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松+舒慧
摘 要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内部架构的形成和有效运转,是司法规范化内部挖潜的重要方面,是通过加强对监控节点、法律文书和涉及财产的统一监督和对律师的统一接待等行为,促进内部规范标准化,严格约束司法行为,确保检察机关每项司法办案活动都严格依法进行,进而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 案件管理 规范 司法行为 内部监督
作者简介:曹松、舒慧,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79
一、案件管理和规范司法行为之间的联系
案件管理也称为司法流程管理,这一概念起源于西方国家,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为了应对司法堵塞和拖延的状况而推行的一种司法改革措施,其理念基础是“接近正义”理念,目标是以程序公正,保证案件的实体公正。 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探索新的案件管理模式,设计案件管理部门,实现了对检察核心业务自体化封闭式监督,强化了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宏观管理,促使检察工作有效运转,执法活动高效运行。 而规范司法行为指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具体活动,按照既定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达到规定的标准。
检察案件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完善、加强案件管理,是通过科学手段促进检察权力的自我改革,实现监督的内部要求。当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还一定程度上存在诸如违反程序、效率不高、监督乏力等司法不规范行为,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滞后、管理缺位等。正是基于这方面的考量,最高人民检察院最终推行案件管理制度层面上的改革措施,在各级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由特定人员对监督管理流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旨在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司法行为,公正公开地推进司法公正。
原有的业务部门分散案件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改革的发展,这就使得推动案件管理从松散到集约转变,引入第三方监管来规范司法行为成为必要。案件管理部门将所有案件的流程纳入专门的检察业务管理系统,将案件进行全面管理,收集检察案件信息,把监督制约贯穿于案件管理工作始终,及时督促和引导办案工作规范开展。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有机结合是案件集约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既能预防不规范的司法行为的发生,又能对已经发生的司法不规范行为及时督导和纠正。因此,案件管理机构通过统一业务案件管理系统,实现了对检察机关办案信息以及过程实时、全面的监控,为规范司法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案件管理在规范司法行为中的意义
(一)案件管理监督的宏观性、客观性、时效性
首先,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具有宏观性,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及相关过程,从全局角度把握检察案件处理流程,脱离片面对部分案件或部分部门进行管理。其次,案件管理部门并不承办检察机关的具体案件,能够以旁观者的角度,实时发现并监督检察行为,保证了监管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再次,案件管理部门不是将案件监管仅停留于部分环节,而是对全面过程进行监管,全程监控,动态监督。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在操作统一业务系统时,如果发现问题或系统提出预警,案件管理机构就会在第一时间向业务部门反映,督促其及时解决。通过这种方法,保证案件管理的时效性。
(二)案件管理以外部推动规范司法行为
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机构承接了律师接待、案件查询等检务公开职能。通过听取各界人士的心声,包括律师、媒体、高校等社会各界人士,听取他们关于规范司法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拉近了群众和检察机关的联系。同时,案件管理部门根据各界人士的建议和意见,对于问题突出的规范司法行为方面进行总结、分析,将各种问题分门别类进行处理,向业务部门反映情况及时解决。
(三) 案件管理在制度层面上强化司法行为规范化的确立及实施
案件管理的相关内容,运转模式和目标取向确定了其对检察案件办理过程中进行全面、及时的监管。案件管理与监管不可或缺,这种运转模式确保了司法行为不规范的及时发现及有效处理。另外,设立案件管理部门,确保全方面收集案件数据信息,履行检察机关职能,为规范司法行为进行了科学系统的监管。
三、架构有效规范司法行为的案件管理模式
(一)贯彻节点监控,规范司法行为
案件管理工作不光要建立自我运行的流程,还要建立完善与此相对应的一系列组织协调、衔接等机制。 对检察执法办案的流程实施管理,是案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落实好流程监控,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办案中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笔者所在基层院采取了以下有效措施:一是强化案件流程监控。案管部门深度应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流程监控,信息及指标查询等功能,按照规定网上查控,如果发现诸如批捕、公诉等业务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疏漏、办案拖拉等问题,当即向涉及的业务部门发送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二是监管案件收案和分案环节。案管部门统一负责案件的受理和对外移送,根据案件受理制度要求,严格办案程序,谨防问题案件进入各业务部门具体办案过程。案件结案后,案件管理部门需要在统一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对相关程序进行审查,重点是关键阶段和节点,特别是涉案财物等方面,确认无误后,案管部门才会准许结案审核。三是强化对强制措施使用和侦查取证行为的程序控制,重点监督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四是推动检察案件相关内容的公开。案件管理部门根据统一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监督各业务部门进行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法律文书、实施措施等。
(二)强化文书监督,规范司法行为
案件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对各业务部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制发的各类文书进行監管。法律文书内容的准确性、适用法律的规范性能够直接反映案件办理的质量。案件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监管各部门制发文书的内容以及实施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根据不同业务特点,由业务部门和案管部门共同商定文书监控标准,对各诉讼阶段的文书进行规范,统一文书格式标准。二是扩展法律文书监控空间。从之前着力关注的公诉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延伸到相对关注较少的结案报告等内部文书,使文书监控全面化。三是加强文书整改。笔者所在基层院定期会对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发现的问题文书进行通报,并退业务部门整改。同时,对于共性和多发性问题,以报告的形式传达各业务部门,举一反三。endprint
(三) 通过案件质量评查规范司法行为
一是在全员抽调人员成立专门的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对各业务部门办结并归档的案件进行评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二是案管部门巡查,对关键节点和重要文书进行专项检查,例如提请逮捕意见书、起诉书等,一旦发现问题,立刻查明原因,并反馈各业务部门。三是通过对典型案件、引起社会关注和被投诉案件进行专门性的检查,全面审核案件办理的程序和实体情况,确认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四) 严管涉案款物,规范司法行为
涉案款物的扣押和处理历来是社会关注检察机关规范司法的焦点问题,也是导致涉检上访、申诉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对涉案款物管理规范化是案件管理的重点问题之一。笔者所在基层院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规定和要求,对涉案资金和财务的扣押,冻结,保管和处理情况,进行专人处理,即由案件管理部门安排前期检查,办理工程中的跟踪和案件结束后的处理。
(五)落实风险评估预警,规范司法行为
案件管理部门对业务部门存在风险隐患的相关工作应当认真做好监督协调,根据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开展风险评估预警,发现异常,及时反馈,迅速处置。
四、案件管理的重点工作
(一)贯彻落实检察案件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对于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形式,应当做好详细要求,避免信息公告制度流于形式,真正使得信息公开成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确保公开的质量和范围。
(二)科学评测案件办理质效
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改进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的意见》(高检发【2014】7号),对考评项目进行精简和压缩,减少和取消不符合工作客观规律和可评价性不高的项目。转变以片面的撤案率、不补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等数字指标、比率控制线来评价检察业务的简单做法,结合其他综合性指标,科学性、客观性的进行案件质量测评,使得办案绩效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更具合理性和客观性。
(三)切实做好律师接待工作
当前案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就是接待律师查阅卷宗,该项工作直接体现了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工作成效,也是架起检察机关与外界沟通的重要桥梁。笔者所在的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建立了专门的律师接待窗口,由专人负责接待,及时答复律师申请,加强说理沟通,获得律师的一致好评。
(四)以案件统计信息管理标准化促进规范司法
统一业务系统发挥整体性、客观性、科学性功能的前提是各项数据的准确输入。所以,案件管理部门必须严格规范检察案件办理过程中各类信息录入的标准化,要求各业务部门严格按照《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填录标准和说明》的要求,及时准确填录案件信息,防止信息不实,并对信息录入存在过错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为案管部门更好的履行好职责,推动司法规范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案件管理部门必须做到能够根据总体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做到及时、准确回复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相關问题;及时为业务部门及办案人员提供风险预估,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提供检察机关办案质效,防范各种风险的实际发生;按照规定对本院检察案件办理质量进行分析,包括对各业务部门办案情况综合分析、各部门之间不同类型案件的办理情况分析、重大事项重点评析,通过对一段期间内的案件信息的综合统计、分析,提炼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应措施,从而为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策提供充分的有力保障。
注释:
江必新.论审判管理科学化.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6).
孙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3).
陈卫东、杜磊.司法改革背景下规范司法行为的进路.学习与探索.2015(11).
张建升.更新检察管理理念,创新案件管理模式.人民检察.2011(21).
许栋梁、魏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价值和功能.人大研究.2013(7).
参考文献:
[1]李自民、刘路阳.浅谈案件机关案件管理制度的完善.河南社会科学.2014,22(7).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