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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分析及法律应对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分析及法律应对

摘 要 近年来,P2P平台数量剧增且交易额逐年增加,可能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具发展前景的产业之一。但是,当月问题平台数量也创下历史高点,其运营潜在的风险和合法性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因此,本文认为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立法经验,需立足于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分析我国P2P线上借贷服务的法律风险,从而提出相应法律监管对策,最终寻求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健康有序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 平台监管 司法救济

作者简介:王乙竹,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040

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特殊类型,其打破了传统借贷方式的投资额、时间、空间的限制,利率更高,也无需受制于严苛的申请条件和漫长的审批等待。正由于此,一部分人愿意选择这种灵活的投资借贷形式,既可以自己控制投资金额和借贷时间,又可以在法定范围得到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平台的动始终处于法律边缘,合法性无从确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银监会根本没有进行充分监管的法律依据,导致无法有效监管。

一、我国P2P网贷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缺乏统一信用评级标准

1.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平台的信用资料由客户提供,虽央行征信系统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客户信用容扩在监管范围内,但未容扩P2P网贷平台,并无全国性法律标准与体系。而网络借贷的成功交易关键在于借款人的信用,运营商只能参考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卡、房贷信息、个人消费情况或者各种生活消费账单等信息进行信用估评,而这类分散而易伪造的信息能否代表真实的信用始终是未知数。

2. 缺乏违约处理机制:

由于缺乏社会征信机制已经造成了“先天不足”,这种状态下极易发生信用违约事件。目前,我国借鉴国外违约处理机制方式,即将违约人的信息公布在平台上或纳入平台“黑名单”,此种做法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作用,但是仍有漏洞。首先,各个平台之间由于竞争導致缺乏联系,又无第三方征信机构介入,公示范围过小。其次,客户很可能在登录平台初期即伪造身份,最终逃避处理。

(二)立法不完善

1.平台准入门槛低:

目前在我国创办平台的注册资金只需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且大部分平台不披露自身财产状况,少数平台上报时也不会将坏账纳入财务报表,指标不尽准确。另外,由于平台通常不会公示客户个人信息及款项用途,个别不法平台建立看似合理的运营模式并以网络平台作为诈骗或者非法集资的手段。

此外,部分平台推出信用卡贷款,其允许采取信用卡透支方式出借款项,到期后借款人将本息转入出借人账户,出借人可直接提现。由于利率差的诱惑,这种经营模式可能促使出借人大量开办信用卡而进行交易,其情节严重可能成为信用卡套现,而平台本身可能构成《刑法》中非法经营罪、非法集资罪。

2.信用违约风险: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使平台坏债率偏高,平台贷款质量远远低于银行。部分平台虽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而为了成功交易进行虚高评级或者虚抬抵押物价值,此类行为可能既造成到期无法还款,又无法实现抵押权等现状。

3.客户信息安全无法保障:

作为依托于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机构,信息安全无疑十分重要。但由于国家并未对平台工作人员资质及平台安全进行有效管理,造成平台运行过程中内部技术门槛很低,大部分平台无力自行研发经营模板,而直接购买模板进行简单联接并投入运营,自身也没有专业IT人才进行平台技术维护,从而产生大量技术漏洞、系统漏洞,严重威胁网络交易安全。

(三)未明确法律监管部门

1.内部征信、业务评级无法监管:

《征信业管理条例》虽对规范平台的信用评级与用户的信息核查有一定作用,但过于笼统。如第14条并未明确将醉酒驾驶、逃票等不诚信行为纳入其中,导致个人信用评级状况不准确;又如第17条虽规定可以自主查询个人信息,然而我国基层央行建设尚不平衡,部分地区并无央行分中心,而基层的央行既履行国务院征信中心分中心职能,又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形成“一手抓”的状态,无法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而后补充出台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也未对信用评级行业的准入、退出、资格认定、不正当竞争等关键性问题明文规定。

2.运行风险无法监管:

我国平台客户信息的审查有两大问题,即出借人资金来源不明及借款人资金去向不明:犯罪分子极易利用平台出借资金份额多的特点将赃款分批移出,或者直接伪造身份,以出借人、借款人双重身份进行交易。当前状态下,借款人的资金用途仅需申报无需严格审查,借款人随时可以将资金挪用至股票等高风险行业,对出借人利益造成潜在威胁;如果资金流入房市等国家宏观调控的禁区,情节严重的可能产生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严重后果。

二、促进我国P2P行业健康发展的法律对策

(一)进行征信体制改革

1.央行有偿开放征信系统:

我国相对成熟的征信系统来自于央行,但并未在全社会公开,应对部分有实力的平台附条件地开放此系统。

我国借鉴德国征信模式的经验,正努力沿着健全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前行。在今后的发展历程中可于央行下设立专门部门,或由国务院建立专门社会征信局,管理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征信行业信息内容标准、提供立法意见、征信员失职渎职调查、信用信息抽查检验、开放对象对具体信息的保密。这一方式应为最终目标。

2.提倡建立第三方征信机构:

目前我国多家平台已引入FICO风险管理技术作为自身的征信标准,由其提供信用评级,债务催收以及诉讼等多项服务。

但与此同时,应在行政与法律层面上进行如下努力:加强《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补充及完善;通过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强制公开评级标准和模型,并结合抽查检验等方式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征信标准;为鼓励个人设立征信公司,国家可通过对征信公司进行税费减免等方式提供技术、资金支持。这一系列改革当是优选。

3.建立用户违约处理机制:

当前我国平台对于违约用户仅提供类似电话通知、违约金罚金、列入内部黑名单等服务,对于恶意赖账的追讨并没有有效措施,行业内部应建议类似“消协”的专门债务催收系统,统一管理“用户黑名单”,并对违约用户进行统一管理甚至诉讼,将此制度作为借贷安全的最后防线。

(二)确立统一的行业准则及签订行业自律公约

1.限制借贷额度:

为了防控金融风险,行业协会可借鉴银行授信机制,针对客户信用等级的不同设定借款最高限额,以此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平台坏账率。对于所有借款人的最高借款额同时做出限定,并且要求超出行业最高限额的同一借款人在一定时期内或未还清借款时期内禁止再次借款,避免恶性循环。

2.强化从业人员资质审查:

由行业协会统一对平台从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并作出资格认证。这里不仅包括平台操作员,更应包括征信员、调查员等产业发展链条其他环节的人才。若由各平台自身进行岗前培训,势必大大加大成本。这类人才的培养应该一并由行业协会进行,并对培训合格人员发放证书,统一协调安排从业。行业协会对泄密技术的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同行业的严厉管制,并建立薪酬晋升等激励机制。

3.加强信息披露審查:

P2P平台无疑属于公司范畴,应当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如果众多平台均由专门法律机构进行审查,成本投入过大,可以由行业协会对其年度财务报表强制披露并进行抽查,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人员及专门技术人员变动情况、信用评级模式、贷款人数、交易总金额、成功交易率、坏账率。通过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加大不法平台非法集资风险成本,避免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便于国家金融宏观调控。

(三)完善平台管理立法

1. 完善市场准入相关立法:

应对P2P平台的创办施行ICP备案制度,在成立前向银监会、央行报送备案,并由工商局和工信部联合审批。

关于创办平台的创注册资本的限定,可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规定。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基本属于自有资金,《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一千万元的注册资本未免苛刻,平台可以适当放宽本。

2. 施行《放贷人条例》:

《放贷人条例》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雏形文件,但仍需完善因而并未施行。

如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利率最高限额是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该草案仅规定了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此种做法易埋下隐患,部分“地下”催债公司的催债方式仍使用暴力手段或者泼油漆等软暴力,如果不在源头上打击高利贷行为,必将影响经济和社会秩序。应进一步完善此条例并尽快实施。

3.出台相关《信用信息保护法》:

我国相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仍处于发展初期,用户信息保护仍不健全,应从法律层面规定各基层央行设立专门部门对平台的信息安全工作进行监管。由于平台服务媒介是互联网,经营活动受创办地域影响不大,可禁止无基层央行的部分地区开办平台,以此降低因信息漏洞、商业泄密等引起的挤兑和经营风险。

综合全文的分析,各方可能涉及以下几方面:平台的违约行为可能涉及《刑法》中非法经营罪、非法集资罪,民事关系中泄露用户信息行为等;出借人的因资金来源产生的风险可能涉及《刑法》中洗钱罪,资金来源不明罪;借款人的不当行为可能涉及民事诉讼中信用卡套现行为及借贷关系中的违约行为。根据罪名及形态的差异有不同的救济途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仍需长时间探索完善。上述仅对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司法救济提出浅显见解,希望对我国此类平台的稳健发展有所贡献。

参考文献:

[1]袁新峰.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的思考.征信.2014(1).

[2]蒋刚林.个人征信机构组织模式的国别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国证券期货.2013(5).

[3]葛庆稳.对当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思考.时代金融.201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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