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水浒传》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用古白话文写成的歌颂农民起义的长篇章回体版块结构小说,以社会底层人民的社会交往,它不仅向我们展开了北宋末年底层民众生活的画卷,还在如林冲刺配沧州道、宋江刺配江州、杨志卖刀杀牛二、宋江怒杀阎婆惜、林冲休妻这些情节中体现了一些法律元素。这些描写有些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有些不符律法却也被书写,这里蕴含着文学与法律的奥秘。
关键词 刺配 杖刑 杀人偿命
作者简介:张家铭,长春师范大学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I207.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226
一、“金印”英雄——林冲
(一)豹子头林冲
林冲是《水浒传》一百零八将中最易让人产生共鸣的人物,因为他有很多与我们普通人相似的地方,第十回“林教头风雪山神庙”充满了人生的无奈与悲情。林冲本是中产阶级的一员,有着高薪稳定的工作,美丽温柔的妻子,过关令平民艳羡的生活。他仁义、善良到甚至有些软弱,在妻子被高小衙内调戏时只是喝散,并被设计获罪,在脊仗二十后又被面颊刺字,发配前为妻子的未来考虑而休妻,至此,他的幸福之家已经荡然无存。
林冲是一百零八将中最能体现“逼”上梁山的英雄,在“奸贼,我与你自幼相交,你今日却来害我。”的背景下,他最终杀死了自己曾经的朋友,在被曾经的朋友背叛后,他在这个风雪夜改变了自己的观点,决定为自己报仇,为家人报仇,在这个风雪夜他最终去了梁山。然而,正是因为对国家、社会这种彻底的绝望使得他坚决反对招安,以风瘫去世而告别了这个世界。
(二)林冲脸上的“金印”
在第八回“林教头刺配沧州道 鲁智深大闹野猪林”中,有这样一段描写,“府尹回来升厅,叫林冲除了长枷,断了二十脊仗,唤个文笔匠刺了面颊,量地方远近,该配沧州城。”①这里的脊仗主要是指古代的仗刑,宋代的刑罰一般可以称之为“五刑”即“笞、仗、徒、流、死”。在秦代即有黥(墨)刑,汉文帝时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汉景帝时,颁布《棰令》,规定笞杖尺寸,北魏时期改革了以往的五刑制度,增加了杖刑②。北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可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脊杖的刑具是竹板,主要是用来抽打犯人的背部,从十三到二十下不等,脊杖取代了部分的徒刑罪名。林冲被刺了面颊实际上是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源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在宋初并不常行,《宋刑统》也无此规定。
刺面颊对身体并无太大伤害,古代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传统思想,所以这种刺字更多的是一种侮辱。起初,在五代时期,刺字是为了防止被抓来的士兵脱逃,宋朝的禁军虽然是雇来的,但是也要把部队的番号刺在脸部。《水浒传》第二回,众头领只有分完财物后,就将新拿的健军,脸上刺了字号,选壮浪的分拨去各寨喂马砍柴,软弱的各处看车切草。③
刺配并不是可随意适用,它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适用。一是作为某些重罪罪犯的附加刑适用。二是脸上刺字只是附加刑所附带的一个番号而非是处罚。刺字的内容主要是表明罪犯去哪里服役。例如《水浒传》中第十七回,何涛向其老婆解释为何烦恼时,提及府尹将其脸上刺下“迭配……州”字样,只不曾填去处是哪里。
鉴于水浒传的故事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在南宋开始持续到元代,成为戏剧剧目,而《水浒传》是到了明朝才创作完成的,所以有一个时间的跨越性,作者也并不唯一,并且“刺配”在元明两代并不是重罪犯人需要附加的刑罚,这就使《水浒传》中容易出现一些相关的错误。一是对刺配的解释有误,它并不是普遍适用的附加刑。二是刺字的位置,小说大部分都是说在脸颊,而宋江被刺在双面颊,武松被假扮成和尚时,书中提到“须遮得额上金印”,这与书上其他情节的描述并不相符,也不符合当时的法律。
(三)林冲休妻
林冲虽然外表凶猛,武功高强,但在高衙内的强权之下,显得很是弱小。不仅被冤入狱而且因为担心妻子被高衙内威逼,自己有可能一去不复返,所以写文书的人在林冲的口述下写了休书:“东京八十万禁军教头林冲,为因身犯重罪,断配沧州,去后存亡不保。有妻张氏年少,情愿立此休书,任从改嫁,永无争执。委是自行情愿,即非相逼。恐后无凭,立此文约为照。年月日。”④林冲看过后押了花字并打了个手模。
宋朝时,女子地位提高,在室女有一定的继承权,也可以和离,改嫁也是允许的。小说中的花字源于唐代士大夫间的草书签名,到了五代时期,民间也出现了“花押”。不会写字的可以画一个十字,宋代时用十字花押签名文书已非常普遍。但是这个十字“花押”很容易被模仿,所以在签署涉及身份的重大文书时,还要打个手模。林冲签休书时,打的“手模”,源于唐代的《户令》中提到如果不会写字由别人代写休书时,男方要“画指为记”,就是在写好的自己姓名下,画出自己的一根手指的长度,并在指尖、指节的位置画出短线。“手模”在宋代要求写休书的男方用墨汁涂在自己的一个手掌上,然后按在文书的背面,或者在文书上画自己手掌的轮廓。之所以如此严格,主要是因为女子有休书后方可再嫁,如果男子故意构陷,对女方不利,所以采用这种手模的方式,以防抵赖。
我国古代法律中规定,丈夫只要有“七弃”⑤中规定的理由,即可单方决定休妻。林冲妻子并没有“三不去”的情形,所以林冲有权休妻。从林冲休妻的情节中,我们可以看出林冲并没有明确写出休妻的理由,这是因为在休书中不需要写出,也可以生效,而且前文提到二人结婚三年并无儿女,所以休妻是合法的。
二、及时雨宋江
(一)《水浒传》中的“典身”
在《水浒传》第三十六回描写宋江被押解到知县处,被责令供述,承认典赡到阎婆惜为妾,因为酒后争论斗殴误杀了她。⑥此处典赡阎婆惜的交易,在东晋南北朝时,也被称为“贴”就是我国古代民间特有的“典雇”,主要是为和财产的“典”相区别。
“典身”也是有对象范围限制的,比如“妻女”就不是法律所允许的对象,也就是说禁止丈夫将自己的妻、妾典雇他人,也禁止典雇人之子女。到明朝时,法律明确规定“典雇妻女”是犯罪。⑦
(二)杀人的罪名
晁盖在梁山地位稳定后,想到他们因为宋江的通风报信才得以躲开官府的追捕,所以,派人给宋江送信并赠送一百金。阎婆惜发现了这封信并借此勒索一百金,宋江在二人争吵过程中,起杀心用刀砍下阎婆惜的头,在烧毁信件后,逃亡江湖,被骗回家后顺势投案。因为宋江到案时,朝廷已发布了大赦令,“斗殴误杀”死罪得以减刑一等,苦主阎婆已死,所以被判脊杖二十,发配江州牢城。
按照现代的法律规定来看,宋江肯定是故意杀人罪,但在小说中宋江受到优待,犯罪情节改成“斗殴杀人”,被减等免死、刺配。按照宋朝的法律:“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帮杀同。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依斗法。”所以,斗殴杀人也是死罪,只是不像故意杀人那样死无全尸而已。虽然宋江是在斗殴时一时“误杀”,但因用刀也应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法律存在纰漏,没有正当防卫,所以,在司法上就会有所调整。这也是我们古代法律文化的一个特点即立法上高度原则性,用司法上的人情味来淡化这种過度原则性的负面影响,法理与人情达到统一。
三、《水浒传》与法律
《水浒传》不仅是文学上的巨作,也展现了当时的一些法律特色。人物的不同角色的社会地位、不同的经历,涉及了民事、刑事不同方面的法律问题。
林冲的休妻、宋江的典妾、杀人、李逵打死殷天锡、梁山泊的归安等情节,展现了宋朝包括作者所在的明朝的法律的一些规定。宋朝的法律在很多地方沿袭了唐朝法律的规定,并在一些方面为进步。通过小说中的描述,我们知道在宋代,如果想要处理人命案件需要五个方面的证据,也就是文中所提到的“尸、伤、病、物、踪”,即有尸体、尸体检验有致使伤痕、致命的凶器、证明行凶情节的足迹才可以成立。没有发现尸体的疑案不能直接定罪,需要上报朝廷由皇帝处理,这也是古代“慎刑”的体现。武松去为哥哥之死诉讼这一情节就是佐证。所以,在宋代出现宋慈的《洗冤录》,可以说是历史的必然。
注释:
①③④⑥施耐庵、罗贯中.水浒传.三秦出版社.1992.71,166,72,311.
②杖刑,是用荆条(约合108.85厘米),号为“常行仗”,大头直径约0.84厘米,小头直径约0.53厘米抽打犯人的背部、臀部、大腿,每打十下算一等,也就是从六十下到一百下,也分为五等。
⑤其内容源于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七出一词。具体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
⑦丈夫典雇自己妻、妾与人为妻、妾的,被杖责八十;父亲典雇女儿的,被杖责六十。
参考文献:
[1]郭建.戒石铭与皮场庙.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胡以存.南、北支水浒故事与《水浒传》成书.明清小说研究.2015(3).
[3]宋金民.追求、孤独与殉道——《水浒传》宋江的性格特征.明清小说研究.2011(1).
[4]王平.中国东平罗贯中与《三国演义》《水浒传》学术研讨会.现代语文(学术综合版).2011(9).
[5]刘鹏.梁山好汉的“名片”——浅谈《水浒传》中108位梁山好汉的绰号.荷泽学院学报.2013(6).
[6]王晓燕.从法律维度审视宋代婚姻制度.兰台世界.2014(12).
[7]王晓龙、滕子赫.论宋代法律文明的缺陷与不足.宋史研究论丛.2014(1).
[8]曲艳红.从《水浒传》看宋代法律中的文化特色.兰台世界.20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