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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维稳异化思考

农村征地拆迁维稳异化思考

摘 要 现今社会,农村征地拆迁矛盾冲突问题屡见不鲜,各方利益冲突日渐严重,使得整个农村征地拆迁工作混乱无序,出现农村征地拆迁维稳异化的问题。农村征地拆迁维稳工作涉及到农户、村级基层组织及地方政府的三方博弈,政府需要积极解决维稳异化问题,实现灵活维稳、民主维稳和科学维稳,以此来规范土地市场,保证农村征地拆迁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

关键词 农村 征地拆迁 矛盾冲突 地方政府 维稳异化

作者简介:潘思谕,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68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工业和城市建设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日渐增加,由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屡见不鲜,其中以农村征地拆迁为最。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政府最基本的职能,然而在一些农村征地拆迁维稳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却打着谋求经济发展的旗帜将维稳工作与维权工作对立起来,维稳职能表面化、形式化问题严重。在农村征地拆迁维稳工作中,往往出现滥用职权的问题,使得老百姓权益受到侵害,民怨积聚,维稳异化问题十分凸显,这不仅不能够实现维稳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引发社会冲突,给政府带来更大的维稳压力,造成农民、政府及社会三败俱伤的后果。基于以上,本文展开了对农村征地拆迁维稳异化的思考,旨在实现政府维稳职能,维护各阶层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一、农村征地拆迁中的矛盾冲突

土地征收指的是国家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求,以法律法规为根据,在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强制剥夺土地所有权的制度。正常的土地征收是合法、科学、民主的,但在农村征地拆迁中,由于各个利益群体存在私利意识,在土地利益获取过程中往往会产生矛盾与冲突,从而激化了农村社会矛盾。

(一)农村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利益主体

1.地方政府: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虽然名义上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广大农民所有,但从本质上来讲,地方政府幼犬控制和管理农村土地资源。

2.村级基层组织:在农村社会中,直接或间接掌握农村权力及再分配权力的个人或组织为村级基层组织,以村民委员会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存在,村级基层组织掌握着村庄的权力,主持者农村生产要素配置活动,凭借着自己受众的权力可以获得广泛的利益关系和良好的经济发展机会。

3.普通农户:在整个农村社会中,普通农民农户众多,主要包括三个组成部分:(1)纯农业户:纯农业户拥有一定规模的土地,每年通过耕种来获取收入;(2)半工半农户:半工半农户拥有的土地规模较小,每年通过外出务工和耕地获取收入,因外出务工不确定性较大,因此其年收入并不稳定 ;(3)贫弱农户:贫弱农户在农村社会中属于最底层存在,其拥有的土地规模最小,劳动力少,经济困难。由此可见,在农村社会中,普通农户虽然数量众多,但其占有的农村社会资源较少。

(二)农村征地拆迁中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

农村征地拆迁中的博弈主要指的是上述三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主要包括地方政府与村级基层组织在征地补偿上的博弈、村级基层组织与普通农户在补偿金转交过程中的博弈。在整个博弈过程中,地方政府占据主导地位和支配地位,村级基层组织占次主导地位和次支配地位,而普通农户则只有接受补偿的权力,在博弈过程中没有真正的话语权。

理想、均衡的土地利用状态应当是政府给予较高的拆迁补偿款,而村级基层组织给予普通农户较高的补偿 。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往往政府设定的拆迁补偿标准较高,赋予村基层组织的拆迁补偿款较多,但村基层组织给予普通农户的补偿金额却大打折扣。

下面分别从农村征地拆迁三个利益主体分别来探讨博弈过程:

1.地方政府增加土地收入:地方政府在给予合理的补偿基础上进行征地拆迁是合法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财税体制不断改革和完善,地方政府借助城市化发展、旧城改造等契机来低价征收土地再高价卖出,目的是增加土地收入和地方财政,以此来促进经济发展。

2.村级基层组织追求财政收入最大化:在农村社会中,村级基层组织与普通农户的联系最为紧密,农村土地征地拆迁之前,村级基层组织管理者的收入与普通农户相差无几。而在征地拆迁项目中,相较于普通农户来说,村级基层组织获取征地拆迁的信息更快,地方政府会直接授予村级基层组织权力,普通农户无法与地方政府直接沟通,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村级基层组织管理者介入到了农村土地征地拆迁中,利用自己权力和特殊身份,在不需要博弈的情况下增加征地拆迁补偿,甚至与开发商、承包商勾结一起,就是为了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

3.普通农户维护自身利益:在整个农村征地拆迁博弈中,普通农户的地位最为弱势,不仅没有再分配的权力,自身利益也常常被侵害,受到权力压迫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往往很快屈服,获得较少的补偿款 。土地被征收之后,補偿款较少,农民的生活没有了保障,家庭生活日趋向城市靠拢,但由于缺乏稳定劳动技能和社会保障,使得其对未来充满焦虑。

二、农村征地拆迁中的维稳异化分析

在农村征地拆迁冲突矛盾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中国积极增加维稳投入,但收效甚微,地方维稳压力有增无减。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及村级基层组织没有及时有效解决农村征地拆迁中的矛盾与冲突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以维稳为名打压上访者,滥用职权,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大大损害了普通农户权益,且制约了农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一)农村征地拆迁中维稳异化表现

在农村征地拆迁中,维稳工作尤其重要,其不仅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同时也是缓和各个利益主体博弈的关键所在。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不计成本和后果的进行维稳,维稳出现异化也就不足为奇了。

1.理念异化:许多地方政府将农村征地拆迁维稳看作是一项政治任务,在维稳工作中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及物力,但收效甚微。上文中提到,在农村征地拆迁博弈过程中,普通农户处于弱势地位,权益往往受到威胁和侵害,往往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一些野蛮上访的存在不可否认,但地方政府很多情况将正常的上访当做“野蛮上访”来处理,动辄出动警力来制止上访 。农村土地征地拆迁维稳压力大是客观事实,在巨大的压力下,一些地方政府不考虑自身存在的问题,只是片面的强调维稳效果和编制,看似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平静之下仍暗藏波澜。社会资源是固定的,地方政府这种不计成本和后果的维稳理念不仅会占用其他社会资源,还会适得其反,引起更多的矛盾与冲突,没有真正维护农民权益,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发展。

2.方法异化:在当前的维稳体制下,许多地方政府官员不仅要面临上级压力,还面临复杂的维稳情况,为了实现维稳效果,地方政府往往采取收买、恐吓、拘留甚至是殴打等手段来打压“闹事”的群众,如闻名全国的山东“平度征地血案”,官商勾结暴力拆迁,80多亩土地上亿元的补偿款,最终到农民手里只有2000多万元。

3.目的异化:此外,上级政府往往将农村拆迁征地维稳当做重要的政绩考核指标,其初衷是提升维稳效果,但往往适得其反,经常出现权力越位问题,例如政府管理超过其管理职能范围,直接取代普通农户行为,在政治权利介入的背景下,使得利益分配有失公平,农民利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地方政府为了提升业绩,过于注重经济增长,忽视了农村社会的发展,不顾农民利益盲目征地拆迁。

(二)农村征地拆迁中维稳异化原因

1.公共利益界定范围不明确:对于土地征收权法律制度来说,公共性目的至关重要,这是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基点,但就目前来看,何为公共性目的、公共利益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地方政府往往为了提升业绩而假借“公共利益”之名通过征地来进行经济建设,掠夺部分农户利益满足他人利益。

2.缺乏土地征用正当程序:完善的土地征用程序是对于保障农村土地征收利害关系人权利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当前土地征收程序并不严格,行政主管机关往往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盲目批地,滥用职权批准农村土地征收,从而批准了过多的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这不仅属于违法使用土地资源,还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3.土地产权虚置,征地混乱:农村土地虽然归集体所有,但最终的处分权却掌握在国家受众,难以保障集体土地经济利益,土地产权有着不完全、不完整及不安全的特点,导致农村土地产权的排他性较弱,土地所有权主体出现虚位的现象,从而出现土地利用率低、耕地流失等一系列问题,混乱的征地带来了农村土地征地拆迁维稳的巨大压力。

4.缺乏完善的制度:首先,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不完善。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不能体现广大农民意愿,不能保障农民权益,部分村干部存在自利意识,往往不能代表农民利益,补偿金的分配和使用缺乏有效监督。此外,对于农民来说,面对土地被征收,拆迁款的多少往往是次要的,更重要的是失去土地意味着失去对家乡情感的寄托,虚度拆迁问题触及了农民的情感和生存体现,更加剧了矛盾和冲突。

其次,干部考核制度不合理。大多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以GDP为指标,为了提升整机,需要招商引资,地方干部过于注重经济发展,不考虑农民生计和农民权益而盲目征地拆迁。

三、农村征地拆迁维稳的完善措施

(一)改善维稳体制,转变维稳观念

农村征地拆迁维稳改善要从根本着手,从源头上进行治理,面对维稳工作,地方政府应当改善传统的维稳观念,以治本为目的,建立韧性维稳机制,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利益分配制度,真正保障农民权益。

(二)完善农村基本制度

完善的农村基本制度是保证农地合理利用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要改善维稳工作,改善农村基本制度至关重要。首先,应当积极健全公民利益表达机制。改革是一个探索的过程,在探索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与公民之间的利益博弈,这是正常的,关键是政府要有渠道听取广大公民利益诉求,尤其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日渐增强,这更应当健全农民利益表达机制,搭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沟通平台,只有这样才能够防止农村征地拆迁中的维稳异化;完善干部考核机制 。地方政府业绩考核不应当与农村征地和拆迁挂钩,否则很容易引起农村畸形发展和农村征地拆迁维稳异化问题,因此,应当建立全方位、多方面的考核,保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三)规范农地市场,实现现代化农村治理

一方面,要实现农村治理体系法制化,在立法上解决农地问题;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村土地的价值化管理,建立合理的土地市场机制,促进土地市场化的实现。

(四)追求和而不同

和而不同指的是在坚持统一的基础上承认差别,在农村有着不同的组织和阶层,他们代表着不同的声音,在农村征地拆迁维稳过程中,要尊重和理解不同的声音,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普通农户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农村社会合力,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发展。

四、结论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征地拆迁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如何维稳。就目前来看,农村土地征地拆迁维稳异化问题严重,需要积极转变维稳观念,创新维稳方法,完善相关制度,以此来实现民主维稳、科学维稳,深化维稳效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注释:

朱谚. 广西地方政府征地诱发的农村群体性冲突研究.广西师范大学.2010.

杨华.农村征地拆迁中的阶层冲突——以荊门市城郊农村土地纠纷为例.中州学刊.2013(2).70-76.

张世良.农村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湖南大学.2011.

段铸、赵苒琳.农村征地拆迁中的矛盾冲突及化解对策研究——基于B市N区征地拆迁调查数据.农业经济.2016(2).26-28.

张先武.农村征地拆迁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和建议.经营管理者.2016(9).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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