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传统诉讼理念是以侦查为中心,命案办理中侦查人员办案思路以破案为中心,以获取口供为取证重点,在此理念驱使下,易出现非法取证、证据锁链不够紧密,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情况。新《刑事诉讼法》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非法证据排除等新要求,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这对命案取证程序的合法化、证据规格、证明体系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办案人员在办理命案中需围绕法院审判定罪的需要,在侦查办案的各个阶段运用审判中心理念完善取证环节,文章主要研究现阶段侦查人员办理命案存在的取证问题及解决方案。
关键词 命案办理 取证弊端 解决方案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2016年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项目,项目编号ZC201607。
作者简介:王琦,江苏警官学院2014级侦查学专业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69
我国传统的诉讼理念是以侦查为中心,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兴未艾,我国的法制建设在新理念下迎来全新的发展。2015年,国内集中报道了多起命案冤假错案,这些案件的确存在证据不够充分或矛盾没有排除的情况。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根源在于传统办案理念以侦查为中心,强调破案为核心价值。这种理念无法适应法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人权保障的需要,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诉讼确立以审判为中心,强调证据为核心价值,尤其是在命案办理过程中,对命案取证程序的合法化、证据规格、证明体系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侦查人员办理命案需围绕法院审判定罪的需要,在侦查办案的各个阶段运用审判中心理念完善取证环节。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并不否认案件的审前程序在命案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性,需要做的是研究命案证据的新体系以及在现场勘查、使用侦查措施、讯问嫌疑人等几个重要搜集证据环节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确保命案在侦查阶段的取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一、“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警检法的关系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要求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应遵从程序要求并为日后的起诉工作服务。从“以侦查为中心”转变为“以审判为中心”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革新的方向,也是我国多年法制实践中的一种反思与革新,侦查和起诉目的都为最终的审判服务,侦查是起诉的准备程序,应该服从并服务于案件的起诉和审判工作。研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下命案取证存在的问题,就要了解审判机关对命案办理中取证的要求。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公诉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办案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案件的相关证据,命案的诉讼中,检察机关有监督侦查办案机关全面收集、固定、移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监督侦查办案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这种诉讼制度还给侦查模式带来“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变化,弱化犯罪嫌疑人口供在命案侦查中的作用。因此,命案办理中侦查机关必须以证据的调查、收集和运用为主,强化对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的调查、收集和运用,弱化犯罪嫌疑人供述对案件侦查的作用。
二、侦查机关办理命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场勘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不强
命案现场是犯罪嫌疑人遗留犯罪证据最集中且最直观的地方,命案侦破也往往都是从勘验现场,提取现场证据开始的,命案现场的勘查对确定案件性质、分析案件详细情况、锁定犯罪嫌疑人乃至最终的破案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命案办理过程中侦查人员依旧存在现场取证意识不强的问题,其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发现的相关证据没有发现
命案现场都是极为复杂的,现场的勘查需要办案人员极为细致的观察、寻找,但是很多情况下,由于现场勘查人员不认真的态度和侦查专业素质不够造成应当发现的证据没有被发现,现场勘查的不及时、不仔细,不全面等原因造成相关的证据没有被及时发现,极易导致该案件重要证据的丢失。
2.应当及时提取的物证没有提取
有些证据没有被及时发现和收集固定是办案人员的个人业务素质造成的,有的是在办案人员到达或者发现现场之前就已经被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除去客观因素对现场破坏导致无法提取到痕迹物证以外,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和自身素质不够导致未能及时提取重要痕迹物证也是造成一系列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
3.多次勘验现场或提取痕迹物证不够规范
勘查现场不够规范,特别是对于同一案件多处勘验、多次勘验的记录情况未能按照规范程序操作,導致该记录的记录不全,记录内容前后矛盾或多种记录方式,记录内容不能互相印证;另外提取的痕迹物证,不能按照规范要求分别包装封存、详细记录提取信息,是命案办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这些问题往往导致案情分析出现偏差,与嫌疑人口供无法有效对应,这些情形难以适应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二) 办案人员取证程序不够规范
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措施是侦查办案的重要取证方式,侦查人员在使用各种侦查措施时存在很多程序性问题。比如在命案现场勘查的时候,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很多侦查人员在勘验现场的时候并没有邀请合法见证人,或见证人不符合相关规定,也未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详细录像,导致了不少案件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不能被法院采用。取证程序的缺憾,为案件成功起诉和审判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三)存在侦查人员非法取证情况
办案证据都是应由侦查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办案程序规定取得方能具有合法性,同时所取得的证据需要经过查证属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有些办案人员急功近利,违反取证的相关规定,甚至非法取证。常见的有刑讯逼供以及不按程序修改言辞证据。曾经有位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制成讯问笔录后,发现笔录与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出入,便自作主张在已经签字画押后的笔录上随意添加修改笔录,并没有取得犯罪嫌疑人的签字确认,犯罪嫌疑人在庭审质证阶段直接否认笔录中的行为,当庭提出鉴定笔迹,导致口供无法采信,此案最后嫌疑人被无罪释放。在2015年至2016年间国内集中报道的多起冤假错案中,多数案件存在办案人员非法取得被告人口供的问题,非法取证在侦查中心诉讼模式下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endprint
(四)所收集证据的关联性不强
侦查人员从命案现场勘查、对嫌疑人搜查等途径收集、提取的各种痕迹物证,以及通过对报案人,知情人、嫌疑人获得的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相互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才能成为认定依据。证据的作用不仅可以作为侦查线索寻找犯罪嫌疑人,还可以证实案件的发生经过,串联案件情节并相互证明,起到相互支撑作用。证据与案件联系性越紧密,证据的证实效力就越高。现实命案办理中,有些侦查人员缺乏证据的系统观,所收集的证据未能详细查证,不能有效地串联起案件和做到证据互补印证。往往按照常规“套路”去办案取证,获得的往往是“孤证”。
三、对侦查机关办理命案问题的对策思考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日益深化,侦查人员在办理命案中必须树立起以证据为核心价值的理念,并将该理念贯穿于整个命案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所收集、固定的证据需要更为客观、真实和全面。侦查机关所取得的证据不仅要为案件侦破提供证明效力,还要经得起庭审的质证。这就要求侦查机关务必做到:
(一)转变传统的取证理念,强化“命案”的取证意识
“命案”的取证工作是“命案”能够成功侦破和案件被审判的前提和保证,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要充分的认识到“命案”取证工作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的诉讼制度不断改革并日趋完善,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并实施的背景下,在今后的刑事案件诉讼中,非法证据或瑕疵证据将会严重影响对嫌疑人的定罪量刑,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在命案侦查过程中纠正传统的侦查理念,按照新的诉讼制度要求让法律事实更接近客观事实。增强侦查人员责任心,通过有力的证据还原案件的真相、锁定犯罪嫌疑人、并为最终的破案打下坚实基础。
(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下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
为适应新的诉讼制度改革,就必须加强取证主体的业务素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途径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养。
1. 加强法规学习,促进命案侦查人员依法取证
命案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从发生到侦破自始至终会受到广泛关注。侦查人员在案件侦破中实施侦查措施的时候,不受法律约束,不按程序办案,容易造成侦查人员对侦查权的滥用。为此侦查部门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典型案例加强侦查员办理案件过程中的程序意识与规范意识,锻造他们的责任意识和使命当担,促进侦查人员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神圣职责中,在法律框架内找到立足点和平衡点。通过学习做到严禁刑讯逼供,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规范取证。以较高的法律素养严格和规范执法。
2. 加强培训,促进命案侦查人员取证及时、全面
通过专家讲座、业务竞赛等途径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促进侦查人员养成“命案”发生之后,及时到达命案现场,充分利用已有的科学技术,全方位、多角度、不失时机、全面细致勘验现场的素质。由于侦查人员受传统侦查理念的影响很深,部分侦查办案人员在命案办理中对待犯罪嫌疑人有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和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只注重收集有罪证据而轻视收集无罪证据,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供述、辩解,这种证据收集方式无法客观、全面的把握案件,容易造成审判阶段侦查、诉讼机关处于被动的局面。侦查办案人员只有将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同时收集,不断地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去伪存真,排除合理怀疑,才能进一步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并且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法律的严肃性。
3. 细化规章制度确保侦查人员掌握科学的取证方法和妥善保存证据
命案办理中所收集、固定的证据具有多样性,往往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试听资料、电子数据都有涉及,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应该使用科学方法,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刑事科学技术全面细致地搜集证据。同时对于已经取得证据要有科学的保存、保护手段,案件从被发现到最后的破案一般都有很长的时间,有的物证可能会因没有及时送检、鉴定而失效,有的证据可能因为保管不当最终丢失,因此,为了规范取证,科学保存证据,公安机关对于命案常见证据采集范围、采集和保存方法,使用程序等制定详细规则,以提高命案证据的发现率、提取率以及使用率。
(三)自觉接受执法监督,严肃命案办理责任制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自觉接受办案监督,命案办理应主动邀请检查机关提前介入,从案件侦办初期开始指导和监督侦查办案,自觉接受并认真配合实施检察院实施的派驻检察官制度,通过自觉接受检察院的指导与监督,严格规范取证,最大程度低提高取证辦案的效率。公安机关内部应明确办案人员的职责分工,以及不同警种协同破案机制,在命案办理的各个环节明确责任,形成奖罚分明的办案制度,通过设立有效的追责制度,杜绝非法取证现象,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四、结语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符合诉讼规律、契合司法精神、适应法治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也是重塑刑事司法形象、重树刑事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命案作为刑事犯罪中恶性程度最高、危害社会治安最为严重的案件,同样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给予政法机关莫大压力的案件,通过学习、教育、培训,确立办案的制度规范,能够促进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实现程序规范化、合理化、合法化,能够极大的提高命案的发现率、立案和破案的成功率。完善命案办理的取证过程,一方面促进了司法体系的改善,实现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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