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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研究

关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研究

李寿荣 李奕

摘 要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普法之路,离不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而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普法宣传教育机制,需要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普法宣传教育队伍,在重点做好对党员干部和青少年普法的同时,注重大众化普法。此外,根据我国国情做好落后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普法宣传教育。在普法的形式上要依托大众传媒,采用多元化普法形式。

关键词 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 普法 法治

基金项目:本文为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2016年度项目“河北省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研究”(HB16SH002)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李寿荣,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文法系讲师,研究方向:法学;李奕,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文法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61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78

“普法宣传教育”简称为“普法”,一般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通过某种形式、途径和方法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推广、宣传和指导学习法律知识的活动。普法宣传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普法之路的选择和普法工作的性质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果。所以,构建什么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决定着需要构建什么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2014年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第一部分开明宗义地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再一次给中国法治建设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和发展的道路。我国法治建设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而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离不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普法宣传教育之路,离不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普法宣传教育机制。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保障我国公民知法守法、养成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基本途径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必须依靠全体人民。所以依法治国必须要“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而全民守法以全民知法为前提,全民知法以全民学法为前提,只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熟悉法律内容,才能真正做到为法律允许之所为、不为法律禁止之所不为,才能养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法律思维。与国家转型中的政府主导和推动相一致,我国的法治建设也走了一条自上而下的法治建构主义进路,从而在短期之内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弥补了我国法律在某些领域的空白和总体数量上的不足。但“完备的规则形成只是法治征程第一步,全民自觉敬畏和实施法律,树立全民法治理念才是法治建设的关键。” 对于数量上浩如烟海的法律,国家必须主动承担起普法宣传教育的基本工作,并号召全社会参与到普法宣传中来,形成国家主导、社会参与和个人配合三者之间的紧密结合、紧密配合,才能让最多的人接受到法律教育,也才能取得最大的普法效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既是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责,也有利于开展司法行政工作

法律的实施需要依赖于国家专门机关,而实施法律的过程本身就是普法的过程。但实施法律仅是众多普法途径中的一种,国家应该把普法宣传教育作为一项专门性工作来抓。根据“谁实施,谁普法”的原则,司法和行政部门是法律实施的主要机关,因而也是普法宣传教育的责任机关。

执法需要在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之间进行法律沟通,而理解是有效沟通的基本前提,通过理解以后的沟通,法律执行才能够顺利进行。最近几年频繁发生的城管和小贩之间的冲突许多时候都是法律宣传不到位、没有进行有效沟通的结果。所以,行政机关做好执法前和执法中的法律宣传教育既是执法的需要,也是执法内容,更是执法的责任,它有利于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司法机关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主动走向社会、走向百姓宣传法律、讲解法律;二是通过司法审判等活动现实地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法律不是神秘的武器,更不是突袭的暗器,法律应该像阳光一样照亮每个人。人们对法律的陌生增加了人们对司法活动的神秘感、恐惧感,所以司法人员应该在办案之外主动联系群众、亲近群众,通过人性化、理性化地宣传法律和政策不仅使群众更多地了解了法律,而且消除了人们对司法的恐惧感、神秘感,有利于人民了解司法程序,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司法机关的主要活动还是办案,根据审判公开的原则,除一些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案件外,司法审判都需要公开进行,允许社会人员旁听,允许新闻媒体报道,这不仅是对涉案人员的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而且对旁听人员也是一次生动的法治课堂。

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基本要求

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我们必须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普法队伍建设,打造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化职业化的普法宣传教育队伍

诚然,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虽然需要社会有志和良心之士的参与、支持,但一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专业化职业化队伍是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保障和后盾,它能够保障长期而稳定地开展普法工作,并能够保障精心而精确地解决普法中所面临的各种难题。《决定》规定,“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党和政府对普法工作的领导、职能部门在普法中发挥的职能作用、法律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普法责任和以案释法制度以及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专业队伍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普法宣傳教育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基本特点,它体现的是国家主导和社会参与的普法的模式,它保证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和稳定化,保证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和成果的巩固。endprint

(二)寻找普法短板,优先做好法盲和法治薄弱地区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本来相对于社会其他阶层,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维权力量就相对较弱,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无力甚至不知寻求法律的帮助,长此以往就会使他们脱离法律的关怀和保护之下,更谈不上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 所以,普法理应从普法的短板做起,首先要做好弱势地区、弱势群体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我国地形复杂,地区间经济文化等差异较大,山区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2/3。边远山区和其它落后地区国家控制松软,法治力量薄弱,所谓的“山高皇帝远”就是这种情况。法律既代表人民的利益,也代表国家的权力;法律在某些地区的缺失既说明该地区人民利益保护的缺失,也说明国家权力对该地区有效控制的缺失。苏力在谈到送法下乡的理由时强调,“今天的司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使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农村有效渗透和控制。”是“建立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基本战略的一种延续和发展。” 所以向法治薄弱地区推进普法宣传是国家对这些地区有效控制和对这些地区居民权利有效保护的基本途径。全民守法的法治要求决定了普法教育要走大众化教育之路,大众教育首先要找到普法教育的短板,明确哪些地区和领域是法治发展和法治宣传教育的薄弱点或盲区。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教育落后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和农村是普法宣传教育中的短板,首当其冲应该成为普法宣传教育关注的重点。

(三)坚持重点论和两点论的统一,在做好对“关键少数”进行普法的同时也要做好对全民的普法工作

2016年是“七五”普法的第一年,全国普法办公室印发了《2016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明确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普法的重点。领导干部在各级各部门的法治建设中起着组织和领导作用,他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关键少数”。而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国家未来的希望和建设者,明确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普法的重点就是抓住了普法工作的主要矛盾。所以,在普法宣传教育中我们要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作为普法的重点来抓,一方面要从严治党,强化“一把手”责任制,通过学习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另一方面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让普法宣传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校园、进家庭,做好普法宣传教育的课程建设、课堂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建立起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普法教育在抓住主要矛盾的同时也不能忽略了次要矛盾,即要考虑到普法的大众化,因为只有对全民普法才能做到全民守法。

(四)依托大众传媒,采用多元化多样化的普法宣传教育形式

普法的受体是普法的内因,普法所采用的形式、方法、途径是普法的外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所以普法的形式、方法和途径必须要适合于普法的受体。由于普法受体的兴趣、爱好、能力等各不相同,所以在普法时应尽量避免单一单调的形式和方法,把报刊、杂志、课堂、讲座、标语、板报等传统的普法形式和现代新型的网络传媒结合起来,尤其要大量发展跨阶层、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域的传媒工具。

大众传媒为大众传播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从而使普法超越了组织传播的界限向纵深发展。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最大的信息传播和交流的平台,尤其是在手机和网络普及以后,手机网络已经成为个人生活的一部分,它传播信息几乎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人们可以随时随地接受到各种网络信息。网络普法基本上有两种形式,一是建立专门的法律网站来宣传法律,二是在各种网络平台、网络报道中渗入法律宣传和教育。普法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工程,参与者也是受益者,政府和专门的普法机构在普法中的作用毕竟有限,所以,“从组织传播到大众传播”是“我国普法传播发展的必然趋势”。

注释:

汤晓江.推进“法治中国”战略的制度逻辑与构建.学术探索.2016(8).

宋慧宇.公民法律意识在地方法治建设中的功能及提升途径研究.理论月刊.2015(1).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5.

王平.從组织传播到大众传播:普法传播的路径选择.广西社会科学.2010(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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