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的理论与实践
孙传香
摘 要 教育部在高教司的基础上将法律人才培养分为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两种模式,此分类不仅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状况,而且也是对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大力需求法律人才的积极回应。卓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理念正是对上述分类的提炼与升华,高校法学教育特别是中西部地区高校对此应有全面认识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加强卓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
关键词 卓越 法律人才 西部基層 应用型 复合型
作者简介:孙传香,邵阳学院政法学院教师,副教授,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09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势必越来越大。为进一步提高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2011年12月,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我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出了总体目标,即,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逐步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形成符合中国国情、开放多样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并造就一批知识丰富、品德优良、信念执著、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从传统法学教育理念来看,卓越法律人才是相对于应用法律人才而言的,人们习惯于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应用法律人才培养对立起来。实质上,卓越法律人才与应用法律人才之间并不矛盾,现代法学高等教育完全可在两者之间找到结合点。
一、卓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概念的提出
在教育部《意见》出台以前,教育部高教司曾着手制定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高教司在其计划中提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国际型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三种分类培养法律人才的模式。从高教司的法律人才分类模式来看,卓越法律人才乃是一上位概念,卓越法律人才与“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型”和“西部基层”结合后,分别形成三种具体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属即于上述三种模式中的一种,即,卓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
在高教司出台的前述相关文件基础上,教育部《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但具体培养模式出现了新变化。《意见》指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切实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机衔接。显然,《意见》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于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人才。在此基础上,《意见》进一步阐述了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着力点与突破口。即,将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将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不难看出,教育部《意见》将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人才作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上位概念,培养方向则进一步凝炼为两个,即,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与涉外法律人才。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涉及法学教育的定位问题。在起草《意见》时,有专家建议将“把法学教育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明确写入《意见》,但未获一致同意。可见,不仅普通民众,甚至部分学者或其他专业人士也无法接受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提并论,人们仍然习惯性地将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对立起来。对此,《意见》在法律人才分类培养上较高教司有所突破,将“应用型、复合型”作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特质而不将其单列为独立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类别,但仍保留了西部基层法律人才这一特殊类别。
由此可见,卓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概念得到进一步确立与明晰。
二、卓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晚近,随着社会转型向纵深发展,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笔者认为,除其他外,卓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加强实现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和破解当前法学毕业生结构性的就业困难。
(一)卓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有助于履行法学教育之社会服务功能
从整体上来看,法律人才的培养不外乎为社会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提供法务工作者。一般来说,人们往往将法律人才职业片面地理解为政法工作,认为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领域的法律实务工作:第一,国家政法机关的法务工作,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俗称公检法司)的法务工作;第二,中国共产党内部的政法工作,包括各级党委的政法工作委员会;第三,国家其他机关的法务工作,如,各级人民政府内设的法制部门的法务工作,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务工作。上述领域的工作无疑是法律人才施展才华的重要领域,但除此以外,广义的政法工作还应包括以下几个领域,并且继续呈逐渐扩大的态势。
首先,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及其他法务工作。
其次,非政府组织内设的法律实务机构。
最后,从最广义的角度来看,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法学法律教育科学研究者也应纳入到政法工作的范畴,学界著书立说,为立法司法与社会法治谏言献策,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快速发展,基层单位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来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条进一步将重大涉外案件定性为,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
从上述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非重大涉外案件的一般性涉外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涉外案件往往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等方面具有涉外因素,可能涉及其他国籍的当事人,从而对审判人员的专业功底、外语运用水平等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西部开发优惠政策的颁布与实施,越来越多的外资、外商进入我国中西部地区,客观上需要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为之提供法律服务。endprint
(二)卓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有利于破解当前结构性就业矛盾
既然教育部《意见》将“应用型、复合型”定性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特性,那么,继续将卓越法律人才与应用法律人才对立起来显然失之科学。结合高教司制定的计划,我们可以对《意见》的宗旨做以下解读:“应用型、复合型”是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特征,其与涉外法律人才结合构成卓越法律人才的“国际型”——涉外法律人才,通过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使之能适应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要求其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维护国家利益并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卓越法律人才与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结合则形成卓越法律人才的“国内型”——西部基层法律人才,这种类型的法律人才能够满足我国西部地区跨越式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他们实践能力较强,具有奉献精神、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当前,在我国高校进行多轮扩招后,高校毕业生在就业问题上出现了一种结构性矛盾。一方面,毕业生抱怨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单位为人力资源的匮乏而犯悉,从而出现一种特殊的矛盾——结构性矛盾。造成上述这种结构性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高校专业的设置与市场需求不同步、人才结构失衡、农业人才需求错位等等,除此以外,人才分布应该是法学教育领域导致结构性就业矛盾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在我国,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地、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工作环境、待遇等诸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高校毕业生向往到东部地区、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就业而不是相反。教育部《意见》即为这种结构性就业矛盾开出了一剂良药,根据法学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他们的就业意向,量身定做为西部基层单位培养他们“用得上,留得住”的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
三、卓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
近年来,地处湘西南的邵阳学院在融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做了诸多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较丰硕的成果。十二五期间,该校充分认识到结构性的就业矛盾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主要症结所在,进而在法学专业办学条件不甚完善的情况下,协同当地的法律实务部门,努力探索出了一条培养基层法律人才的道路。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改变以往学生“眼高手低”的尴尬心态,该校积极探索出“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的长效育人机制,通过加强学校与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合作,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校地合作过程中,该校政法学院与当地法律实务部门共同设计法学教育的课程体系,共同编写适用实务教学的优质教材,共同制定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与此同时,该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共同组织理论教学与实务教学团队的培养,共同建设法律实践教育基地,并逐渐形成了规范化、常态化的卓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的成熟机制。
与此同时,该校利用学校所在地人口众多、地域宽广的特点,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法学实践教育资源。为了让学生得到充分的实务锻炼,该校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校地合作。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牵头为邵阳学院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提供法学实践平台、教学场地和师资队伍,而且与邵阳学院携手制定卓越法律人才的标准并籍此进一步制定法律应用人才的具体培养方案,为卓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结论
综上所述,在卓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的问题上,我们有必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达成共识。
首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应用法律人才培养之间不仅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反而两者能相互包容,互不排斥,质言之,应用型是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特征。
其次,为破解法学专业学生结构性就业难问题,拥有丰富教育资源的一类法学院校(系)在开展国际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同時,同样需要培养和炼就学生适应西部基层工作的精神与能力。
最后,卓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标准不宜一刀切,在不违背教育部《意见》的前提下,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卓越西部基层人才的培养标准。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