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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域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探讨

经济法视域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探讨

摘 要 经济法是保障社会稳定、缓和社会经济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奠基石,也是保证民主、平等、公正的必要经济法制。企业与社会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不仅包括企业自身的员工,而且还包含了消费者与其他社会组成要素。经济法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是逻辑与价值的统一,同时也是终极价值理念的同一。在经济法视域下,为合理调动企业担负社会责任的积极性,我们首先可以完善法律体系、组织民间力量,其次还可以建立企业责任报告制度。

关键词 经济法 企业 社会责任

作者简介:张振,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期货公司的管理与研究工作。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94

企业的快速成长离不开经济政策与国家宏观调控力量的扶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是新时期下面对大量粗狂型企业发展模式而提出的口号,提倡在保证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发展经济 。集约型、绿色化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更利于经济的长期平稳发展,粗放的工业发展路子只会让企业自身走进“死循环”的怪圈,对环境而言,也会造成巨大的不可逆的摧残。因此,在经济新常态引领下的中国社会发展中,更新企业发展模式与推进绿色生态化产业链显然是利大于弊的。然而,当前社会中仍存在着一些鼠目寸光的企业,为了短期的经济效益而舍弃长远的发展空间,生态环境的肆意破坏、高污染废气的随意排放、消费者利益的随意践踏,种种行为不光会激发更为深层的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和谐,而且会埋下更多的无法预知的隐患种子。

一、我国经济法的地位及意义

社会稳定发展的支撑点是法律,中国当前社会的顺利发展则是依靠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个领域都有相应的法律约束,而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则是依靠经济法的管制。经济法是保障社会稳定、缓和社会经济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奠基石,也是保证民主、平等、公正的必要经济法制。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有着其特定的经济关系与生产方式,在保证竞争性与公平性的前提下,不断进步发展的经济法将市场经济的活力与宏观调控、经济新常态的有利背景有机结合起来,在国家政策与企业自主中起到良好的润滑作用。同时,经济法能够在更新与完善中不断走向国际性轨道,与西方社会的经济联系愈加密切,推动我国外贸与进出口业务的繁荣。因此,从内与外、上与下的角度看我国的经济法不仅是标志我国民主化进程的显著铭牌,而且也是与国际社会无缝结合的有力桥梁。

(一)民主与经济

社会和谐的实现依靠民主法治进程的完善与推进,社会的各个层面与维度必然地都有民主的身影。政治有政治的民主,经济也有经济的民主。因此,只有民主全面地覆盖于经济领域,在民主保障下的经济形势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我国经济发展的路程相当之长,曾走过的计划经济体制就是当前经济制度的前身,但是高度集中的宏观力量的调控难以激发企业的主体意识,导致国家与企业形成了一定的依附关系。因此,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应该适当地同民主相结合,让民主成为经济领域的主人,达成经济的民主与民主的经济。如果不能恰当处理宏观与微观之间的张力,那么公正和谐与正义将不能全面地得以实现,企业自身的活力也不能得到彻底的激发。

(二)秩序与经济

将经济发展寓于有序规制之中是合理促进经济水平提升的有力武器,所有经济矛盾突出及爆发的根源在于经济秩序的不合理与混乱。如果说社会各因素的不规律组合是社会病态的潜在动因,那么经济秩序的不规律将会成为经济良性发展的巨大阻碍。秩序或规律是仅次于民主的第二位影响经济的因素,秩序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经济活力的存在与无。同样地,当经济趋于稳定时,建立于经济形势之上的经济法则能够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必要的平台,保证社会的和谐有序与公民的自由平等。

(三)自然与经济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推进我国工业化转型升级中起到了巨大的助推作用,它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生态与经济有机并存的重要理论。长期以来,为了推动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众多的重工企业不顾对生态环境长期的不可逆的伤害,大规模地排放各种污染,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绿水青山”,导致经济势头虽然大有进步,却斩断了自我发展的后路。因此,从长远的发展眼光来看,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将是经济发展的稳定根基。经济在自然中的地位则由平等共处取代了过去的主导,达成了生态与经济的和谐。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特点

企业与社会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因而当谈及企业的社会责任时,则不可避免地要分析企业在整体社会中所承担责任的地位。企业的本质在于创造利润、获得最大的经济价值,从根本上而言,企业是相对独立于社会的,企业所创造的经济利益归根于企业自身的努力 。但是,寓于社会环境下的企业必须和其他社会组成发生关系,企业才能获得经济效益。因此,企业经济效益的输入来源于同其他社会成员的关联与合作。责任源于存在的关系,当企业必须同其他成员发生关系时,责任问题也就应运而生。因此,企业的责任关乎部分与整体两个维度的内容。当着眼于独立社会之上的企业部分时,企业责任则面对的是企业自身及员工;当着眼于企业与整体社会时,企业责任的对象则衍生为消费者与社会环境。社会的运行有其必然的规制与法度,那么企业的社会责任必然地就会与国家的法律与义务相关联。

第一,企业的存在不是孤立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必须包括对社会利益实现的承诺,孤军奋战的企业个体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将逐渐丧失本我的优势,与社会成员及其整体发生关联是企业谋求长期平稳发展的垫脚石。因此,企业社會责任的特点就在于注重社会利益的实现。第二,部分与整体所指称的社会责任对象由企业员工、消费者与环境三大要素构成,企业不仅要对自身负责,还需要对社会其他成员负责。第三,当企业考虑到社会利益的实现问题时,企业必须在经济利益上有所让步,以在保证社会责任实现的基础上促进企业的长期平稳发展。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特点就在于其经济效益上的让步性与长远性。endprint

三、经济法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

(一)逻辑与价值的统一

从逻辑上看,经济法是维系社会存在的必要前提,因为处于上层建筑层面的经济法是保证社会和谐的基础,社会经济的动态平衡依靠经济法的有力推行。同时经济法的实际价值则靠社会经济效益的获得来实现,而社会经济离不开社会责任的落实,作为其中之一的企业社会责任则理所应当地扮演了实现经济价值的主体角色。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是上层经济法价值实现的承担者,而经济法则是保证社会责任的逻辑保证。

(二)终极价值理念的同一

经济法作为众多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义务与责任也在于干预与管理国家的发展。而寓于经济领域中的法制,其终极价值则限定为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不断深化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我国企业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前提下,保证必要社会责任的实现。这是因为,如果企业不能履行必要的社会义务、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那么企业将面临固步自封的困境与井底之蛙的遭遇 。因此,为了长期的企业发展,企业不得不面临走向承担社会责任与义务的抉择,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与诉求的表达权,推动社会的良性运行,因而企业社会责任的终极价值则体现在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这与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是异曲同工的。

四、经济法视域中的企业社会责任

国家的宏观管制与企业主体意识的激发之间虽然存在着模糊的边界与难以把握的张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必须对企业进行过多干涉或将企业投入到完全自由的经济市场氛围中,维系张力与界限的必要环节必须依靠第三方媒介,这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一方面是企业的主体意识在社会领域内的扩展表达,但同时也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利剑,因此,社会责任就充当了企业与国家之间的桥梁与纽带。

经济法出台的根据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经济困难,而市场经济的维持与运行则依靠的是众多具有自我意识的企业主体,因此,当不同企业之间出现利益纠葛或不平等关系时,由经济关系不当所诱发的潜在矛盾则会突出并引发市场混乱。此刻就需要通过国家的宏观政策调控诸如对经济法的运用来纠正市场中的不合理状态,努力维系经济平衡。

经济法可以在实质上实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保证,因而市场经济的平稳协调运行大部分地需要借助经济法的力量,推进社会民主化进程的同时又不失其必然的竞争关系。经济法保障市场和谐的方式与手段在于直接对权利的分配上,即对不合理的权利关系进行向弱势群体的倾斜,从根本上缓和不平等的地位状态。

经济法的基础是社会道德,以保证社会效益与公平最大化为根本要义,其主要功能在于协调国家利益与社会公义的动态平衡。处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依照经济法的要求履行本有的社会责任,因此,经济法的功能在于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约束。要求企业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并不是想要否认企业自身的根本利益,相反是要促成企业的长远效益。

国家干预经济的途径有很多,宏观政策调控是最为常见的手段,从其干预的形式上看,经济法则扮演的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法律干预的角色。干预的诱因在于企业与社会之间矛盾存在的可能性,这时就需要国家借助第三方武器强制性地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国家力量推行的帮助者就是经济法。

五、经济法视域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完善

(一)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企业社会责任的充分履行必须依靠完善法律体系的制约,否则,形式上倡导的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平等将为以后的利益冲突埋下祸根。因此,建立与健全社会法律体系是确保企业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的首要前提。同时,还应当对法律条款进行适时修改,做到深化落实条款与不断完善细节同在。另外,还可以对企业实行嘉奖与惩罚制度,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证全社会利益的整体实现。

(二)加强民间组织力量

西方社会很早以前就注意到了对民间组织力量的运用,当国家宏观组织能力不够时,就必须借助民间的监督功能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落實,欧美国家所采取的公会形式便是民间力量的主要代表。如果企业不能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民间组织就有权利对其施加压力。另外,国家还可以通过舆论引导的形式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在揭露不良企业的不负责行为的同时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与法律意识。

(三)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企业主体意识的提高是改变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根本所在,外部制约与管辖的能力总是有限的,因此,提高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能力之关键在于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基于国家法律体系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能够积极有效地引导企业进行自我反思,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能力的提升。

注释:

郑洁.经济法视域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剖析.生产力研究.2015(12).146-148.

刘艳芹.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法研究.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6(28).84-85.

邓林.基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考量——漫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中国市场.2016(29).26-27.

宗高歌.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公平原则理解——基于对经济法理论现状的考量.中国外资.2014(1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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