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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规则的缺失及完善建议

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规则的缺失及完善建议

摘 要 司法鉴定意见是兼具专业性、技术性的重要证据,但由于部分案件当事人及事实认定者往往缺乏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导致司法鉴定意见留有舞弊作假和暗箱操作的余地,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如何完善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规则及能力审查机制,成为当前司法界热议的重要课题。本文主要概述了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审查的重要性,分析了实践中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规则存在的几点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以期为保障司法活动公平公正的开展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 司法鉴定意见 证据规则 能力审查

作者简介:任东亚,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50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在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司法鉴定意见又具有很强的推测性,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能力,只有经过查证属实之后,方能作为证据进入法庭。因此,进一步完善现有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规则,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意见能力审查机制极具现实意义。

一、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审查的重要性

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能力是指司法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进入法庭调查程序,并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一种法定资格。但这种资格是由法律赋予,并不取决于证据本身是否具有事實层面的证明价值。而之所以要在法律中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进行规制,是为了对可进入法庭的鉴定结论作出一定的范围限制,以尽可能地保障各方面价值和利益的平衡。具体地说,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审查的重要性有三方面:

(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

由于司法鉴定意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技术性,使得现实中对于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十分困难,极易产生“暗箱操作”风险,倘若不加以规制,将使当事人之间的司法斗争演变成一场“关系”斗争,进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藉由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这一手段,就可以有效地剔除一些非法鉴定意见,排除一些虚假、伪造及错误的鉴定意见,防止造成冤假错案,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司法界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视,促进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的不断改进与完善,为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提供更丰富、坚实的理论和制度支持。

(二)有利于促进司法鉴定公正

在我国现行诉讼模式下,只有符合法定实质与形式要件的司法鉴定意见才具有明确的证据能力,这就对司法鉴定的公正性、透明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主观性较强的意见证据,其证据质量与鉴定人的专业程度、鉴定仪器的精密程度以及鉴定操作的规范程度紧密相关。而司法鉴定作为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理应遵循司法程序的公开性、透明性原则,接受相关人员的监督和审查,一旦发现鉴定活动中存在任何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都可以依法剥夺其证据能力。因此,加强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无形中起到了对司法鉴定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促进了司法鉴定的公正化发展。

(三)有利于保障程序的正义性

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审查的重要任务就是保证鉴定意见在程序上的正当性,即便鉴定意见本身是真实、可信的,但只要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其证据能力将遭致否定。这就促使鉴定人应主动加强对鉴定程序的关注,竭尽所能地保障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以切实维护程序正义,为彰显实体正义夯实依据基础。

二、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意见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难得到落实

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鉴定意见一般由公、检、法部门鉴定人出具,而这些鉴定人少有出庭质证,只是在法庭上宣读鉴定意见。而在民事诉讼中,虽有相关规定,但未强制要求。这样一来,在面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鉴定意见时,如果鉴定人因各种理由拒不出庭,当事人或法官就难以对其采取直接有效的质证,更难以察觉其中是否存在“猫腻”。

(二) 部分法官缺乏客观性导致自由量裁权滥用

在“自由心证”模式下,法官要基于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同时结合逻辑法则、经验法则等多方面因素来对鉴定意见作出审查,而不能仅仅基于个人的利益或偏好,随意左右判决结果。由此可见,法官在事实认定中,拥有相当大的自由量裁权,而较少受到证据规则的制约,这就使得部分法官很可能在事实认证中掺杂进一些非理性的因素,进而导致对自由量裁权的过度使用。甚至在鉴定意见一致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因法官的不同,得出的审查判断结果也不同的局面。

(三)“重”鉴定意见形式而“轻”排除规则

按照现行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依法发起的鉴定程序,在取得相关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签字盖章后,通常就认为这些鉴定意见有实质的证据能力。尤其是刑事诉讼相关规定,仅明确规定了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而对于在非法实物证据的基础上得出的鉴定意见并无相应的排除机制来加以规制。这种仅强调鉴定意见形式要件的做法,导致鉴定意见的程序合法性极易偏离正轨,失去保障,增大冤假错案的发生率。

三、 完善司法鉴定意见证据审查规则的可行建议

(一) 审查鉴定人的资质能力

对于鉴定人资质能力的审查应包括两方面,其一,围绕鉴定人专业技能与经验展开审查。即,不仅要对鉴定人职业资格、鉴定资格、学历背景等进行严格审查,还要审查其作出的相同类型鉴定数量、法庭采信率、在该领域取得的科研成果与发表论文的数量等,以判断其是否具有解决此类专业问题的理论知识,是否具有足够的鉴定经验与实践能力。其二,围绕鉴定机构技术条件展开审查。司法鉴定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活动,除了需要鉴定人本身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之外,还必须依靠实验室提供的精密仪器和设备。因此,实验室环境的好坏、相关检测仪器的精密程度,将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所以,必须对鉴定机构是否获取了地方质监机关或国家认证认可,以及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资质认定进行附带审查。

(二) 落实鉴定人的质证情况

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必然要求。因此,要想建立并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应围绕下述几点展开:首先,应当改变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弱化其作为法官助手的身份,强调其作为案件证人的身份,为其接受当事人的质证提供基础保证。其次,应当明确要求鉴定人在鉴定文书中详细说明整个鉴定的实施步骤及推断情况,而不能仅仅出具鉴定意见,以便当人事及法官进行鉴定程序的审查。再次,对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出庭作证的,应视情况令其承担警告、罚款、赔偿损失、取消鉴定资格等不利后果。除上述外,笔者认为落实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同时,还要同步落实回避问题。尽管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技术活动,但本质上仍然属于推断性意见,从而不可避免地掺杂一些主观成分,倘若鉴定人主觀上受到任何不理性因素的干扰,都会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可靠性提出挑战。因此,必须保证鉴定人的身份中立性,审查鉴定人有无各种形式的回避情形,以防鉴定人参与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鉴定活动中。

(三) 确保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客观地说,在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活动中,让作为鉴定外行的法官对鉴定方法的科学性进行审查判断是不现实的。对此,可以参考美国专家证据采信制度中的道伯特(DAUBERT)标准。该标准认为:“科学技术和其他专门知识只有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才具有可采性,不一定要得到相关领域的普遍接受。法庭确定科学证据的可靠性,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专家证言进行判断:1.形成专家证言所依靠的科学理论与科学方法是否可以被重复检验;2.形成专家证言所使用的科学理论与科学方法是否经同行复核或已被公开出版;3.有关该理论的已知的或潜在的错误率是否可以被接受;4.指导相关理论的方法论及研究方法是否为相关科学团体所接受以及接受的程度。”基于这一标准,我国对保障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方法科学性的标准设置可在符合国情的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参照下述标准展开:1.在鉴定意见中处于不利情形的当事人是否对鉴定方法存疑;2.鉴定方法有没有获得此专业领域内多数专家的采纳和认可;3.鉴定方法是否经过了实践和时间的检验,是否被证实是切实可行的;4.鉴定方法的操作标准是否可控,鉴定中有没有严格执行该标准;5.该鉴定方法在过往的案例中有没有出现过犯错的情况,犯错的原因是方法性的还是技术性的,犯错的几率为多少。在鉴定意见审查中,法官可以根据道伯特标准,对鉴定人鉴定方法的科学性进行判断。

(四)严控鉴定意见的合理性

鉴定意见合理性是指鉴定意见的论证是否充足、逻辑是否严密,从论证到结论的推断中是否存在难以解释的矛盾。若鉴定意见中存在不可解释的疑点,则应当对其重新鉴定。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鉴定意见中的分析说明部分是整个鉴定意见的核心,借其可得知鉴定人是如何借助一些客观的条件和方法来形成最终的鉴定意见的,因此这一部分应是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具体地说,一份完整的鉴定书应当就其鉴定的客观情况、采用的文字材料、进行的理化检验、鉴定的标准、为何采用此标准以及由此得出的诊断结论等进行详尽说明。同时,逻辑上还必须缜密无误,经得起反复推敲,否则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例如,在某件抢劫案诉讼中,被告人致被害人受伤,公诉机关提供的法医鉴定结论为重伤,但被告辩护人对此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经审查后,发现该鉴定意见的一个重要依据是被害人颅脑损伤,但在相关鉴定材料中并没有证据表明被害人出现昏迷、呕吐等颅脑损伤的常伴症状,法院由此判定该鉴定意见证据能力不足,要求对被害人进行二次鉴定。这便是鉴定意见合理性在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应给予高度重视。

四、结语

司法鉴定意见的真实、客观、准确与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鉴于当前司法实务中鉴定意见证据审查环节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审查的力度,围绕鉴定人的资质能力、回避情况、质证情况、鉴定方法的科学性以及鉴定意见的合理性等各个环节,全面落实相应法律规定和指导思想,以切实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程序正当、结果准确,为我国推进对抗制诉讼改革、实现司法公正奠定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洪坚、郭卓君.从“世纪遗产争夺案”谈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二)——庭审中加强鉴定意见的证据可采性.森林公安.2015(2).

[2]潘溪.专家陪审在鉴定意见审查中的机理与功效.中国司法鉴定.2015(2).

[3]段作瑞.刑事鉴定意见证据资格程序性保障措施.中国司法鉴定.2014, V74(3).

[4]吴峻雪、王屹东、王珊.也谈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及司法审查路径.上海保险.2014(1).

[5]刘道前.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与鉴定意见的公信力之探讨.中国检察官.2016(3).

[6]毛卫旭.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探讨.法制与经济月刊.2015(3).

[7]李瑞登.新《刑事诉讼法》中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探析.中国检察官.2014(13).

[8]王进喜、胡萌. 论科学证据审查范式的发展与法学教育的应对.中国司法.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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