力低的人更容易在受到外界刺激时实施犯罪行为。就仇恨犯罪而言,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性格比较冲动、急躁,在遇到问题时,不善于冷静思考并缺乏有效的沟通能力,常常直接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来解决矛盾纠纷。例如,“杨佳袭警案”中,犯罪人杨佳与上海闸北分局发生纠纷,因公安局未满足其要求,其便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心理,最终实施了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
三、探索仇恨犯罪多元化的治理模式
对于仇恨犯罪的治理,以往我国主要是依靠国家政府的“压力控制”政策,其以政府力量为主导,更偏重于对仇恨犯罪发生后的打击和应急处置,该政策缺乏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并且以“社会维稳”为目的更易出现体制性防卫过当、不当维稳等问题,其对仇恨犯罪的治理只能实现治标而达不到治本的效果。因此,笔者建议对仇恨犯罪治理探索实行以社会支持理论 为指导的多元化治理模式。
(一)社会支持主体的多元化
对于仇恨犯罪的治理,仅仅依靠国家政府的力量还远远不够,还必须依靠其他社会力量(既包括群体力量也包括个体力量)的支持,国家力量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作用,相互分工,密切配合,才能达到良好的犯罪治理效果。首先,作为社会资源最大拥有者的政府,应充分发挥其主导力量作用。一是立法机关应不断完善相关立法,例如,制定有利于形成合理社会阶层结构的法律法规;制定《社区矫正法》,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机构对轻微案件犯罪嫌疑人仇恨心理的疏导和化解作用。二是司法机关应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树立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三是行政机关应明确职责分工,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要理性地化解矛盾冲突,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法。
其次,作为“政府失灵”现象有效补充的其他社会力量(包括群体力量和个体力量)在对仇恨犯罪治理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尤其是仇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是社会底层人员,通过发动基层社区、亲朋好友等基层力量对犯罪人进行关心、帮助和引导,更容易消除犯罪人反社会心理和抗拒心理。我国其他社会力量中的群体力量是指各种非政府社会组织,例如社区服务组织、慈善组织、工会、妇联、共青团、工作单位等等;个体力量包括社会特殊群体的亲人、邻居、同学、战友、同事、自愿者、实业家等等。
(二)社会支持内容的多样化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预防和惩治仇恨犯罪不是仅靠刑法而是社会大环境,社会支持政策不仅是刑事政策,更是社会公共政策,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包括政策支持、物质支持和精神支持。首先,作为社会政策制定者的政府,应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合理调整分配社会资源,正确处理好收入分配过程中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不断缩小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建立健全医疗、养老、保险、教育、救济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尤其对处于社会底层的人员必须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不断创造公平、公正、平等的教育、就业机会和安定的社会环境。其次,物质支持包括实物、金钱、劳务等,各种社会力量都可以提供物质支持,例如,如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税收的减免等;社区邻里之间的互助等;个人实施的捐助、无偿服务等。精神支持是对特殊群体进行心理疏导,情感支持等精神帮扶,建立有效的心理咨询体系,消弭、化解特殊群体的仇恨情绪。
(三)社会支持方式的多层化
如前所述,我国参与仇恨犯罪治理的社会主体多元化,社会支持内容多样化,同样,不同的社会支持主体所采用的支持方式也呈现多样性和差异性。具体包括: 第一,制度性支持,如社会保险、福利、优抚等;第二,应急性支持,如因天灾人祸、疾病等致贫而给予的紧急救助、捐助等; 第三,定期的周期性支持,如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送温暖活动等; 第四,个性化支持,即根据受助方的需求意愿给予有针对性的支持。如香港针对残疾人士的需求,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康复服务项目。
注释:
[美]迈克尔·戈特弗里德森、特拉维斯·赫希在其《犯罪的一般理论》中阐述:“缺乏自我控制的人们很有可能是冲动性的、不敏感的、身体性的(与精神性的相反)、冒险性的、目光短浅的和非口头性的,所以,他们很容易进行犯罪行为和类似行为”。
美国学者卡伦较早地将源自社会学、心理学的社会支持理论系统引入犯罪学研究,通过对犯罪学中社会控制理论的反思,该理论强调对潜在罪犯给予各类型的社会支持构成了预防犯罪的有效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