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针对当前跨境网络犯罪的日益猖獗,本文针对治理跨境网络犯罪的政策提出了四点建议。从立法层面、司法层面、执法层面和社会层面四个层面进行了跨境网络犯罪的治理对策解析。
关键词 跨境 网络犯罪 特点 治理
作者简介:王倩,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88
一般情况下社会的犯罪防控机制主要有社会自在防控机制以及社会自为防控机制这两种,前者是利用人們心中存在的道德理念等自发的约束犯罪念头的出现;后者是在一定规定下制定法律、政策等。通过对跨境网络犯罪详细的分析探究,我们要努力的找到防治和管理这类犯罪的有效手段,完成对跨境网络犯罪的管制工作,减少其对人们的危害。面对这一类犯罪迅速蔓延的严峻形势,制定防控治理对策,显得尤为必要。
一、治理跨境网络犯罪的政策建议
(一)立法层面对策分析
1.确立刑事管辖权协调机制:
首先是有关网络刑事管辖权的确定。访问行为以及网址是其需要明确的主要要素。不过前者并不会导致刑事管辖权的出现,简单的一个ID网址也无法成为没有管辖权的借口。针对网络犯罪里面的刑事管辖权,现在被国际所认可的理论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准则。 详细来说,在客观方面,行为在本国内产生了相应损失;而在主观方面,相关人会有希望这种结果直接出现在该国的意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越境国并不具备相应的刑事管辖权。此外,还要认识到这种权利的重点是“行为人”和“行为”的有效分开,并非以往情况中的和“结论”进行分开,并且其基础和传统犯罪一样,同样要依靠本地域管辖。
其次,跨境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解决。在一国中各种法律存在的基础上,区际刑事管辖权的矛盾不可避免。两岸四地的管辖权使用需要遵守的准则就是将国内的宪法当做法律基础,坚持一个中国领土的原则。在调节其管辖权冲突过的程中,需要将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以属地管辖准则为基础放在第一位,将有力防治犯罪居于次位。未来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形式专门规定区际刑事管辖权的冲突法,从而在两岸三地的法律中进行立法化,这也是处理冲突的一个有力途径。当下针对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以跨境网络犯罪为视角,需要把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当做前提,不过针对有些犯罪地等的阐释要站在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进行。
2.弥补法律缺位,缩小法制落差:
因为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如今的法律法规在立案程序上显的十分繁琐,导致相关工作面临着许多困难。还有一些如受害人多,个体损失资金数额低而无法实现公安标准等,但是若是将所有受害人的受损资金累加又能够达到相应的指标,不过将这些个体联合起来无疑是很难做到的,因此立案与否就受到了很大的争议。所以,应该对不同网络犯罪的立案标准和网络违法的惩罚标准进行统一。但是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要完善健全,就要两岸四地在深入沟通的情况下,尽量减小不同立法方面的差距,这样才可以有效避免执法、司法时出现的矛盾。虽然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拥有着不一样的法律体系,不过网络世界拥有的同质化特性就需要不同地域对法律规定进行一个有效的规范,避免差异过大导致的矛盾产生。
(二)司法层面对策分析
1.加强诉讼证据支持:
首先,怎样获得有效的电子证据是进行犯罪审查时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电子证据的跨境调查取证,直接关系到了司法协助的质量问题以及对于犯罪的追究。那么,怎样科学的实施取证?(1)对这项工作进行标准化分析,提高对相关单位的扶持培养力度,拟定出取证的规范流程。(2)技术上摒弃静态的取证方法。采用动态取证方法,以对可能出现的网络违法情况开展实时的数据获取与分析。 革新网络取证技术,发展对反取证的应对技术。(3)实施网络公证。被当事人确定的数据电文在通过处理之后发送至相关单位,然后工作人员在审核之后进行签字存档,完成公正。这要采用规范性的法律规定,实现有法可依。针对网络取证问题,离不开各地区的执法单位深入合作,香港方面的司法科技水平较高,能够有效地促进其余几地的警务单位的发展,如派遣技术能力较强的人员并给与其完善的技术设施等。
其次,采取科学的诉讼证据对策,提高其支持力度。网络违法行为中的证据和传统犯罪的证明标准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如网络电信诈骗,第一步要获取具有共性特征的证据,重点是一些电子信息如应用数据等,其次对事实证据实施收集,如银行开户资料、ID地址等,最后对关联锁链证据进行收集如软件聊天记录、摄像资料等等。采用这种方案能够很好地打击跨境网络违法行为。并且,在司法资源分享方面,需要通过证据所在地的司法单位进行主动获取然后移交至相关法域,最终提高诉讼证据支持力度。
2.强化司法互助协议:
在2009年,大陆和台湾地区签订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在联合打击犯罪行为以及司法互助方面进行了签署相关规定。该协议推动了双方的警务部门建立了一个规范和互助的关系,双方联合打击犯罪。不过协议中的内容太过混乱,民刑没有进行准确地划分;而且在内容上不清晰,没有提出刑事管辖权矛盾的具体解决办法等。因为网络犯罪具有的独特性质,需要在这方面提高彼此的交流。这时可以学习粤港澳的成功经验:在2009年成立了高效的合作平台。通过目前的专线联系系统,获取各方的警务资料、交换关键信息、增加信息的交流深度广度,最终提高破案效率。两岸四地需要在学习成功经验、根据自身制度情况建立一个科学规范性的司法合作平台,一同打击跨境网络犯罪行为,对各类信息实施有效分享,确定出管辖权所属,大力协查案件等。
(三)执行层面对策分析
因为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因此在犯罪的判定和解决方法也不一致,因此在避免和防治犯罪的时会产生较多司法问题。特别是在侦查阶段。案件的侦破需要实行跨法域警务合作。
1.优化跨境警务合作模式:
面对当前我国跨境网络犯罪现象的增长趋势,各法域间一同打击治理的力度要不断提升。并且不同法域控制违法犯罪的单位需要对跨境网络犯罪的发展情况有一个较强的了解,不断提高警察合作力度,在信息方面加强交流力度,有效避免跨境网络犯罪。详细而言,在此基础上的合作机制建立,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建立健全情报体系。在进行侦查过程中,情报无疑是十分重要的,甚至能够直接决定其能否真正的进行。一些較为普遍的方法包括情报互换机制、信息分享平台等。从针对犯罪相关资料的搜集、保存、处理到使用等构成了一个完善的处理体系,在这个前提下完成两岸四地的信息交流工作。此外,打造科学的通讯网络,完成信息的网上传输,加大对信息共享网络的建设力度,这也是提高侦查效率的一个有效措施。
其次,建立侦查合作机制。一是要拥有对口单位的联络途径,在这个方面可以学习内地的一些成功经验。二是上文提到的情报信息共享网络。对于跨境网络犯罪具有的一些特性,避免之前较为落后的侦查行为,利用签署合作规定,让跨境有组织网络犯罪侦查合作能够走向正规化的道路。特殊侦查是对走私、毒品、枪支等犯罪,使用便衣深入调查等。
最后,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帮助,尽管目前各地都依旧存在直接协作的规定,不过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联合的途径也依然存在。这个组织将打击跨国犯罪当作自己的职责,是全世界最大的国际警察组织。利用该组织去建立网络犯罪情报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各国顶尖技术人才进行深入的沟通和合作执法,让预防和打击跨境网络犯罪变得更加高效。
2.加强执法技术培训:
目前信息网络的发展已经势不可挡,人们对网络世界的依赖在某种层面上推动了网络犯罪的出现。对跨境网络犯罪的治理方面,两岸四地在执法时还有着一些不足,具体体现在执法水平低下,没有足够的效果等。所以应该建立一个可以针对网络犯罪进行专业打击的执法单位。由于执法能力较低时会使得犯罪分子的气焰大大嚣张,所以提高司法打击力度,增加各单位侦查能力是目前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两岸四地需要经常性的举办会谈和业内沟通,提高对跨境网络犯罪的检索、解决能力,最终有效确保社会和民众的安全。
(四)社会层面对策分析
站在社会的层面能够提出的防治方案主要有两点内容:首先就是提高犯罪预防能力。此时所谓的预防,是囊括提高民众个人道德素养、打造出一个能够约束犯罪行为出现的环境。利用各种途径去进行普法宣传,并构建一个科学的奖励体系。让民众对跨境网络犯罪所带的损害以及需要受到的法律制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利用严格自身标准,与跨境网络犯罪说不。跨境网络犯罪的蔓延和发展速度迅猛,我们对该类犯罪的危害性必须有充分认识,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同时提高自身的防范能力,熟悉跨境网路犯罪的基本手段,增强自身的辨识能力。由于网络具有的不受空间时间限制的特性,民众一定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对自己的信息和他人的信息进行严加保密。其次,对犯罪人的改造要合理的进行,打造出一个再社会化的氛围,督促其进行再社会化,进行一对一帮教等。
二、结语
跨境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网络的广泛应用相伴而生,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跨境网络犯罪也在迅速蔓延。在跨境网络犯罪中,犯罪分子依靠计算机网络系统实施的跨境犯罪,仅仅依靠一国或一个地区的法律力量,是难以有效遏制的。同时,由于跨境网络犯罪有其自身特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治理问题,如刑事管辖权的冲突、跨境网络调查取证的困难、两岸四地沟通交流的缺失。针对这些现实存在的,阻碍对跨境网络犯罪进行有效快速打击的因素,笔者总结出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社会四层次的治理对策,以期两岸四地能够实现共同治理和有效打击跨境网络犯罪的局面。
注释:
跨境有组织犯罪是指整个犯罪行为或过程跨越多个国家,这里提到的跨境专指跨越大陆、港、澳、台的有组织犯罪。
于志刚.“信息化跨国犯罪”时代与《网络犯罪公约》的中国取舍.法学论坛.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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