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薇 刘皓青
摘 要 本文通过对腐败心理中侥幸心理的存在进行论证,其次通过对侥幸心理的成因从而论证侥幸心理如何对腐败产生一系列的影响,最后论证如何从减少侥幸心理的方面来控制腐败,减少腐败的出现。
关键词 腐败 侥幸心理 基层
基金项目: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党的基层组织法治化治理腐败研究》,项目编号:2017-ZCKT-07。
作者简介:蔡薇,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律史;刘皓青,海南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85
近年来,随着法治中国政策的提出,各个领域均积极地响应法治中国的政策,在基层领域反腐更是如火如荼的进行,通过缜密的监察、审查、巡查等制度,肃清基层贪官,为法治中国的宏大目标不断努力。
一、腐败中侥幸心理的涵义和成因
(一)侥幸心理的涵义
根据社会心理学词典中的解释,侥幸心理是犯罪人常有的一种心理特征,是一种趋利避害的冒险性的投机心理。犯罪人在犯罪心理形成和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一方面惧怕失败而被抓,另一方面又自我安慰,做成功的假象。
在心理学中,人一般存在理性和感性,但是经常是感性优于理性先出现,感性先做出自己的判断,接下来理性参与分析,最后做出选择。大部分的人在面对巨大的危险时,第一反应就会是躲避,接下来才是根据我们已有的信息以及经验等来选择接下来怎么做。而在面对利益时,本能的就会想要去占有去追逐。那么同理在腐败中,当一个官员在面对是否腐败的抉择时,他首先会因为感性心理遇见巨大的利益而产生欲望,接下来就是理性部分进行判断,而理性心理判断的过程中很多的人就会产生侥幸心理。
(二)侥幸心理的成因
在基层腐败中的侥幸心理主要源于一些对事态的预判,而这些预判主要是基于腐败成本。当腐败成本低廉时人们就会产生侥幸心理,但是当腐败被发现的可能或者成功腐败的困难又或者腐败被发现后的结果等一些腐败成本高昂时,人们就会产生对于危险的本能的躲避,那么侥幸心理将被扼杀在摇篮中。而腐败成本可以分为以下两种:隐形成本和显性成本。
1.无形成本
无形成本主要指社会道德成本。首先是贪官自己的心理负担,准备开始腐败的人的心中对于被腐败发现的恐惧不安,对党和人民的愧疚感,对自己的失望和不安。再者是从古至今人们对于贪官污吏的厌恶及指责,每每当听到他人对于贪官的指责便会产生的恐懼。想到自己被发现后的家人朋友的指责。
2.有形成本
有形成本主要是法律成本,其中我们认为其包括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首先是过程中的制度限制,制度的限制给贪腐过程带来多少阻力与困难。阻力的大小,困难的多少间接也会影响腐败成功的可能,考虑到这个可能性,在理性心理的作用下,将对侥幸心理的形成带来很大的影响。其次是腐败的难易程度,在腐败过程中的监督审查,与别人的监督举报,给腐败带来的威胁。这个威胁的大小与利益的对比衡量,应当对侥幸心理的形成产生巨大的影响。最后,是腐败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及目前已经被发现的腐败的处理结果及现状。腐败最后可能产生的后果是否严重,当下身边的腐败是否存在,腐败被发现的多少概率,被发现的腐败官员最后的惩治结果,以及目前的生活状况,均应当属于在侥幸心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
二、侥幸心理对基层腐败的影响
(一)钻制度漏洞,开始腐败
侥幸心理的由来可能是因为制度的不完善。由于某些制度的漏洞,某些官员在处理日常事务中常常会面对很大的诱惑。官员作为一个普通人,无可避免的就会有攀比心理,那么看见身边腐败的人们那么多,难免会产生一部分的官员抱着“我可以在体系中找到许多肯定不会被发现的漏洞”或者“那么多人都在贪,肯定不会查到我”的侥幸心理而走向贪污腐败的这条路。
(二)法网不严,冒险腐败
法网不严就意味着,腐败行为被查处的可能性十分的低。法网不严的首要结果就会导致每一个清官的身边将存在许多未被发现,并且自得其乐的贪官,这些贪官将给那些清官带来一系列的心理不平衡。
众所周知,当贪官都没有被惩处,“抱团”行为将会变得非常常见。贪官们官官相护,将会导致贪官上位十分轻松,而一个清官想要往上爬则是层层困难,更有些贪官的司机都可以轻松敛财甚至上位当局长 。在这样的情景之下,要求官员们清心寡欲,远离贪腐,难度是过大的。那么既然如此,势必就会产生许多抱有“我去贪腐,说不定不仅不会被查处,同时我还可以比他们做的更好”的侥幸心理,而后参与贪污腐败的官员。
(三)腐败犯罪的处罚低,挑战腐败
在开始思考一件事情是否需要去做时,大多数的人总是会习惯于瞻前顾后,去思考一下这件事情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想要杀人前,人们往往会想象到,杀人偿命这一后果,认为收益小于成本,故而选择放弃。同理,在腐败前,如果人们在比较了收益和成本后,仍然觉得收益远大于成本,那么相信很多人就会抱着“大不了被抓,万一没有,就会收益巨大的侥幸心理”去参与腐败了。
三、应对基层腐败中侥幸心理的策略
(一)完善基层管理制度
经过上述的论证,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优秀的管理制度,一个良好的治理机制,将会大大地减少侥幸心理的出现。
2017年8月24日,甘肃出现了一起巨大的“事故”,之所以说他是事故,是因为在改革开放,全民奔小康的社会背景下,被“饿死”的事情完全不应该发生。在甘肃有一家六口因为贫困而服毒身亡,只是因为在三年前低保被取消了。 这件事情的发生真的是引人深思的。在我们看来小小的低保,原来真的是可以要人命的。但是国家真的就缺这一家人的低保吗?当然不是,但是为什么他们家的低保就被取消了呢?这具体的原因还需要我们去细细探索。如果不幸这里有贪腐的存在,那么是不是可以说贪官贪的不是钱,其实是老百姓的命呢!endprint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在天水行政学院学报上的一篇由王春丽所写的《我国城市低保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中,她认为“我国城市低保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城市低保对象的资格认定、低保标准的科学制定、特殊困难低保对象的分类施保、边缘人群救助、低保救助与反贫困关系的认识、救助措施、资金投入等突出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结底就是没有一套完善的基层管理制度,导致许多的政策没有办法被真正的良好地执行,给了一些官员可以钻的漏洞,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二)完善相关检察措施,打碎侥幸心理
在《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中黄进写道:反腐败标本兼治,成效明显。 在反腐的道路上,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在反腐,犹如治本,而治腐则犹如治标。在医学中治本固然重要,但有时治标往往可以起到更加有力的作用。因为治本需要漫长的时间,而先将标治好,可以使病人的心得到安慰,更加为治本打好基础。在治腐中往往也是如此,标本兼治,齐头并进,往往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
那么如何来更好地编织这一个法网呢,
首先,最重要的当然是监察部门,监察部门是在这个法网中承担网绳的角色的,只有网绳有力而严密,才是这一个法网所赖以生存的基础。毕竟贪官贪污的手段是十分多样并且隐秘的。
其次,我们还可以应用官员之间的检举与自首,对官员的自首和检举采取大大的惩处减免制度,对于一些被迫贪污或者检举有功的官员甚至可以采取既往不咎的獎励。
最后,我们同时还可以运用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将举报者的权益保护以及隐私保护提高,同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的相应政策。
(三)提高腐败惩处力度
对于官员贪污腐败的惩处应在三个方面提高力度。第一个方面是社会的惩处。面对一个贪官,人们大多数的反应将会是嫌弃与厌恶,那样会对他和家庭的生活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在这个方面我们应该加大宣传教育,让人们实时掌握贪官的信息,绝不让他们有翻身的机会,达到一贪就失去一切一无所有,变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第二个方面就是工作上的惩处。目前对于没有达到刑法级别的贪官而言呢?他们将接受的仅仅是一个工作上的处分,仅仅是失去工作再加上警告或者罚款等十分轻微的处罚。借此他们并不需要付出什么特别大的代价,对于一些父母条件较好的官员而言,他们在失去了这一工作之后还可以自己创业自己闯出一番事业。这么一看这反而和辞职没有什么差别了,甚至感觉之前的腐败变成了一个人生历练。这样的惩处对于他们而言完全是无关痛痒的。 那么应该怎么做呢?个人认为我们可以考虑建立一个贪官系统,类似于信誉系统,对于有贪腐经历的人,可以采取一系列的限制,让他为自己之前的行为付出代价。
第三方面是法律上的惩处。法律上的惩处在我国目前仅仅只是针对某些十分严重的贪污进行处理。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以贪污罪 入刑。在我国的以往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贪污罪被判处的刑罚只要不是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情况下仅仅是几年的牢狱之灾,然后除了一些特殊情况,贪官们还可以依据自己在平时积攒的一些人脉而轻易获得缓刑 。有的甚至在出狱后还可以依仗自己曾经在位时的某些人情而可以轻而易举的过上比之前当官还要好的生活。那么这样留有后路的贪官便可抱着“就算被发现了,我还是可以过上很好的生活”的侥幸心理而去腐败。针对这个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减少或拒绝所有贪官的缓刑,无论是在判刑时还是在监狱中,都拒绝贪官以任何方式的缓刑。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贪污腐败,我们应当回归最初的想法,贪官贪的不是钱,是老百姓的命,既然这样我们是不是应该让他们付出严重的代价,降低无期,死缓,甚至死刑的判刑条件,让那些背负着老百姓“性命”的贪官们把“牢底坐穿”甚至“以命抵命”。
注释:
时蓉华主编.社会心理学词典.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305.
6月15日发行的《中国纪检监察报》的第3版刊发的文章《掉进钱眼里毁于贪欲中——双牌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红安严重违纪问题剖析》;2017年6月16日中华网新闻《贪官与司机的“二人转” 司机们是如何一路奔“财”去的?》。
《中国网》新闻《甘肃一家六口因贫穷服毒自杀:3年前低保被取消》发布时间: 2016- 09-08 15:35:29.来源:北京晨报.
王春丽. 我国城市低保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1, 12(5).72-76. [2017-09-10].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7(15).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参考文献:
[1]虞崇胜.腐败成本论——加强反腐败力度的新视角.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4).
[2]周敏.浅析侥幸心理的危害及预防.剑南文学(经典教苑).2012(2).
[3]骆洪军、黄莉.提高腐败成本 构筑反腐防线.理论与当代.2010(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