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虽然建国后,我国在婚姻制度上已有很大进步,但由于社会制度、生产力水平以及历史因素的影响,现阶段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等有悖婚姻自由的行为仍广为存在,当事人很难拥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要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 建国后 婚姻 自由
作者简介:安楠,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081
人类婚姻,源于社会的发展进步。当原始社会过渡到氏族社会之后,為了弥补个体在生产中的不足,逐渐产生集体群婚制 。随着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私有制产生,才逐渐形成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但部落和国家等政治组织形成后,来之不易的婚姻又演变成了政治集团之间进行交易合作的政治筹码。当事人沦为政治的牺牲品,几乎没有选择婚姻的自由,婚姻全由父母长辈为其政治或其他目的而决定。这种现象虽然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减少,但在社会进步的今天,在一些家庭中,婚姻仍是一种能获得利益的筹码。因此,本文就我国建国后婚姻存续现状进行解析,进而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策略,以期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提供理论借鉴。
一、我国婚姻自由的现状
(一)婚姻自由的内涵
从定义上看,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从其实质上解释,婚姻自由是人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发出的,真正支配自己的呼声 ,任何人都不得强制或者干涉,仅有当事人拥有决定的权利 。
我国法律对婚姻制度做出了一定范围内的限制,但除了法律,人们也应当接受伦理道德的限制。现代社会出现了很多直接冲击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现象,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
对婚姻自由做出一定范围内的限制,并不是国家限制个人的婚姻自由,而是希望通过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等的限制,使当事人合理的行使婚姻自由,防止造成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保护我国国民婚姻自由的举措。
另外,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密不可分,有结婚,自然就会存在因婚姻关系破裂而产生离婚的情况 。从二者的关系以及出现的可能性上分析,结婚是相比于离婚更加普遍的行为。虽然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离婚率逐年增加并且居高不下,但我们仍不能否认,离婚是以结婚为前提的小概率事件。当缔结婚姻的当事人之间爱情破裂,或产生了其他使婚姻无法继续的因素发生时,仅有结婚自由是远远不够的。因此结婚自由虽然是婚姻自由的前提,但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结婚自由的保障——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会真正的婚姻自由 。
针对当代社会的一些对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滥用的现象,我国通过法律对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虽然社会上对关于婚姻方面的限制规定存在许多质疑的声音 ,但从立法意义上,我国出台的这些政策并不是否定婚姻自由,压制结婚自由,排斥离婚自由,而是希望通过法律的一些规定,使当事人能够慎重考虑,约束行为,对婚姻负责。法律虽倡导结婚自由,保护离婚自由,但也反对以轻率的态度对待婚姻。
(二)限制婚姻自由的因素
1.私有制影响:
在人类婚姻史缓慢的发展历程中,随着人们理性的觉醒和对自由的追求,婚姻从无到有,不断地发展完善。随着人类历史文明的不断发展演进,婚姻自由已经成为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核心。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当今的婚姻关系仍然无法摆脱私有制的影响 。
2.封建思想束缚:
新中国成立时间较短,受几千年的封建专政背景与封建文化影响,中国的传统思想仍十分顽固,文化的影响是潜移默化、深远持久的,中国人在短期内无法接受真正的平等与自由。受“礼”和“法”传统思想的影响,父母长辈是具有为儿女小辈安排婚姻尊权的。除此之外,在各种顽固的、落后的传统观念中,宗族观念也影响颇深。在一些中国人眼里,结婚与离婚都不仅仅是两个当事人之间的私事,缔结婚姻与解除婚姻都涉及到两个家庭,乃至两个家族,所以,当事人之间不可能拥有完全的婚姻自由。因此,在现代中国,彻底的去除封建落后思想,普及现代婚姻自由,仍是前路漫漫。
(三)婚姻自由的保障
放眼于现代中国,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通过贯彻实施社会主义婚姻法,经确认并保护婚姻自由,摧毁了过去几千年形成的根基稳固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了新中国的婚姻家庭体系 。这是我国几千年婚姻史上里程碑式的建设,为我国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提供了实质上的保障。
在中国推翻封建主义,赶走帝国主义,建立社会主义至今的几十里,我国的婚姻制度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体系也不断趋于完善。虽然我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制度尚不完善,生产力水平还有待提高,与之相适应的婚姻制度也有待改进,但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的基础上,再构建新的婚姻法体系,已经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突破性的进步 。
然而,受旧的传统观念,客观存在的工农、城乡、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这三大差别,以及目前我国还有待提高的社会主义生产水平的影响,我国婚姻自由的深度以及广度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无论是包办婚姻行为,买卖婚姻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都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关系、贯彻婚姻自由的障碍。
二、婚姻自由存在的问题
由于过去几千年形成的封建婚姻家庭观根深蒂固,在短期内很难动摇,因此,在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仍然存在着不少急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封建思想仍无法根除,包办、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事情屡禁不止,时有发生;其次,由于受资本制度的影响,我国一些人错误的理解婚姻自由,造成了婚姻自由的滥用,产生了许多有悖于社会道德的婚姻现象。
我国现阶段普遍存在的破坏婚姻自由的情形主要分为两种:
(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
在我国的一些偏远地区,或思想较为落后的农村,甚至在城市中,都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犯当事人婚姻自由的现象。包办婚姻是第三者违背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在我国,父母长辈包办子女婚姻的情形比较常见 。而买卖婚姻则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买卖婚姻往往都是为了获得实质利益。这两种都是比较常见的违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我国的婚姻法中明令禁止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但在现实生活中,却仍屡禁不止。这与父母们普遍视儿女为其私有物,以及认为自己資历广,更能为儿女找到一门好姻缘有很大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其他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远比包办、买卖婚姻更加普遍与复杂。除了这两种情之外,还存在着许多父母干涉儿女婚姻、子女干涉父母婚姻,他人干涉离婚自由以及复婚自由等 。因为这些干涉行为往往都涉及伦理道德等方面,所以法律处理起来尤为困难。
但无论什么原因,包办、买卖婚姻都是侵害当事人婚姻自由、严重可受法律处罚的行为。
(二)借婚姻索取财物
所谓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不包括买卖婚姻在内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当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现象比买卖婚姻更加普遍 。这种情况下,双方基本上都是自愿的。但是往往一方会将向对方索取大量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这样的出发点就显然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而且其本质仍未摆脱封建婚姻家庭观中的剥削阶级婚姻观的影响。
虽然借婚姻索取财物违背了婚姻自由观,但由于它涉及到的更多是道德价值方面的问题,而法律仅能对人的行为加以约束,无法干涉人的思想。因此,法律禁止婚姻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明显带有伦理道德倾向的,这种立法措施是脱离社会的实际情况,也是脱离了法律进行社会约束管理的实际能力。婚姻自由是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决定自己的婚姻意愿的自由,婚姻的动机是基于爱情还是物质,法律很难追究 。
三、改进婚姻自由的措施
面对这些现存的现象,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一)完善婚姻自由法律
通过立法,加大对破坏婚姻自由的打击力度。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在允许公民行使自由的同时,更应当通过立法,保障公民的自由。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上,应当加大对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的处罚,真正体现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自由,使公民行使婚姻自由得到更加安心的保障 。
(二)加大社会宣传力度
不断提高公民的思想文化水平与个人道德素质,再结合社会思想道德建设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及媒体监督、舆论监督。通过文化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公民的各种素质不断提升,我国的婚姻自由才能得到合理的实施和真正的保障。
(三)提高公民道德修养
我们应该意识到,法律赋予公民的自由权利,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不能造成权利的滥用。每个人都应该珍惜自己的婚姻自由,认识到婚姻自由的宝贵之处,因此,公民应该关注家庭和谐,家和万事兴,合理行使自己权利,通过自律,减少破坏婚姻自由的情况发生,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只有个人素质提高,我国的婚姻制度才能进步。
四、结语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婚姻自由的限制,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目的是更具效率的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我们要正确地理解和行使婚姻自由,法律虽明确规定了不允许任何人侵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但也绝不允许任何人滥用此权利。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针对我国近年来出现的大量同居、家庭暴力、小三、虐待等有悖婚姻和谐,触及婚姻伦理道德的现象,只有加强个人的道德自律,提高公民群体整体的素养,才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正途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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