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人民调解群众代表评议制度产生于基层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是否能够与人民调解制度相映成辉值得探讨。该文尝试以四川省南充市镇泰路社区实施人民调解群众代表评议制度为研究对象,分析人民调解群众代表评议制度的实践可行性,为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提供思路。
关键词 人民调解 群众代表评议制度 可行性
作者简介:杜玫娟,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021
司法实践中为更好地推动人民调解制度的落实,群众代表评议制度应时而生。群众代表评议员在人民调解个案工作中,辅助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作用显著。然而,群众代表评议制度能否与人民调解制度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同作用化解矛盾纠纷值得探讨。换句话说,大调解背景之下要求全面推广人民调解制度规范化,群众代表评议制度是否切实可行,是否能够彰显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需要通过现实来说话。本文拟通过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新建街道镇泰路社区在推广实施人民调解群众代表评议制度 的工作中,分析凝练人民调解群众代表评议制度可行性,为该制度推广实施提供参考。
一、基本情况
南充市顺庆区新建街道镇泰路社区地处城郊结合部,是一个由农村行政村改为城镇居委会的新型城市社区,辖区内常住人口1.5万人。有市、区级行政事业单位7家,物管小区22个。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存在“居民院落多、失地农民多、下岗失业人员多、流动人口多、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多”的“五多”现象,各类矛盾纠纷相互交织,处理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社区和谐稳定带来极大影响。镇泰路社区以推进“大调解”向基层延伸的“五进”活动为契机,紧密结合社区特点,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矛盾纠纷群众代表评议制度,组建了一支以辖区老干部、老工人、老党员等为主要成员的群众评议员队伍,全程参与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使调解工作更加公开公正,调处结果更加易于当事人接受,调解过程始终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实现了社区服务和矛盾调解由“为民作主”到“让民作主”的转变,得到了广大社区居民群众的充分信任和大力支持。
二、主要作法
(一)把握三个重点环节
一是事前准备。调委会受理或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根据每起纠纷调处的难易程度,从当事人所在小区(院落)或熟悉情况的居民代表中选取3-5名评议代表。由调解主持人向居民代表评议员预先通报情况,介绍矛盾纠纷的由来、双方诉求,拟采取的调解方法等基本情况。同时,要求居民代表评议员通过对左邻右舍访谈,进一步了解纠纷当事双方相关情况,提前做好评议准备。二是事中评议。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根据调解主持人的安排,居民代表评议员在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诉求反映的基础上,代表社区群众,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矛盾纠纷调解情况进行评议,综合运用情、理、法、德、利等多种方法,对矛盾双方进行劝解和心理疏导,对事件本身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立足于促成和解,向调解主持人提出群众评议建议意见。三是事后回访。调解结束后,由居民评议员以“街坊邻居”身份进行回访,督促调解协议履行。
(二)注重两种主要方法
居民代表评议员以“中间人”身份,实事求是地对调解全过程进行评议。一是“评”。不仅对发生纠纷事件本身进行依理、依情、依法的评议,同时还要对整个调解程序是否依法调解,是否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有无简单粗暴、恶语训斥等不文明行为,有无随意性、倾向性或“半边冷半边热”的现象等进行评议。二是“议”。不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同诉求和反映进行集体商议,提出客观公正的群众评议意见,同时还要对调委会和调解员是否尊重客观事实,做到依法办事等调解工作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群众代表评议员以证人身份见证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认可,并对调处结果进行量化打分。
(三)完善四项工作机制
按照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要求,完善了人民调解群众代表评议工作制度,形成了长效运行机制。一是完善群众代表评议制度。明确了评议的方式、方法和评议员职责,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群众代表评议工作流程。二是健全评议员管理和保障制度。明确了评议员任职条件、产生办法、管理办法、考核办法、保障办法和人民调解群众代表评议员评议案件公示办法。为鼓励评议员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案件的调解,实行群众评议员“个案补贴”,每调解成功一个案例给予一定补贴,并随当地人均收入的增加而定期适当提高。三是健全评议员培训制度。定期邀请区法院、区司法局专家及律师对评议员进行法律法规、调解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四是推行“阳光评议”制度。社区设立了“大调解”居民评议工作宣传专栏,对居民评议员组成、选聘方式、工作机制、工作流程等进行了全面介绍,主动接受广大居民监督。
三、效果分析
镇泰路社区实施人民调解群众代表评议制度实效显著,充分尊重和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了矛盾纠纷化解效率和调解协议履行率,有效节约了司法成本,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尊重当事人权益
相比诉讼机制而言,调解机制最容易引发的质疑便是对于当事人权益保护的担忧。调解一般讲究“情、理、法”三者的相互协调,而弱化当事人权利主张。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一定程度上不能得到尽善的保护,而群众评议制度恰当的填补了调解机制的缺陷。群众评议员的职责在于尽可能的维护和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包括及时的告知调解进程、询问调解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监督调解员行使职责,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除此以外,调解并非化解矛盾纠纷的必经程序和最终程序,当事人若认为调解协议存在违反公平公正的情形,也不妨碍其主张自身的权利。
镇泰路社区曾调解一起“装修工人坠楼身亡诉赔”案,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调解协议约定,由雇主一次性当场支付死者家属各项费用8.5万元。一方面体现对死者家属利益的充分尊重,抚慰死者家属失去亲人悲痛情绪的同时也填补了死者家屬的物质损失,另一方面也兼顾雇主利益,在其可承受范围内对死者家属进行补偿。
(二)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社区矛盾纠纷成因复杂,调解人员数量有限,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呈现出反复调解、久拖不决的情形很多,调解效率较低。群众评议员参与调解,充分发挥“社区能人”的作用,结合日常生活中所了解的情况,深入挖掘矛盾纠纷的产生根源,协助调解人员高效率的化解社区矛盾。
人民调解群众评议制度在镇泰路社区实施以来取得良好的效果,以A小区群众评议员参与调解情况来看(见下表),小区共计7名群众评议员,除两名离退休的以外,其他5名均为退休人员,最小年龄为46周岁,都是小区的老党员同志,参与评议的案件数量共计49件,评议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的比例为98%以上。
(三)监督调解协议的履行
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最佳解决方案便是达成满足双方当事人诉求的调解协议。从化解矛盾纠纷的视角来看,达成协议仅仅是第一步,即双方当事人对于利益取舍上各有舍弃,选取折中方案。对于放弃的部分利益,当事人心有不甘或者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调解协议失去了原有的存在基础,到调解协议执行的这一步就成了巨大的难题。调解协议不能得到执行,意味着前期的调解工作都是无效率的。
在A小区群众评议员参与调解的案件中,除了一例提出诉讼以外,其余调解协议全部得以执行。其原因在于,群众评议员回访制度良好的监督了调解协议的履行。评议员不定期地与当事人保持联系,访问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调解案件的效率和群众好评率。
(四)节约司法成本
调解案件主要集中为民事纠纷及轻微的刑事案件,该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消耗的诉讼成本是很大的。其中包括了当事人聘请律师的代理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用,证据保全费等一系列费用,诉讼成本甚至有可能高于达成诉求的利益。而调解作为矛盾纠纷的化解方式,有专职调解员讲解调解案件中的法理与情理,人民评议员协助调解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节约了双方当事人的成本。
镇泰路B小区曾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家住4楼的罗某新近装修房屋外出一个月,回来后发现一墙面浸水,室内各项装修均遭受严重损害。罗某经过调查发现此次事故是由于5楼住户龚某改造住房不当导致,罗某遂找到龚某,要求其赔偿损失,但龚某态度恶劣,坚决否认事情发生与自己的关系,最终罗某获赔失败。无奈之下罗某决定求助律师,但经咨询后,代理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一系列庞大费用让罗某不禁望而却步,维权遇到了障碍。
辗转之余罗某找到该社区群众代表评议员苏某,在苏某的帮助下,罗某与龚某进行了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龚某赔偿道歉并支付其损失5000余元。罗某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避免了因维权带来的高额诉讼费用。
四、结语
群众代表评议员参与人民调解,提高人民调解的成功率和好评率,解决的是社区的小矛盾,维护的是社会的大稳定,群众代表评议制度在镇泰路社区的基层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效果。镇泰路社区是一个具有一般性社区特点的普通存在,该社区化解矛盾纠纷时采取的群众代表评议制在司法实践中不仅是切实可行的,也是值得推广适用的。
注释: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新建街道镇泰路社区(原柳林社区)自2010年起开始探索群众代表评议员参与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过数年的发展,加之司法实践的经验推动,于2016年开始投入人民调解群众代表评议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其社区人民调解群众代表评议模式成效显著,得到社区居民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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