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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妨害因素及其消解分析

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妨害因素及其消解分析

摘 要 检察机关想要更加妥善性地落实其各类权力,就必须预先获得可靠的司法公信力,实际上就是在执法活动和效果等层面上赢得社会大众全面的认可、信任、期待。而透过实际调查发现,妨害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因素着实过多,包含内外环境两方面。基于此,本文决定在理清当前我国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诸多妨害因素前提下,联合实际探讨日后富有针对性的消解策略,希望有关工作人员能够适当地加以重视。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司法 公信力 现实意义 妨害因素

作者简介:付武超,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65

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实际上就是社会大众对其的信任程度,两类主体时刻维持着双向互动的关系,一旦说这部分公信力出现任何衰退迹象,将直接威胁到日后法律监督权力的贯彻实效,引发愈来愈多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安定和谐秩序的维持,以及党政基础领导地位的彰显。所以说,尽快将妨害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各类因素梳理整合完全,同时结合实际探讨有效地消解策略,显得非常必要。

一、检察机关自觉维护其司法公信力的现实意义

(一)帮助公民获得更多的司法救济

司法最为关键的就是公正性,有权力就必须要有救济。须知目前我国不同类型社会主体之间交流十分密切,彼此间存在的利益关系更加是错综复杂,引发分歧和冲突状况的几率也会由此增加,此时司法的存在意义就会得以凸显,即第一时间内站出来帮助他们解决纠纷,令已经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在此期间,因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了其必须的司法职能,提升司法在公众内的信任度,才能够使得违法者受到适当的惩处,遭受损害的个体得到及时救济。

(二)强化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认同和接受程度

之所以一直以来民众上访现象层出不穷,主要原因就是检察机关司法执行困难,无法维持司法处理的公正结果,越来越不能引起社会大众对其深入的信任感。选择及时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度,相应地会加快有关执法活动的进程,进一步获得社会大众更多的认同感之外,更可以针对有关社会矛盾问题加以充分地协调。

(三) 维持司法的权威形象和尊严地位

任何形象的建立都需要公正加以支撑,法律的权威形象和尊严地位同样如此,其必须保证一直以来都被民众认可和自主积极地遵守。检察机关始终是我国法律的执行和维护主体,是维护社会整体公平和正义特性的使者,经过其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度同步大幅度提升之后,才能够引起民众的信任,保证日后更加努力地协调和支持检察机关工作,最终形成安定和谐的社会风气。

二、一直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面临的各类妨害因素

(一)检察权力运行过程中欠缺应有的透明度

信任通常依靠信心建立,而信心的形成,主要源自于个体对受信对象能力和素质的全方位掌握结果,通过长期实践验证发现,直接决定社会大众对检察机关认知结果的,主要就是监察权力运行的透明状态。因为诸多因素交织化影响,如今我国尚且存在较多数人员,对于检察权力运行的特性和核心内容一无所知,如若长期放置不管,信任和公信力就更加无从获得了。也正因为如此,现阶段涉及检察实务界司法与民意纠结状况频繁滋生,使得检察机关原有的权威形象地位一再削减。

在此类背景下,许多检察机关都不会轻易地选择进行检察工作信息公布,即便是某些区域主张公开处理,但是本质上还是有选择地公开对待,其间因为必要的保障措施没能及时配备,导致后期换取的实效不尽人意;再就是当下公开的内容往往不是民众关注的,尤其是一些涉法涉诉危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因为透明度过低而引起周遭过多的谣言,此时一旦说检察机关被迫选择公开,则势必会引发社会大众更多不必要的质疑和揣测,令司法机关一再陷入被动境遇之中,公信力更加不够可观。

(二)检察机关必要的职能履行的不够深入

长期以来,我国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履行自身必要职能期间,经常会出现许多不理想的状况,主要原因表现为:首先,在法律监督职能履行环节中一直欠缺强烈的积极主动性意识,尤其是在面对广受民众关注的法治事件时,检察机关几乎没有提供任何形式的回应。就算是法院的裁决书下达后引发民众诸多质疑,检察机关也通常不会主动出现审查该类判决结果的合法与公正性。其次,部分检察机关中的人力资源队伍不管时工作技能或是精神素养,都有待大幅度提升。再次,检察机关在开展必要的职能履行活动中,还不可避免地遭受各类外界因素侵扰,包括人为干涉司法机关办案的行为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如今我国司法独立体制尚不完善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在开展日常工作时总是遭受明暗等不同力量的约束。

(三)检察机关内部干警言行等未能全面规范

须知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度,不单单借由其各项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影响和号召能效等表现,与此同时,涉及内部职员言行举止的规范程度与科学密度等,也存在着不可小觑的决定作用。客观角度观察认证,如今我国检察机关始终处于反腐倡廉工作的第一线上,作为执法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干警等,如若出现知法犯法、违规违纪、言行举止不检点等状况,势必会令其在民众心中的伟大形象遭受严重破坏,致使日后这部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一再地削减。

再就是检察官思想理念和业务水准等有待同步提升。许多检察机关对于司法公信力的理解始终是不够科学合理的,经常盲目地认定这部分公信力完全由社会大众主观判断结果决定,其本身则长期处于被动境遇之中,不能有效地加以掌控和落实。再就是倾重于实体和打击,而忽视程序和保护的理念长期根植,相信只需在宏观层面上维持办案进度与质量就可以了,使得后续的办案工序流程和行为举止变得紊乱不堪,造成自身执法公信力的严重丧失却又浑然不知。产生这一系列不良结果的核心原因,还是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业务素养不够,面对不同案件时无法提供客观的判断之外,更随时會在证据收集、定性分析等流程中遗留误差迹象,包括随意办案、办错案、释法说理不强、忽视当事人感受等,最终只会令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endprint

三、针对上述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妨害因素加以妥善性消解的策略

(一)竭尽全力维持检务工作的公开特性

检察机关想要至此切实贯彻立检为公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第一要务就是尽力做到检务工作的公开化,这样一来,不单单可以实时性增加自身工作的透明度和知名度,同时更可以令自身的司法公信力得以有效地改善。至于对应的处理方式则包含很多,包括人民监督员体制的树立、检察开放日实践活动的规划布置、检察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的开放等,这种种处理手法,对于现代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都有着正向的推动作用。由此看来,选择进行检务公开处理,的确是稳固提升我国检察机关司法公正性和工作效率的必要适应性途径,不过正式实施期间还应该考虑多重因素,具体来讲,便是及时转变思想,消除不必要的忧虑。选择进行检务公开对待,是目前检察机关公信力提升、满足民众监督要求的最佳方式,因此,涉及检务公开的实际内容、形式、程度等都要予以明确认证。确保这部分工作处理无误之后,还要结合实际搭建起健全形态的公开规范体制。毕竟检务公开是落实司法为民,推动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大事,当然要保证内部一切工序流畅和妥善性运行,同时提供可靠的体制约束效应。

(二)积极自主性地履行必要的检察职能

检察机关想要更加妥善化地履行自身的法律监督权力,就必须依靠其既有的检察职能,与此同时,这部分职能还是其司法公信力改善的前提保障,因此务必要引起充分的重视。

首先,积极自主地履行必要的检察职能。检察机关始终是在党的领导下形成的专门司法机关,唯独选择自主高效率地履行相关职能,才能真正做到为基层社会大众服务,保证后期可以将民众紧密地联合在一起,令他们的一切合理化要求得到满足。

其次,灵活可靠地履行检察职能。检察机关不单单要敢用检察权,同时还要灵活有效地施用。基于此,就需要这类机关人员透过不同途径、方式、力量维护自身检察职能的独立性,在保证消除前方诸多阻力与障碍因素之后,在第一时间内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报告不同阶段的工作状况,进一步赢得领导与基层社会大众的认可、包容。

(三)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工作团队的建设实效

人力资源团队始终是检察机关一切工作布置拓展的核心支持力量,时刻承担着人民赋予的公平正义维护使命,因此,想要及时有效地为检察机关公信力提升提供保障,就必须预先创建一支结构完善、创新思维活跃、务实性的检察工作团队。

第一,不同层级检察机关干警要切实地贯彻落实立检为公与执法为民的规范守则,在实时性提升自身的政治敏锐度和鉴别能力之后,有效地应对四风建设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至此深刻强化自身的公仆服务、群众意识,进一步规避群众意识淡薄与群众脱离等消极状况的衍生。

第二,自觉接受更高等级层次的职业、社会、家庭道德教育,向社会各个领域彰显出全新的检察官的形象地位。

第三,革新既有的教育培训指导模式。即保证在特定时期范围内安排一些业务骨干或是潜力突出的个体,到更高级别的检察机关、高等院校去,保证及时掌握最为高端完善是执法思想、队伍改建经验、业务控制技巧。之后则潜心于做好日常的培训与管理工作。就是说在贯彻科学化管理原则的同时,真正激发出检察机关内部职员的工作主动、积极、创造性意识,进一步在这类团队之中迸发出前所未有的凝聚力。与此同时,还必须尽快建立和实施健全性的执法办案考评机制,换句话说,就是在既有的目标量化考核体制运行的前提之下,针对各式各样的岗位、职责设置对应的提升目标,保证更加客观性地考评单位检察职员的业绩和技能。

第四,调整原有的监督管理机制,稳固廉政防线。主要是要求检察机关上下牢记严格规范、提升自身技能和素养,妥善实施权力的理念基础上,令本身的清正廉洁形象得到认可,最终换取社会大众更多且强烈的支持信任条件。而外部监督体系的健全工作同样不可忽视,必要情况下可以考虑直接聘请一些优质化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人员,亦或是检风检纪监督员,并且一同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更高等级机构的合理监督和正确领导。

四、结语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想要切实提升自身的司法公信力度,就必须保证及时锁定和消除有关妨害因素。不过这类工作始终属于一类全面系统化的工程项目,因此要求检察机关可以更加坚定地秉承理性和文明执法理念,确保将一切不良思想行为成功遏制之后,保证实时性传递给民众一定的温暖,进一步令他们感受到司法和有关程序的公正性。这样长期下去,相信检察机关势必会赢得更多人群的关注和正确对待,随后司法公信力也将自然获得显著性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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