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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死刑存废之争

浅论死刑存废之争

吴芳鑫 廖晨莺

摘 要 死刑,作为数种刑罚中最严厉的极刑,从原始的复仇习惯演变而来。后来人们依赖于死刑对犯罪的预防、威慑效果,以极刑处置罪大恶极的罪犯来平复愤怒。但是在死刑的实际适用中,民众的思维被情感左右,民意表达不理性造成对司法审判的干扰,所导致的冤假错案无法挽回。威慑力作为人们所依赖死刑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未能有力的体现其所具有的效力。本文将在根据我国国情、当前形势的前提下,结合死刑保留论与死刑废除论对于死刑制度产生分歧的观点,提出有关死刑废除后的制度构建。

关键词 死刑存废 威慑力 冤假错案 不可补救 民意

作者简介:吴芳鑫,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分院;廖晨莺,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24

2016年12月2日,聂树斌终被宣判无罪,迟到的正义终究还是来到了,但聂树斌本人却没能看到洗清冤屈的时刻。毋庸置疑,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案件,自案发起就一直被社会广泛关注。聂树斌被判有罪并执行死刑,到被最高法改判无罪,经历了22 年之久。这是死刑制度下的又一冤假错案,引人唏嘘,也引发了新一轮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死刑存废一直在各界争论不休,面对脆弱而又珍贵的生命,适用死刑是否真有必要?正视死刑制度,客观分析并探索改革之道,是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死刑存废制度的争议

(一)死刑保留论的主要观点

1.立足死刑威慑犯罪作用

从一般预防来说,死刑使人归于无,没有什么能比死亡更让人感到恐惧了。死刑制度对于社会上那些存有犯罪思想尚未实施的人来说,因惧怕犯+罪成本太高,他们自然而然就断了犯罪的念头。适用死刑制度防患于未然,可以对那些有犯罪倾向的人加以警示,防止他们重蹈覆辙。“人作为有血有肉的动物,皆有趋利避害、趋乐避苦之心理,当然不愿面对死刑。 ”刑罚的威慑功能源于其惩罚性,而威慑功能的大小必然与惩罚的严厉性成正比,死刑作为各种刑罚中最为极端者,其所具有的威慑预防效果自然也是最强的。

2.死刑具有其他刑罚所不具有的严厉性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作为刑罚制度之一,和其他刑罚相类似,在维护国家安全秩序中起到重要作用。因为死刑的执行方式是剥夺生命,所以比起其他刑罚有它特有的除害功能。对于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等罪犯实施死刑,可以很好地防止罪犯重犯再犯。从严厉性方面来讲,死刑的作用也是其他刑罚所不能毗比的,如罚金刑只能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等也只能起到一般的惩罚、教育功能。

3.废除死刑不符合民意

从古至今,我国民众的思想中一直留有以命抵命的色彩,这是中国民众基本的道义报应观念与法律信条,已深深融进了中国传统文化的血液中。死刑在我国一直有很强的民众基础。民众普遍认为对侵犯重大法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犯罪分子绝不能姑息,有强烈要求将其处死方可的心理,即“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现象。而且死刑还可以减轻被害人家属的痛苦,平息其愤怒。如果国家没有给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给被害人家属提供合法复仇的渠道,那么被害人家属的愤怒得不到平息時便可能寻求私力复仇,引发新的犯罪。

(二)死刑废除论的主要观点

1.死刑威慑效果的有限性

死刑对人的心理冲击是极强的,但也不能证明死刑保留论者所主张的死刑威慑作用的合理性。要知道,死刑意味着国家对犯罪人的放弃,如果一个国家只能依靠剥夺一些人的生命去保全其他人的安全,去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宁,反倒说明了国家黔驴技穷式的无奈,这样的国家如何能让人信服?而且对于一些罪犯,死刑实际上不起作用,例如,对于激情犯罪的罪犯,思想极端、根本不珍惜自己生命的罪犯,还有那些认为自己的死是对信仰牺牲的罪犯。

2.死刑所导致的冤假错案无法挽回

死刑具有不可恢复性。从我国目前现状来说,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以及公安机关侦查水平有限,再有部分办案人员急于破案邀功等因素,导致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现象不时发生,冤假错案反复出现。如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等,最后都证明是冤假错案,令人痛心的是他们在沉冤昭雪前就被执行了死刑。如果我国废除死刑制度,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之前案件中遗留下的问题可能都会得到解决,新的办案人员对有疑点的案件重新启动调查,可以让冤假错案有挽回的余地,就给了每一个潜在的冤屈的人继续申诉抗辩的机会。同时,冤假错案的频频出现,如何再让人民群众相信司法的公平公正,无疑是在透支着司法的公信力。只有废除死刑,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类错误的再次发生。

3.感性的民意影响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或许在死刑保留论者看来,死刑废除论者主张死刑的废除不过是同情心作祟罢了。但若非罪行的直接受害者,“站着说话不腰疼”式的宽容和原谅毫无意义。法律裁判若有失公平公正,只会使民众放弃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站在被害者的立场,作为抵偿,当然是主张死刑。然而,法律存在的意义难道就是以牙还牙,以命还命?犯罪分子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但这不代表其丧失了应有的人权,法律也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量刑时,不能在被害人家属的施压下对罪犯适用有失公平公正的刑罚。司法机关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刑法当然要尊重社会大众的认知,但是刑法也负有引导社会认知的责任,刑法更不能成为社会舆论的应声虫 。 ”

二、对死刑存废制度的再思考

(一)废除死刑是刑法立法的发展趋势

从我国国情出发,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社会问题,并不是加重处罚、多执行死刑就可以减少人们的犯罪行为。现在的犯罪成因各式各样,如社会因素对犯罪有着广泛深刻的影响,盗窃、抢劫等财产型犯罪往往与个人的贫困相关联。对于朝不保夕之人,生存都是问题,再严厉的刑罚也不会对他们起到威慑作用。因此,对罪犯适用死刑即意味着国家把犯罪的全部责任推在罪犯一人身上,推卸了国家应负的教育改造之责。比起将罪犯简单的交给死刑去解决,不如通过大力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保障、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其他方法来减少犯罪。endprint

(二)废除死刑的改革路径

1.引导民众对死刑制度理性认识

民众对死刑制度的态度是逐步废除死刑道路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传统文化、现实犯罪状况、司法制度等因素影响下,当今中国绝大多数的民众还比较崇尚死刑,认为死刑是对严重犯罪予以报应预防的必要手段,甚至迷信死刑是万能的。事实上,死刑的适用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犯罪发生。只有决策机关对死刑的看法有新的进展,才能够很好的引导民众,使民众对此有更理性的认识,理性、理智地分析、了解死刑。也只有促使民众认识到死刑的不足,认识到犯罪与制止犯罪的循环,让民众对死刑有正确的认识,我们才能拥有一个先进的能够推进死刑制度创新的社会环境。

2.中国死刑逐步废止后的制度建构

利用终生监禁替代死刑。终生监禁的严厉性较之死刑毫不逊色,同样也能让罪犯永久地与社会相隔离。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阐述了终身苦役刑的一般预防效果:“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痛苦则是长久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而且终生监禁比死刑无疑要文明、人道得多。相比于死刑永绝后患的残忍行为,终生监禁只是终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权利,但同样达到了将罪犯隔绝与社会之外的目的。其次,大多数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犯罪后都后悔不已,祈求被原谅,渴望能有一次赎罪的机会。终生监禁给了他们这样的机会,让他们在监禁中重新改造,也能通过劳动创造向被害人家属赎罪。这样,一方面解决了罪犯在接受审判时无赔偿能力的问题,使被害人家属的赔偿诉求得到实现;另一方面,罪犯穷其余生劳动付出作为对被害人家属的补偿,在日复一日的点滴补偿中,被害人家属对罪犯的仇恨之火必然会慢慢融化。

三、结语

废除死刑不是一个人的事,也不单单是国家的事。在彻底废除死刑这一制度的道路上仍有许多困难要面对,要解决,只有把废除死刑作为追求的目标,立足于我国国情,积极引导民众的观念,形成完善的替代体制,废除死刑也就为期不远了。

注釋:

钊作俊.死刑限制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王占启.死刑适用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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