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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网络信息保护法治化进程中的政府责任

我国个人网络信息保护法治化进程中的政府责任

王海容 张冰斌

摘 要 当今社会,已经步入以互联网为主体的信息时代,网络消费、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活动。然而,其运行模式和机制尚不完善,出现了信息泄露、资金安全、黑客攻击等问题,给公民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本文旨在以政府宏观调控为视角,探寻个人网络信息保护中政府责任的具体途径,提出完善政府在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的有效运行模式与机制,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诉求。

关键词 网络信息 保护 政府责任

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四川网络文化研究中心资助科研项目“推进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化进程研究”(主持人:王海容,项目编号:WLWH13-13)。

作者简介:王海容,西南医科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张冰斌,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12

一、我国个人网络信息保护与政府责任的内在逻辑关系

(一)个人网络信息保护是公民的现实需要,政府应回应公民的基本诉求

随着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已经完全打破传统思维当中的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生活理念、行为模式呈现更加多样化的特点。当今网络发展中,网络消费、媒体社交、支付平台等网络平台的不断发展,我国个人网络信息保护政府责任缺失凸显,尚无健全的运行模式和保障体制,网络市场中,不断发生信息泄露、黑客攻击等安全事故,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对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的要求逐步提升,如何有效、合理的保护公民的网络信息安全,已成为人民的基本需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符合时代潮流,服务人民的需要。着力构建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是人民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

(二)个人网络信息保护是新时代的要求,政府应提升信息化时代下掌控网络的能力

当今世界,网络、信息技术的逐步升级,信息技术已经成为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基石。人民群众普遍参与,以互联网为平台,架构出购物、资讯、社交网络等涉及公民个人网络信息的客户端,增添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公民对保障个人网络信息的诉求显得尤为突出。政府为迎合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维护公共网络安全,需把握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网络的发展趋势及其不可控性,提升掌控网络信息合法保护的能力,充分保障公民权益。

二、我国个人网络信息保护政府责任缺失的具体表现

(一)以单纯行政手段实施个人网络信息保护

当前,网络信息保护尚没有有效的实施方法和途径,政府单纯依靠行政罚款、责令整改、关闭网站等单一手段来净化网络环境,实现个人网络信息的保护,其有效性值得质疑。传统市场管理模式中,实施行政罚款、责令整改等手段,以其强制性和权威性对处罚对象产生威慑,能从根本上实现对市场的治理和改造,对干预对象实现科学正确的引导,而网络环境以其虚拟性、不可操作性使得行政罚款、责令整改、关闭网站等措施不能得到合理的实施。因网络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行政手段往往无法具体实行,程序的复杂,常常导致延误处理时机,处理结果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延误和影响个人网络信息的保护,不能引导网络经营者步入正确轨道。

(二)缺乏健全的行政法规制度保障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各项行政法规制度无法跟上网络的发展步伐,我国也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这些法规都是针对当前网络市场出现的重大问题的个别领域制订的专门型法律,尚缺乏整体布局、全面规划、立法全面的法律体系。基于网络市场虚拟化、数字化、全球化等基本特点,个人网络信息不能照搬传统市场的行政法规制度实施保护,使得不法者利用其漏洞而危及公民的个人网络信息,造成经济损失。

(三)缺乏科学的监督管理体制,网民诉求渠道不通畅

当前不断出现的淘宝、天猫、唯品会等消费平台,逐步改变了人们的传统消费理念,对于这一新兴事物,涉及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的网络立法滞后,监管短缺,政府仍没有从传统的市场经济管理方式转变过来,依旧采用传统的管理模式实施管理,从而缺乏网络的监督管理,公民在遭受网络诈骗、信息泄露等合法权益损害时,不能通过正确的渠道或平台来表达自身意愿、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从而造成公民利益的损害。同时,当前政府对网络市场缺乏信息评价机制,不能正确的引导商家诚信、合法经营,维护公民的个人网络信息,引领网络市场的健康有效发展。

三、我国网络信息保护中政府责任完善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监督管理为主线,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在个人网络信息保护法制化进程中,政府需占据主导地位,网络已成为公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把握网络运行的基本规律和特点,才能提升驾驭网络管理能力,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在网络化进程中,需承担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安全有效运行的责任,在确保网络市场发展壮大的同时,对公民的个人网络信息也应得到有效保护。以政府为主导网络监督管理,其主体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提出自身诉求,维护自身网络信息安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可以有效地加强网络信息监督,落实政府责任。在个人网络信息的保护,我们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公民参与,协调的部门职责,才能有效保护公民利益。

(二)坚持科学发展,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网络市场由于其自身数字化、信息化的特点,其运行中有其特有的规律,在谋发展,促保护的过程中,落实政府责任,科学引领网络市场基本方向,激发自身发展潜力,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网络市场科学发展,依法治理、保护的关键是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上来,不断完善网络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填补法律空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endprint

四、我国个人网络信息保护法制化进程中政府责任完善的具体对策

(一)创新政府社会管理方式,加强技术手段在个人网络信息保护中的作用

当前,由于政府在网络信息管理中技术手段相对滞后,信息诈骗、信息泄露、黑客攻击等事件频发,严重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技术手段能实现在网络信息安全的全程監控,从而有效的保障网络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当前,加强技术手段在个人网络信息保护中的作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建设:

1.引进高科技技术人才,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

人才队伍建设,是政府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应对各类网络信息违法行为的有力保障。在公务员的队伍建设中,吸纳高新技术人才参与网络治理和维护。

2.建立有效的个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监督机制

在涉及个人网络信息中,如网络消费、媒体社交、信息登录等涉及公民隐私的网络活动中,要根据网络活动的具体特征和规律进行认真调研和总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网络安全预警机制,实现网络信息的安全的有效监督。

3.加大资金投入,保证网络技术能力有序更新

现代网络信息变化日新月异,网络技术更新周期不断缩短,有效的资金支持,才能保持网络技术的与时俱进。

(二)健全个人网络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构建法治环境下信息保护体制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网络成为公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成为实现网络的市场的有序、有效运行的支持与保障。当前个人网络信息的保护有诸多的问题和漏洞,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找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管理。网络信息的失真和信息污染,数据、信息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等问题,急需得到法律的保护。不法网络经营者,往往利用法律漏洞侵害网民的合法权益,网友维权之路十分艰辛。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如:《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来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安全,但仍缺乏完善法律保障体系来保护个人网络信息。政府应该加快立法工作,着力完善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有学者建议可从以下三个角度考虑建立健全个人网络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1.实行网络信息经营准入制度

网络信息管理的准入立法是确保个人网络信息安全前提和基础,确保网络信息的安全性。从网络信息的来源运营商的资格和能力的立法规定,它有利于政府加强监督检查网络信息的能力。

2.网络上的个人信息,如网络消费交易、社交媒体等,需对其贸易原则和具体程序进行立法解释

为了实现网络市场的发展,个人网络信息的有效保护,必须纳入法律轨道上来,当前个人网络信息泄露频发,就是缺乏制度化、统一性的法律规章、制度,使得在行执法过程中出现法律空白和漏洞,影响公民的日程生活。

3.对公民网络活动中的自身权益进行立法规定

由于网络活动的数字化、虚拟性的特点,公民的维权、申诉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在立法过程中,既要对公民在网络活动中的权益做具体规定,又要对网络申诉渠道进行立法保护,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履行政府职能,建设完善的网络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

1.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网络市场消费需求,有利于培养经济新增长点,提升政府驾驭调控市场经济的能力。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化时代,只有牢牢把握信息主动权,才能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占据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趋势。

2.建立分层管理模式,明确各级政府责任

网络市场不同于经典的市场模式,它已超越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个人信息保护需中央政府统一规划部署,从宏观上构建出网络信息保护的具体管理体制。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地区特点,分级部署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统一部署,才能使个人网络信息得到合理保障。

参考文献:

[1]刘子晴.我国网络消费中政府责任的完善路径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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