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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治之探讨

德治与法治之探讨

摘 要 对德治和法治的探讨,我们国家的学者已经有很多相关理论的争论和探讨,德治和法治在一般的状态下会被分解成法和德的具体争斗,弄清楚法和德的关系。本文结合中国现代关于德治和法治政治理论的探讨,主要提出三个问题,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如何?传统文化里都有哪些思想?对于我们当代都有哪些启示?在文中主要涉及这几个问题并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 德治 法治 治理模式

作者简介:陆红,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0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21

中国最开始的家族作为氏族部落已经有德的产生,每一个氏族作为宗法制本体的分支都有其不同的角色和意义,中央对于地方的统治也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律。家族作为国家的基石由此扩散开来,这个独有的政治体制以血缘为纽带,家国一体。德即利他主义,德治最先开始是协调统一氏族各部之间的关系,协和万邦。那么从宗族推及到国家治理,仁、义、礼、智、信的儒家思想,以利他主义为宗旨,在此基础上构建而成,形成一个稳定的、统一的理论基石,成为德治的开端。

一、德与法的相关理论

“德治”一般认为是儒家治国理念的核心思想,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孟子主张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理论强调在人治治理的基础上,能够为民所想,为民谋利,以“德”巩固自己的统治。

同时,儒家主张“德治与教化并用”, 到了荀子,主张说,“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 主张礼与刑的相互结合。德法并重。西汉董仲舒提出“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

由儒家的理论不难看出,虽说儒家中心思想是德治,但是经过董仲舒等人的进一步完善,并不否认“刑”的重要性,注重二者的融合。儒家的思想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对于我们后世影响深远,同样对于我们当代的政治体制来说,同样具有很深的借鉴意义。

“法”作为稳定社会秩序的利器,一般认为产生于乱世,最早有关法的记录出现在《左传》中:“夏有乱纪,而作禹刑。”《史记》中曾经提到,黄帝命令臯陶制定刑法。《黄帝四经》中记载,“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

通說认为,在尧舜禹的时代已经开始制定“法”来整顿纲纪,维持稳定的秩序以及自身的统治,以求达到国家的富强。诸子百家中,法家主张“人性本恶”,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相关的政治理论。管仲曰:“上不行法,则民不从”。

对于法治来说,韩非子也曾经喊出一系列的口号,“以法为本”,“明法者强,慢法者弱” 在人治的背景下,法家对于法律着实看中,以“人治”为基础,以“法治”为手段,构建以法为基础的政治体制。

二、德治、法治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德治”与“以德治国”作为政治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大的相似度,但二者皆有不同程度细微的区别。前文说道,把道德一统化,道德究其本质具有多元性、柔软性和自发性。但是道德一统化是以某种方式进行一统并以某种力量或者强制手段加以推行。

因此可见,“以德治国”是把道德融入一统化的手段,在治国的方式中加入道德的规范作用。但是“德治”似乎还包含了“以德治国”所形成的目标和治世治民的结果。也就是说,德治既包含了道德一统化的手段,并收到了以道德为手段的成效。

“法治”与“依法治国”,“法治”(rule of law)与我国的方针政策“依法治国”相比仍然存在不同。与“以德治国的相似之处是,“依法治国”具有较为鲜明的工具性和手段性特征,“法治”(rule of law),代表着一种法特有的刚性特质,规范性很强,把法融入国家的权威和强制力。把国家的统治交于一个权威的“法”之上。“依法治国”是治世治民的手段,“法治”则是包含治世治民手段的一种自发的效果和所收到的成效。同德治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有着如此的对应,法治与依法治国同样具有手段与结果,方式与成效的关系。其实,无论是从黄帝开始的“法”,或者说是现代社会一直所提出的对法治中国的向往,都是一种对社会、国家的一种有序化、体制化的组织的憧憬和向往。

三、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在中国历史上,孔孟儒家“德治”思想,由于着眼国家根本和社会的稳定以及为民谋利的基础上,很难说难于被统治阶级接受和沿用,亦没有变成实际的治国方略。而以商鞍、韩非、李斯等为代表的法家以法为内涵和主治的学派观点主张施行严刑峻法,由于顺应了变法图强的时代潮流而得以大行其道。在混乱的世道里用重的刑罚无可厚非,在平稳的朝代却并不是十分符合治世之道。秦朝用法家学说治理天下,最终导致灭亡。秦朝的灭亡又标志着法家“法治”治国思想的失败。从秦朝覆灭到汉朝兴盛,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发展儒术,惟儒术独尊,罢黜百家。历史上的诸子百家归于分流和消灭,中国思想史上灿烂夺目的思想归于整体,儒家的思想成为主流,其所构想的王国和政治体制受到统治阶级们的青睐。而法家的“法治”思想,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方略里却始终未占据治国方略的主导地位。从两家争雄而是否形成主流的趋势来看,德治和法治从远古开始尽管两两争雄,但是也是呈共同治世的趋势。

通过对古代儒法两家的争执,德治和法治的发展,我们认为,只有德法结合、法礼兼用,才能稳定社会的秩序,巩固国家的发展,达到治世治民的目的。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不能进行单一的实施,这是儒法两家提供给我们的丰富治理资源,也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里对后代人的启蒙和警示。

德治里的道德依赖人对自身对法律的敬畏进行犯罪的规避,趋利避害。在公序良俗的、社会舆论等旁的因素进行教化;法治里的法律凭借自己的刚性特点通过强制力的实施对社会的不法现象进行惩罚和限制。道德和法律的作用不同,所获得的功效也有大小,但是放眼我们能够受启发的历史王超更迭的政治体制和所遵循的单一的德治或者法治来看,都不能获得一个长治久安的发展,厚此薄彼或者是以某个单一的体制为潮流或者中心,都不能达到一个理想的、美好的、平稳而强盛的、长久的国家和社会。endprint

德治和法治应该融为一体,共同作用,促进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在政治上有章法,用法典和规范使人们生畏,使人们直视心里的传统教育里的礼和道德,让人们产生敬畏和不耻。从而使人们避免被羞耻,人们的行为具有章法。这对人们的人格也是一种保护。反观西方的犯罪心理学,道德使人们对于犯罪或者是违法的不道德事情,首先在自己的心里产生不耻感或者敬畏感。并且在犯罪行为产生后对自己的怀疑产生一种自责和内疚。这些心理尽管有些是在法律的惩戒下产生,但是更多来源于人们自己内心所持有的价值观所带来的心理的波动与情绪。二者在这点上不约而同产生共鸣。

四、对当今社会的启示

对于政治体制和稳固社会秩序的主流而言,不同的历史时代产生与之相匹配的主流政策,但是其中的本质却没有相当大的变迁。历史演变,沧海桑田。新中国的成立告别之前以人治为主的封建时代。

对于法治来说,在法律体系日渐完善的今天,法律规范的施行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法在保障人民利益稳固国家统治上的功效意义非凡。但法律对社会,对人民的规范并不能面面俱到,对于一些公民之间的行为法律伸出过多的干预之手反而会适得其反,得不到想要的作用,治世的效果无疑更差,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来说会起到相反的效果。如此一来就需要道德进行补充作用。特别是在法律体系尚未十分健全的环境下,道德的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市场调节占据很大一部分。经济要发展,道德要规范,但是其中存在着法律之手所触及不到的部分,对于不合法的现象也并不能完全避免和惩戒。对于一些不适应时代发展、败坏社会的不良风气,在法律的规范下,同时需要道德的指引。

对于我们现代社会来说,用道德和法律规范本来就是我们所提倡的方针政策。习近平总书记也说要让德在法治的发展中充分体现。就我们现代社会来说,出现了很多与社会良好风气和中国传统道德相悖的现象,市场经济下的不守诚信,政治上的一些官员玩忽职守、贪污腐败成风形成构建民主、文明社会的巨大阻碍。以德入法,保障法律的强制性,同时注重传统美德里道德对人的规范性。道德作为柔性的治国方略,对于价值观的养成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具有劝导性,同时也是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前提。从国家的角度来说,應该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科学的法律体系。在如今各个方面还是平稳发展的今天,制定严谨的而并非事事巨细的法律体系对于今天的发展更加有意义,并能达到理想的规范的效果。而对于公民价值观的养成,也应当允许多种思想的存在,要符合社会主流的方法有多种,并不一定要让公民共同接受一种主流的趋势,这也是对思想的禁锢。

根据契约论来说,国家作为一个民众所信赖的主体,对于公民价值观不能进行一个统一的规范,而不能形成一个专制的统一的限制。

孔子讲究“齐之以礼”,做臣子、子孙、兄弟姐妹皆有自身的地位所处和应注意的德行。反观历史长河中的渊源思想,顺势而为的政治体系,我们发现无论是哪朝哪代,都逃不出道德与法律的规范。到了今天,国家的政治体制有所不同,但是对于德治与法治的统一,这个社会的各个阶层均有着一致的认同。当今社会里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主政治的建立或者是社会主义文化的构建,德治和法治缺一不可。道德作为中国历来的传统,其实早已经扎根于中国人的血液和灵魂里,道德的价值不置可否,在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完备要求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德治在法治中的结合显得更为重要。

注释:

李德顺、余涌.法治与“德治”//余学明主编.法治的哲学之维.当代中国出版社.2012(1).

钱穆.论语新解.成都:巴蜀书社.1985.20.

荀子著. 章诗同注.荀子·成相//荀子简注.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

春秋繁露·精华//苏舆.春秋繁露义证.中华书局.1992.

《黄帝四经·道法》.

《韩非子·定法》.

《论语·为政》.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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