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当前我国失独家庭的数量日益增长,失独群体不仅缺少家庭的关爱,在精神上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因此本文主要针对于失独家庭救助法律问题作为切入点进行分析,结合当下失独家庭救助立法和实践存在的问题为依据,从加大救助力度、丰富救助形式,加强对特殊群体的保护、重视失独老人的精神需求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与研究,主要目的在于更好的救助失独家庭。
关键词 失独家庭 救助 立法
作者简介:关惠中,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234
失独家庭普遍面临的问题就是精神与物质这两点,在物质方面上,由于子女未尽到赡养的义务以及在家庭中担负的医疗费用,造成一些失独家庭根本维持不了基本生活,对于养老与医疗问题更是有心无力;在精神方面上,家庭中出现的重大变故对于他们的精神是备受折磨,众多失独者面临崩溃的边缘,还存在一部分家庭是因为婚姻失败以及受到社会驱逐等,致使失独人员深深的陷入黑暗之中。所以,对于失独家庭构建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是当前我够亟待解决的课题之一。
一、失独家庭陷于困境内的原由及救助的意义
(一)原由分析
失独家庭普遍面对的问题是在物质上无人供养,自己又负担不起,在精神上因为无处寄托。依据结构决定的系统观念来研究,家庭功能出现缺失主要的原因在于家庭结构的不完善导致的。一般的情况一个普通家庭的结构是一个三角形结构,父亲、母亲、孩子是这个三角形上的点,若是一方出现问题就会导致这个结构坍塌掉。如果家庭中只有一个子女的话,对于这种结构出现破坏,增大了风险几率,所以独身子女家庭就是风险最大的家庭。一些自然灾害、疾病、意外因素等都会时刻的潜伏在每一个人的身旁,对于独生子女的家庭来说,如果一旦出现问题,那么不单单是独生子女生命的结束,而是一个家庭结构的坍塌,造成这个家庭中的父母承受不住这个打击,在精神上造成崩溃。在一般情况下,此种风险的解决方式是多孕育几个子女,这也是我国传统多子多福理念的产生,但是这种思想与我国计划生育的国策相矛盾,增加子女的方法在实际上增加了失独风险。
(二)救助的意义
生活无所依靠,精神无处安放的失独家庭是当前社会中真正的弱势群体,对其加大救助力度是保证失独者正常生活的基础,也是惠及社会每一位成员的前提。
首先,对于失独家庭的救助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适当的救助失独群体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提供了一份保障,以此来加大社会健康发展。一是基于失独者的个体而言,对其进行基本救助是确保他们基本生活的条件,可以保障他们的生命延续,具有一定的人权保障性。二是基于社会成员角度来看,维持社会安定是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基本义务,由于个人需求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因此对失独者精神上的救助是确保社会安定的关键。三是基于社会利益分享与分配角度来看,失独群体的救助不但满足了市场机制的合理分配,还增加了社会更多联动机制。使失独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一定保障,增加其圣活质量,保障社会平稳发展。四是,基于社会风险角度来看,失独风险是每一个独生子女家庭所要面对的风险,由于我国对于独生子女的政策推动,更多生物失独家庭的产生也在不断增加,实行预防机制以及分担风险是减少社会失独家庭产生的有效措施。
其次,计划生育的推动是我国增加失独家庭数量的主要因素之一,作为国策编制者,政府一定要承擔一部分责任,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政府应该为失独家庭的产生担负起风险防范,而对于失独家庭的救助一定要将责任具体化。
二、失独家庭救助法与具体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一)具体救助方立法的内容有待优化
因为缺乏一个统一的引导与监督,各个地区对于失独家庭的救助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得到的救助结果也不随人愿。在救助实行环节出现的主要问题具体如下。
1. 救助力度和广度不够:
将各个地区的救助情况综合来看,除了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失独家庭获得的补助金额大约在一人一个月100到200左右,面对着人们生活水平的增加,一个月约为百余元对于生存需要根本是无济于事,对于普通的医疗费用都承担不起。除此之外,因为在我国目前没有全面开展对失独家庭进行统计与普查,其次有很多老人在意别人的目光时常将自己的真实状况给隐瞒,各个地区的民政局不能充分准确的了解救助的对象与范围,使原本救助力度不高的效果更是不能覆盖到每一个失独家庭中。
2. 救助形式单一,欠缺针对性:
当前我国对于失独家庭的补助的方式一般是通过给予扶助金的方法;来确保他们的日常开销,然而对于医疗补助、养老补助等一些重要问题很少有提出针对的解决办法的。在对失独家庭进行救助的主导是各个地区的政府,一些非政府机构的作用并未将其发挥。由于市场机制的匮乏,加上养老的市场出现的供不应求的情况,一些民办的养老机构想要避免风险,会建立一些门槛,使一些失独老人不能接受救助,在他们进行医疗服务时,由于没有家属签字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在一些公益组织中,因为没有一个较为完善的部门管理,在目前救助的失独家庭只是针对于个别家庭,扶助能力与范围是有限的,而一些民间自发组织的助捐款行为,以内缺乏公信力,对于善款的去向不明阻碍了很多慈善人士的进行捐款。
3.对于精神层面的救助有所忽视:
因为一个家庭的实际基础与城间经济水平存在一定差异性,不是所有的失独家庭面临的是经济物质上的欠缺,但是精神无处寄托是所有失独家庭所面对的问题,在当前,我国对于一些失独老人的精神安慰与精神寄托的解决方法几乎是没有的,在实际中一些失独老人所得到的精神辅助,通常是靠每个失独老人之间互相安慰、互相鼓励等或是一些自发的民间团体去沟通抚慰,但是上述两种办法还面临着专业技术的匮乏与资金短缺的难题,所以在当前对于一些失独老人精神上的扶助力度有待加强。
4.尚未构建有关于失独风险预防机制:
因为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又因为现在经济水平不断上涨,对于一个孩子所要花费的金钱越来越多,还有的家庭是因为自己的孩子不愿多妹妹或是弟弟等一些因素,导致了我国独生子女的家庭越来越多,所面临的失独风险也有所增加,若是不能将其风险有效的分摊与防范,对于社会平衡发展会带来一定阻碍。如今我国各个城市主要还是对失独家庭的经济进行补助,针对于一些独生子女家庭所面对的风险防范是我国一个有待提高的方面。基于此种问题的存在,我国深圳就针对于到此类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在2014年,满足是独生子女家庭在购入意外险,都由人寿所承包,每一份大约是9.5万元,保险的期限是一年,这笔费用无需个人担负。此类方法的实行对于一些独生子女家庭所发生风险的直接损失有所分摊,这对于广大独生子女家庭而言是非常有利的,不但对失独风险做出了预防,还为我国计划生育的继续推行奠定了基础。
三、优化对于失独家庭救助的法律
(一)增加救助力度
首先,要增加扶助金额,构建一个联动机制,也就是保障救助金額与城乡居民生活的平均消费金额进行支付;添加紧急救助金额的制度,确保一些失独家庭存在一些意外状况;加大救助形式的开发,对于法律援助、医疗服务等领域都要给予一些特殊补助。
其次,对于失独家庭进行定期普查活动以及对于失独家庭进行登记入册制度的建立。在将失独家庭的隐私保护好,在我国大范围开展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失独家庭存在的特性、数量以及需求等;以基层人民自发组织为一个队伍,对新增的救助对象进行救助登记,除此之外,还要对每一个失独家庭设立一个专门的联络员,进行及时反馈以及跟踪等,来调查失独家庭最为渴望的是什么,来保障救助政策能切实的落到每一个失独家庭之中。
(二)构建多元化的救助形式,加大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力度
首要的任务就是调动社会群众,增加救助力量,进而开展多元化的救助形式。对于每一个失独家庭构建专项的救助金,将信息的监督和公开的工作做好,为广泛的吸纳社会捐款奠定基础,扩增资金的来源渠道;基于政府来支付服务费用的形式,来请一些较为专业的机构来为失独老人进行心理诊疗以及家政等服务;大力提倡民办养老院的构建,政府对于用地审批与收税方面都要给予一定的减免;政府要把公益的管理工作做好,对于一些自发的组织进行统一管理、安排、调度,以此来增加对失独老人服务的高效性。
其次,构建失独老人的监护管理体系,降低失独老人在医疗服务上的存在的问题。由失独老人所在的单位或是基层群众自发组织的监护人,建立一个专项资金来确保失独老人的就医费用以及手术费用等;若是失独老人的亲友中有自发担任其监护人的并且能承担责任的,要经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才可对其进行监护人的责任以及义务,同时也是需要接受大众的监督,当失独老人去世之后可以享有其遗产,如果有必要可以使双方签订一份合约来确保双方利益。
(三)加大对失独老人的精神需求重视
对于失独老人精神方面的救助是需要依据其自身意愿进行的,其次是政府适当的给予一些专业技术以及资金扶助等。实际方法为引导、保护失独者,可以基于社区为一体的自救团队的建立,将一些互联网、移动终端等资源进行合理利用,通过线上或是线下的耐心指导,使每一位失独者走出悲伤的情绪。在这个流程之中,政府的主要工作就是组织失独者参加救助,提供一些活动所需的地方,并且配备一些专业的救助人员,来确保救助活动的有效性。
(四)构建独生子女意外保险机制
对于我国独生子女风险防范的方式可以在全国内广泛推动人身意外险,其承保的范围是独生子女的死亡、疾病、伤残等方面,进行投保的金额是由各个地区政府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批准,才可对其保险费用的支付。
失独家庭的大量产生是因为我国大力推行计划生育的国策而导致的,这些家庭因为子女的去世而陷入绝望,在经济、精神等是失独家庭面临的普遍问题。在当前我国还没有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失独家庭救助而言,现今实施的扶助政策依旧存在众多问题,我国法律缺少对于特殊群体的保护。所以,我国应加大对失独家庭保护的法律制定力度,优化法律体系,是改善失独家庭问题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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