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年来科学构建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在我国呼声四起,而就该体系框架和具体内容学界人士多有讨论。传闻证据规则作为为国际立法精神肯定的基本规则,以及为证据制度较为先进的普通法系国家认可并确立的重要规则,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焦点。本文结合传闻证据规则的内涵及价值目标,立足我国刑事司法实情,指出在缺乏完善的证据规则体系以及相关立法司法背景的情况下,该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建立尚缺乏必要性支撑。
关键词 刑事诉讼 传闻证据规则 必要性
作者简介:韩仁洁,武汉大学法学院2015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22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工作作为还原案件事实基础工程的角色定位,证据链的形成与确定作为法官定罪量刑根本依据的功能作用,均体现了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核心地位。无规矩不成方圆,引导与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相关活动需要通过完善的证据规则予以支撑,构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刑事证据规则对于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证据规则体系的建立一方面有助于完善我国证据制度,引导并监督司法行为,从而在诉讼过程中保障双方当事人基本权益,贯彻公正与效率并重的刑事诉讼价值理念;另一方面,近些年来,我国频频曝光的刑事错案大多归责于个案中的证据问题,而这些问题关联于侦查人员及司法人员在具体诉讼行为中对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价值的错误取舍,相关现象的频繁发生与我国良效证据规则的欠缺息息相关,证据关一朝难把,刑事错案率就会不断上升。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合理构建已成为当前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热议的问题之一,在对众多证据规则的研究过程中,尤其是在与国际刑事通用规则和其他国家已经建立的成熟证据规则的比较中,传闻证据规则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研究的热议对象,而是否应当将其纳入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构建范围内,以及如何结合我国立法及司法实情贯彻该规则均成为学界热点问题。
笔者认为在我国确立传闻证据规则是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分析传闻证据规则的内涵以及在其他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确立背景及确立目的,同时结合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具体情况,就该观点进行进一步论述。
一、 传闻证据规则简介
长期以来,传闻证据规则应否在我国确立广受学界讨论。当前,传闻证据规则尚未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建立,但在考究传闻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和价值目标后,与我国现行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事立法对于相关内容及价值原则已经多有覆盖。
传闻证据规则的定义:传闻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中特有的证据概念。它是指在审判或询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包括证人转述他人的陈述,证人以书面陈述代替到庭口头陈述,以及证人在庭外陈述的笔录。而证据规则就是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范与准则。由于通常所说的证据规则主要是就诉讼活动而言的,不包括仲裁、公证、行政执法中运用的规则,所以可根据诉讼活动中司法证明的基本环节,将证据规则概括为:规范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准则。根据传闻证据规则要求,排除具有法定的例外,不仅在庭审或庭审准备期日所作的传闻陈述不得作为证据,而且记载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勘验结果的笔录一般也不具有当然的证据能力,勘验人员在公开审判的法庭上同样应当接受交叉询问;鉴定结论已不能代替鉴定人出庭,只有鉴定人当庭说明其鉴定过程、所依理论、推理过程,其鉴定结论才得作为评议的依据。在传闻证据规则的运用与发展过程中,为了适应复杂的刑事案件类型以及多变的刑事司法环境,传闻证据规则的运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逐渐科学建立了例外情形,进一步发挥传闻证据规则的价值作用。
二、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和司法状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确立传闻证据规则。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看,我国目前对于证人出庭以及证人证言的法律规范,在立法形式上是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在内容上,既有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定,也有规范证明力的规定;在证据规则方面,是多种类型的规则并存、互相交叉,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规则。在长期司法实践过程中,不同类型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的差异性逐渐被发现,文明的发展走向也让立法机关及学界专家认识到传闻证据的定位必要及使用限制必要,同时瞬息万变的社会环境也牵动着我国刑事诉讼立法逐渐完善。
尽管长期以来我国刑事立法中均未明确确定传闻证据规则,但是在具体的立法条文中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均透露着传闻证据规则的相关原则精神。在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的规范完善下,因传闻证据规则缺乏而诱发的种种诉讼证据问题都在逐渐被解决。
我国证人作证即了解案情的案外人对于其所了解到的他人犯罪事实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作出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就证人资格进行了排除性规定。对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资格作出如上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诉讼过程中其能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有助于还原案件事实、判定嫌犯罪行的可靠信息,进而提高诉讼效率。其中即包括对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确立,以期通过法庭调查环节确定证人证言的可采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并确立了证人未承担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此外,我国当前立法中对于鉴定意见这一证据类型的获取及采用过程也设计了具体要求,或多或少地包含传闻证据规则的相关价值取向,比如对鉴定人出庭情形的明确、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后果预设以及当事人存在异议时向法院提起的关于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申请权设置等。
从以上罗列的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虽未确立传闻证据规则,但规则原意包含于立法之中。
三、 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确立的必要性分析
结合传闻证据规则的内涵及价值及我国当前相关立法及司法实情,笔者认为现阶段欠缺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建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一)单独确定传闻证据规则是立法重复
较之我国刑事立法初期刑事司法的立法情况,当前我国对于刑事诉讼的相关立法已全面进步,尽管法律条文仍然具有模糊性特点,但配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发布以及配套司法制度的全面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已经实现了巨大的飞跃。如前所述,尽管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领域并未确立传闻证据规则,但是该规则的基本精神已经渗透至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之中,确立该规则所意图达到的立法目的我国通过现有立法也已基本实现。在普通法系国家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及例外情形是伴随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的,也意味着该规则的高效运行离不开与实践的联系,而我国立法现状背景下,立法也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的,在现有法律基础上通过修法和相关规定制度的完善等手段实现对有关证据制度的补充完善以适应社会需求是足够的。此种情况下,如果再针对传闻证据规则单独立法实有立法重复之嫌。
(二)缺乏证据法、证据规则体系作为背景支撑
姑且不论普通法系国家传闻证据规则建立的历史需求,单从普通法系国家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的现实背景,即其证据法设立背景和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备背景的角度考虑,就我国当前相关立法境况而言,缺乏建立传闻证据规则的优势条件。而如果抛开刑事证据规则体系整体而言,在法律中对于传闻证据规则单独立法,则会出现立法不均的情况,同时普通法系国家是判例法国家,法律仅仅具有引导性作用,因此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是能够利用现行法律适应司法环境的变化以及新时代背景下新型证据条件的出现,法律是较为稳定的。
但在我国,缺乏判例法在实践中的优势作用,仅仅通过成文法对司法过程予以多效管理,如果传闻证据规则也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具体详细确定,为适应司法环境变化就意味着法律的稳定性会受到干扰,法律会被要求频繁修改,这与我国立法原意是不相符的。
(三)缺乏传闻证据规则确立的司法实践需求
立法是以司法实践需求为前提的,而就我国当前相关立法而言,其价值取向与传闻证据规则的价值追求实质上存在重合。传闻证据规则的价值目标中包含促进切实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诉讼公正与效率双重目标、完成实体公正基础上提升司法公信力、追求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双重目标等。我国当前立法及有关规定在传闻证据规则涉及相关内容的范围内是可以满足相关司法需求的,因此缺乏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同样,在法国、德国等国家,同样没有证据法、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也没有具体确立传闻证据规则,但是这些国家的现行法律及相关制度也能够保障其相关司法的良序运行,可见在现代司法领域中,传闻证据规则也并非一定具有建立的必要性。是否建立还是应当结合国家刑事领域的立法现状及发展走向。
(四)现有制度完善的欠缺是司法障礙的根本原因
我国对于传闻证据规则涉及内容的立法是完备的,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窘境并不根源于明确的传闻证据规则未建立,而是因为现有立法情况下我国缺乏行之有效的相关配套制度。法律来源于对社会管理的必要性需求,因此立法的滞后性是可以理解的,司法实践中存在障碍与之也有一定关联。但是在当前法治背景下,一旦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陷入踌躇不前的境地,立法即难以落脚于司法,仍将导致有关机关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缺乏明确引导的现象发生,而目前我国对于传闻证据规则吸收与否问题的思考即意味着刑事诉讼发展陷于此类困境之中。只有通过试行相关配套制度并从中进行筛选,将适时制度进行推广,才能在未来从根本上实现立法与司法间的互助。同时,制度的更新与完善必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而发生,只有与时俱进的制度设计才能帮助相关机关应对多变的司法环境,为法律注入顽强的生命力。
四、结语
随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建立的呼声四起,针对刑事证据规则进行思考的需求也在加大。规则建立的迫切性越大,理性思考对于我国证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也越为重要。尽管传闻证据规则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也在普通法系国家的实践中发挥巨大作用,但是充分考究普通法系国家规则建立的背景条件及发展路径,结合我国当前立法现状及规则建立必要性分析,现行法律及配套制度的作用下,我国证据制度呈现不断进步与发展的良好趋势,我国实则缺乏建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当前我国证据制度完善的根本不在于确立传闻证据规则,而在于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完善配套制度,为司法创造优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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