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建国 应黎
摘 要 近年来,全国各地非法集资案件频发,该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本文立足本地实际,对阜南县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打防建议,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关键词 阜南 投资理财 非法集资
作者简介:江建国、应黎,阜阳市阜南县经侦大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89
阜南是一个沿淮地区的贫困县,年财政收入不超过十个亿,一直靠农业生产“养家糊口”。自2010年以来,我县的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新常态,政府对投资环境实行超常规的保护,商业银行放贷门槛在政府的干预下也降了很低。但在2015年以后,由于前期招商引资的项目大多是“垃圾”项目,“成活率”较低,大部分商家从银行贷款后不是卷款而逃就是“倾家荡产”,因而给金融业带来了很大的损失。特别是近两年,乡镇政府也都有自己的工业园区,也在“拼命”的进行招商,部分在外地“有起色”的农民工也纷纷被当地乡镇政府招回家乡经商办企业,虽然说他们在外地打工挣了血汗钱,但毕竟数额有限,想上规模必须找银行做后盾,由于银行业经过前期的“教训”和规范管理,把放贷门槛提高许多,企业严重缺少经营资金,从而催生了民间借贷市场。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呈明显上升态势,涉案资金较大,受害群众较多,严重冲击和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在给集资群众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和心理恐慌的同时,也对社会稳定带来显著冲击和影响。
一、我县非法集资情况
2015年到目前为止,全县共发生非法集资类案件8起,涉案金额近两亿元,涉及人数近1400人,特别是城区非法集资案件呈集中爆发态势。从行业分布来看,非法集资案件主要涉及房地产投资、“美好乡村”建设、村镇道路等多个行业和领域。其中“美好乡村”建设为非法集资发案重灾区。从犯罪手段来看,大都以“工程中标”资金短缺为名骗取群众存款的;还有以扩建厂房、采购设备为名集资诈骗的;有以项目资金“紧张”等名义吸储高息返利的等等。
二、非法集资的共性特点
(一)伪造投资的“合法性”
非法集资案件集资人大多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段或使用伪造的建筑“合同”、中标通知书,虚构项目或利用尚在酝酿阶段的项目,夸大其词,为所谓的“项目”披上“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强的蒙蔽性,同时把“回报率”定的很高,获利的时间定的很短。在利益的诱惑下,部分群众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幻想“一夜暴富”;也有少数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还有的人为了获取优厚“提成”,甘愿充当犯罪嫌疑人的“帮手”,从而使非法集资行为能够得逞。
(二)以实体企业为平台,以正常的经营为掩护
在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中,部分企业以自用资金为由,向社会人员公开集资,混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界限,使一般群众认为这只是民间借贷行为,降低对公司吸收存款风险性的认识,防范心理减弱,从而将个人、家庭闲置资金交给这些公司。例如,我县2015年5月份办理的罗德宝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经依法侦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罗德宝于1999年在曹集街上开了一家建材门市部 ,2000年起罗德宝、郭华娥(罗德宝妻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亲戚邻居借钱,后又以办厂投资为名又向街坊邻居借款,借条中载明的利息的确比银行存款利息高,涉及曹集、老观两乡镇227名群众, 315笔,合计金额达1729万元。
(三)参与主体具有广泛性
在我县目前侦办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参与非法集资客户群分布广泛,既涉及下岗职工、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又有学历较高、收入稳定的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职工,还有经营实体的工商企业主。从已立案侦办的案件看,一起非法集资案件受害人少则几十、多则上百,甚至成千上万,企业职工、退休老人在受害人群中所占比例较高,他们的经济、法律知识相对贫乏,盲从心理突出,经济基础薄弱,在资金借出后,一旦个人、企业资金链条断裂,资金一时难以追讨,生活很快陷入困顿,极易酿成种种过激行为,造成上访和集体事件。
例如我局办理千村超市非法集资案,案件虽然已破,但损失确无法追回,造成职工集体多次上访。经查,周乘民(法定代表)于2004年1月14日工商注冊成立阜南县千村超市,先后于阜南县城城南、曹集路、城西及我县个别乡镇开设多家千村超市连锁店,并开设大清涮羊肉(后因亏损关闭)、摩登茶楼等实业。周乘民在经营过程中以装修、支付货款资金困难等名义向本超市的职工20余人借款,利息约定为3分、2分5、2分、1分5不等,合计共借款1500余万元。
(四)非法集资活动隐蔽性强
个别非法集资者打着借贷的旗号,抛出高息等诱饵,在亲属、同事、朋友等群体中采取半公开或公开方式吸收资金。在非法集资初期,非法集资人一般会千方百计兑现利息或利润,以诱惑更多的人投资。多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和支付高额利息,以维持资金链的正常运转。故非法集资案件一般短期内甚至数年都未暴露,呈隐性状态。但是,非法吸收存款、放贷具有极大的社会风险,自身规避风险的能力较差,一旦放出去的资金不能及时收回,就会造成资金链断裂、涉案人员逃匿。
三、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固有的资金运作模式,大量集资款在案发时已用于偿还利息或被挥霍殆尽,追赃效果普遍不理想。此类案件因为涉及面广、受害人众多,集资客户群体有着相同或相似的诉求,易形成共鸣,成群结队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一旦得知集资款项无法归还后,往往情绪激动,极易受他人煽动,群体串联上访,甚至出现聚众围堵党政机关、聚众闹访、进京赴省非访等恶劣情况。2015年初份以来,我县部分非法集资单位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兑付客户本息困难,相继出现部分受损客户组织串联集访等“维权”活动,截至目前,已处置20人以上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12起。
四、防范和建议
非法集资引发的社会矛盾影响深远,不仅关乎着群众切身利益,更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要认真研究此类案件的规律特点,采取化解矛盾纠纷的具体方法和措施,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一)大力开展非法集资专项治理
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非法集资问题开展全面调查摸排,特别是对民间借贷进行专项治理,逐一检查登记,查清各经营地点、从业人员、银行开户资料、公司经营情况、会计资料等情况。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分类处理意见。
(二)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打击力度
坚持将集资客户群体合法利益放在首位,将集资客户群体稳定作为工作重点,将追赃退赃作为侦办工作的核心,灵活运用政策法规,将尽一切可能为参与集资客户挽回经济损失,确保案件侦办社会效果。
(三)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对案件定性、相关法律适用、返还方案制定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的协调商定,形成党委政府主导、各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步调一致、协作密切的整体工作格局。
(四)加强社会舆情引导和政策法规宣传
非法集资案情复杂,案件侦办周期相对较长,极易出现大量猜测性、误导性信息在社会上蔓延传播,集资客户基于共同的利益诉求影响,往往成群结队前往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不少人情绪激动、言语偏激,稍受他人唆使煽动,极易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办案单位要主动通过政府的信访窗口等渠道,及时向受害人公布案件信息,以消除社会不安、恐慌、对立情绪。同时,充分利用各类传播媒介,积极宣传打擊防范非法集资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向群众讲解非法集资犯罪的风险和危害,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使群众“擦亮眼睛”,提高识别、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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