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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处置僵尸企业的法律思路

新常态下处置僵尸企业的法律思路

摘 要 “僵尸企业”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只有经过变革重组,打破旧的经济结构,依据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破产清算、重新兼并重组、进行转型升级,建立新的经济结构体制,用法治化、市场化的办法淘汰落后产能,跃上新台阶,才能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僵尸企业” 破产清算 兼并重组 转型升级

作者简介:万洪亮,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40

“僵尸企业”是经济学家彼得·科伊提出的一个经济概念,是指那些常年亏损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予倒闭的负债企业。这些企业没有办法继续经营,连续亏损,资不抵债,应依法破产而没有破产。对于“僵尸企业”应该毫不留情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兼并重组、转型升级,让闲置的社会资源、财富和人力资源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2015年12月9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僵尸企业”,并作出了具体的清理要求。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分类指导,对不符合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重组,对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清理处置‘僵尸企业,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对于连续三年亏损且不符合国家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

目前我国“僵尸企业”的形成因素多种多样,它们长期以“高投入、高済耗、高污染、低质量、低效益、低产出”和“先污染、后治理”为特征的工业模式。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工业发展进入新一轮的竞争挑战。在新常态的竞争挑战中,国务院提出了清理时间表,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对资源浪费、环境恶化、结构失衡、经营亏损的“僵尸企业”,应毫不犹豫的予以清理出市场,我国《破产法》是处置“僵尸企业”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我认为对“僵尸企业”应实行破产清算、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用法治化、市场化的办法淘汰落后产能,用市场化的手段调整工业结构体制。

一、破产清算

“僵尸企业”连续亏损,无望恢复生存,亏损的因素多种多样,但让其继续生存,它将会与其他企业争资源、能耗,有些化工企业严重污染环境,造成不可劣转的事实,这种高消耗、高污染严重影响环境的“僵尸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的规定,给予强制性关闭和停产,依法破产清算让其退出市场。通过破产清算来完善优甠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制,调整社会产业结构,用法治化、市场竞争机制的手段,调节市场经济结构。企业破产的原因是复杂和多样的,法院的审判人员不但要精通法律,也要精通企业管理和财务知识,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在依法审理“僵尸企业”案件时,才能游刃有余。通过对“僵尸企业”破产清算,让资产合理流动。

律师作为一个社会法律工作者,面临新常态下出现的社会问题,理应毫不犹豫的迎头赶上,要认真学习和研讨《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深刻领会中央对“僵尸企业”的处置方向,认真学习工信部和发改委对“僵尸企业”处理的指导意见。有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在高级律师职称中对有意从事破产案件的律师进行系统性专业培训,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律师队伍,为处置“僵尸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僵尸企业”财产的闲置,是对社会财富的浪费。为了能够使“僵尸企业”进行正常程序的破产,笔者认为,可以在法院或企业主管部门设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用于处理“僵尸企业”破产之用。企业临近破产时,已经资不抵债,也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目前,务必要克服“僵尸企业”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进入破产清算,破产费用专项资金。要专款專用,人民法院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补充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破产费用缺口,要保证管理人能够按劳取酬。为处置“僵尸企业”提供资金保障。

二、兼并重组

“僵尸企业”必须依法退出产场,但对“僵尸企业”也不要采取一刀切的全部进行破产清算,也可进行兼并重组。鼓励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发挥行业优势,进行优化组合,在组合中提品质、创品牌。

在制定兼并重组计划方案时,应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由重组中的市场参与者协商和谈判,最终重组计划力求由当事人表决通过。“僵尸企业”重组一般应包括债务重组和营业整合重组两方面内容。如果“僵尸企业”重组计划方案只规定债务重组的有关内容,而不涉及营业整合和资产重组,那必将削弱兼并者的积极性,只有二者兼顾和统筹考虑,这样兼并者才能愿意兼并“僵尸企业”。

作为“僵尸企业”的主管部门,要有超前意识,利用本部门的优势,制定“僵尸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发挥系统内人才、设备、资产优势。盘活“僵尸企业”。我们江苏省镇江卫生系统的內部兼并重组值得借鉴。镇江卫生系统对镇江的区级医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亏损的“僵尸企业”,大胆进行系统内的兼并组合,充分利用镇江老牌医院镇江康复医院和镇江江滨医院的医疗技术优势,成立了镇江康复集团和镇江江滨集团两大医疗机构。根据各自不同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组合方案。江滨集团采用松散型的组合,康复医疗集团采用紧密型的组合。江滨集团依托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原镇江江滨医院),江滨医疗集团采用松散型,以江大附院为主导,包括镇江市三院、镇江市中医院、解放军第359医院、京口区的谏壁镇、健康路、大市口、四牌楼、润州区的七里、宝塔、官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康复集团以镇江市一院为核心,包括镇江市二院、镇江市四院、镇江新区医院,及镇江新区所辖的大港、大路、丁岗、姚桥三个乡基层医疗机构,京口区的正东路、象山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区妇保所、润州区金山、和平、蒋乔三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二大医疗集团內部实行医疗设备资源共享,医疗技术资源互相交流,建立转诊、坐诊制度。区级医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作为集团的分支机构,集团实行理事会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往日镇江第一人民医院和江大附院急诊输液排队,挂号排长龙,找专家看病难,街道卫生服务中心无人问津,经常出现无病人的现状。通过资产、结构兼并重组后,许多病人在镇江市一院、江大附院配药,到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去输液,专家定期轮流去本集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坐诊,充分发挥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场地资源和便民服务的条件。组建集团后的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不但医疗水平得到提升,也全部扭亏为盈。镇江第一人民医院和江大附院在创建自身特色科研方面不断取得新成果,康复集团兼并重组后在医疗成果上获得江苏省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镇江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和三等奖各1项、卫生厅新技术引进一等奖1项;江滨集团兼并重组后在医疗成果上,创建了心脏介入中心、心血管病研究中心、心功能室等特色病房,获得省、部、市级科技进步奖10余项。近三年心内科获得国家、省部级及市级科技成果奖8项。这都是卫生系统医疗体制改革兼并重组带来的丰硕成果。卫生系统的兼并重组盘活了基层卫生服务中心,核心组织科研成果倍出。采用系统內部兼并重组,充分利用“僵尸企业”的剩余资源。

三、转型升级

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有新旧动能迭代更替的过程,当传统动能由强变弱时,需要新动能异军突起和传统动能转型,形成新的“双引擎”,才能推动经济持续增长、跃上新台阶。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二0一六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中国经济处于转型的关键时刻,未来十年中国经济有三大重点,处理不好,将成三大隐患,只有及早清除隐患,才能避免踏入中等收入陷阱。”为了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矿产、土地、能源、资金等资源,必须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发展新经济,要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加快成长,就必须对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质量低下、安全生产无保障的“僵尸企业”痛下割舍。严格按照中央的指示精神,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进行转型升级,用法治化、市场化的办法淘汰落后产能,用市场倒逼机制手段,达到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迫使其转型升级。“僵尸企业”在转型升级时,政府在人员安置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支持,让其尽快顺利转型,在市场机制运作中,建立起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僵尸企业”经济效益低下,却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本、能源、劳动力等资源,导致资源无法向收益更高的部门流动,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通过转型升级让社会资源和财富朝优质高能的行业进行良性循环运转,充分发挥科技进步作用。在转型升级的过程中,要减少对社会的冲击,降低经济社会风险,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让“僵尸企业”在转型升级中获得重生。

社會的进步是螺旋式、阶梯结构前进的,任何一个变革都将会暂时牺牲一部分利益,在“僵尸企业”的处置中,没有老路可走,我们必须依靠法治化和市场价值规律,用法律手段打赢攻坚战,促进工业发展方式由“高增长高污染高消耗”向“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益”转型,形成发展新动能,建立新常态下的经济结构体制。

目前国家加大力度进行企业结构调整,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让其退出市场,处置“僵尸企业”涉及的问题面宽、政策性强。给我们广大律师带来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以此为契机,认真学习和研究我国《破产法》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全面掌握中央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律师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主动加入到企业改革潮流中,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推动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

[2]镇江年鉴_医疗集团_江苏康复医疗集团.

[3]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中央企业增效升级,听取监事会对央企监督检查情况汇报.

[4]2016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的《政府工作报告》.

[5]《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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