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也越来越大,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渐朝着信用担保、中介、贷款、理财等商业银行业务领域开始渗透。由于当前的法律规制体系不完善,加上网络环境比较恶劣、复杂,使得第三方支付交易存在很大的风险。我国针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还比较少,只有在金融法中有所涉及,即便如此,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对此,本文就第三方支付风险的具体表现、金融法规制现状、金融法规制完善策略展开全面分析。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风险 金融法 规制
作者简介:赵爱华,四川省委党校,四川省行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57
二十世纪末,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行业快速发展壮大,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及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支付市场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这种支付和传统的支付方式有很大的差异,其工作流程和工作性质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这种支付方式被称为第三方支付。目前,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现代网络支付的重要发展方向,但由于第三方支付是一种新兴产物,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风险防范问题,对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加强对第三方支付风险的法律规制,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管控,以此促进我国支付体系的发展及完善。
一、 第三方支付风险的具体表现
(一)客户备付金风险
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速发展,其客户备付金规模也越来越大,远远超过机构的注册资本,这也使得客户资金管理、风险逐渐加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客户的备付金是否存管在银行是由自己选择的,很多时候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会选择对自己监管不严的银行,这样就会制约了银行的监督作用,从而加大了风险。此外,还存在客户备付金盗用风险,作为第三方支付的领头者,支付宝在相关服务协议中对账户被盗做出了规定,即用户对自己的账户具有保护义务,如果发现账户盗用,需及时通知支付宝公司,同时在合理的处理期间内,产生账户盗用,其损失有用户自己承担,而对于合理期间的确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支付宝对于账户盗用现象的发生,会极力撇清自己的责任,其风险有用户自己承担。
(二)金融犯罪风险
金融犯罪主要是指在进行金融活动时,违反了金融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在互联网时代下,第三方支付发展迅速,其多样性、开放性、快捷性的特点,一方面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为金融犯罪提供了一定契机。网上支付主要是通过密钥、证书、数字签名等认证,这些方式对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信息需求不高,同时在相关法律监督中,也没有明确要求用户需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这就造成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很多假账户、匿名账户,为洗钱犯罪留下了隐患。同时在以往的网络套现中,主要是利用信用卡,由两个虚假账号串通进行虚假交易,或者取消交易退回货款进行,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犯罪分子可以将信用卡金额冲入支付账户中,购买自己人的虚假商品进行套现。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是由于交易双方中的一方,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或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出现违约行为,导致对方的利益受到侵犯。在第三方支付中,信用风险是十分常见的一个问题,包括买方、买方、第三方机构、银行等四个方面,其中又以买方、卖方失信为主。首先是买方失信,买方下单后,卖方通过物流将货物发出,而买方收到货物后,以不正当理由申请退款,或者延长收货时间,就会造成卖方货、钱两空的情况。其次是卖方失信,买方下单后,卖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功能、外观等与其宣传有很大差异,或者是有的产品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质量问题,这时买方申请退款,而卖方拒绝退货,此时就会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侵犯。
(四)市场准入及退出风险
在第三方支付中,市场准入风险主要是由于法律对支付机构进入市场规范不全面,一些第三方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会混入市场,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对用户权益带来风险。市场退出风险则是指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市场竞争中,面临重组、破产等情况,而法律没有对其退出市场进行明确规范,从而对用户的权益带来损害。
二、第三方支付风险的金融法规制现状
(一)对客户备付金风险规制不足
首先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违规使用客户备付金的惩罚力度比较差,在现有的法律规制中,支付机构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存放、使用客户备付金,这对其进行限期整改,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而对于情节严重的,会撤销其许可证,如果存在犯罪事实,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一规定中,对于情节严重的概念并没有做出明确说明,同时刑事犯罪条件的形成也没有明确规定。
在法律中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良好的技术手段,从而保证其业务处理的准确、及时、安全,这表明越来越看重第三方支付机构技术安全。但是在相关法律中规定,支付机构可以将客户备付金10%的利息收入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从而弥补客户备付金的损失,但是在实际中,备付金利息本身就是客户的,而用客户的利息进行风险准备,支付机构无需承担任何成本,这对客户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用户账户盗用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这就会带来第三方支付机构滥用用户账户的情况。
(二)对金融犯罪风险规制不足
法律上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拥有反洗钱的义务,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法律定义上属于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在经济、组织、人员、业务等方面有所差异,也使得其在反洗钱内部控制上有所不同。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反洗钱上,是参照金融机构的发洗钱制度进行的,无法真正适应第三方支付機构的实际情况,难以获得良好效果,使得第三方支付洗钱风险比较大。近年来,国家虽然对网络套现进行了严厉的打击,但是对于第三方支付套现,其经济根源费用低,操作便捷,加上各种新产品的出现,使得其隐蔽性很高,立法速度难以跟上信息发展速度,导致其监管力度持续加大。endprint
(三)对信用风险规制不足
首先,在当前的法律中,并没有对第三方支付交易双方的失信进行规制,而是依靠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规制,很多时候第三方支付机构会对交易买卖双方的失信行为选择无视。其次,在法律中,并没有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失信进行规制,在现有法律中,仅仅规定支付机构应该披露其业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盈利状况、创新业务、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方面没有规定,也没有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出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后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加剧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失信行为。
(四)对市场准入及推出风险规制不足
在现有的法律中,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支付业务时,需要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是在市场准入规制上还存在一些缺陷,在关于第三方支付的市场准入中,有全国范围和地方范围两种情况,看似合理,实则有很多缺陷,网络交易具有很强的跨地域性,而支付行为也是跨地域性,不管是全国范围,还是地方范围的规制,都不完全适用于第三方支付。此外,在法律中规定第三方支付退出市场有申请退出、强制退出两种情况,在现行法律中,关于第三方支付的退出机制并没有明确规定,使其存在很多风险,如资金安全、信息安全风险,对用户的权益造成极大损害。
三、金融法规制完善策略
(一)客户备付金的金融法规制完善
一方面要在法律上加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处罚程度,通过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违规行为的罚款标准,另一方面央行要督促备付金银行承担相应的监督职责,如果银行放松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管理,或者纵容、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串通进行违规行为,要给予其相应的处分,从法律上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进行强力的约束。此外,要进一步明确账户盗用中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的责任,网络技术具有很强的复雜性,而普通用户对其风险认识比较低,无法确保自身行为的安全,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属于专业的机构,和用户相比较,在风险控制上更加专业,可以追踪到账户盗用的相关信息,所以应该在法律上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账户盗用中应承担的责任,用户反馈账户被盗时,第三方支付机构需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妥善履行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证明是由用户故事、失误引起的账户被盗,否则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承担相关责任。
(二)金融犯罪风险的金融法规制完善
在法律上需要严格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反洗钱措施,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用户注册中,实施实名制,交易双方在交易前,需要对其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审查,而对于收款方,也就是卖家,需要提供商户资质证明,并对其经营业务进行审核,从源头上防范洗钱犯罪,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保存完整的交易信息记录,便于相关部门审查。对于第三方支付套现问题,应制定专门的非法套现法律规范,参照《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明确套现风险法律,并加强信息共享,由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共同制定“失信黑名单”,尽可能防范套现行为。
(三)信用风险的金融法规制完善
在第三方支付交易中,买卖双方失信风险管理更加依靠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而在实际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忽视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所以,必须通过法律规范来加强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控制管理。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如人脸清晰拍照对比银行预留身份照片,确认是否是用户本人操作,对于卖方,不仅要实名认证,还需要收取一定的信誉保证金,防范卖方的失信行为。此外,还需要从法律上细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业务,并加大对违反信息披露业务的惩罚,利用双重处罚制度,督促第三方支付机构更好的履行其信息披露、保护业务。
(四)完善市场准入及推出金融法规制
在市场准入中,可以增加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持续性资金的要求,确保资金安全。要细化外商投资准入门槛,详细规定境外出资人资格审查、外商投资支付机构业务、注册资本比例等。同时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监管机构应该定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不符合相关条件,违反监督机构,要依法取消其经营权利。但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兼并方式退出市场时,需要提前进行公告,要取得消费者授权,如果消费者不同意转移资金,则需将资金、利息返还给消费者,并将消费者的相关信息销毁,而监管部门需要全程监督,避免出现泄漏、贩卖消费者信息的情况。
四、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也十分迅速,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发展时间还比较短,肯定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对于这些问题不能听之任之,而是要及时的采取措施,尽快的不断完善和弥补,以保障第三方支付的健康发展。面对第三方支付风险逐渐加大的趋势,当前的法律法规还无法充分应对这些风险挑战,因此,在实际中,必须注重金融法规规制的完善,构建良好的法律环境,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刘洋.浅析第三方支付风险及其金融法规制.科学与财富.2017(24).
[2]韩洁.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及监管制度研究.法制博览.2016(18).
[3]金义诚.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风险——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法制与经济.2016(6).
[4]吴哲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规制——以“支付宝”为例.中国商论.2015(33).
[5]金慧.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经济法规制.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6).
[6]韩莉、傅巧灵、张峰.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的监管现状与问题研究.金融发展研究.2016(3).
[7]缴琨.我国第三方支付风险及监管策略的研究.江苏商论.2016 (18).
[8]杜亚涛、刘雨晴.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及法律防范措施.商业时代.2017(16).
[9]尤娇娇.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及其预防规制.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7(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