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进一步深化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和国际并购必将兴起新的高潮。本文结合笔者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和国际并购过程中的实务经验,参考其他知名公司对“离岸公司”这一公司投资主体的运用,对“离岸公司”做出简要的说明,并对境外投资和国际并购中使用“离岸公司”这一公司主体的便利做出分析,为我国投资人的境外投资和国际并购做一点有益的思考。
关键词 离岸公司 境外投资 国际并购
作者简介:洪建政,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国际商法硕士,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038
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进一步深化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和国际并购必将兴起新的高潮。
自2006年开始,笔者有幸为温州商人在乌克兰、泰国、柬埔寨、新加坡、英国、土耳其、荷兰等国和我国香港地区从事境外投资和国际并购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与投资目的国律师的合作),截止到2016年年底,其中的境外投资和国际并购项目既有资源类的如石油油田和黄金矿井的投资,也有如赴泰国收购航空公司股份的项目,还有生产型企业项目等。而这些境外直接投资和国际并购项目在提出可行性研究时,其首要问题就必须要考虑是以何种主体开展投资,投资过程中涉及的融资如何开展,以及投资后期的退出通道如何安排。
本文结合笔者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和国际并购过程中的实务经验,参考其他知名公司对“离岸公司”这一公司投资主体的运用,对“离岸公司”做出简要的说明,并对境外投资和国际并购中使用“离岸公司”这一公司主体的便利做出分析,为我国投资人的境外投资和国际并购提出一点有益的建议。
一、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在对外直接投资、境外上市中的普遍使用
离岸公司的概念在我国对绝大多数人而言似乎很陌生,但其实,自从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改革开放、吸收国外投资的政策开始,离岸公司就大量的进入了我国。
根据国家商务部的统计,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在前10位的国家地区中,来自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 British Virgin Isla nds, 简称BVI)和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地区的投资分别名列其中的前三位。
而随着近20年前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新浪、搜狐、网易等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NASDAQ)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及后续蒙牛、阿里巴巴等公司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以及2014年9月阿里巴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历史上募集资金最大的IPO,离岸公司的概念又一次次冲击着我国投资界和创业者,因为这些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其上市公司主体无一不是离岸公司,见表1。
由此可见,离岸公司跟我们并不遥远,可谓无处不在,而且影响深远。可以这么说,在我国吸引外国投资、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以及我国企业的境外上市过程中,离岸公司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
但是不得不提到的是,几乎所有这些大牌上市公司都没有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明示其是一家离岸公司,而都是在很不起眼的英文的资料里(见注释2-8),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强制要求的“投资者关系”专栏里,都是仅仅以英文提及其是一家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公司。这大概是为了回避广大中国网民对其是一家“外国公司”的不利认知。以搜狐为例,对这么一家在中国国内几乎家喻户晓的公司,很少有国内的网民知道其是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的公司,更多的人会想当然的以为搜狐是一家注册在北京的公司。毫无疑问,这些上市公司都是以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或VIEs),即“VIE结构”,也称为以“协议控制”的方式实现其在我国国内子公司的收益转让到上市主体。
由表1可见,上述这些公司注册地,如美国特拉华州、开曼群岛,以及都是一些岛国(区域),而这些岛国往往资源匮乏,没有发展经济的必要条件,因而为了吸引投资,鼓励贸易,这些岛国于是制定了一些特别宽松的公司法,允许非本岛法人和自然人在其法域内设立公司,但必须在本岛以外运营该等公司。
正是由于这些岛国注册地远离大陆岸边,故统称为“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由于各国对离岸法域的认知不尽相同,国际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原则,由此认定的离岸法域的数目也各不相同。但多认为,离岸法域具有以下特征:有利于外国实体建立对其本地没有实质内容的离岸公司;公司信息高度保密,即使是税收信息也不公开;对离岸公司所得不实行所得税或只有名义上的所得税。这些区域主要有:British Virgin Island (简称BVI,英属维尔京群岛),Cayman Islands (开曼群岛),Cook Islands (库克群岛), Hong Kong (香港),Ireland (爱尔兰),Liechtenstein (列支墩士登),Delaware (即美国特拉华州),Switzerland (瑞士),Panama (巴拿马),Luxembourg (卢森堡),Liberia (利比里亚)、Seychelles (英属塞舌耳群岛)、Marshall Islands (马绍尔群岛)、Mauritius (毛里求斯)、Singapore (新加坡)、Samoa (赛摩亚群岛)、Isle of Man (马恩岛)、Vanuatu (瓦努阿图)。除瑞士、巴拿马、卢森堡、利比里亚以外,这些区域在历史上大多曾是英国殖民地。 笔者仔细核对了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1984年修订版)、开曼群岛公司法(2001年第二次修订)和库克群岛国际公司法(1981- 1982年)这三个主要离岸公司法域的公司法,发现其和英国2006年公司法 大致一样,继承了英国法的衣钵。
二、在境外投资和国际并购中使用离岸公司的便利之处
毫无疑问,在跨境投资、国际并购以及上市融资中,离岸公司的使用已经是十分成熟。
笔者认为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促成了离岸公司在我国从国有企业到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国际并购以及上市融资时使用离岸公司这一投资主体:
(一)离岸公司注册时,其名称登记相当方便,有利于商业活动的开展
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因此,我国绝大多数企业(除了无区域企业)的名称都是以其所在行政区域开头,如上海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是浙江XXX五金家具有限公司。这样的公司名称,如果走出国门,进行对外投资时,特别是夸行业投资或是夸行业并购时,显然不妥。笔者在2014年接触到一家浙江平阳县XXX老人公寓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要到柬埔寨投资黄金矿。当被收购方一听说是一家“老人公寓”开发公司要收购其股份时,显得十分惊讶和难以理解。在详细研究其投资计划和融资计划后,笔者毫不犹豫的说服了投资人采用在香港注册离岸公司,以离岸公司的名義收购目标股份。
另外,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3条的规定,必须是:“(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才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通俗的讲,是要经过国务院批准才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字词,而在离岸公司注册中,只要冠以“中国”、“中华”字词就十分方便。
(二)离岸公司通过在我国国内银行的离岸银行业务,以开设离岸账户的方式自由调动资金,往来方便,不受严格的资本监管
目前,我国不少银行都开办有离岸银行业务。而最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为了方便当时的外商投资,中国人民银行就已经核准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198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招商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这是我国政府核准的首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从事离岸银行业务。从1992年到2002年,我国政府相继核准了农行深圳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总行、工行深圳分行、交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即现在的平安银行)开展离岸银行的相关业务。
所谓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大陆以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册的中国境外投资企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境内机构的境外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 离岸公司设立后,只需要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即可开立离岸银行账户,用于资金在境外的往来。现如今,离岸银行业务已经非普遍,并且广受欢迎。
综合而言,离岸银行账户的优势有如下几个方面:
1.资金调拨自由:离岸账户即等同于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可以从离岸账户上自由调拨资金,不受国内外汇管制。
2.存款利率、品种不受限制:存款利率、品种不受境内监管限制。
3.免征存款利息税:我国政府对离岸存款取得之利息免征存款利息税,存款实际净收益更为可观。
4.提高境内外资金综合运营效率:可充分利用银行既可提供在岸业务同时具备境外银行业务功能的全方位服务特点,降低资金综合成本,加快境内外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离岸公司有利于税务筹划,降低投资运营成本,避开了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许多国内企业面临的纳税义务,税务负担几乎没有
离岸公司最大的特点就是其注册在离岸法域内,但其主要的经营地和收入来源地均是在注册的离岸法域外,即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是相分离的。在此背景下,大多数离岸法域不要求离岸公司在当地建立财务账目并且无须提交财务报表。而所有离岸法域均不同程度的规定了离岸公司免缴所得税、印花税等众多税项而只以极低的数额交纳年费即可。
也正是由于离岸公司在便利投资和合理避税方面为投资人提供了莫大的方便,也使得洗钱、逃税等负面因素让离岸公司蒙羞。包括联合国在内的许多国际机构开始对离岸公司持否定态度,而不少学者则认为离岸公司几乎就是违法行为的代名词。因此,离岸公司及离岸法域当局广受批评。 离岸公司虽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是正如同离岸公司的风靡和受到广泛接受并非一日之功,其存在的意义和便利投资的功能也不是一夜之间就会灰飞烟灭的。
综合上述,在考虑对外投资和国际并购时,笔者认为选择离岸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方案。
注释:
http://corp.sina.com.cn/eng/2013_Annual_Report.pdf.
http://files.shareholder.com/downloads/ABEA-4Z99DA/445607489x0x800794/C0CD8 AF2-481B-4115-B659-FE6830D2F694/2013_Annual_Report.pdf.
http://media.corporate-ir.net/media_files/IROL/12/122303/Annual_Report_2014.pdf.
http://www.mengniuir.com/attachment/2014030418082417_tc.pdf.
http://api40.10kwizard.com/cgi/convert/pdf/BABA-20140506-CORRESP-0.pdf?ipa ge =9850317&xml=1&quest=1&rid=23§ion=1&sequence=-1&pdf=1&dn=1.
http://ir.jd.com/phoenix.zhtml?c=253315&p=irol-sec.
http://ir.vip.com/phoenix.zhtml?c=250900&p=irol-sec&secCat01.2_rs=81&secCat 01. 2_rc=20.
张诗伟.离岸公司法理论、制度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4.5,17,47-50.
葛伟军.英国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订译本).法律出版社.2012.
王小花.论离岸公司的运作及其法律规制.http://d.wanfangdata.com.cn/Thesis_D371 149.aspx.
平安银行网站: http://bank.pingan.com/gongsi/lianyewu/jianjie/index.shtml.
参考文献:
[1]张钱.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研究.http://www.doc88.com/p-63047002 70849. html.
[2]杨秀清.我国对离岸公司跨国投资监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http://www.doc88. com/p-69020326875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