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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德宏州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思考

提高德宏州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思考

摘 要 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多年来,德宏州始终把宗教工作摆在全州工作大局的重要位置,宗教发展总体上是和顺的,但随着形势的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处理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关键在于确保宗教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关键词 德宏州 民族 宗教 法治化 水平

作者简介:张静,中共德宏州委党校科研科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律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6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87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将宗教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议事日程。德宏作为云南省8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之一,是我国多民族、多宗教和谐相处的一个缩影,是展示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窗口,做好宗教工作意义重大。

一、德宏州宗教事务依法管理的基本情况

德宏州是云南省宗教工作重点地区之一,多民族、多宗教的特征非常突出。州内世代居住着以傣族、景颇族、傈僳族、阿昌族、德昂族五种少数民族为主的30多种少数民族,有佛教(南传上座部佛教、汉传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道教、原始宗教等宗教类型。截止2016年底,全州信教群众53余万人,占全州总人口的41.5%。有的民族全民信教(如傣族、德昂族、傈僳族),有的民族信仰几种宗教(如景颇族既信仰基督教又信仰天主教,同时还信仰原始宗教),或几个民族信仰同一种宗教(如傣族、德昂族共同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全州正式登记宗教活动场所929处,其中寺观教堂917处;固定处所12处。有宗教教职人员568人,其中:汉传佛教118人;南传上座部佛教345人;基督教97人;伊斯兰教3人;天主教4人;道教1人。宗教团体17个,其中佛教6个;基督教9个;天主教2个。

多年来,历届德宏州委、州政府领导始终把宗教工作摆在全州工作大局的重要位置。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州、县(市)政府分别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以统战部牵头,民宗、国保、财政、教育等部门为成员的宗教热点难点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宗教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在信教群众聚居的村寨设协管员(信息员),形成州、县(市)、乡、村四级宗教工作网络。

二是重视宣传培训。依托少数民族节庆活动在广大信教群众和干部中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对党政领导干部、宗教工作干部、宗教教职人员“三支队伍”进行轮训,并注重培养后备宗教教职人员,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各方形成共识。

三是不断改进宗教事务管理。先后出台了《德宏州南传上座部佛教贺露管理办法(试行)》、《德宏州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佛教管理机制;积极开展“和谐寺观教堂”和无邪教宗教活动场所创建工作。四是做好党政联系宗教人士关怀工作。将宗教界代表人士纳入统战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党政领导挂钩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从而进一步密切党同信教群众的血肉联系。

二、德宏州宗教工作法治化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部分领导干部和宗教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不强

近年来,虽然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宗教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工作能力也不断增强,但也存在着一些与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情形。有的认为做宗教工作出不了成绩,不做也出不了大问题;有的对宗教信仰自由一知半解,“多一个基督徒,就少了一个中国人”冒然发声;有的对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够熟悉,习惯用管治思维、行政命令去管理宗教事務,不会做信教群众的工作,对宗教事务不会管、不善管等。

(二)立法自治权没能充分行使

德宏作为一个自治州,依法拥有立法自治权。德宏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也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德宏州近年出台的条例中,涉及到宗教事务的很少。随着宗教的发展,新的问题不断产生,新的矛盾不断出现,现实中确实存在无法可依、无法可治的现象。比如说缅籍僧侣的问题。调研显示,瑞丽市40%以上寺院的主持均为缅籍人员,90%以上的陇川县南传上座部僧侣为缅籍人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南传上座部佛教的信众多,寺院也多,而境内的教职人员不能满足需求,再加之历史及区位的关系,信众往往就会到缅甸请缅籍僧人入境做主持。另一方面是信众更欢迎缅籍僧人,认为境外的僧人讲经水平比境内僧人高。如何规范外籍僧侣、信众的宗教活动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三)执法力量薄弱

首先,宗教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如前所述,2016年底,全州信教群众达53余万人,宗教活动场所929处,宗教教职人员568人,宗教团体17个。宗教工作点多面广,但宗教专业干部仅有14人(专职11人,兼职3人),从而导致工作上力不从心,很多工作难以及时落实。其次,执法能力不强。全州的信教群众及宗教活动场所多在基层,大量的事务需要宗教干部来解决。但宗教干部在宗教政策、法治意识等方面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加之由于工作繁忙,学习充电的机会也比较少,影响了执法的效果。还有,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力度不够、随意性较大的情况,对于一些违法行为不能坚决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最后,在依法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自觉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活动,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方面还做得不够,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等专项工作的推进缓慢,效果不理想。

(四)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法治意识普遍淡薄

从德宏州宗教的分布情况来看,宗教活动场所遍布全州山坝,而教职人员、信教人员大多文化素质不高,对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比较陌生。表现为:endprint

一是宗教活动场所自我管理能力较差。比如说部分僧侣的宗教水平不高,不守戒律,在信教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

二是部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时未依法履行申报审批程序,或审批程序不完善,或报批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甚至存在不批仍办现象。

三是部分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不遵守宗教法律法规,不到合法场所活动,而是私设聚会点进行,其中以基督教最为突出。

四是部分信教群众对本宗教的教义教规不够熟悉,不能正确区分正常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难以主动应对和有效抵御境外宗教的渗透。

三、提高德宏州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对策和建议

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到宗教工作法治化,是党关于宗教工作方式的又一次创新和突破。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做好宗教工作必须进一步提高法治化水平。

(一)充分认识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当前,宗教领域存在一些新老矛盾和问题,而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德宏州各级领导干部及宗教工作人员应该努力深化对宗教工作法治化的认识,自觉加强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起法治意识,坚守法律底线,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及宗教领域的矛盾和纠纷,切实解决宗教工作中存在的“不善管、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问题。把强化领导责任落到实处,为做好全州宗教工作提供坚强保障,做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对于涉及宗教的社会关系,要善于用法律法规去调节、去解决,而不是采用单纯的行政手段或行政命令。

(二)加强宗教法治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宗教工作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别是今年9月7日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标志着宗教工作法治化迈上了重要台阶。但应该看到,已有的宗教事务治理法治体系距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尚有较大差距。国家应尽快修改完善与宗教工作实际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而结合德宏州实际,应进一步用好、用活、用足立法自治权,把贯彻落实国家和云南省的宗教法律法规同本地民族宗教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人大及有关部门应认真搞好宗教工作的立法调研,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出台相关条例,完善配套已有规定,从而增强执法的操作性,使現实中的一些难点问题真正有法可依。而当务之急就是规范好外籍僧侣、外籍信众的宗教活动。

(三)提升职能部门的执法水平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离不开一支懂法律、懂政策、敢担当、作风好的干部队伍。德宏州各级党委政府务必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加大执法主体建设,充实宗教工作人员队伍,不断强化对宗教工作干部的培养,增强执法工作力量。要加大职能部门工作经费保障力度,不断完善“重点在县、延伸到乡、工作到村、规范到点的”管理模式。各职能部门要大力拓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广度和深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方面是依法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是严格规范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要严格执行宗教法律法规,但不得以管理为借口,随意干涉宗教内部事务。还可聘请法律顾问,为在依法行政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指导。要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主旨,处理好引导、管理、保护、服务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确保宗教活动在国家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要支持和鼓励宗教团体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融入到规章制度中,建立健全团体章程和各项教规制度,不断提升自我管理和协同管理能力,要强化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努力推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管理规范化、法治化。

(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要进一步丰富宣传教育的内容形式,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别是善于利用各种新媒体,利用讲经讲道的机会,持之以恒、多渠道、多形式地在教职人员、信教群众中开展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引导广大教职人员及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坚持国法大于教规,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既做好公民,又做好信徒,既享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要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要引导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信这种教和信那种教的群众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增强广大信教群众识别大是大非、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思想渗透的能力。结合德宏州实际,还要在佛教寺院、僧侣中重点宣讲遵纪守法、严守寺规的内容,对寺院、僧侣中出现的道风问题予以整治。

参考文献:

[1]羿宗哲、刘丽利、丁桂芳、王东全.关于提高基层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几点思考.湖南省社会主义学报.2017(2).

[2]熊绮芬.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实践与思考 以陕西省渭南市为例.中国宗教.2017(2).

[3]杨晓兰、董国菊.提高边疆民族地区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思考——以云南省德宏州为例.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5(5).

[4]加润国.法治化是宗教工作的根本道路.中国民族报.2015-10-2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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