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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终身监禁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对策

试析终身监禁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对策

摘 要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修改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执行方式,“终身监禁”在事实上得以确认。“终身监禁”的刑罚工作内涵是通过行刑方式的适应性调整来体现的。为此,本文认为需要从罪犯改造理论、基本刑事政策、行刑模式、刑罚执行制度等层面,分析“终身监禁”对刑罚执行工作的影响,并梳理出相应的工作对策。

关键词 终身监禁 监狱 刑罚执行

作者简介:郑莲霞,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73

《刑九》第44条规定,在《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条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2016年10月,云南原省委书记白恩培判刑入狱,成为我国“终身监禁”第一人。

“终身监禁”的刑罚工作内涵是通过行刑方式的适应性调整来体现的。为此,需要从罪犯改造理论、基本刑事政策、行刑模式、刑罚执行制度等层面,分析“终身监禁”对刑罚执行工作的影响,并梳理出相应的工作对策。

一、终身监禁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的内涵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终身监禁在我国只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并非一个新的刑种。在法院一二审作出死缓判决时,就应当同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 。终身监禁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期间服刑表现不会对刑罚执行产生影响,且终身不得减刑、假释。过去,因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监狱服刑过程中,往往借助过去拥有的权力和社会关系网,获得较之其他罪犯更多的减刑机会,大大缩短实际服刑时间,甚至通过假释、保外就医等渠道,离开监狱,出现“另类越狱”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公众对刑罚执行工作的公平与公正产生了强烈的质疑。终身监禁制度这一新的行刑方式的出台,彰显着国家对贪污腐败的“零容忍”立场和严厉打击各类贪污腐败的决心,但重大贪污犯罪终身监禁也给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新的困难,关于终身监禁的适用,需进一步探讨。

二、终身监禁给刑罚执行工作带来的影响

终身监禁制度现已在我国实行,在国家严厉惩处贪污犯罪的大背景下,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必定会逐渐增加,在以下几方面对我国刑罚执行工作带来挑战。

(一)与传统罪犯改造理论和基本政策相冲突

我国传统的刑罚执行工作实践积累出来的罪犯改造理论是: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最有效的政策是“给出路”政策。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不给出路的政策,不是无产阶级的政策” 、“对一切反革命分子,都应当给生活的出路, 使他们有自新的机会” 。但目前在我国,终身监禁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对于适用于终身监禁的理论研究目前几乎没有,就更谈不上系统性了。由于法律的一刀切,终身监禁罪犯没有了减刑、假释的可能,意味着罪犯在生命终止之前必须被强制羁押在监狱,且无论罪犯怎样认罪服法和积极改造,都必须被监禁到生命结束。传统的罪犯改造“希望”理论 、“激励”政策、“给出路” 的政策等,对于终身监禁的罪犯缺乏实际意义,因而催生了罪犯的绝望心理,毫无希望的活着。而罪犯在永久的服刑过程中家庭、婚姻、子女必然会发生变化,从而让罪犯失去了改造的希望和动力,破罐破摔,监管与教育改造工作必将因为罪犯心理与情绪的不断变化而面临巨大的危险,罪犯会与执法者产生摩擦、冲突,为刑罚执行工作增加难度与困扰。

(二)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和工作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实际工作中“无法可依”、“无据可查”

目前,在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上,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出台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终身监禁的适用标准做了进一步规定,但并没有对具体的刑罚执行工作中的相关制度、做法加以明确规定,这就必然导致实际工作开展时“无法可依”、“无据可查”。所以,最高司法机关还必须注重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来指导实践工作,司法部也必须围绕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和配套相关的刑罚执行工作制度。

(三)倒逼刑罚执行工作进行全方位改革

此前《刑罚修正案(八)》出台,虽然实施了限制减刑制度,使无期徒刑理论上达到终身监禁的极限,但“给出路”的刑事政策事实上任然将无期徒刑转化为了有期徒刑,罪犯最终还是会在执行有期限的监禁后释放,固有的关押模式没有受到根本性的冲击。但终身监禁制度的确立,使罪犯个体刑罚执行期间达到终身羁押极限的可能性有了明确的实施规定。根据终身监禁罪犯管理的实践需要,我们的刑罚执行工作必然要重新定位和分析当前的行刑模式的利与弊,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开展从行刑观念,到行刑内容,再到行刑方式和方法等多方面进行的改革。

(四)必然增加刑罚执行工作的成本

终身监禁罪犯终余生都将在监狱度过,所以在终身监禁制度运行过程中,监狱的承载力必将面临严峻挑战。在考虑如何面对终身监禁罪犯老龄化、如何预罪犯防自杀自伤自残等、如何帮助罪犯树立改造的希望等一系列問题的指引下,国家必将不断的加大刑罚资源投入,切实从监管和教育改造的角度出发,修建人性化的监管设施,加快信息技术在监狱中的应用,配强配齐专业化的监狱民警等等,才能有效保障终身监禁制度的运行,这样刑罚执行工作的成本必然是昂贵的。

(五)对管理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罪犯失去改造动力,监狱民警在进行罪犯监管教育改造工作时,必将遭遇更对的罪犯的不配合和抵制,导致民警工作压力加大,更问题亟待解决。这就要求监狱民警具备更为完善的知识体系和更为丰富的工作经验才能胜任工作,处理各种罪犯改造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和问题。

三、开展终身监禁的刑罚执行工作的对策

(一)加大对终身监禁罪犯改造问题的研究,逐步建立系统的理论体系endprint

科学的理论对实践有巨大的指导作用。虽然终身监禁罪犯只是在押犯的很少一部分,但随着我国反腐倡廉、整顿吏治、以猛药去疴的大环境,被判以终身监禁的罪犯必会逐渐增加,且终身监禁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法或特殊刑罚措施,备受社会关注,加快对终身监禁罪犯改造理论的研究,是刑罚执行工作顺利实施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可以有效促进终身监禁罪犯的改造,并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所以加快对终身监禁罪犯相关问题的研究,从改造目标、改造方法、改造手段的一系列角度出发,逐渐构建系统的终身监禁罪犯理论体系,为终身监禁罪犯改造提供理论依据,为司法部及各级司法机关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二)逐步完善终身监禁罪犯的相关法律规定,配套相关工作制度

现有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于没有细化终身监禁的适用,因而在此类罪犯管理工作中几乎没有可操作性。所以,我们要加快从终身监禁立法价值、法律性质、时间效力、适用条件、适用内容、适用效果等角度不断完善终身监禁制度。同时,建议司法部尽快出台《终身监禁罪犯管理办法》,对终身监禁罪犯的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考核奖惩作出相应的明确的规定,以便实践工作中能够有相应的工作制度依据。

1.细化终身监禁罪犯的分级处遇制度

找到罪犯需求和管理的结合点,在灵活运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的机制,并配套终身监禁罪犯的消费伙食、通讯会见管理等分级处遇制度,甚至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一些创新的探索,比如;拓宽会见的对象范围,从现有的直系亲属拓宽到对稳定罪犯改造情形的相关人员;创新会见的方式和形式,把握亲情会见对罪犯的影响等。

2.创新多种形式的教育改造机制

在确保终身监禁罪犯无法自杀自伤自残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教育改造机制,将“活着就是王道” 的观念,通过多种教育手段全方位渗入罪犯的心灵,比如:个别教育中秉持“一犯一策” ;根据终身监禁罪犯特征开辟“特色改造功能区” ,在改造生活之余侍弄花草,种蔬菜水果;积极利用传统节日所蕴含的“天人合一”、“家庭团圆”、“爱国情怀”、“人际和谐”、“向往美好”思想,发挥对罪犯的引领、约束、调节、凝聚功能;可以适当的运用宗教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给予罪犯精神慰藉、促使罪犯改恶向善,帮助罪犯走出心灵贪欲的樊笼 等等,从而引导罪犯带着希望的改造,形成“不想”和“不该” 自伤自残自杀的心理,过好监狱生活。

3.用活劳动实付报酬的激励手段

在终身监禁罪犯的劳动改造上,基于目前终身监禁罪犯年龄偏大、知识学历水平偏高的特点,应在考虑罪犯的劳动态度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罪犯的专长、特长,创新劳动项目,提高劳动报酬标准,加大支付力度,激励罪犯积极参加劳动,找回生活目标和自信。

4.制定生活卫生制度应充分考虑人道主义因素

随着关押时间延长,终身监禁罪犯年纪逐渐增大,各种身体功能衰退,随之而来的是外诊多、治疗难、护理难、死亡处理难、医疗保障费用增加等问题。应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适当提高终身监禁罪犯的生活、卫生费用,尤其是要强化医疗保障,妥善处理终身监禁罪犯生病、正常死亡善后问题。比如:新入监罪犯建立罪犯健康档案;加快推进省一级罪犯中心医院建设,增加医疗设施投入,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充分利用社会医疗资源,加强与社会医院合作,提高救治水平;争取省一级财政划拨,推进罪犯大病统筹工作 ;开展罪犯临终关怀 ;妥善处理终身监禁罪犯病亡善后事宜等等。

(三)充分考虑行刑效果,改革行刑模式

通观目前行刑模式,主要有单独关押、集中关押和混合关押三种模式,在综合考虑各种行刑模式利弊的基础之上,结合终身监禁罪犯自身特点,建议对终身监禁罪犯采取“相对集中关押为主,单独关押、混合关押为辅”的行刑模式。从以往的实践经验来看,集中关押有如下优势:便于集中管理和群体控制,可以针对终身监禁罪犯采取统一的监管与教育改造措施,使各项监管、教育、劳动等改造措施更加有针对性和系统性;使终身监禁罪犯的身份、前途等与刑罚有关的利益相对处于平等状态,罪犯个体不会产生自卑或者失落感,可以减少罪犯因为身份问题而产生的危机 ;可以节省物质投入,减少警力资源占用,从而降低行刑成本。同时,我们也仍然要保留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思想上顽固不化、认罪悔罪态度缺乏、行动上抗拒改造的,则可以尝试关押到高度戒备监区,实行“单独关押”;反之,对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配合改造工作、危险性较低的终身监禁罪犯则可关押到低度戒备监区实行“混合关押”。

(四)加快推进信息技术手段在终身监禁罪犯监狱的应用

在监狱大力提倡发展信息化的大背景下,管理终身监禁罪犯的监狱更应充分考量信息技术罪犯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比如可利用人员智能感知系统可提供人员实时定位、活动轨迹回放、手环破坏报警、非法越界报警、出入关口报警、非法聚集报警、信号丢失报警、人员体征感知报警等多种功能 ,实时掌握终身监禁罪犯详细数目,有效防止罪犯自伤自残自杀,监控重点及高危罪犯,最大限度的保障民警和罪犯的人身安全。

(五)不断提高执法主体的执法和管理水平

监狱对终身监禁罪犯实施新的管理制度、教育制度、劳动制度等制度将形成复杂的管理体系,必然要求执法者在刑罚执行工作应不断通过学习来提升自己的执法和管理水平,从而更好的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和挑战。目前,加快推进监狱人民警察专业化建设,已成为司法部力推的一项势在必行的重点工作。我们应积极创新警察教育培训方式,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的开展分级分层分类培训,切实提高民警的履职能力 。

总之,终身监禁的实行,从国家的角度上,是对刑法的修正,切实保障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有力武器,对于执法者来讲,则是一个挑战,但也是我们学习、总结的机遇。只有在实践工作中不断进行归纳,取其精华,形成理论体系,才能为今后终身监禁刑罚执行工作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方法,拥有借鉴意义。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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