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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肯定性行动的兴衰成因及启示

美国肯定性行动的兴衰成因及启示

摘 要 “肯定性行动”的初衷是对历史上承受歧视与偏见的劣势群体给予政策性倾斜或优惠,以实现宪法的平等保护。受其所处时代背景、社会思潮及政治态度的深刻影响,美国的肯定性行动从1960年代兴起到1980年代走向了衰退。本文认为从其兴衰原因冲获取启示,有利于我国优惠性差别待遇的施行,及平等的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

关键词 美国 肯定性 行动 兴衰 成因

基金项目:本文是博士专项课题“平等原则研究”(课题编号 BS201415)的部分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曾云燕,凯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233

“肯定性行动”(Affirmative Action),亦称为“优惠性差别待遇”或“平权法案”。“肯定性行动”的初衷是对历史上承受歧视与偏见的少数民族和妇女等劣势群体给予政策性倾斜或优惠,实现宪法的平等保护。“肯定性行动”作为美国民权运动的产物,对美国的种族、民权问题及宪法问题都造成了深刻的影响。厘清“肯定性行动”的兴衰及成因,对我国更好的实行民族平等政策和实现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肯定性行动”的兴衰

二战后,随着美国少数族裔权利意识的觉醒,20世纪50年代中期马丁·路德·金领导了以群众非暴力获取宪法权利的民权运动,促使民主党总统肯尼迪签发的第10925号行政命令,第一次使用了肯定性行动(affirmative action)这一术语,它要求政府与相关承包商不得歧视,而应积极促进平等就业。随后,1964年国会通过了10925号法案即(1964年民权法),为肯定性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使美国黑人的平等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1965年约翰逊总统又签署了肯定性行动形成的关键文本——第11246号行政命令,旨在消除弱势地位的群体在就业、教育等领域遭受的歧视,并在劳动部下设了联邦合同遵守局负责执行《1964年民权法》。尼克松与卡特总统也高度重视肯定性行动,尼克松为“肯定性行动”提出具体“目标和时间表”,对联邦工程中少数族裔与女性工人设定了最低比例,卡特则注重解决性别歧视、黑人教育、公共住房等问题。同时,他们还促使国会通过消除学校隔离、促进两性平等的法案,甚至最高法院也站在给予少数族群优惠待遇一边,为肯定性行动辩护,可以说。美国的肯定性行动从1950年代一路走来,到1980年代达到了兴盛时期。

美国的肯定性行动将平等指向事实和结果的平等,但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黑人、婦女等弱势群体获得的利益可能就是别的群体失去的。因此,崇尚个人权利、公平竞争的美国社会不可能不对肯定性行动产生争议和质疑。以高等教育而言,1971年的白人学生起诉起诉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案,就曾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处于难以决断的尴尬境地,而1978年判决的巴基案,在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中就存在着显著的分歧,一共给出了6份意见。此后,针对宪法规定的平等保护条款,反歧视理论成为了牵制肯定性行动的预留制,自美国加州1996年大学招生取消种族考虑因素以来,目前已有10个州通过了反对种族和性别优待政策的立法。政府方面,1981年上台执政的里根总统及其后任布什总统,对肯定性行动都持反对态度,克林顿总统在任时虽稍有转机,其后的总统小布什又基本沿袭了共和党反对肯定性行动的传统态度,及至作为黑人总统的奥巴马,对肯定性行动也是采取淡而化之的态度,反对将种族背景作为唯一的考虑因素。因此可以说,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后肯定性行动逐渐走向了衰落。

二、肯定性行动的兴衰成因

综观肯定性行动的进程,其兴衰成因可以从时代背景、社会思潮及政治态度三个向度予以说明。

美国肯定性行动能走向兴盛,与时代背景紧密相连,20世纪的美国对平等的追求由形式的平等转向了实质的平等,主张人与人之间在精神与心灵上也应该是平等的。然而,美国在创造了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黑人始终处在经济和社会地位的最底层,属于“二等公民”,在白人眼中“黑”就等同于“穷”。这招致了黑人的普遍不满,种族矛盾突出,社会严重不稳定。黑人争取与白人平等机会与公平的呼声此起彼伏,加之大众传播媒体的快速发展,民权运动的信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快速扩展开来,与过去充斥着黑人犯罪的报道不同,这时屡屡见诸报端的是以机会平等为标题或某某黑人是体育明星或流行歌手的报道。这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黑人的总体品质,也很大程度上改变了黑人与白人的种族观念,为肯定性行动的到来做好了铺垫。民权运动及其领导人马丁·路德·金提出的补偿理论获得了很多人包括白人的认可和支持,进而成为当时的一种社会思潮。补偿理论认为,美国的奴隶制与种族隔离使黑人受害最深,长期遭受压迫的历史使某些民族无力参与竞争,对过去的歧视与剥夺产生的有害影响进行相应的补偿以达到“色盲”的状态是很有必要的。此外,平等的自由主义者特别是罗尔斯的“正义论”,以平等的个人权利为基础的诉求为肯定性行动提供了理论的依据。正是在民权运动、补偿理论及罗尔斯正义论思想的影响下,上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早期,美国联邦政府对肯定性行动政策态度比较积极,表现出了极大地兴趣和热情,做了很多有利于肯定性行动的工作。保守派总统尼克松比前任的民主党总统肯尼迪和约翰逊更为有力的推进和支持肯定性行动,集中精力解决和人的就业问题。其批准的“费城计划”在经济领域要求通过政府干预以提高少数族裔的经济地位,国会对该计划的通过将肯定性行动的实施推向了高潮。卡特总统继承和发展了尼克松时代肯定性行动的政策、原则“肯定性行动”,将之向更深、更广的层面延伸,注重解决性别歧视、黑人教育、公共住房等问题。这一时期的最高法院在民权案中也为肯定性行动辩护,站在弱势的少数族群一边,无论是1971年的格里格斯诉杜克电力公司案、1979年的美国联合钢铁厂诉韦伯案还是1980年的富利洛夫诉克卢兹尼克案,法院的裁决都倒向了肯定性行动一边。这些因素促使“肯定性行动”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是,由于尼克松政府及卡特政府经济上的失利,肯定性行动也伴随着越来越多的非议和指责,在1980年代便逐渐走向衰落。endprint

肯定性行动能走向衰落的原因,就时代背景而言,随着民权运动的发展和肯定性行动的执行,近三分之一的美国黑人的经济收入达到中产阶级的水平,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随之提高,逐渐融入了主流社会。黑人内部经济与政治地位的分层造成了黑人之间对肯定性行动的认识出现了分歧,一些富裕的黑人开始反对肯定性行动,主张在就业特别是高等教育领域和白人展开平等竞争,认为那是对他们的一种贬低和施舍。另一方面,一部分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白人却不能获得肯定性行动的帮助以摆脱就业及教育所处的困境,因而对肯定性行动持反对态度,认为这是对白人的逆向歧视。与时代背景紧密相连,80年代保守主义和社群主义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他们对为肯定性行动提供理论支持的新自由主义发起了攻击,前者批评新自由主义使国家权力过大,人为地造成结果的平等,违背了美国传统的平等机会的价值,抑制了人类进步,后者批评新自由主义脱离具体的社会关系来考察个人,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为肯定性行动辩护的补偿理论受到了挑战,批评者认为肯定性行动是一个前瞻性而非回顾性的措施,从中得到好处的少数族群,未必就是过去不公正制度的受害者。即使受益者和受害者双方都是当时不正义行为当事人的后裔,也无法确定要回溯多远才能还历史的不正义以清白。因此,他们认为补偿理论泛泛过于空洞和缺少确定性。与当时的社会思潮相一致,政府也实行“保守革命”和“小政府”政治。联邦最高法院占优势的保守派法官认为,由于经常存在证明种族等分类是偏见和偏袒的根据,只有能证明这种分类是为了结束过去持续的种族歧视的唯一和绝对必要的手段才不违背宪法规定的平等保护条款。因此,他们主张种族分类应适用“压倒的必要性观点”的严格审查基准,这一审查标准的确立使肯定性行动不违反平等原则的证明难度明显增加。“平等保护”条款被称之为“宪法的心脏”, 严格审查基准的确立使肯定性行动饱受合宪法的质疑。

三、“肯定性行动”兴衰的启示

社会发展至今,底层民众的生活样态已经成为考量一个国家制度的重要标准。在追求平等的过程中,我们应当认真思考肯定性行动的兴衰,去粗取精,有效的改善我国弱势群体的地位,更好地促进社会平等与和谐。

我國对弱势群体实行优惠性待遇措施应反映时代要求,与社会的主流思想相一致。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时代和社会的声音就是人民大众的声音。我国历来注重民族平等,十七大将树立平等理念确定为一项重大的任务,十八大把男女平等确定为基本国策,并将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精准扶贫”理念的提出,把有限的扶贫资源准确地传递到需要帮助的弱势人群,都是时代与社会思想的表达。但仅有善的出发点还远远不够,党和相关部门在制定优惠性待遇措施时应发展民主作风,多方倾听民众的要求,态度和举措方面相一致,避免尼克松式的“以民权换权利”这种与党的宗旨不符的现象,才能紧跟时代脉搏,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我国对弱势群体实行优惠性待遇措施不仅考虑民族及性别,还更应考虑阶层及地域差异。以大学招生为例,我国的高考招生制度遭人诟病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少数民族的加分制度,其次是名牌学校的地域录取比例。

就前者而言,建国后我国实行的民族政策已经使少数民族中的很多人经济及社会地位大幅提升,其子女的居住环境及获得的教育资源明显超过了汉族中的下层民众,只考虑民族区别而忽略阶层差异的加分政策必然使处于优势的少数民族孩子借搭便车之机“锦上添花”,间接剥夺了处于劣势的汉族孩子应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就后者而言,由于户籍限制及名额分配的不均衡,致使北京、上海等的考生考进民校的比例远远高于河南、广东、安徽、内蒙古等地,差别几率最高竟达近300倍。可见,对弱势群体实行优惠性待遇措施应在追求实质平等方针不变的情况下,废除民族分类,更多考虑阶层与地域因素,使该措施帮助最值得帮助的人,增进整个社会的平等。

我国对弱势群体实行优惠性待遇措施的实行需要培养人们的权利意识。权利的获得需要人们去争取,而我国的广大民众由于权利意识淡薄,对我国实行的民族平等的措施只从感觉出发,认为给予曾经遭受压迫和剥削的少数民族实行优惠待遇天经地义,而对其优惠幅度和具体措施没有从权利与义务的层面进行思考,对我国政策或制度中存在的户籍、性别、身高、年龄、生源地等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大多是默默承受,很少从法律或权利的层面进行思考,致使制度性歧视充斥其间,加剧了社会各阶层的矛盾。因此,只有大众的权利意识和法理意识得到增强,将追求平等的观念融进心中,优惠性待遇措施才能在立法上得以体现和完善并在社会中得到具体的施行。

参考文献:

[1]马得华.美国弱势群体保护中的“肯定性行动”及其启示.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6).

[2]谢治菊、李小勇.美国肯定性行动计划及其对我国弱势群体政策的启示.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

[3]曾云燕.平等原则研究.吉林大学.201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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