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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流程监控常见问题分析与解决机制研究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流程监控常见问题分析与解决机制研究

摘 要 流程监控是案件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办案活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监督制约机制。

但是,流程监控工作却存在监督手段不够全面、监督的“度”不好把握、干警专业水平不足等一系列问题,亟需解决提高。本文认为应通过办案流程全覆盖、完善监督措施、健全监督保障、加强队伍建设等手段,全面提高流程监控水平,以更好的服务司法办案。

关键词 流程监控 监督管理 队伍建设

作者简介:李宏武,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242

目前,案件管理工作中的统一受理案件、律师接待、文书公开、涉案财物监督等工作已经有条不紊的展开,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同时得到了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以及公安、法院等单位的认可。但是,流程监控工作却遇到了一些困难,监督手段不够全面、监督的“度”不好把握、案管部门水平有待提高,部门办案科室对该项工作有抵触心理,在一定范围内阻碍了流程监控工作在实践中的作用。

一、流程监控常见问题

(一)公诉案件常见问题

1.制作文书不规范。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部分承办人没有在系统内制作《简易程序告知和征求意见书》,仅在讯问笔录中加以记载;部分案件没有制作《讯问笔录》、《送达回证》等文书。

2.用印打印不规范。部分案件的《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起诉书》存在着未用印或用印后未打印的情况。

(二)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常见问题

1.文书使用瑕疵问题:

(1)立案阶段文书适用不正确。部分职侦案件在立案前均未按要求在系统内制作《侦查计划》、《安全预案》,仅部分案件在《提请立案报告书》的结尾部分简单列明。部分案件系统内没有制作《提请立案报告书》。

(2)侦查阶段文书适用不正确。普遍没有制作《偵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经询问职侦部门办案人,习惯性在笔录中予以告知并记录在案;系统内普遍没有制作《讯问笔录》;部分案件没有制作《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部分案件没有制作《传唤证》、《传唤通知书》。

(3)侦查终结阶段文书适用不正确。发现部分案件在存在涉案财物的情况下,没有制作《涉案财物处理清单》。

2.文书内容瑕疵问题:

(1)侦查部门、公诉部门的称谓问题:有的案件在起诉书中存在着使用“公诉部门”、“侦查部门”等称谓的问题。在正式的文书中应避免使用此类模糊概念,应当写明全称。

(2)重要文书的表述问题。如李某某贪污案,起诉书的最后段落中没有写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姓名,而直接叙述犯罪事实,缺失主体,系明显瑕疵。

二、问题原因分析

1.案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案管办每日进行例行流程监控,重点就办案期限进行预警,提前发出口头提示,但是对文书制作、强制措施的变更与使用、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保障等方面监控不到位。很多流程监控为出现问题后才能发现,主要是因业务部门文书制作与系统操作不同步所致,即“事后监控”。

2.主观重视程度不够。普遍存在着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操作不够精通,对案卡填录的标准不够了解,对系统内各流程节点应当制作的文书掌握不够全面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办案在主观上不够重视,没有认真学习系统的相关操作,没有在系统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对应文书。究其原因,还是普遍存在着重程序轻实体的错误观念。

3.监督的“度”不好把握。案件管理部门要做好流程监控工作的同时,还要把握好监督的“度”,既要敢于监督,还要善于监督。检察机关的案件办理是由集体负责的,一个案件往往要有科长、副检察长甚至检察长等多人进行层层审批,道道把关,案件的处理结果也由集体负责。而案件管理部门作为一个普通的内设机构,自然面临着想监督而“不敢”监督,如何把握好监督的“度”的困境。

4.专业水平有待提高。案件管理部门成立之初,部分领导、干警对案管工作存在着不够了解、不够重视的偏见,很少有办案经验丰富的干警选择到案管部门工作。缺乏具体的办案实践经历,不了解各业务条线的工作流程,没有经过相应的系统培训,在这样的情况下很难做好案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解决方法研究

以上所述及的一系列困难,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案管干警去正常开展流程监控工作,也阻碍了案管部门真正发挥内部管理、强化法律监督的作用。结合具体工作实践,要进一步推动流程监控工作,真正发挥案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改变:

1.加大监控力度,努力实现办案流程全覆盖。为了解决监督不到位、事后监督等诸多问题,案管部门应主动转变思路,变节点监督为线性监督,以实现流程监督覆盖全部办案流程。围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案件受理后,将各流程节点均纳入监控的范围,及时掌握案件办理进度,强化案件的结案审核工作,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时,重点就主要文书制作是否正确、案卡填录是否规范、案件办理是否超期、文书制作是否齐全、用印打印是否符合规范等内容进行审核,确保文书与案卡一致。

2.改变监督思路,完善案件流程监控措施。在日常工作中,案管部门应根据业务部门出现的将具体问题,结合流程监控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且方便业务部门接受的方式来开展流程监控工作。首先是以口头提示方式进行通知,对在监控中发现的系统操作不及时、规范,案卡填录不完整、个别文书未及时制作等问题,采取当面说明、电话告知等方式进行口头通知,并在台账上予以记载,在加强与各业务部门承办人沟通协调的同时,也便于承办人接受并及时修改。其次是将流程监控与案管通报相结合,在每月定期的案管 通报中,对当月办理案件中出现的信息填录、运行维护、文书制作、用印打印等常见问题进行归纳总结,逐案逐人予以通报,同时详细列举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整改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最后,对于问题比较严重、多次提示不予整改的案件,善用、慎用《流程监控通知书》,同时抄送主管检察长,明确要求承办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十日内必须将纠正情况、整改措施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并将《流程监控通知书》及书面回复报上级部门备案。

3.把握监督力度,探索健全案管监督保障机制。虽然各级检察机关均有指导性文件,对如何开展流程监控工作进行规定,但在具体监督的方法和内容上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好把握。流程监控如果仅对程序问题进行监督,对办案实体不进行干涉,则违背了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置初衷,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管理作用;如果对办案实体涉及过多,又难免影响办案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可避免的招致承办人的反感。因此,首先要把握好流程监督的“度”,对明显存在实体问题的案件,及时主动提出对策建议并向主管领导汇报。对于出现的程序性问题,则根据问题的严重性及紧迫程度,通过口头提示、在定期或专门的通报中予以通报,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监控。

4.加强队伍建设,为案件管理监督提供人才保障。案件管理部门作为综合业务科室,需要的是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综合性人才,还应当熟悉管理、计算机、统计等专业知识。案管办涉及的业务较多,要做好案件受理、流程监控、数据统计、赃证款物管理等工作,要求对侦查监督、公诉、自侦、民行、控申等工作的实体业务和程序规则都要较为熟悉。尤其是流程监控工作,监督者只有具备了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才能更好的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觉察到法律实体和程序流程中存在的瑕疵,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监督人员还要具备对各类案件信息的综合、汇总、分析、判断的能力,找到问题出现的规律,并针对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因此,除了选择熟悉各类检察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的干警充实到案管部门外,更要对现有的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培训,同时还要加强对案管人员政治素质、计算机操作和管理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以全面加强人员的业务能力,以便更好的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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